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建筑工程招标文件应注意的要点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工程招标已经成为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对于工程招标文件,在各个专业领域(例如建筑、市政、水利)已各自形成了比较固定的范本,极大地方便了广大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员的工作。
但是从市场主体的角度分析,工程招标是工程各方从要约邀请到要约承诺的一个有机过程。我们起草招标文件往往单纯地从招标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对招标主体的另一方――投标人考虑不足。 事实上, 经过多年来的实践锻炼,广大的施工单位――投标人已经积累了甚至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更丰富的投标经验。所以如果教条地照搬照用招标文件范本,在一些时候就会落入投标人的陷阱,造成发包人的被动局面。作为一个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一些要点了熟于胸,才能成功完成招标工作。
任何一本招标文件,从内容上都可以大致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招标程序的阐述,一部分是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从使用范围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用内容,一类是专用内容。通用内容是指对其他工程的招标文件也适用的内容;专用内容是指专门适用于本工程的一些内容。但是变化是永远存在的,即使是一些通用的内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变成专用内容。
在招标文件的内容中,招标人最关心的几个问题是:投标人资格,评标办法,合同经济条款。实际上这三点是整个招标文件的灵魂,下面对这三点内容作一些探讨。
1投标人资格的设立
在工程招标中,投标人资格是和工程规模紧密联系的。很多对工程不很熟悉的人有个误区,认为投标人资格是和工程类别对应的。事实上根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投标人资格是直接根据工程规模(如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单体建筑面积、高度、跨度等) 确定的。
目前建筑市场良莠不齐,个别施工单位仍然存在挂靠现象,个别施工单位实力弱,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完成工程。为此需要对施工企业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在河北省相关文件上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描述,可操作性也很强。我们的经验是,如果进行资格预审,就必须认真严格执行。
2评标办法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评标办法基本是固定的。但是招标代理机构仍应该对各种评标办法都能熟练应用,因为其他工程和国有小额投资工程的评标办法不是固定的。
目前比较成熟、应用广泛的评标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设技术分和商务分
这种评标办法适用于施工条件比较复杂,有一定技术要求的工程。一般技术分设为30分, 商务分为70分。其中技术分通常根据投标人企业状况、投标人人员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等几个方面来衡量。
商务分的评分方法还有几种方案,本文将在稍后阐述。最后的得分是技术分和商务分之和,一般情况下以高分中标。
(2)技术标为符合性评审,商务标评分
技术标一般不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因此适用于比较简单的工程。技术标只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拟配置的人员、机械作出表述,评委对技术标做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结论。对技术标符合的投标人继续进行商务评分,商务分得分即为最后得分。
(3)直接进行商务标评分
这种评标办法一般只用于小额投资工程。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项目经理)已在报名时审查完毕,标书中不再作任何陈述,直接对工程报价。鉴于工程投资小,往往采取最低价中标法。
虽然有相关文件要求提倡“合理最低价”中标。但是目前这种方式尚未得到大范围推广,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限制了它的发展:
(1)个别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为中标,报价越低越好,但在中标后,由于中标价已低于成本价,根本无法正常开展施工。
(2) “合理最低价”难以确认. “合理”是软性词语,缺少量化标准。对于评委来说在短短1~2个小时内确认一个造价几百万或几千万的工程报价是否合理是很困难的。可操作性比较强的方法是,对各投标人报价进行平均,低于平均报价某个百分值即认定为低于成本价。平均时可以按所有报价平均,也可以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平均。
前面两种评标办法对商务标的评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参考报价事先透明
暗标底的设置需要大量的保密工作,从而成本很高,风险很大,对一些招标人的负担很大,所以以明标底设置为宜。
(2)设置报价上下限
设置报价上限是为了防止串标行为造成招标人的重大损失;设置报价下限是为了防止个别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3)综合投标人报价
在理想状态下,各个投标人的报价水平可以反映出工程的市场价格。比较起单独参考招标人标底而言,在评标中充分综合投标人报价(平均价),可以使中标价更能符合市场行情。
(4)引入随机因素
一般通过抽签决定修正系数或下浮率的办法,来确保投标人无法进行有效的串标行为。总之评标办法的选择,一是要符合工程特点;二是要合理公正,鼓励低价;三是要防范串标。
3合同经济条款
作为招标人往往在一开始对合同付款方式比较关注,付款的基本原则是能保证中标人(承包方)的正常资金需求,同时又能保证招标人(发包方)的付款风险最小。在合同经济条款上,随着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推广,有两个新问题出现,值得广大招标人关注。
