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化解工程审价风险
结算难难在审价关,很多施工企业在结算审价中面临拖而不审、审而不决的局面。有些工程因为审价耽搁一年、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完成竣工结算,也难怪施工企业会发出“承接工程难,审价结算更难”的感慨。
施工企业在审价中遇到的风险
建设单位拖延审价过程。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后,对审价或委托审价往往不及时,审价时间少则半年多则一年甚至更长;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后,也迟迟不予审结。当施工单位催促付款时,建设单位便以正在审价或者以结算报告“水分”太大、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搪塞拖延。
建设单位设定审减比例。在审价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往往审核的尺度比较严厉和苛刻,总是认为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报告高估冒算,甚至为审价单位设定审减比例。对此施工单位自然无法接受,如此便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引入到谈判或者诉讼。
建设单位重复审价。审价报告只有经过双方盖章或者签字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a。如果建设单位据不对审价报告盖章签字确认,要求重新审价,那么不必要的重复审核,就会造成工程竣工结算被无限期拖延。
设定送审价默认条款,防范审价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无疑是承包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把尚方宝剑。
合同中对送审价默认条款有明确约定。对于送审价的默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要有合同约定,否则不能直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约定的表现形式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
须有明确期限。发包人审核的时间必须有明确约定,如在约定中写明审价期限为30天、40天等,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设工程结算的复杂性,答复的期限应当合理,最好是大于或者等于28天。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审价期限亦无法适用本条。
发包人“不予答复”。本条所称“不予答复”指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其形式一般表现为书面答复,“不予答复”的内容可理解为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供的送审价及送审资料提出实质性的书面异议。
应当注意的操作事项
巧妙设计送审价默认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并没有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对此进行专门约定。但是在实践当中,相对于发包人,承包人明显处于劣势。而且发包人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并懂得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最大范围内扩大自己的权利,减轻义务。因此承包人要想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视为认可”的条款比较困难。因此建议承包人可就工程结算问题约定为:本工程的结算方式和期限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执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争取对以下内容进行细化:审价期限;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发包人收到的竣工结算文件齐全;发包人在审价期限内未结束审价,应视为同意竣工结算文件。
送审资料齐全,且由发包人签收。一般来说送审资料齐全后,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人签收,到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或许已经恶化,发包人可能拒绝签收。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请公证处公证送审的结算文件内容,然后邮寄给发包人,即在送审资料送交发包人之前,事先与邮政特快专递公司和公证处联系好,把所有的送审资料都先行公证,并在公证人员公证下用邮政特快专递发送至发包人处。
约定答复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应谨慎发函。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没有任何答复,承包人欲以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的目的已经达到。此时承包人应当谨慎发函,千万不能质疑发包人为何不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甚至要求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这种行为在实质上表明承包人赋予了发包人新的答复期限,即承包人不应当向发包人发出催促其尽快结算审价等有关方面的文件,而应该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同时根据合同中关于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支付工程价款的“催款函”,而非“催审函”,否则就功亏一篑。
工程造价审计风险的原因及防范措施方案怎么写?
