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造价控制及其特性
公路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几年来,我国公路建设,特别是高等级公路和桥梁建设获得长足发展,取得很大成就。公路建设的迅速发展不仅改善了我国公路交通运输状况,而且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带来了人们观念上的巨大变革。但是公路基本建设由于耗资巨大,其管理方式就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对公路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与控制。
1 公路工程造价的目的及特性
1.1 对公路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与控制的必要性
一个建设项目从申请立项到竣工验收,在经过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报价、施工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投资测算体系的测算后,才能最终完成建设项目的投资活动全过程。由此可见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是一项非常复杂、非常严肃、而又需要非常严谨的工作。同时工程投资额的测算与控制一直贯穿于公路基本建设程序的始终,因此公路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概括地讲公路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与控制可以分三个层面进行管理与控制,即:国家通过制定基本建设计划和有关政策、法律从宏观上对基本建设投资进行管理和控制;建设单位对项目的造价进行具体的控制和管理;施工单位的实施性管理等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对应了建设项目管理的的三个阶段,而具体到每个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实施到交付使用,还要对各阶段进行全过程管理与控制。
1.2 进行全过程管理,力求合理确定与控制公路工程造价
公路工程是成线形分布的一种人工构造物,是通过设计和施工,消耗大量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而完成的建筑产品。这种产品由于体形庞大、结构复杂多样且整体性强,具有施工流动性大、施工管理工作量大、施工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大等特点。交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就是在保证工程质量、投入最少资金的前提下,不断改善交通状况,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但是合理的资金投入、切实可行的造价监督控制,可以保证建设效益充分发挥、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2 我国公路工程造价控制机制
2.1 造价重要的控制性指标
交通部于2007年颁布了《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该办法规定:项目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的幅度范围内(不超过士10%),否则要重新向审批单位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经批准后就成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以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标底应在批准的总概算范围内;以施工图设计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图预算经审定后是编制工程标底的依据。施工图设计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范围内。因此估算、概算、预算、决算这四算之间有如下关系:第一,预可估算×110%>工可估算>预可估算×90%;第二,工可估算×110%>初步设计概算>工可估算×90%;第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第四,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决算。因此初步设计概算实际就成为公路造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控制性指标,而初步设计概算由于受到预、工可估算的制约,则预、工可估算的准确程度就成为影响公路造价控制依据的重要因素。
2.2 变更审批机制分类及内容
设计变更审批机制当前公路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种形式,具体的划分标准参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勘查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在审查论证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需要详细说明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种类、变更的内容和主要理由等。然后再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来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查设计工作。设计变更的勘查设计一般由原勘查设计单位承担,并由其负责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交通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并报部备案。如果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需要征得原估算批复部门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同意。《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指出“由于公路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现实中对勘查设计单位责任落实力度往往不强,缺少对其的管理办法。
3 保障控制模式实施的对策
新计价体系是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起来的一种造价控制和管
理方式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建设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新计价体系的实施应用尚未成熟,要建立起良好的配套环境,才能更好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和体制的创新,保障新计价体系的实施。公路工程可行研究阶段,由于控制方案的因素较多,一般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施设计阶段都有可能存在方案变动(甚至是重大方案)的情况,如此将会造成估算的不准确性,在实际工作中,若干项目的工可审批工作经常要等到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后进行,因此本人认为将工可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是否可以进行相关调整,审批工作一次进行,以期望工程、造价及审批等各方面工作的准确性。首先要建立保障制度,健全与新计价体系相配套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目前阶段我国已经有工程竣工进行决算方面的要求,但更多是为了应付审计的需要,没有真正从工程建设全过程角度进行系统分析。如何从真正意义上解决,本人认为应引入第三方进行工程的决算工作,好比单位的会计与出纳要分开,只有这样才能把决算工作落到实处。第二是管理完善,新计价体系核心是为了配合工程价格的管理制度改革,在新计价体系推广后,工程造价管理门需要更新观念和造价管理模式,以保障新计价体系实施的质量。第三是技术推广,加强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实现市场价格信息共享。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实现价格信息的共享。另外由于工程定额与工程量清单的对应关系比较繁杂,并且需要根据实际工程动态改变,有必要开发工程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软件,减少重要劳动,使研究成果为更多的工程共享。
4 结束语
建设项目是一个过程,建设项目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也是一个过程,是一个项目造价决策和实施的过程,在建设项目管理与实施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对于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加强全过程造价合理确定与控制的意识,适应现代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的技术人员,笔者深切感受到,只有在建设项目计划、实施的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能做到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控制,才能使可能的投资损失防患于未然,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实现建设项目投资的良性循环,从而使建设项目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如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1.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于施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
