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需探讨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需探讨的问题是什么,下面新励学网为大家简单介绍。
1、如何确定工程合理低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根据招投标法律规定,合理低价和不低于成本是衡量和评审投标报价的两个标准。关于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竞标,这里指的成本是投标人自身的成本,但由于投标人成本的不确定性,这一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目前应参考有代表性的施工企业定额,再根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综合单价,计算出工程成本价;其次在工程成本价的基础上,考虑一定的利润,确定工程合理价格。
控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针对目前存在的压低标底价和低于成本报价等不规范行为,防止由于过低的成本报价中标导致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现象发生。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都提出了不低于成本投标报价的评定原则。这里的成本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评定是否低于成本应由评标委员会针对每个分项进行认真分析看是否能保证工程质量,是否有偷工减料,是否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否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再下结论。故要求评标委员会要做到公正合理的评标,遵循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如何合理分配经济标与技术标的权重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获得业主满意的价格。低价中标会产生劣质风险,优质中标会产生不合理高价风险。为体现价格竞争,商务标的比重一般应占到70%,根据项目特点的不同作相应的上下浮动。对结构简单施工方法与工艺相对成熟的施工面目,商务标的权重不妨为100%;对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为避免施工单位低价抢标,影响工程质量,应加大技术标权重。
3、如何合理设定商务标的评分标准
商务标评审包括总投标报价和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两部分内容。对总报价评审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构思,一方面,为防止投标人哄抬标价或恶性压价可能性的产生,通过设置量化标准来确定“异常”报价,对异常报价只能计取较低分值,另一方面,对正常报价,应体现价格低者得分高的原则。根据这一思路,有以下评分方法供参考:当最高或最低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次高或次低报价时,最高或最低报价作为“异常”处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对应基准价的报价获得基准分,报价每偏离基准价1%扣减(增加)一固定分值,报价越低得分越高,一般增减分不超过10分。对异常报价只计基本分,用以降低其中标的概率。综合单价评审的总分值一般可设为20分,随机抽取10个对工程造价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评审,每个子目2分,综合单价评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施工企业不平衡报价,同时也是评判其总价是否合理的有效方法。单价评审与总价评审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只不过在具体分值的取定上有所不同。
4、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和市场清出制度
为了防止恶意降低标价中标,在签定施工合同后,由承包方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向发包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一旦承包方恶意停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不履行合同时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有关部门给承包方建立档案,有严重问题的企业和承包者,将被列入“不良名单”,定期公布。
5、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作用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公布有代表性的已竣工项目的工程造价信息,为其它工程提供报价参考;定期公布指导性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单价。
现阶段工程量清单计价存在哪些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招标人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招标控制价规范要求“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而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有的招标人只安排一个造价人员编制招标控制价(或称为拦标价、预算控制价)。由于时间紧迫或者个人业务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原因,很可能造成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科学,从而影响整个招标的效果。一个较好的处理方法就是招标人安排合理数量的造价人员编制招标控制价,安排另外的造价人员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把关,或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2.投标人合理地确定一个投标价规范要求“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而实际投标过程中,有的投标人标书作的不规范,如综合单价分析表做的很粗糙,这不仅影响中标结果,而且也给履行过程中对发包人提出的价款调整及索赔增加了困难。根据招投标法律规定,合理低价和不低于成本是衡量和评审投标报价的两个标准。
关于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竞标,这里指的成本是投标人自身的成本,但由于投标人成本的不确定性,这一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目前应参考有代表性的施工定额,再根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综合单价,计算出工程成本价;其次在工程成本价的基础上,考虑一定的利润,确定工程合理价格。
3.双方风险应合理分担规范要求“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约定调整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调整。”因此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工程项目,双方应当对风险分担在中明确约定,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和诚信双赢的原则。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应予以调整。
4.尽快制定与工程量清单相适应的施工专用条款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与工程量清单相适应的施工专用条款,进一步明确双方对风险的承担范围,工程量清单价款与结算支付条件,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费用和材料价格风险,维护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5.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作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引导完善内部核算制度,建筑业要减少管理环节,降低成本,在参照全国统一定额和有关补充定额、行业定额的基础上,做好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工程造价测算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定额,以满足投标报价和结算需要;其次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公布有代表性的已竣工项目的工程造价信息,为其它工程提供报价参考;第三定期公布指导性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单价等。
求文档: 浅谈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注意事项
为了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了"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建设工程承发包价从由定额计价走向市场形成价格的必然趋势。下面根据本人实际招标工作的经验,谈一下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的好处和应注意的问题。一.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量和有关费用,易于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计价,更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内涵①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②包括完成每分项工程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
③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④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
⑤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为了简化计价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投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工程的实物消耗量,结合企业的施工水平、施工管理成本和设备的配置、市场材料价格的调整以及风险预测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综合单价计价。所以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招标投标,更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鼓励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对推动施工企业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和节约项目投资都十分有利。应注意的问题是:工程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不能低于成本价。