第三节 造成工程造价审计风险的原因
一.建设项目的敏感性、复杂性导致的审计风险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十分敏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审计人员所受的压力较大;工程项目投资规模比较大,建设过程中可变因素多;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子目、涉及的专业较广、需要进行专业判断的次数较多,审计结论的争议性较大、确定性较差等。这种复杂而又敏感的审计业务特点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有些建设单位即使制定了完整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也未必有效执行。有的因管理人员敷衍塞责而失效;有的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勾结而失效;有的因建设环境或项目规模的改变而削弱或失效;有的内控制度纯粹就是为了应付外部检查,根本未执行等等。工程项目管理不规范,给工程造价审计带来风险。三.审计人员素质缺陷造成的审计风险工程造价审计涉及工程建设的各个专业,审计机关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员。
尤其是基层审计机关,常常是一个人充当多面手,边干边学,遇到各专业中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时,审计人员难有准确、合理的判断,这些“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的表现都会产生审计风险。另外由于某些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欠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或是“知情不报”,也给工程造价审计带来风险。
四.审计组织管理不当导致的审计风险受复合型审计人力资源的限制,往往由不熟悉工程造价的人员主审工程造价审计项目,导致审计风险产生;有些审计组为了赶进度,简化审计操作规程,导致审计风险产生;有些审计人员缺乏协调与沟通的能力,难以争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配合与支持,也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
五.利用社会人力与技术资源参与审计导致的审计风险审计机关限于工程技术力量,常常将工程造价审计交给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虽然缓解了审计人力与技术资源不足的矛盾,但带来了一些导致审计风险的因素。如: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如何、是否与审计对象存在应回避关系等。
第四节 工程造价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项目开展前期的风险防范措施深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实现审计重心前移控制。审计组织机构的审计人员,应提前做好审计深入工作,这项工作要贯穿于项目从立项、设计、招投标到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对建设单位投资的项目展开深入调查或分析,并严格执行审计标准与审计制度。在审计实务处理过程中应当确保稳妥,充分发挥职业判断能力,保证审计效率与质量。
如某项工程建筑施工过程中增加了装饰工程,到工程审计时才发觉在招标文件、合同及双方的协议中都没有合理界定增加的装饰工程的取费标准和范畴,施工方认为所有增加的装饰工程都应该按装饰工程确定费用标准和范畴,而建设方则坚持只有建筑工程计价表中没有的项目才能按装饰工程取费,这种矛盾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审计风险的形成。由此可见招标文件、合同及协议的严格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是必需的,审计人员应从源头遏制各种矛盾的产生,并未后续的施工、验收及审计提供真实、充分的指导依据。
二.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的风险防范措施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2.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按监理规范制定调整措施,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7.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拒签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三.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防范措施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期间较长,材料价格一般都会或多或少的发生变化。对于业主而言,材料价格变化也不可避免。只有通过合同措施来减少风险。
四.竣工结算阶段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结算依据,掌握计价方式及费用组成。工程结算的依据主要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双方确认的索赔和现场签证、招投标文件及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的其他资料。工程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对结算依据中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相关费用组成有充分的了解。
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及规费和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应分别依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及现场签证的金额计算,规费和税金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五.自然灾害和天气变化及地下不可见地质条件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自然灾害和天气变化及地下不可见地质条件的风险,一般而言,可以通过有效控制措施使其造成的影响减至最低。
六.人为的风险预防措施这种风险是人为的原因,因此可以通过组织措施进行预防控制。涉及工程造价的一切文件、报表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控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供各种基础数据、工程计量数据,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优势。
1.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审计的法律法规。
目前工程造价审计的相关法律制度已滞后于审计工作的现状。近几年来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审计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审计机关败诉的例子屡见不鲜,就是佐证。因此建立健全较为明确的工程造价审计法律制度,特别是明确工程造价审计结论在《合同法》中的法律地位,在现阶段显得尤其重要。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之前,各地方可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在这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本方案出自于采购文件网,以解当务之急。
