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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要点

发表时间:2024-07-23 01:58:36 来源:网友投稿

造价管理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要点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从技术层面基本一致。但从行为层面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工程结算审核依据相关资料,做出程序化的技术成果。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首先要明确争诉焦点和司法委托内涵。造价鉴定不仅仅是技术结论,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可以说是成立于证据之上的证据,是涉及判案结果的证据,对其合法性、有效性有严格的界定。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技术成果是凭借相关资料履行程序化的绵果,是合同双方借以谈判的基础,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是判案基础,两者性质不同。

结算审核对相关资料如有含糊不清的,审核人凭借工作经验可做主观判断。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相关资料表述不准的,不得做主观判断。必须经双方质证认可,方可做依据。对有分歧的非技术方面的证据,必须由司法委托人做出是否有效的认定后,才能作为鉴定证据,否则原被告质疑鉴定人越权。

结算审核均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过程资料,按着审核常规给予审核结果,双方并无明确要求。而造价司法鉴定,双方均有不同主张,鉴定人不管证据的质量如何,都必须严肃对待。对证据不清的必须召开双方会议面对面核实确认并记录。对达不成一致的行为证据即合同、协议等,要及时提交法院确认效力后,再做鉴定依据。对技术性证据鉴定人确认即可。因此鉴定人可凭借专业技能做技术结论,勿做行为证据有效性的判断。

同时审核与鉴定,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各类性质不同的争议问题。有时对同一问题,利益双方会出现截然不同的阐述,如在结算审核中碰到类似问题,通常做法是:依据审核人的专业技能和谈判协调能力,综合双方争议焦点,对问题作出判断,然后说服双方接受审核人意见。不管争议问题性质如何,一般情况一个问题只做一个审核结果。而司法鉴定碰到类似问题,鉴定人也要凭借专业技能尽量说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可能性很小。此时争议问题的处理,与结算审核完成不同,鉴定人只需分析问题实质,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而是站在第三者角度,分别对双方不同的表述作出不同的造价结果,而不能只作一个造价结果。

工程造价审计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区别?

工程造价审计与工程造价鉴定是有区别的?对工程造价审计内容:

一.对施工合同的审计:首先应仔细研究合同、协议内容,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违约处罚等条款,再结合算调价条款进行工程价款审计;

二.对工程量的审计:施工单位一般会通过虚增工程量,重复计算工程量来增加造价。审减工程量是降低工程造价的基本手段,对工程量进行审计,首先要熟悉图纸,再根据工作细致程度的需要、时间的要求和审计人力资源情况,结合工程的大小、采用重点核实与抽样核实的审核方法,使之实际工程量与结算工程量相一致;

三.套用定额的审计对套用定额审计,1)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的要求是否一致,如:构件名称、断面形式、强度等级、砼或砂浆标号等;2)其次要注意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如块料面层下找平层、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预制构件中的铁件、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等。

材料价格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高低,应根据合同约定再结合甲方现场签证确定材料价格,哪些不予调整、哪些应调整的,可以根据施工日记及施工技术材料确定具体的施工期间及各种材料的具体使用情况计价;

五.签证的审计签证审计的合法性、有效性,具体是:

1、)一是看手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签字是否齐全有效,例如:索赔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2、)二是看其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费用是否应该由甲方承担。有些签证虽然程序合法、手续齐全,但究其内容并不合理,违背合同协议条款,对于此类签证不应按其结算费用,如雨水排水费用、施工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费用等;

3、)三是复核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工程量是否正确属实、单价的采用是否合理,如:对索赔要注意闲置时,机械费不能按机械台班单价乘闲置天数,而只能计算机械闲置损失或租赁费等。对签证的复核审计是一项枯燥、费时、费力的工作,审计时要与现场现场核对对,确保审计价格真实。

六.费用的审计:取费应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文件及规定,结合工程相关文件(合同、招标投标书等)来确定费率。

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人工费及材料价差调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等等。工程造价鉴定审计内容:一,工程造价审计和工程造价鉴定审计,从审计内容看是一致的,都是围绕建设项目结算过程中一些列内容着手:二,两者的审计工作时点不同;1)工程造价审计在先;

2、)工程造价鉴定审计在后;三,两者监督的对象不同 :1)工程造价审计是核对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2、)工程造价鉴定审计,是在工程造价审计是核对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基础上进行的,他的审计对象是审计局。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的区别在哪里?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根本就不是同一回事,区别肯定很大的呀,不过还是能概括一些具体的区别,“造价通”网站专业造价人员为你概括出以下几点:

一.依据不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发《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进行;工程造价审核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料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工程造价的确认和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二.标的不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以基建项目为标;工程造价审核以单位工种为标。

目前国家正在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今后的工程造价审核,将以造价工程师为主。

四.法律效力不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而工程造价审核中的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工、料、机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有约束力。

五.目的不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减少投资者滥用职权截留资金,转移资金于小金库,造成建设资金流失,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其职能是一种监督行为;工程造价审核的目的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经济效益目的的行为,是确定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

工程审价与造价鉴定

1.从广义上来说工程审价是指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前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是对工程造价的最终认定;具体做法有:A: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定价;B: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定最终造价(根据是否经过法院又分为审价与司法审价);工程审价机构(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2.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即工程审价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即成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

而工程造价审计主要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料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对工程造价的确认和控制进行有效监督检查的活动。目前,我国工程造价审计机构主要有两种: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署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工程造价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审计是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通过审计劳动提供专业服务取得报酬的有偿服务活动。而政府机关审计是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工作的,不是通过审计劳动提供服务取得报酬的,其职能与社会审计有明显的区别。

工程结算审计与审价的区别是什么

工程结算审计是对该工程进行全面审计,它包括:

1、)工程量的核对;

2、)套定额的校对;

3、)取费的核对;

4、)材料价差的核对。审价只是单一的审计方法,也就是说就研究价格的真实程度,至于工程量、套定额等名义考虑。

什么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诉讼仲裁活动中所涉及的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

其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区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

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2把握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具体环节有委托受理、查阅案卷、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探)、鉴定质询、出具鉴定初稿等几个方面。第二阶段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具体环节有听证质疑、修修鉴定初稿、形成鉴定结论、庭审质证等几个方面。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3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环节就是资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证据必须搜集完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②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③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④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⑤工程预(结)算书;

⑥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⑦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⑨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从以上可以看出,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

资料不齐全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4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

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①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

②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

③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

④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5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

②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

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③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④记录必须存档备查。6严格运用司法审判权在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发生以审代裁的问题。如造价鉴定单位确定鉴定范围、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材料、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确定。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可以让造价鉴定单位、审判人员认识到,涉及的司法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从而防止发生以审代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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