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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建设中施工索赔行为分析

发表时间:2024-07-23 02:00:33 来源:网友投稿

施工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或承担了合同规定之外的工作所付的额外支出,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在经济或时间上要求补偿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施工索赔是错综复杂、涉及面广的承包人。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在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因发包人原因而出现的施工索赔行为也屡见不鲜。因此承包人应深入研究施工索赔的方法与依据,特别是发包人原因而导致的停工索赔。

一、工索赔行为概述

(一)施工索赔原因

1、合同的其中一方违反合同内容,未能正确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制定的相关责任与义务。

2、合同存在技术规范、设计图纸错误或是相应条款矛盾错误、条文不完善等合同缺陷。

3、合同产生变更。

4、施工现场环境产生变化,如自然条件、物价、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等出现变化等。

5、包括战争、洪水、地震、自然气候条件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

6、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

(二)施工索赔内容分析

1、延期索赔。在处理这一类索赔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导致工期延长或延误的影响因素属于非承包人本身的原因;

(2)如果是由于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外部环境变化等)造成的工期延长或延误,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批准承包人延长工期,但不会给予费用补偿;

(3)如果是属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或延误,则承包人除应得到工期补偿外,还应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是根据网络计划(网络图)处理此类索赔,则要注意的是,即使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但如果其延误时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只能得到费用补偿。以上这些原因要求延长工期,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反之亦然。

2、加速索赔。通常情况下是因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将施工进度加快,从而使工期缩短,使承包人在财力、物力、人力上都产生额外开支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变更索赔。因发包人指令,改变施工顺序、修改设计、增加附加工程、减少或增加工作量等,使费用成本增加且工期延长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起施工索赔。

4、终止索赔。由于发包人违约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等使工程被迫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时,可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索赔要求。

5、不可抗力事件索赔。所谓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几种情况:无法控制的、合同签定前无法进行合理防备的、在事件发生后无法合理克服或避免的、主要归因不在他方的,导致承包人产生损失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6、其他索赔。包括因政策法令变化、物价变化、汇率变化、货币贬值等而引发的索赔行为。

(三)前提条件

施工索赔的合理性与成立与否,与之三个前提条件紧密相关,也就是说在发生施工索赔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 承包人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与程序范围内,将索赔报告与索赔意向提交于发包人。

2、 导致工期损失或费用增加的原因,在合同约定内容里不属于承包人的风险责任或行为责任。

3、 参照合同内容,发生的事件已经导致承包人在工程上受到直接工期损失或是已经产生额外支出。

(四)注意事项

1、总述。应在施工索赔文件中对索赔事项产生的过程与日期、承包人为此项索赔事件付出的额外支出与努力以及承包人的具体索赔要求进行概要论述。

2、论证。论证部分在整个索赔报告中有着关键的作用,论证的目的就是阐明索赔权的归属,决定了此项索赔能否实现。

3、索赔计算。这部分是承包人根据自身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已经产生的工期损失或是额外支出的具体款项。

4、证据。承包人所引用的各个证据的可信程度与效力应予以重视,对于关键性的证据资料应附加确认件或以文字说明作为补充。

二、建筑工程施工索赔实例分析(一)

(一)工程概况

某工程项目主体建筑物的长、宽、高分别为168米、48米与24米,总面积48400平方米,属全地下室、五层框架结构,地下室底板厚度为400毫米,基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为C35,框架板、梁、柱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则为C30,板的厚度范围在120至150毫米范围内。该工程施工期间以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依据,选择的是土钉墙基坑围护式结构,靠近市政管网的部分以120根直径为1000*12000毫米的水泥搅拌桩为主,共计1320立方米。建筑基坑的排水方式则为轻型井点降水方式,并以加气混凝土的砌块作为内外墙,屋面分项利用3毫米的APP防水材料,门窗位置则使用铝合金A80系列。

(二)施工索赔事件分析

2004年8月该工程正式开工,在土方开挖的过程中,发生了两项事件导致工期产生较长时间的拖延。首先是在开挖过程中出现在地质勘探时并没有被探明的孤石,后期在孤石排除时,工期被拖延。二是在开挖时,遭遇季节性大雨、特大暴雨达数十天之久,导致山洪爆发,使已施工的基础、现场施工用房、管网、临时道路等设施塌陷,现场施工材料与施工设备有部分被损坏,承包人受伤的施工人员有数人。在雨停后承包人又花费了许多工时用以恢复施工条件与清理施工现场。 该工程于2005年6月结构封顶完成,又因发包人未确定该工程使用用途,造成设计方案待修改,迫使工程项目缓建,在这期间,发包人数次向承包人口头通知停工,但要求承包人仍在现场待命,不得撤出,表示随时可能恢复施工。但是最终因设计方案通不过而导致工程停工时间长达3个月,共计90天停工天数。

