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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听不明白营改增

发表时间:2024-07-23 01:57:04 来源:网友投稿

造价员听不明白营改增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新励学网为大家解答。

1、听不到正题:营改增90%的知识是财税知识,由财务人员讲的营改增围绕各种税的进、销项税额展开,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对财务人员很重要,可对造价人员没用,因此听多少遍也不懂是正常的;

2、讲不到正题:财务人员不是做造价出身,营改增10%的内容与造价有关,这10%财务人员无法与造价知识对接,造成之间的间隔,这个间隔也许很小,但对于造价人员是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怎么听都觉得到实际中都有不会操作的地方。

3、歪曲地讲:营改增是税制改革,能否促进某个行业的发展连国务院总理也给不出答案,做为讲课的人就断言营改增后可以根除挂靠,可以实现利润等等,这纯属于法盲行为,这种来讲课的人多为造价行业人员,因为他们不懂90%的税法知识,于是任意添加卖点,把营改增说成了救市的良方,如果营改增有这样的功效,上一任领导集体为什么还要拿出40000亿救市。

4、盲人摸象地听:营改增90%的税法知识对于造价人员实在是个天大的难题,造价人不可能在短期内学会和掌握财税理论,他们听营改增应该听与造价有关的那10%操作知识,而不用去长篇累读财税理论,现在市面上培训讲座我听过几个版本,120分钟内容,有用的也就几句话而且是一带而过,特别是从事造价的人讲营改增知识,基本上是错误百出。

在此我只谈个人的几个观点为,以便让造价人员学习营改增知识少走弯路。

1、营改增对造价人员来说是一种工作上的减负,而不是宣传上所说的是投资上能减负。为什么说工作上能减负?在营业税制下,我向供应商询价后总会追问一句:“这个价包含开票了吗?”,因为那时的材料增值税要以成本形式计入材料费,如果供应商所报价格不含票,对施工方的成本是一个损失。增值税体制下,现在再问供应商,材料到场价多少钱?再也不用添加后面的废话,一个项目20-30种材料,询价过程少说了几车话是不是工作减负。为什么增值税体制下不用再问开发票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营改增正直实现了价税分离,供应商开不开发票与我对投标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没有任何关系,我询到了材料价格,投标组价的工作就可以顺利进行,这才是造价人应该关心的话题。

2、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看上去是营改增的知识点,于是被用来大作文章,其实,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如何抵扣问题,有时连财务人员都搞不明白,做为造价人员,一不从事材料采购工作,二不从事财务报税工作,三不从事公司的决策工作,研究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是没有意义的事情,因此在这劝从事造价的人员不要在此浪费太多时间,知道增值税体制下有个“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就可以了,再奉劝造价人员一句关键的警告:“千万不要凭一已智商,为老板提供增值税体制下如何避税的良策”。

3、 营改增好象打乱了许多造价人的组价思维,其实各地区官方在4月份都出台的营改增的税率、费率调整方案文件,正直对着文件调整起来,调整一个专业的取费内容只需10分钟时间,只是许多造价人平时不会调整取费表,对取费表中的各个费用的比例关系没搞明白,离开了软件,组不出营改增后的价格,希望做造价的人利用营改增的良机,自已加强一下造价的理论学习。这次营改增涉及到的税率和费率调整范围就是(以北京地区为例)“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和“税金”,“规费”和“利润”本次北京市地方政府官方没有对此调整;这次费率的变动,看上去是因为营改增税制改革造成的变化,实际上体现出的是造价人对本行业理论知识概念的混乱认识。

营改增会给2017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带来哪些变化

您好:首先造价的计价体系中的计税体系将会发生变化。营业税取消了,我们常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后不复存在了,常用的3.41的税率也没有了。

其次教材要变化了!据悉2017年造价工程师教材会改,大纲会变,并且大改。以往的有关营业税的考试题目也不适用了,造价师教材当然会加入营改增的内容了。对于初学者来说问题不大,反正都是新知识,从头开始好好学就行。对于老学员来说则要快速转变观念,适应新的变化!在做历年真题时,也要注意类似题目的参考意义已经不大了,这时找个专业的机构参加培训、辅导就显得格外重要了!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有哪些: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特点:在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中设置“进项税额”等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对各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

我国增值税采用凭专用发票抵扣,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增值税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增值税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造价各项费用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需调整原有营业税下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无法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工程行业中存在自管、代管和平级共享三种工程项目建造和管理模式,当出现下述情况时,难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大量的材料费、机械租赁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计税方法的区别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率(3%)增值税分两种:a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b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11%)增值税税制下的销售额均指价外税,即不含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与不含税销售额需进行换算。

含税销售额就是价税合计。销售额=含税销售额-税额税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税率 或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价税分离工程造价必须“价税分离”,否则,无法确定进项税额,建企按税前造价交纳增值税。(1)采用“裸价”计入税前造价因税率不同,可抵扣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报价和造价就变得异常繁琐。

营改增下的计价规则应该“价税分离”,全部采用“裸价”,人工、材料、机械等全部“价税分离”,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发布都要“价税分离”,还须考虑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构计价体系。新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更加复杂。之前造价税金按综合费率计取为3.41%,已考虑建企的其他附加税。

(2)材料价“价税分离”材料价格包含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和保管费等费用。

涉及更复杂的换算。实际操作不能这样细分,材料价格一般为综合价格,然后价税分离。

(3)机械费“价税分离”机械台班较复杂,包括台班单价、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台班经常性修理费、台班安拆费、台班进出场费、台班人工费、台班燃料动力费等。

