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煤炭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控制及管理

煤炭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控制及管理

发表时间:2024-07-23 02:02:20 来源:网友投稿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快,在这个过程中,煤矿企业的发展速度也飞速提升。项目造价控制与管理是煤炭基本建设的保障,对于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就当前的煤矿企业造价控制和管理来说部分企业还是会在设计、决策、施工的某个过程中出现超支现象,从而损害企业的根本利益。本文主要通过对煤炭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原则的分析,提出能够有效控制项目造价并且对其进行较好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煤炭基本建设;项目造价;项目管理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资源,在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在开展煤炭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控制与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保证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项目造价控制与管理打好基础。煤炭开采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其在基本建设的过程中会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复杂性,因此就需要保证煤炭基本建设的综合性,将项目决策与设计贯穿于整个建设过程中,达到对造价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一、煤炭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原则

1.规划设计优先。在开展煤炭基本建设的过程中,造价控制和管理人员需要遵守规划设计优先原则。任何一种工程建设都需要由有效的规划方案和施工设计为基础。对于煤炭基本建设来说项目规划和设计能够为投资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在对施工方案进行规划和设计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明确项目造价,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还需要对项目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规划。根据施工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好施工技术是控制项目造价的基础,还需要相关人员准备好适用于实际施工的材料和设备,保证方案规划和设计能够为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2.动态原则。部分煤矿企业负责人在开展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大多比较重视对项目的工程投资、发包、设计及工程造价控制的静态管理,这种静态管理大多是被动的,容易导致造价控制人员不能完全掌控工程施工投资额。煤炭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需要遵循动态原则,在管理过程中才能主动对造价的决策进行掌控。项目造价管理与工程施工的每个方面都有一定的关系,管理人员需要动态调控各个施工方面的造价应用,把握施工的各个环节,保证项目造价管理收到实效。

3.结合经济措施和技术措施。对煤炭基本建设来说项目造价管理不仅在经济上得到体现,在技术控制上也有一定的作用。在煤炭基本建设造价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将经济措施与技术措施进行有效的结合,更好地实现项目造价的有效管理。经济措施主要体现在对项目造价的目标值与实际值进行动态分析比较,在控制造价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制度对成本支出进行有效控制,并且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对相关人员的设计、决策和施工行为进行相应的奖惩。技术措施的体现在于工程施工方案的优化。在开展施工设计的过程中,设计人员需要对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环境和条件,尽可能地降低影响工程造价控制的因素。经济措施与技术措施相辅相成,在管理项目造价的过程中,对这两种主要措施进行管理能够更好地达到控制和管理项目造价的目的。

二、煤炭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控制与管理措施

1.投资决策阶段。投资决策是煤炭基本建设的基础,在这个阶段中,投资决策人员需要对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比性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保证项目造价能够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程造价人员首先需要收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资料,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编制项目施工和造价控制表。其次造价人员还要对工程进行效益分析,在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受到的影响的前提下,编制尽可能细致的工程投资预算表。最后工程造价人员要对不同的投资方案进行针对性的分析比较,同时施工单位要组织造价人员对建设施工场地进行实际勘察,在明确施工场地的地理环境、气候情况之后,再根据勘察结果制订一套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的施工内容方案。在不同的投资方案中选取综合性较强并且能够较好地控制工程造价的方案,做出准确的决策。

2.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是煤炭基本建设的主要阶段,设计人员要根据工程造价控制方案,结合施工场地的实际环境和条件开展合理的设计,并且制订施工方案。合理的施工设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地基处理以及预算超支等,为工程的进度提供有效保障。施工单位要通过设计招标和方案竞选,优先选用经济技术合理的设计方案。在设计阶段的施工准备还包括施工单位在开展煤炭基本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体现出来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能够体现出煤矿企业对自身发展的规划。施工单位在进行煤炭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控制与管理的过程中,需要考虑项目本身的设计理念,在开展地面生产的过程中需要以辅助设施改变传统的建设思维,并且引入城市化规划设计理念,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可持续性。设计人员在选定施工方案之后,还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优化,保证项目的一次性投资效益符合国家标准。设计人员要从实际施工出发,选择施工技术成熟并且能够应用先进的施工工艺的设计方案,在控制和管理项目造价的过程中,提升项目施工的整体质量。

3.招投标阶段。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对于整体工程建设施工来说有着决定性作用,部分投标方经常会为了赢得投标故意压低工程价格,导致工程建设施工成本不足。主要体现在材料质量不佳、施工设备不足等方面,严重影响工程施工的整体质量。招投标应该建立在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的基础上,但同时还需要保证整个阶段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合理选择施工单位。在这个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过程中,招标方要详细编制招标文件,并且列出清晰的工程量清单,让投标方能够有一定的依据。还需要确定招投标合同中的注意事项,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在这个过程中要以健全的招标评标系统为基础,保证招投标的合理性。