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报价,就不能保证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如果投标人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二.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可以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结算与合同价的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应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杭州市招标办(2002)字第08号"关于防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也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作废标处理。
1.擅自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变动、补充和修改的;
2.有实物工程量而无报价且又没有附相关说明的;
3.未按招标文件设定的暂定材料价格进行报价或擅自变动暂定价的。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也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规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行为,体现公平竞争的市场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对工程实施阶段的结算与合同价管理也有好处。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采用的是综合单价法,一般的招标文件都明确规定,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标后,工程量有误差,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计价规范》4.0.9条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应注意的问题是:合同约定这个关键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招标文件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应约定。约定的内容分二部分:
1.是约定原有工程量清单中有项目、有投标单价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没有项目、也没有投标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发包人确认时,可参照类似项目、类似投标单价签证。
2.是约定调整幅度,即工程量增减引起的造价变更占合同价的比例,在约定幅度以内的,其工程量增减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工程量增减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方法杭州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和综合单价报价方式,已推行了几年,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和许多需完善的地方。一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项目其评标标准和方法大部分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由于市场交易环境不成熟和个别投标企业不正当竞争、压价竞争或低于成本报价竞争,中标后,其综合单价不能满足实际施工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造成工程项目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工和交付。
因此投标企业需加强对投标综合单价的合理测算,组成较合理的投标价格。二是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和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不够完善,原有工程量清单基本按定额子目编制,有些项目特征在工程量清单中描述不够准确,选用的材料也不够明确,招标文件中对合同主要条款尤其是工程结算方式或价格调整方式描述不够清楚。使投标企业对项目的判断和综合价格的组成在理解上有误或差异。
因此招标人应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或招标答疑时明确某些项目特征、做法和选用的材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方式和价格调整方式。三是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投标企业在综合单价中对市场风险因素的考虑较难掌握。
因此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相应的条款,较合理的减少投标人的风险。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走向市场形成价格的必然趋势,本着市场问题由市场自身解决的原则,希望招投标双方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市场活动中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规范,形成一个竞争有序、公平合理的建设市场。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招标人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招标控制价规范要求“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 而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有的招标人只安排一个造价人员编制招标控制价(或称为拦标价、预算控制价)。由于时间紧迫或者个人业务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原因,很可能造成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科学,从而影响整个招标的效果。一个较好的处理方法就是招标人安排合理数量的造价人员编制招标控制价,安排另外的造价人员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把关,或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2.投标人合理地确定一个投标价规范要求“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而实际投标过程中,有的投标人标书作的不规范,如综合单价分析表做的很粗糙,这不仅影响中标结果,而且也给履行过程中对发包人提出的价款调整及索赔增加了困难。根据招投标法律规定,合理低价和不低于成本是衡量和评审投标报价的两个标准。
关于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竞标,这里指的成本是投标人自身的成本,但由于投标人成本的不确定性,这一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目前应参考有代表性的施工定额,再根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综合单价,计算出工程成本价;其次在工程成本价的基础上,考虑一定的利润,确定工程合理价格。
3.双方风险应合理分担规范要求“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
”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约定调整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调整。” 因此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工程项目,双方应当对风险分担在中明确约定,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和诚信双赢的原则。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应予以调整。
4.尽快制定与工程量清单相适应的施工专用条款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与工程量清单相适应的施工专用条款,进一步明确双方对风险的承担范围,工程量清单价款与结算支付条件,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费用和材料价格风险,维护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5.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作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引导完善内部核算制度,建筑业要减少管理环节,降低成本,在参照全国统一定额和有关补充定额、行业定额的基础上,做好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工程造价测算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定额,以满足投标报价和结算需要;其次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公布有代表性的已竣工项目的工程造价信息,为其它工程提供报价参考;第三定期公布指导性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单价等。
建筑企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应用中的若干问题如何解决
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以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种新的计价模式,已经在招投标和工程发承包活动中被广泛采用。受此计价模式改革影响的范围较广,有投资者、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等,其中受影响最大、最直接的应当是投标人,也就是投标中标后的建筑施工企业。
