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监理工程师如何控制工程施工索赔问题

监理工程师如何控制工程施工索赔问题

发表时间:2024-07-23 02:00:37 来源:网友投稿

随着《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我国加入WTO,我国工程施工索赔管理,已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监理要完成好建设方委托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和合同管理工作,就只有加强工程索赔管理知识的学习与实践,通晓各种建筑法规和建筑合约,掌握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标准,熟悉工程施工索赔的各个环节,并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才能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索赔,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

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难点原因分析

监理队伍人员素质总体水平偏低

表现在大部分监理工程师目前尚未掌握必须具备的现代管理方法与手段,特别是项目总监层次的人才更是十分匮乏,由于总监对工程项目甚至对于一个监理单位能起关键性的形象作用和效应,因而对其要求具有较高的监理艺术、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个人品质和社会关系等。我国监理队伍人员大多来自施工企业或设计企业,专业单一,缺乏合同知识,不善管理,监理水平差。另外不熟悉国际惯例,缺乏语言交流沟通能力,欲走出国门难度较大。

不充分的监理工程师权限

由于国内的业主不了解三大控制之间的紧密联系和互为条件,往往不愿将控制投资的权力赋予监理工程师。这使得监理工程师因不能控制资金而削弱了对质量、进度的控制,而且增加了索赔的可能性。在我国的工程实际中,监理工程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了业主的附庸或应付检查的一种摆设。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或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这也是监理权力得不到保障的重要体现。这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监理制度与国际工程接轨是极端不利的。

尚未形成完善配套的监理行业管理体系造成监理工程师难以解决索赔

目前我国监理行业尚未形成自上而下完善配套的行业体系,包括国家监理法规、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工作程序等,在监理行业的系统化、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等几个重要方面与国外监理相差甚远。如监理市场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愉悦环境,存在地区保护、违犯交易、行政于预等不良因素,有些行为与推行监理制的宗旨大相径庭,已严重到干扰监理业正常运转的地步。由于行业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监理在处理索赔时缺乏标准化,程序化的行业管理,处理索赔随意性加大,处理结果往往不尽人意。

监理服务工作局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服务工作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限于国内建设管理体制以及多数监理单位的规模与实力,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为业主提供项目全过程的咨询服务还很少见。而对其他阶段工作,监理则涉及较少,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工作较被动。因此当索赔事件发生时,工程师不能及时、高效地处理索赔。

监理对索赔事件的全程管理

在施工索赔发生前的管理。

第一正确理解合同规定。合同是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务关系的文件。正确理解合同,是双方协调一致地合理、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由于施工合同比较复杂,因而“理角理解往往不可能完全一致,总会或多或少地存在某些分歧。这种分歧经常是产生索赔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都应该认真研究合同文件,以便尽可能在诚信的基础上正确、一致地理解合同的规定,减少索赔的发生。

第二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在施工合同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为发包人承担了大量具体的技术、组织和管理工作。如果在这些工作中出现疏漏,对承包人施工造成干扰,则会产生索赔。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员常常在寻找着这些疏漏,寻找索赔机会。所以工程师在工作中应能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堵塞漏洞。起草文件、下达指令、工作决定、答复请示都应注意到完备性和严密性;颁发图纸、作出计划、实施方案时都应考虑其正确性和周密性。

对施工索赔发生中的管理。

第一做好日常监理工作,随时与承包人保持协调。做好日常监理工作是减少索赔的重要手段。工程师应善于预见、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够在某些问题对工程产生额外成本或其他不良影响前,就把它们纠正过来,从而避免发生与此有关的索赔。工程师应该尽可能在日常工作中与承包人随时保持协调,对每天每周的工程质量、完工工作量等情况进行会签,取得一致意见,不要等到需要付款时再一次性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分歧。

第二尽量为承包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承包人在施工过程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虽然从合同上讲,工程师没有义务向其提供帮助,但从共同努力建设好工程这一点来讲,还是应该尽可能地提供一些帮助。这样不仅可以免遭或少遭损失,从而避免或减少索赔。而且承包人对某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索赔机会,还可能基于友好考虑而主动放弃。

第三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在施工中工程师作为双方的纽带,应做好协调、缓冲工作,为双方建立一个良好的合作气氛。通常合同实施越顺利,双方合作得越好,索赔事件越少,越易解决。工程师应对合同实施进行有力的控制。通过对合同的监督和跟踪,不仅可以及早发现干扰事件,也可以及早采取措施降低干扰事件的影响,减少双方损失,还可以及早了解情况,为合理地解决索赔提供条件。