4.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施工是项目造价和管理最重要的阶段,工程造价的内容大多是需要体现在施工过程中的,因此施工单位要重点注意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和管理。施工单位要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的管理,通过设计变更扩大施工规模,因此造价控制和管理人员需要随时掌握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现场管理的控制对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也有一定的影响,施工单位要严格检查施工材料、器械等,控制好工程预算费用,避免因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带来的不利影响。合同管理也是施工阶段需要重点控制和管理的内容,整个施工过程中需要实现合同内容,一旦合同出现问题,则会导致施工难以进行施工单位要利用合同条款及时解决合同纠纷,当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内容时,应该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并且要求索赔,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损失。

5.项目造价审核。工程造价审核是管理工程造价的最终阶段,在审核过程中,工程造价审核人员要了解合同内容,根据合同对工程的预算外费用进行严格的控制,保证工程造价能够控制在整体造价范围内。项目造价人员要坚持项目全过程审计制度,做好招投标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在审核过程中要坚持相关原则,深入了解施工现场。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项目造价审核的关键。在对项目造价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审核人员要按照审核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将施工人员使用的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和设备的综合质量进行审核。从每一个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内容着手,从而有效保证工程的整体质量,确定每一项内容的造价,全方位开展造价审核工作,保证决算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做好项目整体的造价控制和管理。

6.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与管理是造价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其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从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出发,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花费的资金进行合理的预算。造价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比较多,研究项目预算是基础工作,还需要对项目设计进行初步的概算审查,编制招标控制价、确定合同价并且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等。所以在进行煤炭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控制与管理的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提高造价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其负责的工作内容较多,一旦由于造价管理人员自身技能缺乏导致工程造价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与管理,则会给煤炭基本建设带来较大的质量问题。建设项目管理单位需要对造价控制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并且定期考核造价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优化造价管理人才队伍,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控制与管理的有效性提供保障。

三、结语

综上所述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和管理要以相关的原则为基础,囊括工程建设的所有方面。施工单位要对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严格的管理,保证项目造价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提升投资效益,促进煤矿企业的全面发展。

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把竞争机制引入煤炭施工企业,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推动施工企业全面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以达到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搞活企业的目的,根据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结合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使用国家投资的煤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独立的单位工程(500万元以上的)都要通过招标投标,选定合适的施工企业,确定造价和工期,签订承包合同后才能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招标或建设期间的管理工作。部和省局(公司)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招标投标一定要严肃认真,开标、评标要有上级管理部门或公证部门参加认证,择优中标单位必须公正合理,杜绝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投标方式第五条 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公开招标。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应在煤炭专业施工企业中招标或由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邀请指标,但招标单位不得少于3个,特殊项目经部批准可采用议标方式。第六条 根据矿山建设特点,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进行招标。1.以矿井、洗煤厂的单项工程设计所包括的全部工程内容进行招标。

2.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工程阶段进行招标,如施工准备、井筒、主巷道及峒室、洗煤厂、场内工业及公用建筑、生活区建筑、公路、铁路、通讯、供水、供电等若干独立工程进行招标。

3.已包建的在建项目应按可独立划分的工程进行招标。第七条 投标单位可以单独或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但需以一个单位为承包代表;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分包给有资格的施工单位。

但均需在投标时申明并经招标单位同意。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及要求第八条 招标项目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落实的资金来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第九条 投标单位必须持有工程规模相应资格的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具有施工该工程项目的能力、资历、装备、技术和管理水平,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相当的资金和赔偿能力。

第十条 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部(省局)提交招标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内容、招标范围、时间和招标方式等。

2.申请报告批准后,招标单位组织力量编制招标书和标底,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管理部门。

3.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

4.投标单位提出申请,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5.有资格的投标单位购买标书和有关图纸(只收取印刷费)。

6.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进行工程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并加盖公章、密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送交招标单位。

在送交投标书的同时递交开户银行开具的保证金书,保证金额为总造价的1-3‰。

8.招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9.招标单位组织评委和投标单位及有关部门公开开标。10.由评委会主持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11.发出中标通知书,退回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12.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第四章 标书、标价第十一条 招标书的编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为基础。

招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说明:项目概况、资金来源、项目隶属关系及管理单位;投标书的格式和数量;投标书送交地点、截止日期、日程安排;开标地点、时间、方式;投标书选定方法等。

(二)投标者指南:是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书的参考意见和资料。如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工程量的估算、工期安排、施工工艺、当地材料和劳动力价格、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和交接地。