投标之前的计价报价,是应用《计价规范》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施工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的,按照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等依据计价报价的模式。因为此时面对的是与招标文件一同收到的,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在这份清单中,招标人已经按《计价规范》规定的方法和表格,表达出了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和施工措施项目的名称,施工企业只需进行相应的计价报价工作。《计价规范》第4.0.8条规定:“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据此,施工企业可以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采用根据本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的,供本企业使用的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自主计价报价。这种新的计价模式与传统的计价模式相比有了根本的区别,新的计价模式给予了施工企业发挥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舞台,同时也使其承担着一定的竞争风险。
因此施工单位在投标之前必须对以下问题引起足够重视:
一.清单有漏项的可能施工企业报价之前,要以设计图纸和《计价规范》为依据,认真核对所有清单项目,看其是否全面反映了拟建工程的全部内容。尽管清单漏项属于招标人责任,以便共同研究补充的办法。否则投标报价因清单项目不完整而失真,导致工程结算纠纷或经济损失。
二.清单项目的特征会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只列主体项目,围绕该主体项目施工的附属项目内容,主要*项目特征的描述,随主体项目名称一并反映出来,构成组合并计算综合单价的依据。施工企业据此来确定完成该主体项目所需要的具体的“工程内容”并计价报价。如:市政管网工程管道铺设中的钢管铺设,清单只列主体项目“钢管铺设”,而围绕其主体项目的其他附属工程:垫层、基础、防腐、保温、试验等工程内容,均通过主体项目特征来表达。
但限于设计深度和清单编制者对《计价规范》的认识和理解,项目特征描述常会出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如果报价之前发现此类问题,也应及时与招标人澄清。否则发承包双方会因部分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是否已经(或应该)包含在主体项目的报价之中存在异议,而发生不必要的结算纠纷。
三.“综合单价”的确定必须考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计价规范》第4.0.3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同时在第2.0.3条还规定:“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通常,施工企业投标计价时见到的工程量清单,主要是表示主体项目工程数量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表示各项措施项目名称的“措施项目清单”。对此施工企业不便直接计价报价。计价时必须将每个清单项目,根据其结构特征或施工工序进行分解,直到分解为若干项目具体的“工程内容”(相当于传统的预算定额计价时的分项工程或定额子目)才可以计价。
因为根据制定定额的基本原理,不论是企业定额还是预算定额,都是以一个最简单的施工工序,和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来测算并确定其消耗量的。而清单表达出的却是由若干项“工程内容”综合而成的,某个主体项目的工程数量或措施项目的名称。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确定“综合单价”的过程中,不但要研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而且还必须研究其“工程内容”和各自的消耗量。这个消耗量应当是企业定额规定的实际施工消耗量,应当包括施工、运输、安装等方面的所有损耗。
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过程中,科学合理地确定“综合单价”是举足轻重的,它直接关系着投标报价的竞争结果和企业的经营利润。如果报价偏高,则会因不能满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基本条件,而失去中标机会;如果报价偏低,即使中标也会减少经营利润,甚至还会因报价低于成本,导致因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而失去竞标机会。施工企业自接到中标通知书,至与招标人(发包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期间,为应用《计价规范》的第二阶段。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招投标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村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单位在这个阶段,应对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最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也就是说《计价规范》不仅仅作用于投标报价阶段,而且应渗透于确定合同条款的过程之中。
施工企业必须掌握利用合同条款的约束力,降低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潜在风险的技巧。在研究施工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影响工程结算的问题:
一.中标之后发现清单漏项问题通常,投标报价之前留给施工企业的时间非常有限,所以常会发生中标之后又发现清单仍存在漏项的情况,这时对于是否属于清单漏项,可能会是发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所以对此问题应该作具体分析。衡量清单漏项与否的标准,应当是设计施工图纸和《计价规范》的五个附录。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的某个附录中有相应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但本清单并没有反映出来,则应当属于清单漏项;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附录的任何地方均没有反映,而且是应该由清单编制者进行补充的清单项目,则也属于清单漏项;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虽然在《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中没有反映,但在本清单已经列出的某个“项目名称”包含的“工程内容”中有所反映,则不属于清单漏项,而应当作为主体项目的附属项目,并入综合单价计价。
二.清单项目或数量的变化问题设计变更可能会直接增减清单的项目,或因设计变更改变了某项目的部分工作内容,而演变出新的清单项目,或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存在计算错误,或设计变更直接引起工程数量的变化等;
三.计费基数的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问题首先是分部分项工程量(工程实体部分)的数量变化,引起措施费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因为工程实体的数量与措施费用直接相关,例如:实体项目混凝土的表面积与措施项目模板数量有关;实体项目基础的深度与措施项目施工降水有关;实体建筑物的高度与措施项目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有关等等。其次是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数量变化和措施费的变化,引起规费和税金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
因为工程实体和措施费用的价值与规费和税金的确定有关,前者为后者的计算基础。
四.材料价格变化问题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列入综合单价之中的招标人自购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投标人报价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等。不难看出出现上述情况均会引起承包价格的变化,对于这些变化因素,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合同签订之前的这段时间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发生上述情况的可能性,把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利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合同价款及调整”等条款加以约定,从而避免结算时不得不承担本可以避免的风险。例如:对于材料价格的变化,应当约定可以调整的变化范围、幅度,以及调整的具体办法等。
虽然《计价规范》第4.0.9条,对合同中综合单价的调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均是以施工合同没有预先约定为前提的。如果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前对上述有关问题作出了专门的约定,并以合同专用条款的形式载入施工合同之中,在工程结算或审查,以及发生经济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时,则应当从约。签订施工合同之后至工程结算之前为应用《计价规范》的第三阶段。
对于经过以上两个阶段仍然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则应当根据《合同法》和《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结算的原则处理。工程结算是合同履约在经济方面的结果,如果施工企业能够按《计价规范》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计价报价,根据合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1.综合单价法。单价包含完成该细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2.完全费用单价法。单价不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而且包含保险费、临时设施费等开办费。3.工料单价法。单价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故又称为直接费单价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1.综合单价法。单价包含完成该细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2.完全费用单价法。单价不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而且包含保险费、临时设施费等开办费。 3.工料单价法。单价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故又称为直接费单价法。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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