(三)索赔款项计算

1、因孤石处理而产生的施工索赔。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在事先无法对其进行有效预估的地质条件出现的改变,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同时应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费用补偿与工期顺延。

2、因天气条件出现变化而产生的施工索赔。季节性大雨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在事先能够被合理预估的因素,故承包人应在合同制定的工期内有所考虑,因此此项事件承包人所损失的费用与时间得不到索赔依据支持。而针对引发山洪的特大暴雨事件,则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事先预估的因素,索赔标准应以不可抗力事件为准。塌陷的施工基础、施工用房、管网与现场临时道路以及损坏的施工材料,再加上承包人进行的施工现场清理与条件恢复等损失应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而施工人员受伤、施工设备受损并由此而产生的设备闲置、人员窝工等损失则应是承包人负责承担,另外该工程工期也不得不延后。

3、因发包人停工要求,而使承包人在停工期间受到的相应损失,这些损失必须经过承包人、发包人与审计部门协商认可后,得出解决方案:

首先是人工补偿。由于承包人管理人员应发包人要求仍然在现场随时等待开工指令,因此实际到手的人工费用补偿应是60元/天*90/天*10人,共计54000元

其次是水电费与房租。在工程停工期间水电费与房租应按照现场实际情况为基础,按实际的付款凭证单进行计算,其中水电费为10860元,房租费用则是15000元,共25860元。

三是停工期间脚手架的费用。脚手架钢扣费用,为13500元,钢管费用为27000元,共计40500元。

合计三项费用的总数为120360元。

结 语:综上所述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是一项繁琐的工作,期间会因各种因素影响而导致工程停工、窝工等问题,导致工期、费用索赔很普遍。

因此承包人应首先做好索赔资料收集准备工作:

1、)工地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3)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等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以便查找。4)做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和口头指示分类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料购买定货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账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定的财务决算表。9)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的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账单(工程付款单)等,均需归类保存入档。以上九项资料是施工索赔的原始依据,承包人必须保管好;否则,索赔无依据,一切都是空谈。其次要求索赔人员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施工技术以及合同协议,同时具有较高的索赔理念及能力,主动创造索赔机遇。再次就是处理好同发包人与监理的关系,要注意谈判的技巧,这是索赔谈判成功的重要因素。

索赔工作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所有施工管理人员都应重视索赔,知道索赔、善于索赔。必须做到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按时签证、讲究技巧,并把索赔工作贯穿于整过施工过程中。同时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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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红荣.浅谈窝空,停工,赶工索赔方式方法探讨.[J].青年文学家.2011(16)

[3] 单正英,朱陆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延期开工的施工索赔实例.[J].现代经济信息.2010(13)

建筑工程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管理分析:工程索赔VS工程保险索赔-工保网工程索赔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工程保险索赔工程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理人等)按照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工程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告知保险人出险,并提供相关依据,向保险人申请损失赔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关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切经济活动合作与约束的基础条件,是处理经济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约行为以及经济合作纠纷的行为准则。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二者分别基于不同的合同条件产生不同的索赔关系。工程索赔是基于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在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双方之间产生的合同索赔关系。索赔对象既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

工程保险索赔,则是基于工程保险合同约定,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产生的保险合同索赔关系。投保人既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但保险人只有保险公司。工程索赔下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产生双向的索赔关系;工程保险索赔下,建设单位或承包商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单向的索赔关系。

风险与机遇不确定性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工程保险索赔风险主要源于各类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对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约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不确定性。各类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约风险客观存在,但相关风险事故却并不一定会发生,这就为风险承保主体保险公司形成“机遇”:保险公司事先收取保费,但不一定会出现保险索赔。但对于工程索赔而言,风险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无论是否发生索赔事件,也只存在风险损失的补偿,不存在风险收益。

索赔原因与索赔内容从索赔原因上来看,工程保险索赔产生的原因包括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相关主体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风险事故损失,其产生主要具有偶然性;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虽然也包括自然灾害,但更多的还是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包商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另一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更多的是人为、主观风险事件。从索赔内容上来看,工程保险索赔的主要内容是经济赔偿,而工程索赔的主要内容不仅包括经济赔偿,还包括“工期延长”。

2.实务研究:工程索赔VS工程保险索赔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两者不仅在索赔关系、对象、原因、内容等理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实务应用管理中也同样有着明显区别。