施工图提交进度及税收和当地行政性规定等。

(三)合同主要条款:包括招投标双方的职责、权益、义务和赔偿,工程验收办法,以及工程价款拨付和结算等。

(四)工程技术要求:对施工技术和工艺、质量标准、工程范围和界限提出明确的要求。第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应按工程施工的要求,参考现行定额进行计算,应包括施工企业的管理费用、计划利润、劳保支出、包建风险费及价格上涨等因素,但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计划的煤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煤炭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优先在煤炭系统内进行。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煤炭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炭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国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落实;

(二)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三)有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四)工程内外部条件达到施工要求。第六条 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招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建设管理经验和组织招标的能力。

第七条 招标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关系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具备招标单位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所承担的招标任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并经煤炭工业部批准。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邀请议标的方式。

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邀请议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二家。第九条 招标工程分为甲类工程项目和乙类工程项目。

甲类工程项目,指大中型矿井、露天、选煤厂以及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矿区配套等单项工程。甲类工程应一次招标,可以一次报价,也可以分期或分主要单位工程报价。中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可向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对下一期工程施工另行招标的申请,经审核后报煤炭工业部批准。乙类工程项目,指甲类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

乙类工程项目应按单项工程一次招标。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甲类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煤炭工业部组织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有关银行、国有独资项目的出资者或合资项目的控股方以及项目法人共同组成。乙类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银行、国有独资项目的出资者或合资项目的控股方以及项目法人共同组成。

领导小组由3—7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核评标组织、评标办法和招标标底,监督招标工作全过程,协调招标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由招标单位提出工程项目招标方案,内容包括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建议名单、招标工程范围、招标方式和拟选择的投标单位等。甲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方案,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部直管企业审核后报煤炭工业部审批。乙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方案由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部直管企业审批,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主要有:

(一)招标书及投标须知,包括工程项目概况、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等;

(二)工程技术说明,包括对工程范围、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技术和工艺等提出明确的说明及要求;

(三)投标书格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等;

(四)主要合同条款,包括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违约罚款、索赔、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方法等;

(五)评标原则以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向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质疑。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

应在开标十天前,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部直管企业或煤炭工业部审定,审定后密封保存。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补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将修改或补充内容的通知送达所有投标单位。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煤炭工业基本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基本建设综合效益和企业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设计和施工单位都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提高设计、施工质量,争创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和优秀企业。

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严格审查并认真选择具备承担监察设计或施工任务资格的投标单位;要严格杜绝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超级设计、超级施工;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要对单项和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规定出明确的标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及验收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经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应在承发包合同中写明。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应进行认真研究,核实其设计工程内容和设计深度,使之符合合同对工程质量提出的要求。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按专业配备工程质量验收人员,按月、季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参加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的检查,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方可签证拨款。

对违反合同达不到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的企业,验收人员有权令其停工、返工处理直至终止合同。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验收档案,为质量评定检查工作及竣工验收投产提供依据。第七条 为保证设计图纸质量,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图纸的审查制度,由于设计质量问题而使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设计单位负责赔偿。

第八条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三个月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交底。开工时要派有经验,具有独立处理问题能力的驻工地代表,按设计文件(图纸)规定对施工进行现场指导,并参加隐蔽工程、工程重要部位和竣工质量验收。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材料试验站,对施工使用的原材料按规定进行严格的检验,根据原材料质量作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做好井下混凝土和喷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计量工作。

工程用建筑构件、半成品及机械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经过质量抽检,合格后方准采用。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并必须保证真实、清晰和完整。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坚持施工中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和工程评定的“三检一评”制度。

做到工区有旬检,工程处有月检,矿务局(公司)有季检。第十二条 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或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矿务局(公司)和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并由矿务局在24小时内报煤管局(厅、公司)和部。施工单位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参与下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在一个月内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报告报煤管局(厅、公司)和部。第十三条 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对矿区工程质量实行第三方监督,既监督施工单位,也对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实行监督。

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编制年度工程监督计划,建立监督项目档案并确定项目负责人,认真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认证及对工程关键部位进行抽查。凡未经监督站认证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具有自己的质量检测试验站(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和规范,对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和试验,并提出科学的依据。

第十五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都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各设计院要在

二.三年内把TQC系统建立起来;

一.二级矿建、土建、安装施工企业要在二年内把TQC系统建立起来,各处(科)、室和队、组要建立QC小组,针对设计、施工中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活动。院、公司、工程处每半年召开一次QC成果发表会;部、省局每年召开一次QC成果发表会。从1988年起,凡没有推行TQC活动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没有开展QC活动的处(科)、室或队、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在煤矿建设中根据承包合同的质量要求实行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政策。优质优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企业内部要在满足承包合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认真贯彻奖优罚劣的经济政策。

