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施工合同价款形式与风险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有如下三种: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一)固定合同价
固定价格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很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之外的内容给予调整。固定价格合同有两种形式即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
1、固定合同总价
它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再因物价变化而调整,所以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这类合同价可以使发包人对工程总开支做到大体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资金的使用。但对承包人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工程量漏算、错算、物价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及其他意外困难等,因此合同价款一般会高些。
2、固定合同单价
它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常用固定合同单价的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一般约定,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在±10%幅度增减范围内,单价不变;若超出此增减幅度范围外,超出部分不受固定单价的约束而按实结算,未超出部分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实践中如果承发包双方对此未约定,通常应不作调整,除非出现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从而显失公平。
针对固定价格合同存在的风险,为了公平的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和谐稳定,国家及各地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防范风险的产生。国家城乡建设部和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第4.7.6“若施工期间市场价格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山东省建设厅于08年9月份出台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承包双方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已约定风险包干系数的,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受益。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能作为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的基础,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二)可调价合同
可调价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调整,即可以根据施工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施工工程价格。这种方式使合同实施中的风险得到了分摊,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其价差完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而承包人承担合同实施中成本和工期因素等的其他风险。
此种合同形式适用于施工工期比较长,材料价格可能会变化比较大的工程合同。这种合同形式最终的结算价格最接近与工程成本。但过程中的材料价格确认是一件非常重要和繁重的工作,并且结算比较麻烦,需要按完成的工程量和当时的价格进行确定。
1、可调总价
合同总价可调,一般是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定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合同总价在实施期间可随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但对承包人来说仍要承担工程量带来的风险。在总价合同中,发包人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参考,发包人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如果在投标时承包人对工程量漏算、错算,将承担因此带来的风险。
2、可调单价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不管采用固定合同价还是可调合同价,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材料款项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
(三)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合同价。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2、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3、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
4、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成本加酬金合同广泛地适用于工作范围很难确定的工程和在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采用这种合同,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由业主承担,对业主的投资控制很不利。而承包商则往往缺乏控制成本的积极性,常常不仅不愿意控制成本,甚至还会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所以应该尽量避免采用这种合同。
另外不管采用何种合同价款形式,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执行统一规定。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和其防范措施有哪些
建筑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主要通过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来确定。合同风险即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直至终结整个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可能引起损失的风险。
因此如何加强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带来的损失,避免或减少因合同条款粗放、风险预防不明确等因素产生合同纠纷,直接关系着我国建筑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1.建设工程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分析合同模式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程度。如按照建设模式,建筑工程合同可以分为EPC、BT、BOT等,对于发包人而言,签订三种合同所需承担的风险依次增大。另外按照计价模式,建筑工程合同通常可以分为三种: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对于承包人而言,签订三种合同所需承担的风险依次减少。
在合同签订阶段,发承双方首先需选择合理可行的合同模式,从而使各方的目标达到一致。合同内容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原则。在合同签订阶段,发承双方还需在合同条款中对风险进行预测和定义,并就风险责任分配和落实。
如为应对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考虑到市场价格异常变化的风险,依据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发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尤其需规避合同缺陷导致的风险,应重点审查合同对于承包范围、合同价款、质量标准、施工工期以及工程变更、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风险转移等内容的约定。
2.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风险分析随着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制造商、运输商、服务商间合同的签订,工程风险被逐步分散转移至建设参与主体。
承包商对工程建设的成果具有关键影响:一旦承包方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项目管理乏力、风险管控滞后等因素,难以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经济、技术、工期、质量、安全义务,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监理人对工程建设的效率具有把关作用:其行为失责可能带来检查、联络失误风险以及逾期验收、试车、发出指示和批文风险,影响合同顺利履行。供应商则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具有直接影响,所供应材料的质量、品牌、规格、型号、运输、结算都可能造成履约风险。
针对各参建主体可能带来的合同风险,发包人应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合同履行得到有效管理。与此同时各参建主体也可能面临来自业主的合同风险,如逾期答复、审批、验收、接收、支付的风险以及未及时提供开工条件、提供资料存在错误疏漏、设备规格不符合要求等。针对源自发包人的合同风险,承包人应提高警惕,积极通过工程索赔等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如总承包商向业主就商务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进行索赔。
3.建设工程合同变更阶段风险分析由于建设工程的不可逆性以及投资大、周期长等特征,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往往呈现连续性、多变性等特点。
因而即使合同签订再完备、参建主体再尽职,工程建设中也总会出现意料之中或意料之外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颇为常见,也常常伴随有风险因素。为保证合同更好地履行,发承双方一方面应避免“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这一情况出现,另一方面也应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一般为订约时无法预见、由不能预料的重大变故引起、不可归责、使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的情况,该情况下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一旦产生合同变更,承包方的风险便向发包方转移。
因此发包方需做好变更合同量清单的审查与处理、变更价款确定等工作,在承担风险的同时引导承包方更有效率地履行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解除阶段的风险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包括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三种情况。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能面临损失分配风险、质量问题处理风险、质量责任划分风险等;承包人则可能面临价款结算与支付风险等。因此发承双方应敦促对方按照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契约,以及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可谓是工程管理的首要对象。而在当前我国建筑业仍普遍存在合同风险意识淡薄,对合同风险识别、估计、评价、应对乏力等问题。监管部门应通过合同管理制度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建筑市场主体也可充分利用保险等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合同风险损失。
