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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情况分析及应对措施

发表时间:2024-07-23 01:59:44 来源:网友投稿

工程合同价款主要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规定完成约定的工程时,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按照事先的合同约定的款项,即建筑工程价款。

建设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主要有三种方式:

1、固定价格方式。主要包括固定总计与固定单价,固定总价主要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将工程价款一次性固定,在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不进行调整;固定单价主要是在工程合同订立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工程单价不再调整,但是,情况发生变更后,工程量可以重新进行调整。

2、可调价格方式。主要是在订立工程合同时确定基础性价格,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可以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也分为可调总价与可调单价。

3、成本价加上酬金的价格方式,主要是在工程合同中预先约定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成本并支付相应的酬金的价格方式。

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情况分析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不明确

首先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价款没有约定。现实生活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往往由于很多方面的原因,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没有对合同的价款进行约定,有的甚至是没有订立建筑合同,这样就很容易发生价款纠纷的问题。其次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在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合同时由于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或是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相互冲突,从而难以为以后的建筑工程价款的结算建立依据,容易产生纠纷。

2、情势变更下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纠纷

情势变更是指在当事人双方确定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与当事人双方的客观情况,继续维持合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而予以变更或是撤销合同,以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如建筑安装工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已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国家政策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导致了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是如果强制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撤销或是变更合同。情势变更是导致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工程价款如材料、人工费等等的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而签订合同后如不履行会导致违约,因此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发生价款纠纷问题。

3、市场风险下的价格纠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是无处不在地的,有竞争就会有风险。如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方面的原因,导致原材料的价格严重上涨,这种情况下,履行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原材料的价格上涨可能会导致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受损,从而不能接受原先合同中确定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发生合同价款纠纷是在所难免的。

三、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纠纷的应对措施

前面已经分析了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纠纷的请况,下面就应对措施提出自己的意见。

1、 提高法律意识,严格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纠纷的应对措施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加强当事人双方的法律意识,严格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不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要意识到合同时确定权利与义务的基础,需要加强合同意识,与此同时相应的部门也要进行这方面的宣传,采取各种手段与方法进行合同意识的宣传,为防范工程价款纠纷做准备。另一方面要严格规范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订立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有利于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

2、双方当事人要严格履行合同

履行才是合同实现的关键,合同签订的再慎重、再完善,如果当事人没有很好的履行,不实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合同只会成为一纸空文。首先当事人履行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因为建筑工程合同涉及到的利益关系众多,如果任何一方的关系没有处理好,那么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障碍,从而可能导致工程合同价款的纠纷,因此履行合同一定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合同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其次合同的价款一定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保障发包方尽快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帮助合同双方避免工程价款纠纷,从而有利于鼓励交易安全,保护合法的经济活动。除此之外就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重大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的变更与撤销,从而避免一方当事人承受较大的损失,避免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纠纷。

3、建立社会诚信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发生主要的作用,市场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因此市场经济呼吁诚信。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善,以诚信为基础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担保机制还没有建立,在这种情况下,缺乏相应的惩罚与约束机制,因此不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自我约束都比较差,因此诚信比较缺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机制的建立是很必要也是很必需的。

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是建筑工程合同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决定着发包方与承包方各自的利益,因此在进行合同订立时要将各种情况考虑清楚,综合分析,并且在合理、合法原则的基础上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在没有重大情形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来履行合同,以更好地保障交易安全。除此之前,立法机关还要制定具体明确的法律,为当事人双方制定合同时提高明确的法律依据,保证具体的可操作性,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的纠纷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志伟,程国,政周挺.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纠纷及应对策略[J].经济师,2003(11)

[2]格丽.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几个问题[J].科技创业家, 2011(10)

[3]李义.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及对策[J].科技信息,2008(24)

[4]徐乐园.“工程造价”绝非摆设——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纠纷问题的法律思考[J]. 中国司法,2002(05)

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防范措施有那些?

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防范的原则应该是以法律与合同为依据,做到依法办事、依照合同约定办事。

1.签订合同要合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该如何处理?