第十七条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单位工程竣工建设单位预留工程预算的1%和总设计费的5%作为工程保修费用抵押。矿建工程应保修至矿井投产,地面建筑及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后一年。

在保修期间凡属设计或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其费用应由设计或施工单位负担。没有质量问题或工程返修合格后抵押费用应归还给设计或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利用的永久工程,在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矿井投产前井巷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确因地质原因造成的工程返修,费用由建设项目的预备费中解决。

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煤炭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对建设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的控制(以下简称三大控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或有关部门委派对建设项目实行监督管理,是具有专业技术属性的社会监理。

第四条 煤炭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依法签定的监理委托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第五条 从事煤炭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第二章 监理的管理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炭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设立,确定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并发给资质证书;

(三)组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岗位注册证书;

(四)指导、监督、协调煤炭行业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八条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煤炭建设管理规定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的相应职责。第九条 确定大、中型单项工程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配套单项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必须经煤炭工业部审核批准。

确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项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由项目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煤炭工业部直管企业审核批准,并报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邀请煤炭行业以外的监理单位参加投标监理煤炭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经煤炭工业部批准。第三章 监理的内容第十一条 对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和审查。

第十二条 对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

(一)参与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的编制;

(二)协助审查或评选工程设计方案;

(三)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四)协助监督管理设计合同的实施;

(五)协助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第十三条 对工程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

(一)准备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二)协助评审投标书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协助项目法人与施工、设计、总承包等承建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第十四条 对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

(一)协助项目法人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二)审查承建单位编制的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

(三)审查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

(四)协助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五)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

(七)确认设计变更;

(八)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

(九)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现场文明施工;

(十)检查原材料、结构件、配件和设备质量;(十一)认定项目完成的质量和数量;(十二)验收工程进度和签认付款凭证;(十三)审查工程价款;(十四)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督促承建单位全面履行合同;(十五)调解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发生的争议和纠纷;(十六)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和检验竣工工程;(十七)参与审查项目结算和处理质量事故;(十八)检查验收隐蔽工程。

第十五条 对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

(一)负责检查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

(二)签发在工程质量方面所发生问题的责任通知书并督促保修。第四章 委托监理与监理程序第十六条 煤炭工程建设采用议标委托、商议委托、指定委托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煤炭工程建设逐步推行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第十七条 根据建设规模及监理单位的能力,项目法人可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单位工程或阶段的监理,但必须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煤炭工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建筑市场管理,执行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示范之本,规范煤炭行业建筑市场,维护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煤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甲、乙双方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所签订的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

第三条 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承包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的,甲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乙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施工煤炭建设的特殊凿井工程、井巷工程、井上下设备安装工程的乙方,必须持有煤炭部核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四条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应当贯彻合法有序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煤炭部制订的有关行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工程承包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建筑市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对方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2.平等原则。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应当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3.自愿对等原则。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经济、法律地位对等,没有主从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准一方借助行政手段干预对方。

4.严肃性原则。工程承包合同是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实施中的法律依据。把当事人的责任、义务、权利都纳入了法律系统,不因法人代表的更换而变更或终止履约。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有权依法提出索赔。

5.严密性原则。煤炭井巷建筑安装工程是地下作业,自然灾害多,受煤层埋藏条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等条件制约,设计变更、工程更改较频繁,施工工期长,可变因素较多,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缜严密,应当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容易引起纠纷的因素。对于特殊凿井工程、井巷工程,不得采用“一次包死”的承包方式。

6.强制性原则。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签约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第五条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煤炭建设单项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协调一致正式签订前应报部基建管理部门审查,签订后报部基建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煤炭部基建管理部门是工程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对煤炭行业下属各单位所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实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建设管理部门,是工程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履行所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组织实施煤炭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关于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决定,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工程承包合同及其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5.制订签订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会同煤炭部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共同审核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价款;

7.调解合同纠纷,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第八条 甲方应加强工程承包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督促乙方履行合同,并承担甲、乙双方联络及工程签证工作。

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价格、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计价管理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二)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六)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并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作为建设工程投标价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超出设计概算,招标人应报原设计概算审批部门批准后再行招标。

一个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故意压低或者抬高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公布前应当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

(三)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

(四)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编制与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估算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并考虑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二)设计概算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并考虑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需要进行技术设计(扩大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编制修正概算;

(三)施工图预算根据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等,在设计概算的范围内进行编制;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工程施工条件、清单计价规则及其规定的相关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

(五)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工程条件,并结合市场行情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省、市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自主编制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

(六)工程结算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建设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调整。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