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动态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简而言之就是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整个施工阶段所需要用的资金进行预算和管理。房屋建筑在施工时必须保证其使用质量和安全,所以它的整个施工周期是较长的,其所需要的资金和资源消耗也是非常大的。目前房屋建筑工程的总体建造阶段有施工设计、施工决策、招投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和竣工这几个方面。工程造价的费用流出在设备使用、建筑安装以及其他的材料消耗费用上。工程造价在动态管理的过程中,主要会涉及到三个方面,第一是资金管理,动态管理首先要讲究对资金的动态管理,保证施工前的预算和实际的施工成本相互匹配。第二就是人员的管理,动态管理需要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因为人员的问题而导致造价管理失去控制。第三就是施工的实际管理,施工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施工的具体工序步骤和工艺标准是否存在漏洞,从而导致不必要的建造成本支出。
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现存的一些问题
造价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低,管理方法和观念陈旧
房屋建筑工程的造价控制,需要相关的控制管理人员拥有非常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有着丰富的经验,能够迅速找出工程中影响房屋建造成本增加的因素。但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造价管理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现存的相关控制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专业性的知识技能都缺乏,无法保证造价动态控制的管理要求。与此同时很多控制管理人员都是工商管理、会计、金融等方面的人员,他们普遍都缺少对建筑专业知识的了解,并不能够进行有效的造价控制管理工作。对于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控制而言,它的管理工作和方法需要的是灵活多变,能够随时解决工程中的各种突发情况。但是实际存在的问题是多数房屋建筑工程的造价动态管理方法较为死板,无法有效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处理,且管理的效率和成果都是较差的。
各个工程环节存在漏洞,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
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从一开始的施工方案的设计阶段就要进行监督管理,一直到后期的竣工阶段都需要认真做好相应的成本费用和预算资金的核对工作。房屋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中,必须确保每一笔资金合理运用,施工的各项资源都能被有效利用。但在实际的各个工程环节中,动态管理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前期的准备工作非常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的行为,在施工中也非常容易出现偷工减料的问题,在竣工验收时常常敷衍了事,根本无法保证房屋的质量安全。这都说明了在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中,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
施工器械和资源管理不善,造成额外的成本支出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来说它需要用到很多的施工器械和材料资源,比如搅拌机、起重机、水泥、黄沙等。目前很多施工单位对这些施工器械和资源的管理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材料领用时,并没有实行严格的定额领料制度,器械使用过后也没有及时的进行保养和维修工作。这些小地方的疏忽,常常会造成施工单位的额外成本的增加。虽然这些成本费用较少,但当工期结束后,所有的额外费用加起来还是会对工程的资金使用控制造成影响。
提升房屋建筑工程动态管理的若干措施
提升管理人员综合素养,引用科学的管理方法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动态管理工作而言,首先它需要进一步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并积极引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房屋建筑的管理工作不仅需要管理人员掌握房屋建筑的专业知识,还要其拥有较强的经济财务能力和问题处理能力,对于具体的建筑方面的法律规定也要了如指掌。作为建筑公司,应该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全方面的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只有通过了考核,才能胜任相应的管理工作。在动态管理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先改掉自身陈旧的管理观念,以人为本,做好建筑管理工作的每一步。工作的任务安排应该更加人性化和灵活化,管理组织结构可以更加扁平化,从而保证管理的效率得到提升。
做好各施工环节的管理工作,完善施工管理监督机制
施工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从设计阶段开始,建筑单位就要实行限额设计,即以相应的设计任务书为主要的预算基础,规范设计方案,使其更加合理。如果设计发生了变更,建筑单位必须与投资方进行协商,共同作出工程变更的合理计划。在施工建设阶段中,除了材料和设备的相关管理工作外,建筑单位更应该做好人工的成本控制工作,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目标的责任成本分析,通过工程单价承包的方法进一步分散工程的施工量。在竣工阶段施工单位应该将所有与建筑项目有关的资金单据进行结算,保证预算与实际的资金消耗相符合,以此确保工程分包时的经济效益。但在施工的不同阶段中,还应该完善相应的施工管理监督机制,毕竟并不是所有的造价经济活动都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通过监督管理机制,能够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的有效性,提升工程的建造效率,从最大程度上也能缩短建筑工期,保证施工质量。
管理好施工器械和资源,减少额外的成本支出
施工器械和资源的管理,首先应该控制两者的购买价格。施工器械的选择应该结合工程的实际需求进行购买,选择正规的设备生产厂家,并进行价格上的争取。设备购买后要充分发挥设备的功能,减少设备的闲置时间,合理组织施工的工序衔接。当施工器械使用完毕后,作为施工单位应该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定期做好保养工作,减少因施工器械的原因而造成的停工损失。如果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量较小,施工单位就可以选择外租设备,减少资本的浪费,但在选择时必须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减少其租赁费用。在资源材料的价格方面,建筑单位应该货比三家,选择价格最为公道的正规材料厂家。材料购买完毕后,建筑单位可以专门成立一个材料管理岗位,派遣专人做好材料的验收登记工作,并让其对材料的具体价格和信息进行整合,以现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统对材料进行动态的管理工作。当下一次进行材料采购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就能迅速做出决策,制定相应的进购计划。在材料领用时,对其进行定额限制,这样也能有效避免材料使用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施工器械和材料在具体使用时,通过相应的管理措施,减少额外的成本支出。
结束语
总而言之要想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工作,作为施工单位必须明白造价管理与控制,能够减少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成本,提升整体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加强房屋建筑造动态管理时,施工单位首先要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引用科学的管理办法对工程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其次在各个施工阶段,增强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并完善相应的管理监督体制。最后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不必要的消耗,特别是施工器械和资源的使用。
如何加强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
完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体制机构 要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必须要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我国现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仍然不是十分健全,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部门,工程造价的管理还是依附于其它部门,这就造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某些漏洞和缺陷。