第四充分利用索赔的反驳功能。反驳索赔指的是反驳承包人不合理索赔或索赔中不合理的部分。为了今后有充分的证据反驳承包人的不合理要求,工程师应针对可能发生索赔的领域采取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

在施工索赔发生后的管理。

第一对索赔证据、工期、费用的审查。工程师对索赔报告审查时,首先判断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有理有据。所谓有理是指索赔要求与合同条款或有关法规是否一致,受到的损失应属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所造成。有据是指提供的证据证明索赔要求成立。其次是审查承包人提供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有效。这些证据包括:①合同文件、② 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③来往函件、④施工现场记录、⑤施工会议记录、⑥ 工程照片、⑦ 工程师发布的各种指令、⑧ 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⑨ 检查和试验记录、④ 其他有关资料等。

对索赔报告中要求顺延的工期,工程师在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点:① 工程延期事件是否属实;

②是否符合本工程合同的规定;

③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只有可原谅的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

④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总工期的拖延。

费用索赔的原因,可能是与工期索赔相同的内容,即属于可原谅并应予以费用补偿的索赔,也可能是与工期索赔无关的理由。工程师在审核索赔的过程中,除了划清合同责任以外,还应注意索赔计算的取费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

第二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索赔。索赔的合理处理与解决,是指承包人得到按合同规定的合理补偿,而又结束语

工程索赔是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经济活动中承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尊重事实,有根有据,合理计价索赔已是一种必然发展趋势。工程师必须加强工程索赔的控制和管理,正确处理索赔事件,维护承发包双方合法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施工索赔有哪些种类?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应遵循哪些原则?

【工程索赔】工程施工费用索赔处理有哪些基本原则在工程施工索赔中,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产生的费用纠纷,一般都集中反映在“该不该提出索赔要求”和“索赔费用金额是否合理”两项问题上,即“索赔资格”和“索赔数量”的确定上。实际工作中对索赔数量的认定难度大大超过对索赔资格的认定难度。

事实上,承包商在提交索赔报告时,常常将索赔费用夸大数倍,把索赔原因与无关因素联系在一起,有时甚至曲解合同协议条款含义以证明其具有索赔权利,以致于国际工程承包业界流行这样一句口头禅——投标在报价,赚钱在索赔。虽不尽然但也说明费用索赔无论对承包商还是业主都是至关重要的。从国际上几种常用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及国际惯例来看,监理工程师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一.必要原则指从索赔费用发生的必要性角度来看,索赔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而所索赔费用只在所履行合同的规范范围之内,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就无法合理履行合同,无法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对于某一个确定的费用项目,若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准进行费用索赔,承包商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要求。

如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自己在投标时的工程预算有漏项错误,且合同条款中没有对此类情况进行补偿的根据,那么这种漏项将是承包商自身的一种损失,即使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也不会得到批准。理由是:(1)承包商无法证明其漏项错误究竟是工作疏忽还是故意留有余地;(2)此处的漏项错误损失有可能被别处的重项错误所弥补;(3)漏项错误使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乃至获得了成功。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无从让业主确信其索赔费用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也就无从索赔。

二.赔偿原则指从索赔费用的补偿数量角度看,索赔费用的确定应能使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得到完全弥补,但也不应使其因索赔而额外受益。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是承包商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但是承包商不能企图利用索赔机会来弥补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内部亏损,也不能利用索赔机会谋求不应获得的额外利益。

一言以蔽之在实际损失获得全额补偿后,承包商应处于与假定未发生索赔事件情况下合同所确定的状态同等有利或不利的地位。即费用索赔是赔偿性质的,承包商不应因索赔事件的发生而额外受损或受益。换个角度来说业主也不能因为承包商所遇到的不利问题而获得额外利益,特别是在产生问题的原因与业主或其代理人有关的情况下。

我国民法通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都规定:①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③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损失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违约金虽可能有不同的性质,但在建筑施工合同中一般是赔偿性的。在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通常约定的承包商延期完工需向业主支付延误赔偿金外,大多没有其它的违约金约定,而是直接计算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并给予补偿,没有惩罚性质。