索赔时效工程索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提出工程索赔,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于28天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认可索赔。工程保险索赔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索赔实务管理中,不同建设阶段提出工程索赔要求会产生不同的索赔结果。通常来说项目建设的前半期是解决各类工程索赔的有利时期,一旦拖到项目建设后期,索赔事项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才能解决。

差额处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各类风险事故可能同时存在“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两种风险索赔活动。工程索赔主要是对索赔事件造成的直接费和间接费进行赔付,而工程保险索赔则是主要针对索赔事件的直接损失进行理赔。由此来看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的费用赔偿是存在一定重合和差额的。实务中项目造价管理对于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的差额问题,通常按“实际发生的一切合理成本费用”减去“保险理赔的费用金额”,最后的差额进入工程决算费用。

也就是说建设单位会在保险理赔过后,依据实际损失金额与保险理赔金额的差额,对承包商的工程索赔要求进行理赔。作为工程建设活动中重要的风险保障措施,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对于建设单位、承包商有着重要意义。准确区分二者在理论与实务中不同,有利于加强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管理,提高项目工程的综合抗风险能力。

建设工程常见的索赔问题有哪些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

常见的工程索赔有以下几种: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

2.由于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索赔。

3.业主和工程师发布加速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资源,加班赶工来完成施工项目,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

4.业主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索赔。

5.由于物价上涨因素,带来了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的不断增长,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度上升引起的索赔。

工程在那些情况下可以向甲方索赔,采取了什么措施?

工程建设活动,作为一项体量规模较大、实施周期较长、投入资金较多、管理难度较大的行业活动,“风险”二字始终贯穿着工程建设活动的全生命周期。工程索赔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引入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风险管理机制。

从索赔主体来看工程索赔是一种双向的风险管理机制,即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单位申请索赔,业主单位也可以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但在实务中一般建设单位出现工程索赔的情形较少,且由于建设单位长期占据建筑市场有利地位,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抵扣工程保证金等多种方式实现索赔,因此这里讨论的工程索赔情形主要针对项目承包商(施工单位)。从索赔形式来看工程索赔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与“工期顺延”。1经济补偿,即是指承包商向业主单位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业主单位对不应由自身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进行合理经济补偿;

2、工期顺延,即是指承包商向业主单位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业主单位对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进行相应的工程顺延,避免自身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时间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导致自身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从合同风险管理来看从合同风险管理来看,工程索赔,实际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种补充完善,是业主单位与项目承包商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1.重视工程索赔的重要作用工程索赔,在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发挥着多方面的重要作用,能够有效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管理。同时对于相关建设活动主体,还发挥着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风险保障作用。

维护自身权益,提高企业效益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处于明显的买方市场,建设单位长期占据市场主导地位,逐年增长的建筑企业数量不断加剧着市场竞争态势。在“低价中标”原则下,大量建筑企业为顺利承揽项目,往往选择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报价,为项目建设与企业经营埋下巨大隐患。加之目前建筑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市场行为,如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方垫资、带资、拖欠工程款、拖欠保证金归还等,进一步加剧着建筑施工企业成本风险。

工程索赔一方面能够在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中,为施工单位挽回相应损失,避免诱发或加剧企业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合理利用工程索赔也是提高企业效益,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要手段。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前期投标报价并未预留足够的盈利空间,主要即通过后期工程索赔实现盈利。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管理如上文所述,工程索赔是一种双向风险管理机制。

在面对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索赔要求时,建设单位往往会通过“反索赔”,即针对施工单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施工技术规范、施工质量、工程工期等问题向其发起索赔,以驳回施工企业的工程索赔要求。这客观上就要求施工企业在提出工程索赔前,必须做好自身的施工规范管理,保证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在这样的前提下,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索赔,既能弥补自身的相应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管理。合理控制造价,避免工程索赔工程索赔除了是施工企业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还是实现企业盈利的主要方式。

但对于建设单位而言,频繁或大额的工程索赔显然是不利于项目造价管理的。因此建设单位势必将更加规范、重视相关管理工作,如合理安排工期、规范工程管理、减少工程变更、提供有效资料文件等,防止和避免工程索赔事件的发生。实质上“工程索赔”成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在规范市场经营合作当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重要机制手段。

