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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施工索赔的起因及归责

发表时间:2024-07-23 02:00:30 来源:网友投稿

索赔(Claim)一词的一般含义是指对某事、某种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坚持等。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因非自身责任或对方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力损害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1施工索赔产生的根源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索赔的发生是必然的,并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这是由工程自身的属性所决定的。从客观上来讲:①工程项目有其特殊性。 现代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工程项目的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合同变更必然会导致项目工期和成本的变化。

②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使得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

③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它合作者,造成他人损失,从而导致索赔和争执。

④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 从主观上讲:①业主负责起草合同 每个合同专用条件内的具体条款。

②投标的竞争性。另外由于通过索赔而获得的费用属于合同价格之外的支付,这就必然促使他寻找一切索赔的机会,来减轻自己所承担的风险。

③合同双方在签约时的认识水平限制,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由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必然存在众多签约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事件发生。以上这些问题会随着工程的逐步开展而不断暴露出来,使工程项目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工程项目成本和工期的变化,这就是索赔形成的根源。

2施工索赔的原因

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以下是一些主要原因:

2.1 业主违约业主违约常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没有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员、设备不能进场或进场后不能正常施工,使工期拖延。

②由于筹备时间短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交付设计图纸和设计资料,致使工程延期开工,施工过程中不能连续均衡有效地组织正常施工。

③业主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材料设备。

④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任意拖延支付工程款。

⑤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应由业主负责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等。

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工作错误及对承包商施工的项目进行苛刻检查。其中因业主代表造成的影响会成为索赔的主要原因。业主代表工作的错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正确的纠正。2)难以实施的要求。难以实施的要求是指业主所要求的目标在客观条件下根本无法实现。3)对正常施工工序造成干扰。4)对工程苛刻检查。常见的苛刻检查有:对同一部位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等。⑦业主所指定分包商违约。⑧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有关指令,批复各种业务联系书,如进度款签证,移交证书等。

2.2 合同调整合同调整是在实施施工合同所确定的目标过程中,对合同范围内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调整的实质是对其修改的内容进行新的要约和承诺。

①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两种情况,即完善性设计变更和修改性设计变更。1)完善性设计变更是在实施原设计的施工中不进行技术改动将无法进行施工的变更。经常表现为设计遗漏,土建及安装图纸相互矛盾,局部内容有缺陷。2)修改性设计变更是并非设计的原因而对原设计工程内容进行的设计修改。该设计变更的原因大多是业主及工程环境条件变化所至。

②施工织织设计变更。

③业主代表及其委派的指令。

④有意提高设备、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引起的合同差价。

⑤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措施以加快工程进度。

⑥图纸设计有误或由于业主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造成工程返工,窝工、待工、甚至停工等。

2.3 合同缺陷合同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现会有如下问题:①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②合同条款中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预测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③合同条款之间互为矛盾。即在不同的条款和条文中,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和解释要求不一致。

④合同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的风险。

2.4 不可预见因素①不可预见障碍。

②不可抗力因素。

③其它第三方原因。与工程相关的其它第三方所发生的问题对本工程项目的影响。表现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难以划定范围。

2.5 政策、法规的变化①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人工工资标准的提高。

②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以及货币贬值给承包商带来的汇率损失。

③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中推广、使用某些新设备、施工新技术的特殊规定。

④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等。

2.6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管理不善①工程未完成或尚未验收,业主提前进入使用,并造成了工程损坏。

②工程在保修期内,由于业主方工作人员使用不当,造成工程损坏。

2.7 合同中断及解除①国家政策的变化、不可抗力和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造成合同中断。

②合同履行中,双方在组织管理中不协调,不配合以至于矛盾激化,使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下去,或业主严重违约,承包商行使合同解除权,或承包商严重违约,业主行使驱除权解除合同等。

总之,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在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它和合同条件中双方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而由于在施工的索赔过程中,业主占有主动有利的地位,若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则容易实现。而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按规定的程序,经工程师审核批准,才能实现。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索赔中,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叫索赔,而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叫反索赔。

建筑工程索赔的起因有哪些?

建设工程索赔的起因:

1.发包人违约,包括发包人和工程师没有履行合同责任,没有正确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工程管理失误,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市场物价、货币兑换率、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禁运等。

工程索赔程序和依据有哪些?