(1)工程量清单报价法中”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处理
对于采用了单价合同的工程,工程量是按实结算的。如果不做特殊的限制,不良的承包商就会在施工中刻意夸大施工技术难度,从而寻求增加技术措施费的途径。而由于现在的安全意识比较强,一旦承包商从安全的角度提出增加施工费用的要求往往得逞。所以即使对单价合同,招标人也应该对技术措施费的结算作出限制,最好是一次性包干。
(2)可调价格合同的调整方法
对于一些工期比较长的工程项目,设定一些价格调整因素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做法。特别是近几年一些材料价格浮动较大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价格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是双赢的行为。发包人如果执意让承包人承担价格风险,如果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超出了其承受能力,会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但是在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方式下,以前常用的利用信息价调价的方法完全不适用。因此在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调值公式的办法。合同中必须约定调值公式的各参与材料和权重,以投标时各材料的信息价为基数,调值期各材料信息价与基数的比值加权平均后得到调值系数,再对约定的材料价格进行调值。
以上仅仅是对常见的招标文件中几个要点的讨论,实际运用中,由于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的广泛应用,还有许多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需要招标文件的起草人员仔细推敲。招标文件应该是随着不同工程的变化而变化的,但又必须牢牢抓住维护业主利益、公平合理的原则,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招标文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编制招标文件是一项专业性很强又琐碎的工作,它要涉及到工程的各个方面比如工程概况、投标资质审定、分包、合同条款、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因此编制招标文件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显得特别重要。
二.投标资质审定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资质等级的要求应根据行业、工程类别、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复杂难易程度、工期、工程质量的要求审定。对于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应分清是施工总承包资质,还是专业承包资质,看其覆盖穿插情况。资质级别等级不能设定太高。
三.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通常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前会”和“踏勘现场”的时间、集合地点和是否由投标人自带车辆等内容。
其他还有载明程序和时间以及注意事项等。
四.分包从资格预审到招标投标都应提前将分包的内容明确,将范围划分好,并将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提前在资审时审查清楚。如资审时没有确定是否分包而工程施工确需分包时,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就应写清楚。
五.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
1.采用预支工程预付款的方式。要明确预支金额,按比例逐次扣回的办法,按月进度形象计量支付。
2.不采用预付工程备料款的方式(不提倡),可按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支付,累进价款支付的结算。
3.即预支工程预付款,也按形象工程支付进度款。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应保留一定工程款比例作为保修金(土建、安装3-5%;设备5-10%),并按国家规定保修年限扣回和支付,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标明,额度不能过大。
六.工期施工工期的确定,应依据工期定额和竣工需要,来规定合理工期。从确定工期要与招标人协商,招标代理机构应把关。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是招标投标的重要内容。施工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合同主要条件是双方签合同的依据,一般不允许更改。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是招标人单方面订立的,强迫投标人同意了,才能参加投标,即由要约人(投标人或合同中的承包人)向受要约人(招标人或合同中的发包人)发出要约,而一旦选定中标人,招标文件里的合同条件就成为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八.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应写详细,并表述完整、清楚,如暂估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等,还应考虑规范中不含的特殊项目、招标人的特殊要求以及计价方法等。
九.报价提供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中说明计算规则、采用计量单位、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子目和数量。
十.评标办法《标准文件》中规定了两种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有这两个方法已经足够,其他方法也只是这两个方法在程序上的演变。十
一.参考资料在我们编制招标文件时,还应编制一套详细的参考资料与招标文件和图纸同时发售,对其所施工工程的项目状况和现场条件做出详细说明。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这十一个要点都要注意仔细,很多时候因为编制时候的疏忽往往会造成无法想象的后果。
工程类招标文件技术标在编制时需注意的重点有哪些?