2.工程索赔管理的要点工程索赔是一项较为复杂的风险管理工作,涉及多项管理要素与管理环节,只有掌握相应要点才能保证索赔权利的顺利实现。

索赔意识自上世纪80年代国内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索赔机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工程索赔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工程管理工作。但实践中不少施工单位依旧缺乏成熟的索赔意识,不重视招标文件分析、施工合同管理,无法及时、有效把握工程索赔机会,不规范管理建筑施工,导致错失索赔机会或索赔失败。为适应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应对更加严峻的企业经营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应提高自身的工程索赔意识:一方面,重视招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履约等不同阶段的索赔分析管理,把握索赔机会;另一方面做好自身施工管理,在保证完成合同履约的前提下,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工程索赔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索赔证据索赔证据是实现工程索赔的重要文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应重视相应证据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在日常工作中保持完整的实际工程记录;委派专人进行索赔报告编写,对支持性记录和证据(如工程量签证单、发票等)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准确、有条理的提出索赔要求与相应依据。

索赔方式工程索赔的解决方式包括两种,即双方调解与法律裁决。调解方式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协商方式达成意见一致,完成工程索赔,耗时较短、成本较低;裁决方式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司法裁决得到裁决结果,成本较高、耗时较长。从本质上来看,工程索赔是一种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尤其在工程索赔过程中,建设单位处于有利地位,可以通过对项目质量、工期、各项标准要求等多个方面对施工企业进行反索赔。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优先通过协商方式实现自身权益维护。索赔时间工程索赔提出的时间应尽可能的早,实务中的索赔时间一旦拖到项目建设后期,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才能解决。

一般来说项目建设的前半期是解决各类工程索赔的有利时期,切勿陷入工程索赔的拖延陷阱,导致索赔结果遥遥无期。工程索赔是工程建设领域内的一项重要风险管理机制,无论对于项目工程质量、工期管理、成本控制,还是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活动主体的切实利益都有着重要意义。建筑企业应重视工程索赔管理,把握索赔要点,利用工程索赔转移、分散企业经营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程施工索赔的目的、处理方式、合同依据、有关当事人分,索赔的分类有哪些?

毕业实习报告工程施工索赔在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工程结算审核中的关键部分。因此对与此方面的研究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以我就要对施工索赔所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调研。这两周我主要对于索赔的性质、证据、程序、费用计算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相关的资料搜集及归纳,以便后期能较成功的完成论文的写作。下面就是对于这些方面的一些总结和看法。

一.索赔的性质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索赔属于履行合同中的一种正当权利要求。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以是不可抗力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致。一般索赔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二.索赔证据 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一部分.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索赔证据应真实、全面、及时.具有法律效力。索赔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以合同为根据的类型在签订合同时.要为工程的索赔创造条件.把有利索赔的事项争取写到合同补遗中.从合同文件条款的夹缝中.找到索赔根据; 以文字记录或图片为根据的类型。

此类证据包括工程照片或录像、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会计核算资料、施工现场记录、施工会议记录、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检查和试验记录、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信函、施工单位到场人员、设备和材料的监理记录、汇率变化表、各类财务凭证、气象资料、会议纪要、涉及问题处理意见回复单等其他资料。

三.索赔的程序 1.提交索赔意向书: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2.同期记录资料: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记录,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的签字认可。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的整理记录,并附上相应的说明和注释,作为费用索赔的参考。同期记录资料应包括: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工期的延误;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项目等。 3.详细情况报告:对于影响较大、时间较长的索赔事件,在处理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

4.最终索赔报告: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施工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情况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四.索赔费用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索赔费用南人工费 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包费用、工地管理费、利息、总部管理费、利润等组成。 2.索赔费用的计算原则。

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 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3.计算方法 (1)分项法。分项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费用的一种方法。该方法是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将索赔费用分项列出,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记录、计算依据、收据、发票等证据资料,这样可以在较短时问内给以分析、核实,确定索赔费用,顺利解决索赔事宜。

(2)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汁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总价,计算索赔余额,具体公式为:索赔金额=工程实际总费用一合同总价。

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施工单位为了中标而在投标时采取某些投标策略(如少算、漏算部分工程量、采取不平衡报价等)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造价。采用此法计算索赔金额,往往会将施工单位投标时少算、漏算的工程造价给予补足,故一般不常用此种方法。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可采用此法。

(3)修正总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在索赔费用汁算的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使计算结果更趋合理,修正主要内容如下:A、将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段仅限于受到索赔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施工期;B、只计算在该时段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项目的费用;C、水直接采用原合同价,而是采用未受索赔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费用一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修正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可比较合理的计算出索赔事件的相关影响,而实际需要增加的费用。

五.索赔的管理 由于索赔引起费用或工期增加,往往成为结算审核的重点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施工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工程索赔台帐或档案。索赔台账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金额、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业主审批结果等内容。

对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事项均应及时登记。工程完工时应形成一册完整的台帐,作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组成部分。 施工索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索赔工作中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要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必须依合同、重证据,踏踏实实地做好索赔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施工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把索赔工作处理好,才能切实维护好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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