2.将风险意识贯穿于工程造价审计全过程。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工程造价审计相对于其它审计项目来说审计风险更大。开展工程造价审计,要注重内控制度的测试和风险评估,要注重从审计项目计划、人员结构搭配、审计作业流程、审计结果与处理处罚等各个方面监控管理。
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时,头脑中应始终绷紧审计风险这根弦,将风险意识贯穿于工程造价审计全过程中,时刻不忘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化解审计风险。
3.打造复合型专业结构审计队伍。
(1)改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除配备必要的财会审计专业人员外,要注重选配一些懂各种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工程造。
工程结算审计的风险防范
一.工程结算审计中的风险及其成因工程结算审计风险由固有风险、 审计控制风险和审计检查风险三部分构成, 而且各有其特点和成因。
1.固有风险。
这种风险的大小, 凭内审人员的审核是无法控制的。它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是建设、 施工单位所处的客观条件; 二是被审计单位工程造价预算编制人员出现差错的程度。例如 工程结构的繁简决定用料的多少和施工的期限, 进而影响工程的造价; 概预算编制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同样影响着工程造价等。2.审计控制风险。
即被审计项目所涉及的建设、 施工、 采购、 监理等单位, 对工程实施内部控制宽严程度而对工程造价的高低所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与内审人员的工作也无直接的关系, 但对审计的结果却有着直接的影响。它主要取决于上述单位即部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无健全的内部控制、 监督制度及执行情况。
如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是否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监理人员是否严格落实监理责任, 采购部门采购程序的执行和采购价格的确定方法等。项目单位即部门内部控制越严格, 审计控制风险就越小, 反之则越大。
3.审计检查风险。
即内审人员在对工程进行实质性测试中, 因自身因素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与内审人员、 审计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主要取决于内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审计重点的确定、 审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的运用、 审计成本的投入等因素。
二.工程结算审计风险的防范1.分清工程属性, 确定审计方向, 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由于工程业务的广泛性, 从土建、 装潢、暖通、 水电, 到市政、 修缮、 园林等一应俱全, 且各专业间的交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接到审计项目时, 内审人员应首先确定项目的类型和所属工程范围, 然后再套用相应的定额和取费标准 (同时应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 是否具有相应的取费证书等) 加以审核, 避免所套用的定额及相应的取费标准与项目工程 “风马牛不相及” 所带来的审计风险。如对某实验楼二次装修工程审计时,对装潢部分审计时应以装潢定额为主套用定额,取费按相应的标准执行。
而在旧基层上修凿、拆除、清理等工作,应套用房修定额及其取费标准。审计中如若按一种定额和取费标准加以套用,就会增加审计的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审计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制度保证。审计风险就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审计项目本身技术复杂的因素, 又有涉审组织和人员的利益关系与冲突对审计行为的影响,同时也有审计人员判断能力的限制, 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就是审计组织本身必须有健全、 完善的控制制度和审计工作规范, 为此, 国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审计工作准则, 审计部门在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准则的同时 必须在其内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要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 严格审计道德标准、 审计工作规范和业务质量标准, 以规范审计行为, 为防范风险提供制度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实行分级审核制度, 主审、 初审、 复审相互制约, 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杜绝风险的形成。
2.提高内审人员的判断和分析能力, 是防范审计风险的主要途径。工程结算审计大多是事后审计, 它依赖于建设单位及部门所提供的原始资料, 包括图纸、 变更、 签证, 隐蔽工程验收等现场等一手资料。这些资料的真实、 完整、 合法是否直接影响到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许多造价审计风险就是由审计资料的不实、 不真、 不准造成的。为此 内审人员要把对资料真实性、 合法性的审核作为核心问题来对待,不断总结经验, 提高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审计过程中, 应首先审查工程资料的真实性, 对所有隐蔽签证资料进行对比, 并加以分析。
3.提高审计技术运用水平, 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技术保证。许多项目都运用计算机进行预算的编制、 数据的管理与计算等, 而我们的审计仍然处于手记笔抄的落后阶段。审计技术相对落后, 加上受到审计成本 (包括投入的审计力量、 时间、 费用等)的制约, 手工操作存在着检查的内容不全面、 检查不彻底、 计算结果不精确、 信息提供不及时等缺陷, 这些随时隐藏着审计风险。
因此 防范审计风险必须把提高审计技术水平摆上应有的位置。
4. 加强协调、 分散风险是防范风险的又一途径。如对在审计过程中碰到的一些辣手问题可会同建设主管单位和部门、 施工单位进行三方会审, 并作出会审纪要, 由三方代表签字认可, 内审人员按会议纪要执行。如久拖未结、 基础加深而隐蔽资料不全或相矛盾时可采用此方法, 这样可以在出现纠纷时转嫁或分散部分风险, 减轻内审部门的压力。
工程造价纠纷怎么解决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
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
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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