像深圳这样的大城市,你可能每天都会注意到这个地带又要建新楼房了、哪里的楼房准备竣工了等等现象,可见建筑市场蓬勃发展,当然纠纷也随着而来,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又成为焦点和核心,一旦发生合同纠结,不但影响建筑工程队的进度,严重的话还会涉及到人命,今天我们就详细来了解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到底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所谓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而“行政法规”也仅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庞杂,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而且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把管理性规范作为行政管理范畴,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仅把效力性强制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

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一般主要从立法目的、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来考察,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此存有不同认定,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一些归纳和规定。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了,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

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

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

十.五十

二.五十

三.五十

四.五十

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

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

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

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以上就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简单介绍,在这里小编只是列举了其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只有我们从中发现漏洞及不足,制定相对应的对此,才能有效制止纠纷的发生,让建筑市场更加完善、从而让我们的工程发展不会受到阻碍,保障了大家的权益。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和其防范措施有哪些

建筑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主要通过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来确定。合同风险即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直至终结整个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可能引起损失的风险。

因此如何加强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带来的损失,避免或减少因合同条款粗放、风险预防不明确等因素产生合同纠纷,直接关系着我国建筑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1.建设工程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分析合同模式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程度。如按照建设模式,建筑工程合同可以分为EPC、BT、BOT等,对于发包人而言,签订三种合同所需承担的风险依次增大。另外按照计价模式,建筑工程合同通常可以分为三种: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对于承包人而言,签订三种合同所需承担的风险依次减少。

在合同签订阶段,发承双方首先需选择合理可行的合同模式,从而使各方的目标达到一致。合同内容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原则。在合同签订阶段,发承双方还需在合同条款中对风险进行预测和定义,并就风险责任分配和落实。

如为应对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考虑到市场价格异常变化的风险,依据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发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尤其需规避合同缺陷导致的风险,应重点审查合同对于承包范围、合同价款、质量标准、施工工期以及工程变更、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风险转移等内容的约定。

2.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风险分析随着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制造商、运输商、服务商间合同的签订,工程风险被逐步分散转移至建设参与主体。

承包商对工程建设的成果具有关键影响:一旦承包方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项目管理乏力、风险管控滞后等因素,难以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经济、技术、工期、质量、安全义务,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监理人对工程建设的效率具有把关作用:其行为失责可能带来检查、联络失误风险以及逾期验收、试车、发出指示和批文风险,影响合同顺利履行。供应商则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具有直接影响,所供应材料的质量、品牌、规格、型号、运输、结算都可能造成履约风险。

针对各参建主体可能带来的合同风险,发包人应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合同履行得到有效管理。与此同时各参建主体也可能面临来自业主的合同风险,如逾期答复、审批、验收、接收、支付的风险以及未及时提供开工条件、提供资料存在错误疏漏、设备规格不符合要求等。针对源自发包人的合同风险,承包人应提高警惕,积极通过工程索赔等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如总承包商向业主就商务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进行索赔。

3.建设工程合同变更阶段风险分析由于建设工程的不可逆性以及投资大、周期长等特征,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往往呈现连续性、多变性等特点。

因而即使合同签订再完备、参建主体再尽职,工程建设中也总会出现意料之中或意料之外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颇为常见,也常常伴随有风险因素。为保证合同更好地履行,发承双方一方面应避免“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这一情况出现,另一方面也应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一般为订约时无法预见、由不能预料的重大变故引起、不可归责、使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的情况,该情况下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一旦产生合同变更,承包方的风险便向发包方转移。

因此发包方需做好变更合同量清单的审查与处理、变更价款确定等工作,在承担风险的同时引导承包方更有效率地履行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解除阶段的风险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包括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三种情况。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能面临损失分配风险、质量问题处理风险、质量责任划分风险等;承包人则可能面临价款结算与支付风险等。因此发承双方应敦促对方按照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契约,以及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可谓是工程管理的首要对象。而在当前我国建筑业仍普遍存在合同风险意识淡薄,对合同风险识别、估计、评价、应对乏力等问题。监管部门应通过合同管理制度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建筑市场主体也可充分利用保险等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合同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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