除人工费均进行价税分离,以除税价进入造价。计价规则的变革根据建标办[2016]4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 11%)。11%为增值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利润 规费 措施费(原文件无,此为笔者所加,此项必不可少)。

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即全部以“裸价”计算,如果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是含税价格,那么还得剥离其中的税额。

营改增后对工程预算和结算审计有何影响

1.“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整个造价的3.41%。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

2.现行造价体系修订的现实性分析一是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我国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模式、计价方式,与残酷的市场环境之间,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过渡政策,“营改增”恐将导致房地产开发商成本上升,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转嫁至购房者。二是由于无法转嫁的高额税负。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曾通报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情况,该测算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其中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则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约增加2.8个百分点。

3.“营改增”将使工程造价价税分离 更为彻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使建筑行业所有环节都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都实现价税分离,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组价过程的复杂程度会有提高,但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实现价税彻底分离。

关于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调整建议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在国外执行增值税国家多为价税分离的报价模式。经过我们的测算及与企业内外部预算定额人员的沟通,通过价税分离模式修改原有定额取费原则来适应税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验证。

1.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也即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扣除原有计取税费3.41%后,再行将原材料报价中已包含的税费扣除,实现真正的裸价。在裸价的基础上重新组价,细化调研各种材料价格由于开具增值税抵扣专票后,是否存在除税外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新确定取费价格。这种测算方式,我们认为会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

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却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大面积地开展不同项目类型的测算工作,通过数据积累,形成可控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反映的是市场信息价格(不含税)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之和。根据数学测算模型,完全价税分离将会降低收益6.02%。

如果保持原有收益不变:市场上行因素*1.11=6.03%*营改增前总造价市场上行因素=5.4%*营改增前总造价即“市场价格上行因素”约为原有含税总造价的5%~6%。

2.记取综合税负即在现有报价体系的基础上,不做大的修改,仅将原取费标准中的3.41%修改为经过大量数据测算的建筑行业平均综合税负。这是对现有工程造价体系最简单的修订方式,但如何确认平均综合税负却是棘手的问题。这种综合税负取费方式,实际上是以计划管市场,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要求的过渡政策。

根据上述实例测算,综合税负应该增加6个点左右。

3.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方案明确建筑业也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按照目前定额取税的模式,也可将3%的营业税调整为11%,分项计价模式不做修改。这种做法有税法作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业的认可。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相对弱势,基本不太可能争取到定额指导的造价总额。而我们所做的价税完全分离模式测算结果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营改增”形势下计价体系相关配套政策建议1.劳务分包税负不宜增加分包成本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大约50%左右,而除专业分包外,占总成本20%~30%的劳务分包基本都是纯人工费,除小型机具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外,基本无法取得任何其他进项税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这部分劳务分包只要税负提高就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总承包单位。

考虑到工程造价实现平稳增长的因素,为促进建筑劳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建议对劳务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如若执行11%的增值税率,对于超出现行实际营业税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审查的管理方式。

2.建筑业营改增执行过渡期政策建筑业的新老项目不能“一刀切”,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跨度大,在税制改革衔接上建议执行“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规定”的思路,对原有未执行完成的老合同继续沿用现有政策,不修改定额取费,不修改税款缴纳比例及方式,实现建筑业平稳过渡。

3.甲供材要从经济合同中给予约束对于已经执行增值税的建设单位,如工业企业建设厂房,如果整体工程全部承包给总包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发票仅为造价总额的11%,但工业企业如果采取分项发包,17%抵扣税率的材料自行采买 ,那总包单位就无法实现人、材、机的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体系就会面临被肢解的窘境。

总包企业也只能啃抵扣率较低、建设单位无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鸡肋,这将极大地损害总承包企业的利益,无论是从产值、收益、规模看,对总包企业都是极大的打击,工程造价体系将不复存在。建议从总承包经济合同中给予约定,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设主体。

4.全行业统一执行不搞试点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其产品不局限于一省一市。如本次建筑业税制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项目与非试点地区项目、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

建议对建筑全行业实现税制改革的“政策一致化、链条完整化、执行统一化”。 如试点政策已整装待发,可考虑仅就试点地区承接的项目执行增值税,而非试点地区的建筑企业,将建筑业税制改革的不确定影响降至最低。

5. 实现部分辅助材料非票抵扣由于施工项目分散性大,地方性政策及环境决定了部分采购于当地的辅助材料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发票,建议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 ,凭双方签认的采购单核定合理的进项税抵扣率。

原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原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重复征税问题,将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对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对于企业而言,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得以下降,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稳步推进税务改革工作。企业层面只要能够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发票管理工作,提高可以抵扣的比例,加强应收款项回收,降低资金流出压力,细化商务合约管理,执行国家最新配套措施,必然能够充分享受到税务改革的红利,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投标是营业税,结算变成增值税,造价如何调整

投标是营业税,结算变成增值税,工程总造价不需要调整,只是所交纳的增值税比营业税减少。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营改增”后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材料价格为不含税的价格,老工程怎么处理,信息价的问题?

16年4月份之前的信息价都是含税的,如果您的工程是之前就竣工了直接用4月份以前的信息价即可;如果没完成,4月份之后竣工,材料的信息价乘以1.17即可。简介: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区别:

1、 、征税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 ( 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 ,凡是销售动产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2 、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

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甲供材料在营改增在工程造价上有什么区别

甲供材料在营改增工程造价上很大区别

1.营改增前,甲供材要计入施工单位造价,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甲供材不计入施工单位造价,由甲方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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