关于建筑工程的索赔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种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行业惯例,作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了违约与侵权的原则性规定。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都是相当复杂的。承包商必须要有专人研读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条款中的索赔依据,并利用这些依据合法地开展施工索赔,获得该得的利益或减少损失。

施工索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关于建筑工程的索赔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种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行业惯例,作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了违约与侵权的原则性规定。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都是相当复杂的。承包商必须要有专人研读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条款中的索赔依据,并利用这些依据合法地开展施工索赔,获得该得的利益或减少损失。

施工索赔的解释

从以上对施工索赔的定义可以说明以下几点:⑴索赔是一种合法的正当权利要求,不是无理争利。它是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向承担责任方索回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的损失,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合同的双方都可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被索赔方可以对索赔方提出异议,阻止对方的不合理的索赔要求。⑶索赔的依据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索赔成功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和法律及与此有关的证据。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没有依据合同和法律提出的各种证据,索赔不能成立。

⑷施工索赔的目的。在工程施工中,索赔的目的是补偿索赔方在工期和经济上的损失。

一.索赔的分类施工索赔分类的方法很多,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如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可分为: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按索赔的业务范围分类可分为施工索赔,即在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商务索赔,指在物资采购、运输过程中的索赔。按索赔的对象分类可分为索赔和反索赔等等。

本书主要介绍与处理索赔有关的几种分类方法。1.按索赔的目的,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这种分类方法,是施工索赔业务中通用的称呼方法。当提出索赔时,要明确提出是工期索赔还是经济索赔,前者是要求得到工期的延长,后者是要求得到经济补偿。

当然在索赔报告论证的文件中,也是为达此目的提出论证材料和合同依据。

2.按索赔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间不同,可分为单项索赔和一揽子索赔⑴单项索赔。它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干扰原合同的索赔事件,承包商为此一事件提出的索赔。如业主发出设计变更指令,造成承包商成本增加、工期延长。

承包商为变更设计这一事件提出索赔要求,就可能是单项索赔。应当注意单项索赔往往在合同中规定必须在索赔有效期内完成,即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出索赔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业主批准。如果超过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则该索赔无效。因此对于单项索赔,必须有合同管理人员对日常的每一个合同事件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即应迅速研究是否对此提出索赔要求。

单项索赔由于涉及的合同事件比较简单,责任分析和索赔值计算不太复杂,金额也不会太大,双方往往容易达成协议,获得成功。⑵一揽子索赔,又称总索赔。它是指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前后,将施工过程中已提出但未解决的索赔汇总在一起,向业主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的索赔。这种索赔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一些单项索赔问题比较复杂,不能立即解决,经双方协商同意留待以后解决。

有的是业主对索赔迟迟不作答复,采取拖延的办法,使索赔谈判旷日持久,或有的承包商对合同管理的水平差,平时没有注意对索赔的管理,忙于工程施工,当工程快完工时,发现自己亏了本,或业主不付款时,才准备进行索赔,甚至提出仲裁或诉讼。由于以上原因,在处理一揽子索赔时,因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影响因素比较复杂,有些证据已事过境迁,责任分析和索赔值的计算发生困难,使索赔处理和谈判很艰难。加上一揽子索赔的金额较大,往往需要承包商作出较大让步才能解决。

因此承包商在进行施工索赔时,一定要掌握索赔的有利时机,力争单项索赔,使索赔在施工过程中一项一项地单项解决。对于实在不能单项解决,需要一揽子索赔的,也应力争在施工建成移交之前完成主要的谈判与付款。如果业主无理拒绝和拖延索赔,承包商还约束业主的合同“武器”。

否则工程移交后,承包商就失去了约束业主的“王牌”,业主就有可能“赖帐”,使索赔长期得不到解决。对于一个有索赔经验的承包商来说一般从投标开始就可能发现索赔机会,至工程建成一半时,就会发现很多的索赔机会,施工建成一半后发现的索赔,往往来不及得到彻底的处理。在工程建成1/4~3/4这阶段应大量地、有效地处理索赔事件,承包商应抓紧时间,把索赔争端在这一段内基本解决。整个项目的索赔谈判和解决阶段,应该争取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移交之前解决,这是最理想的解决索赔方案。

3.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会有很多很多。尽管每种索赔都有独特的原因,但可以把这些原因按其特征归纳为四类:即延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施工加速索赔和不利现场条件索赔。⑴延期索赔。

延期索赔主要表现在由于业主的原因不能按原定计划的时间进行施工所引起的索赔。由于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为了控制建设的成本,业主往往把材料和设备自己直接订货,再供应给施工的承包商,这样业主则要承担因不能按时供货,而导致工程延期的风险。如某公司为了建设一个生产工厂,与一家设备安装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其中比较昂贵的三个锅炉由业主直接供货。按合同规定三个锅炉应在开工后的第三个月、第六个月、第九个月先后运到施工现场,工程一年内完工,合同总价100万美元。

在最初的六个月内,已顺利安装第一个,在准备接着安装第二个时,设备安装公司接到通知,因生产厂家的工人罢工,余下的锅炉不能及时地供给,何日供货不能确定,致使锅炉安装工作拖延六个月,共花了18个月的时间才完工。设备安装公司向业主提出索赔24.8万美元的损失报告,包括增加的劳动成本、现场管理费用、不工具损失费用、公司管理费用等。业主驳回了小工具损失费用和公司管理费用的索赔,其理由是公司只做了合同规定的工作,而未完成额外的工作,承包商则认为现场使用的小工具作为时间的函数而消耗,现场小工具的丢失和被盗的损失是时间的函数,这个时间不是12个月,而是18个月,应增加1/3的小工具成本损失费1.14万美元。

建筑法规的改变最容易造成延期索赔。如某大学的医院要建设一附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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