三.最小原则指从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来看,一旦承包商意识到索赔事件的发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剧,以将损失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

如果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承包商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费用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一般的法律要求及合同条件,承包商负有采取措施将损失控制并减少到最低限度的义务。这种措施可能包括:保护未完工程、合理及时地重新采购器材、及时取消订货单、重新分配工程资源等等。如,某单位工程因业主原因暂停施工时,若承包商可以将该工程的施工力量调往其它工作项目,但因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消极,没有进行这样的资源优化调整,那么承包商就不能对因此而闲置的人员和设备的费用损失进行索赔。

当然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对其采取减少损失措施本身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偿。

四.引证原则承包商提出的每一项索赔费用都必须伴随有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以表明承包商对该项费用具有索赔资格且其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准确、合理。没有充分证据的费用索赔项目有可能带有欺骗性,因此将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拒绝。

五.时限原则在国际上,几乎每一种土木工程合同条件都对索赔的提供时间有明确的要求。

例如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在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应将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同时向业主呈交一份索赔意向的副本。承包商应严格按照适用合同条件的要求或合同协议的规定,在适当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否则其索赔要求将得到拒绝。时限原则的另一层含义是指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应是发现一件、提出一件、处理一件,而不应采取轻视或施延的态度。

索赔事件的及时处理,即能防止损失的扩大,又能使承包商及时得到费用补偿。这无论对业主还是承包商都是有利的。况且单项索赔事件若得不到及时处理,常常会和相继发生的其它索赔事件交织在一起,不仅会使索赔事件难以辨识,更会大大增加索赔的处理难度。

知道如何索赔建筑工程索赔的方法

建筑工程索赔方法建筑工程要是发生了意外事故而导致人员受伤的话,受伤者也需要对此进行赔偿,在建筑工程中受到了伤害的当事人自然是有索赔的权利。但是有些人对于建筑工程索赔的内容跟索赔的方式也不是特别的清楚。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面对建筑工程意外的产生,当事人如果要进行索赔的话,最好是能够委托专业的律师来给自己详细讲解下具体索赔的事宜。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流程或是在建筑工程索赔的时候遇到了些麻烦,这时建议你在线咨询华律网律师提供好的意见。

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索赔与反索赔?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好索赔与反索赔?

工程索赔程序与反索赔的要点和技巧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而造成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事件的发生是合同当事人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合法行为,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也是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更趋于合理、更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有效途径。

索赔与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索赔应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实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权利损害,索赔金额应是处理损失或损害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二是按此金额补偿后,应恢复到未发生损失(索赔事件)之前的财务状况,亦即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到损失,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利益。但高明的有经验的当事人(业主和承包商)却往往通过索赔事件获得高额利润,这充分体现了其高超的综合素质和索赔技巧。如某水电工程局在某年仅通过项目索赔就获得一个亿的利润。

承包商在项目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敢于索赔、善于索赔、精于索赔。从深层次意义上讲,做好索赔管理也可以防止承包商在竞争中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意图。索赔是双向的,有索赔就有反索赔。

先提出者叫索赔,后反驳(审核)者叫反索赔。索赔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管理、技术、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索赔有其客观性(即索赔事件真实存在且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有证据)、合法性(即索赔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且导致损失有因果关系)、合理性(即索赔事实在合同条款或法令或惯例上合理且需要合理论证和合理计算索赔值),也要遵循严格的索赔程序进行才能成立。

如果违反规定、不抓住事件的要点、不运用必要的索赔技巧,往往达不到索赔(反索赔)的目的和效果。索赔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作为业主代表的监理工程师(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略)在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活动中代表业主行为,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业主和承包商)都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下面以承包商提出索赔为模式,谈谈工程索赔的程序和对应阶段的监理工程师反索赔的要点和技巧。1承包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抓住索赔机会,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表明承包方的愿望和要求。按国际惯例索赔与反索赔有时限要求和规定。

比如FIDIC条款规定,承包商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或业主)发出书面索赔意向通知,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未发出,工程师(或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可视为承包商自动放弃索赔权利而自动失效。不同的合同或组织会有不同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特别加以注意。之所以要向对方发出意向,目的只是为了让对方知情并有所准备,能够友好、诚信、正当、合理、及时、有效地完成相应的工作,这是国际惯例。而不是像国内的承包商(施工企业)不规范行为,事前不告知意向,搞“突然袭击”,侥幸于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收集到相关证据或核定时间超出时限而“占便宜”。