同时还要继续推进计价依据的改革,继续加强管理中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对造价管理工程中的动态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整个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控 不但要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体制进行全面的完善,而且要对建筑工程的各个阶段实施全方位的监控增强过程造价管理的透明度,对项目决策阶段的投资预算工作给予高度的关注,提高项目研究报告的精确度,对工程造价的设计要严密监控,这样不但可以对工程造价的设计进行一定的优化,还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科学有效的监控,从而达到促进建设资金的合理运作的目的。 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 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离不开技术人员的支持,要想做好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必须从人才的培养上着手,由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技术性以及实践性,所以必须精心培养一批高技术、高质量、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设一支高素质、高质量的工程造价管理团队,从而推动建筑市场进一步的发展。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行业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建筑行业是一个发展迅速,不断变化的领域,只有不断地与外界交流与沟通,了解当前工程造价领域的基本情况,才能更好地发现自身的缺点与不足,学习别人的优点与长处,在自我批判中得以提升。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市计划委员会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其业务受市造价处的指导。城建(计划)、财政、物价、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造价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编制和修改地方性补充定额,审批一次性补充定额,负责本市各类定额的解释。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管理,发布本市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工程价格指数和经济技术指标。
(四)商市城建部门审定工程类别及取费费率。
对政府参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核、培训、发验证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鉴定、推广等工作。
(七)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
(八)受市计划委员会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价值规律,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
(二)工程建设概算定额(概算指标);
(三)工程建设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四)工程建设费用定额;
(五)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六)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预算价格;
(七)工期定额;
(八)其他有关工程造价文件规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造价构成和各类计价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本市各类建设工程计划依据均由市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调整。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九条 建设工程补充定额,由市造价处组织制定,统一发布和管理。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测算编制,并附计算书和施工方法说明书,报市造价处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的不得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第十条 本市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由市造价处定期发布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和工程价格指数。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的取费项目及标准的变动,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变动的规定抄送给市造价处。
市造价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将变动的取费项目及标准纳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内。未纳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的取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编制工程概算和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含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园林、修缮、人防等工程定额以及相配套的各种费用定额、材料价格和有关规定。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计价依据。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包括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等。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分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决)算。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第十五条 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第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创建优质工程的,实行优质优价政策。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业务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二章 计价依据的制定与管理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与概算指标;
(二)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及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
(三)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统一计价依据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组织编制并发布实行。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编制并组织实施。行业计价依据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使用自治区统一计价依据或者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单位对自治区统一计价依据或者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单价、工程材料、成品及半成品、设备等价格信息。设区的市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查测算本地区建设工程材料的现行价格,提供各类材料价格信息,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第三章 造价的编制与控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等编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化等因素编制;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因素及有关规定编制;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市场价格信息、核定的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等编制;
(四)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市场价格信息、核定的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等编制;
(五)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等,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编制;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编制工程造价的,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七)建设工程结算,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前款规定的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具体核定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以及建设工程结算,由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或者建筑业企业有编制能力的,也可以编制。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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