1.仔细反复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招标人有关的招标答疑内容。
2.对招标条件中界定的有可能成为废标、无效标、无效报价等条款,可能被拒绝的重大问题扣分条件应绝对认真清理。
4.报价中分项单价应严格把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涨幅中。5.施工组织方案应与项目施工方案一致。
6.所有承诺和招标文件一致。
7.质量、安全、金额等保障体系应严谨。
8.仔细检查招标一览表.特别是金额部分。
9.证件要和人员相符。
10.签字部分仔细检查、看盖章是否要每页都盖。
编写工程招标文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施工招标文件作为招投标活动乃至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既是各施工承包合同管理的依据又是规范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的行动指南。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不仅应该全面地反映投资项目业主的意愿、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便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工程造价的监控;而且应该准确地体现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及时办理招标方案核准和施工招标文件备案依据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招标方案(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和施工招标备案是开展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完成的两项最基本的工作。国家设置招标方案核准的目的是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备案的目的是便于开展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发改委负责全国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与招标范围;各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各类房屋建筑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为了向项目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以及规范、有效地开展施工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企业应主动协助招标人确定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设计招标方案、编制招标计划、制定承包合同管理模式(工程建设方式),划分合同包或标段,拟订各合同包招标方式,安排招标顺序。催促招标人及时办理招标核准或招标内容变更核准手续。在设计招标方案、制定承包合同管理模式时,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关键部位的特殊专业工程施工或特殊装备及设备安装外,一般不能将分部工程设置为一个合同包或标段;一个最小合同包或标段既是一项单位工程;对于以工艺为主导的产业投资建设项目,为了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时间、扩大投资效益的目的,推荐使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一个建设项目只设一个设计—建造总承包合同包)。
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在根据招标核准编制的招标文件发售前(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产业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代理企业应协助招标人持招标方案核准手续和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以及编制的施工招标文件初稿等材料向工程所在地产业政府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获取招标备案登记号。招标代理人员应将招标方案核准文件名称和施工招标文件备案登记号醒目地写入施工招标文件最终稿。
二.法定时限和关键工作时间应醒目地写入施工招标文件中遵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施工招标的法定时限有下列几种:⑴、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⑵、最短投标截止时间或者最短开标时间不少于二十日;⑶、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⑷、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日;⑸、招标人最迟确定中标人(定标)时间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三十个工作日;⑹、最迟向项目所属产业的招投标活动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施工招标情况的备案)不大于自确定中标人(定标)起以后十五日;⑺、最迟订立施工合同时间不大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以后三十日;⑻、最迟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间不大于自订立施工合同之日起以后五个工作日。由上述法定时限和各产业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可以推定下列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关键工作时间:①施工招标文件最终稿编写日期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二十日以前;
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时间不小于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十六个日历天以前);
③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小于投标预备会(如有)的召开时间或者不小于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十六个日历天前);
④投标预备会的召开时间不小于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十六个日历天前);
⑤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应为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当天;
⑥投标有效期最短不少于六十个日历天;⑦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如果招标人设定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拦标价),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三个日历天前公布此拦标价;⑧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网站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公开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最短不少于两个工作日;⑨经项目所属产业的招投标活动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施工招标情况的备案报告)审理确认本项目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行为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⑩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
三.全方位地设计施工投标人资格条件为了及时建立投资建设项目的使用价值,保障投资建设项目获得最大投资效益;投资建设项目业主通过施工招标这一有序竞争采购方式不仅是选择一个与项目工程规模、施工技术相匹配的承包商,而且更重要的是寻求一个分担施工责任与风险、分享投资建设项目成果的最佳合作伙伴。
因此设计施工投标人资格条件就成为实现施工招标效果、保证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如果设计的施工投标人资格条件太高,能满足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就少,致使竞争不够激烈而且还容易造成围标、串通投标。如果设计的施工投标人资格条件太低,则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就多,不仅增加招标人的评标等工作量、浪费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精力等社会资源(劳民伤财),而且容易发生“恶意投诉”, 导致招标人信用声誉下降、参加下次投标的施工企业就会减少,并且更加严重的是众多良莠不齐投标人因其自身企业成本不同,造成投标报价相差悬殊,致使招标人不能实现通过招标选择一个与项目工程规模、先进技术相匹配、与招标人共担施工风险的最佳承包商。笔者认为潜在投标人数量主要取决于招标人的信用声誉、建筑产业的集中度、承包合同管理模式和设计的施工投标人资格条件;施工投标人资格条件适宜的设计应保证有5~7个(最多9个)投标人参与投标;施工投标人资格条件可以由法定基本条件、法定限制条件、法定施工资质、项目履约能力和信用声誉等五项资格条件组成。
1.施工投标人资格法定基本条件施工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为准)。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的每一个成员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施工投标人资格法定限制条件涉嫌违反公平和公正招标原则的招标人附属机构,与招标人存在利益关系(相互参股关系等)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为招标项目提供工程咨询或设计或监理或招标代理或项目代建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招标项目的咨询人、设计人、监理人、项目代建人和招标代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参股或者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相互任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相互参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涉嫌围标、串通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有下列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得参加投标:①拟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
②以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
③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中标;
④以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
⑤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质证书;
⑥拟担任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专职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职工。
3.施工投标人法定施工资质资格国家对建筑市场主体之一建筑业企业施行资质资格准入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凡从事土木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承揽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和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依据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所确定的招标项目施工内容、范围和规模,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制定的各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施工许可范围可以设计确定施工投标人法定施工资质资格。