在国外这是难以想象的。承包商若有这种劣迹将会付出更多、更大的代价:监理工程师作为管理者,掌握着全面管理工程的信息优势(承包商则是信息不对称),占有主动权;而且承包商的工作由于主要是半机械化和人工操作,必然存在粗糙、缺陷、不合格等状况,被索赔的机会更多,监理工程师可以“用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再者承包商将会因为不讲信用而失去以后的项目和市场,被拒之门外而丧失企业乃至个人生存的机会。这不是危言耸听,在诚信的、完全的西方市场经济竞争的大潮中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企业往往不是因为无实力而失败,而是因为无信用而消亡、淘汰。2承包商调查取证索赔意向发出后,承包商根据索赔事件涉及的施工工序、工艺及同期记录,收集资料、证据;进行原因分析、责任划分;计算损失(工期和费用)。监理工程师保持有同期记录,并与承包商一样共同占有工地现场的全部工艺、工序及实物,也应主动及时地、同步收集资料、依据和证据;分析原因、划分责任;核算损失;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数据库;并密切关注索赔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影响因素等。

而不应该被动等待承包商提交索赔报告后才去做上述工作,这样在资料收集、现场采样、实测实量、审核时限(超时无效)等方面都会造成被动而使对方(承包商)有更多的索赔机会或获得正当的索赔补偿以外的利润。3承包方递交索赔报告承包商在完成了上述第二步的工作后,应在索赔意向发出后的28天内(过期无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一般一次性提交完成,但当索赔事件还在持续发生时,索赔报告也可以分期、分阶段提交,最后汇总。

索赔报告一般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

(1)概述(事件描述简明扼要);

(2)索赔依据(这是索赔是否成立的关键);

(3)原因分析、责任划分(这是索赔事件的难点);

(4)索赔值计算(款额和工期,这是索赔事件的重点);

(5)结论(计算结果及承包商的具体目标值选择:或者费用补偿或者工期补偿或者两者皆要);

(6)证据附件(把有效的、有关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实物等一切证据作为支持索赔报告的附件附在报告后面)。4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和协商(反索赔)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索赔报告并注意索赔成立的条件、时限要求(如果有的话)、抓住重点、难点等,把自己分析、计算的情况与承包商的索赔报告逐项对照、核定(发现不同之处),审查索赔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计算的正确性;必要时对实物进行现场查实、甚至于剥开覆盖物实测实量;划清责任界限;核算损失补偿值;并与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特别是有争议的部分一定要双方或三方协商)。

4.1注意索赔成立的条件一是以合同为依据,将索赔事件与合同条款对照,已实际造成了承包商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二是造成实际损失(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自身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三是承包商按合同和惯例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索赔事件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监理工程师应据此判别索赔事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只要不具备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索赔报告即不成立,属于无效索赔,监理工程师应不予考虑。

4.2注意合同(或惯例)中关于索赔时限条件的规定一是关注对承包商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的时限条件(比如28天,即四周时间)。

超期提交者即为失效,不予考虑。不论承包商付出多少(损失多大),均被认为已丧失了(或放弃了)索赔的主张和权利,承包商的损失只能自己消化、自己承受。二是关注对监理工程师核定(反索赔)索赔报告的时限限制(比如七天,即一周)。监理工程师超出了时限规定的反索赔(核定后即签证)已毫无意义,施工方的索赔额即可自动生效,监理工程师再无权利核减下来一毫一厘。

当业主支付给承包商这项索赔事件产生的索赔数额后,业主可再向监理工程师(监理公司)索赔(或诉讼)赔偿业主多支付的那一部分损失。三是为争取有更多的审核(反索赔)时问,监理工程师在认真研究了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汇总意见(不可以每次提几个问题,下次又提几个问题。这样折腾承包商,是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乃至人品有问题),一次性要求承包商返工重报或提供某些必要的补充资料,这样反索赔的时限可以相应延长或协商处理。

这是一种经常可用的反索赔的策略和技巧,在时间上和其他准备工作上会赢得更多的时间和主动,使得监理工程师能有更充分的应对索赔的措施,提高工作效果。但必须是有正当和充分的理由,否则便被认为是故意刁难承包商。四是索赔是双向的,时限要求往往也是双向的。双方应该本着公平、客观、双赢的原则多为对。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