建筑施工合同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建筑施工合同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有:
1.采用施工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办法,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大中型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为了预防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中的索赔,特意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技术顾问起草合同,一般质量较高,其中既隐含许多不利于承包人的风险责任条款,又有业主的反索赔的条款。
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谈判显得尤为重要。2.加强合同履行时的全过程动态管理。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在整个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每一项工作,都要严格管理,妥善安排,记录清楚,手续齐全,否则会造成差错引起合同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3.合理转移风险。对于预测到的合同风险,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时采取双方合理分担的方法。
由于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推行索赔制度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关键是要学会科学的索赔方法。科学的索赔方法在于必须熟悉索赔业务,注意索赔策略和方法,严格按合同规定要求的程度提出索赔,把开展索赔工作变成为合理合法的转移工程风险的主要手段。
如何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处理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常见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 ①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②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
③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④承包人非法转包;
⑤违法分包。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案例:岳阳利德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岳阳天龙建筑公司等工程款纠纷案。
②验收不合格的,修复;仍不合格的,得不到价款。3.无效施工合同的防范措施: ①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②审查该工程是否必须依法招标: ③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在本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 ④不得转包⑤工程分包须经过发包方书面同意,且应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二)黑白合同风险及其防范:
1.概念:建筑市场由于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施工企业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现实中建设单位往往凭借其自身的优势,要求施工单位与其签定比中标合同还优惠的协议,来压缩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
而施工企业为了得到该项目,也往往被迫接受建设单位的要求,在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私下签定不同于中标合同的协议。这时就出现了两个合同,其中经中标并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私下签定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2.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防范:签订了有利于己方的补充协议后,一定要履行备案手续。
(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清导致的风险及其防范
1.常见的约定不明的情况:①发包方故意设置有歧义或语句模糊的条款;
②为施工单位行使权利设置苛刻条件;
③ 举证责任条款。
2.防范:签订合同填写专用条款时,一定要做到:用词准确;条理清晰;字迹清楚;权利义务对等。
(四)约定合同价款及调整的风险及其防范
1.示范文本列出的确定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①固定价格合同;
②可调价格合同;
③成本加酬金合同。各自的风险大小。
2.防范:①固定价格的约定应注意:一定要约定风险范围;明确超出风险范围外的价款计价方法;总价包干合同,要明确施工范围和工程量增减部分的计价方法。
②可调价格的约定,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③成本加酬金价格的约定,要在专用条款内明确约定成本的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案例:
(五)签订合同失误有可能造成的其他风险及其防范: 如:工期不能顺延;质量不符合约定;工程价款不合理或不能按时到位等。
施工企业如何规避建筑合同风险?
建筑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主要通过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来确定。合同风险即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直至终结整个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可能引起损失的风险。
因此如何加强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带来的损失,避免或减少因合同条款粗放、风险预防不明确等因素产生合同纠纷,直接关系着我国建筑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1.建设工程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分析合同模式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程度。如按照建设模式,建筑工程合同可以分为EPC、BT、BOT等,对于发包人而言,签订三种合同所需承担的风险依次增大。另外按照计价模式,建筑工程合同通常可以分为三种: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对于承包人而言,签订三种合同所需承担的风险依次减少。
在合同签订阶段,发承双方首先需选择合理可行的合同模式,从而使各方的目标达到一致。合同内容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原则。在合同签订阶段,发承双方还需在合同条款中对风险进行预测和定义,并就风险责任分配和落实。
如为应对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考虑到市场价格异常变化的风险,依据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发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尤其需规避合同缺陷导致的风险,应重点审查合同对于承包范围、合同价款、质量标准、施工工期以及工程变更、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风险转移等内容的约定。
2.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风险分析随着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制造商、运输商、服务商间合同的签订,工程风险被逐步分散转移至建设参与主体。
承包商对工程建设的成果具有关键影响:一旦承包方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项目管理乏力、风险管控滞后等因素,难以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经济、技术、工期、质量、安全义务,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监理人对工程建设的效率具有把关作用:其行为失责可能带来检查、联络失误风险以及逾期验收、试车、发出指示和批文风险,影响合同顺利履行。供应商则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具有直接影响,所供应材料的质量、品牌、规格、型号、运输、结算都可能造成履约风险。
针对各参建主体可能带来的合同风险,发包人应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合同履行得到有效管理。与此同时各参建主体也可能面临来自业主的合同风险,如逾期答复、审批、验收、接收、支付的风险以及未及时提供开工条件、提供资料存在错误疏漏、设备规格不符合要求等。针对源自发包人的合同风险,承包人应提高警惕,积极通过工程索赔等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如总承包商向业主就商务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进行索赔。
3.建设工程合同变更阶段风险分析由于建设工程的不可逆性以及投资大、周期长等特征,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往往呈现连续性、多变性等特点。
因而即使合同签订再完备、参建主体再尽职,工程建设中也总会出现意料之中或意料之外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颇为常见,也常常伴随有风险因素。为保证合同更好地履行,发承双方一方面应避免“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这一情况出现,另一方面也应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一般为订约时无法预见、由不能预料的重大变故引起、不可归责、使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的情况,该情况下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一旦产生合同变更,承包方的风险便向发包方转移。
因此发包方需做好变更合同量清单的审查与处理、变更价款确定等工作,在承担风险的同时引导承包方更有效率地履行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解除阶段的风险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包括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三种情况。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能面临损失分配风险、质量问题处理风险、质量责任划分风险等;承包人则可能面临价款结算与支付风险等。因此发承双方应敦促对方按照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契约,以及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可谓是工程管理的首要对象。而在当前我国建筑业仍普遍存在合同风险意识淡薄,对合同风险识别、估计、评价、应对乏力等问题。监管部门应通过合同管理制度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建筑市场主体也可充分利用保险等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合同风险损失。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