对于施工总承包工程,除了要求总承包投标人同时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明确要求拟定承担非主体结构和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人也同时具备与拟承担工程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另外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对于特种设备和压力管道元件安装工程,除要求施工投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机电设备、电梯、起重设备、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明确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者提出高于法定施工资质等级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而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对于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每一个成员均应具备所承担施工内容的相应法定施工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同一专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对于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分包人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分包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并且也不能出现含有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项目所属地区、所属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词句。
4.施工投标人项目履约能力资格施工投标人项目履约能力(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格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其中人力履约资格主要包含对投标人拟派往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关键施工岗位技术工人的职业素质要求,物力履约资格是指对投标人拟投入现场施工装备和质量检测设备的要求,财力履约资格是指对投标人拟提供施工现场流动资金的要求。实践表明承包商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保证管理体系(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管理团队)的运转效率决定招标项目建设的成败。项目经理及其管理团队每个成员的本人学识素质(认知能力)、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决策、组织、指挥和应变能力)和工作经验决定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效率高低;关键施工岗位技术工人的职业素质(文化水平、岗位经验等)直接影响承包工程的质量。
因此对投标人拟派往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关键施工岗位技术工人的职业素质应设定限制条件。项目经理职业素质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有与招标项目施工内容和规模相符合专业与级别的注册建造师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并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与投标人有合法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以劳动合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为准);类似工程业绩(以承包合同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为准);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专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的基本条件是:与招标项目施工内容和规模相符合专业与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与投标人有合法的劳动关系证明;类似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以承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审表为准);专职安全管理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关键施工岗位技术工人(包括电工、架子工等)必须与投标人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
根据招标项目的施工技术和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效益等目标实现以及满足安全、环保、节能、效率等功能需要,对主要或专用施工装备和质量检测设备可以设定具体的要求。例如施工投标人拟投入施工现场的自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施工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安全技术档案。具有符合开展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现场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和设备;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具备专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限内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
为了确保按期、足额发放派往施工现场人员工资和采购建筑材料与构件等事项,可以要求施工投标人用于施工现场流动资金不低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或者拦标价一定比例的银行授信额度(以投标人出具银行的资信证明为准)。
招标文件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招标文件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其实比较多,剑鱼标讯提供七个比较重要的注意事项进行分享,请看下文:
一.体现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招标文件涉及专业内容比较广泛,各招标项目均有各自特点。编制人员需要详细了解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包括:项目概况、投资性质、审批或核准情况、项目总体实施计划等),并在招标方案基础上细化形成招标文件。
三.依法设定投标资格条件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质、业绩、信誉、职业人员等资格条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
四.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相关标准招标文件,以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相应的标准招标文件。
五.明确实质性要求和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投标人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和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否决投标的相关内容应当具体、清晰、无争议,宜以醒目方式提示,避免使用原则性、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六.不得出现违法、歧视性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违法限制、排斥或保护潜在投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转嫁给投标人。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专利、商标、名称等内容。
七.语言要规范、简练,保持一致招标文件语言文字要规范、严谨、准确、精炼,避免出现歧义。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应协调一致,避免重复和矛盾。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点有哪些
招标文件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编制招标文件时,不仅要抓住重点,根据不同需求,合理确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标段(或标包)、工期(或交货期)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内容,而且应当格式符合法规要求、内容完整无遗漏,文字严密、表达准确、逻辑性强。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2) 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和确定工期(或交货期)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因此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确定工期(或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3) 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项目每个标段或标包的各项使用要求、技术标准、技术参数等各项要求。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一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4) 用醒目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5) 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以及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仅要作为实质性条款列入招标文件,而且还要强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
(6) 规定提交备选方案和对备选方案的处理办法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7) 规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并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按《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8) 规定需要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1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9) 明确投标有效期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起算。 (10) 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有效期以及提交与退还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有效期以及提交方式。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采用两阶段招标方法的,招标人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因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1)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有下列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事项:
1、)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6、)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2) 明确招标文件的售价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收取招标文件成本费。如果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
(13) 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作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提高招标文件质量,国务院有关部委组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编制了一系列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因此应当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积极作用,按规定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以保证和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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