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
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新励学网为大家解答。
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须具备五个要件即双方主体合格、工程确定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应违法、符合法定程序,一旦五要件缺失其一都会出现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甚至合同无效等法律后果。
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合同无效问题时有发生,最为常见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应该招标未招标的、中标无效的、承包人不具备资质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未取得规划许可的,等等。那么合同无效了已经完成的工程价款应该如何结算呢?还有工程项目的无效损失应该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承担呢?
一、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索赔困惑】
如果合同因为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应招标未招标等原因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那么承包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呢?
【索赔依据】
《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
某年4月,发包人新成公司与承包人孙某签订某广场降水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签订当日,承包人即组织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开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多次拖欠工程款。2006年2月,降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承包人多次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发包人均未予理会。承包人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发包人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发包人则主张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施工合同无效。(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53)
【典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也应获得相应工程款。第二种意见认为: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其非法所得要被依法收缴。
【法律分析】
我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承包人不具有施工资质,违反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其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承包人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法仍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承包人可得到工程价款中的直接费、间接费、税金等。利润作为非法所得,法院可以依法收缴。当然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并不没收利润。判例中法院判决发包人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索倍支招】
首先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承包人应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质量是承包人结算的基础;其次尽管合同无效时发包人不能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但承包人应尽量避免造成发包人损失,比如发包人向购房人拖延交房的损失,这些损失仍会由过错方承担;再次承包人应加强内部管理,避免争议,顺利竣工和结算,即使合同无效也不会推翻结算的效力。
二、关于合同无效后承包商是否支付利润问题
【索赔困惑】
发包人能否以合同无效为由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工程的利润呢?
【索赔依据】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
某年12月,发包人济慈教育集团与承包人建功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次年2月,双方通过招投标又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场施工。第2年4月,市建设局发文认为发包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发放招标文件,没有接收投标文件,没有成立评标委员会,没有开标及评标,整个招标过程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宣布工程施工招投标结果无效。工程大部分已投入使用后,发包人一直拖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之后发包人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从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得的利润,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承包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54)
【典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只能要求施工合同中的直接费和间接费,不能要求利润。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发包人原因中标无效,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理应取得包括利润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
【法律分析】
我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发包人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中标无效,施工合同因此无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中标无效的过错责任或主要过错责任在发包人,如果承包人不能取得利润,发包人就依据无效合同取得了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利润,即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取额外利益,这与《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符。判例中法院也认同该意见,判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利润。
【索倍支招】
承包人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取得包括利润在内的全部工程款。发包人拒绝支付利润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或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问题
【索赔困惑】
施工合同无效还可能对承包人和发包人造成损失,包括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的利息损失,承包人逾期完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那么这些损失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如何承担呢?
【索赔依据】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
7月,承包人松高建工成立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没有道路工程施工项目,也没有取得道路施工资质。10月,发包人某开发区与承包人签订《市政道路施工合同》。之后承包人进场施工并完成部分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也没有取得施工资质证书。后来双方对工程款结算金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后,承包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发包人偿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发包人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22)
【典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其应赔偿发包人相应的损失,且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应该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合同无效造成双方的损失,而不宜采用各自承担损失的方式。【法律分析】
我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经营范围中没有道路工程施工项目,而且始终未取得道路施工资质证书而无效,其应负主要责任。发包人应当知道承包人无施工资质证书,却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也有过错。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发包人应承担赔偿逾期竣工损失和逾期付款利息中小部分的损失,承包人应该承担其中大部分的损失。判例中法院判决承包人无须赔偿发包人逾期竣工损失,发包人也无须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该判决值得推敲。
【索倍支招】
在因自身原因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应管理好进度、质量、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在合同中明确结算的方式,才能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并避免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
综上确保工程质量合格,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是承包人在合同无效情况下,保证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维护自身利益的核心要点。这也是承包人全过程索赔的起点。“打铁还需自身硬”。承包人应该修炼内功,在抓好进度、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向内三次经营挖掘成本降低的潜力,向外一次经营预留低中标后索赔空间、二次经营做好勤签证,才能最终通过四次经营高结算并收回工程款。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结算
目前如果 建设工程合同 无效后 工程款结算 的话,具体来说建设工程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三方主体的关系,也涉及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签订的 工程转包合同 两个合同关系,工程款结算也因此需要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在以往一些司法实践中,有认为无效的转包合同不应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 合同的效力 ,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
考虑到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管理费和利润等则属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予以收缴。实践中裁判机构也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按照 实际施工人 的资质等级据实 结算工程款 ,但其裁判宗旨仍应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应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也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的情况而定。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若建设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在经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施工方实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如果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民法典施工承包合同无效怎么结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的施工合同的价款怎么计算?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进行结算;验收不合格的,但可修复的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不可修复的,发包方可不支付工程款。【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转包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
1.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之间进行工程款结算;
2.发包人可以与转承包人之间进行工程款结算;
3.承包人可以与转承包人之间进行工程款结算。【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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