2.主动控制,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将系统论和控制论研究成果用于项目管理后,将“控制”立足于事先主动地采取决策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少以至避免目标值与实际值的偏离,这是主动的、积极的控制方法,因此被称为主动控制。我们的工程造价控制,要能动地影响投资决策,影响设计、发包和施工,主动地控制工程造价。
3.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
要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应从组织、技术、经济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从组织上采取的措施,包括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造价控制者及其任务,明确管理职能分工;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包括重视设计多方案选择,严格审查监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深入技术领域研究节约投资的可能;从经济上采取措施,包括动态地比较造价的计划值和实际值,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采取对节约投资的有力奖励措施等。背景: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的造价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
按照所涉专业不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市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铁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城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按工程建设的阶段不同,工程建设咨询又可分为前期决策阶段咨询、实施阶段咨询、结算审核阶段咨询、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和仲裁咨询等。
工程造价的特点有哪些
一.关于工程造价的特点做出如下阐述:
1.大额性要发挥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用,其工程造价都非常昂贵,动辄数百万、数千万,特大的工程项目造价可达百亿人民币。
2.个别性、差异性任何一项工程都有特定的用途、功能和规模。
产品的差异性决定了工程造价的个别性差异。同时每期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也不相同,使这一特点得到了强化。3.动态性任何一项工程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间,在建设期内,往往由于不可控制因素的原因,造成许多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如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价格、工资标准以及取费费率的调整,贷款利率、汇率的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变动。
所以工程造价在整个建设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直至竣工决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的实际造价。
4.层次性工程造价的层次性取决于工程的层次性。一个建设项目往往包含多项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工程效益的单项工程。
一个单项工程又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与此相适应工程造价有三个层次,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如果专业分工更细,分部分项工程也可以作为承发包的对象,如大型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等。
这样工程造价的层次因增加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而成为五个层次。即使从工程造价的计算程序和工程管理角度来分析,工程造价的层次也是非常明确的。
5.兼容性首先表现在本身具有的两种含义,其次表现在工程造价构成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工程造价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外。
征用土地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规划设计费用、与一定时期政府政策(产业和税收政策)相关的费用占有相当的份额。盈利的构成较为复杂,资金成本较大。
二.按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工程造价具有不同的形式:
1.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是指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机构根据现有的资料,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未来发生的全部费用进行预测和估算。
2.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设计图纸及说明、概预算定额、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编制确定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生产或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经济文件。
3.修正概算:在技术设计阶段,随着对建设规模、结构性质、设备类型等方面进行修改、变动,初步设计概算也作相应调整,即为修正概算。
4.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开工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文件计算确定建设费用的经济文件。
5.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己完工程价款的清算文件。
6.竣工决算: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文件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建设项目经济效果的全面反映,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据。
三.工程造价中所需的知识技能:
1.掌握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技能;
2.具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能够编制有关工程定额;
4.具有编制建设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物资供应计划的能力;
5.熟悉有关产业的经济政策和法规;
6.具有建设工程成本核算、分析和管理的能力。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造价依据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第七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九条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第三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条 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四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工程造价控制的原理是什么?
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计价的三要素:量、价、费。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工程造价的主要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具使用)、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及税金等等。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以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种新的计价模式,已经在招投标和工程发承包活动中被广泛采用。受此计价模式改革影响的范围较广,有投资者、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等,其中受影响最大、最直接的应当是投标人,也就是投标中标后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应用《计价规范》的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大至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投标之前的计价报价阶段、中标之后至签订施工合同阶段和签订施工合同之后至竣工结算阶段。投标之前的计价报价,是应用《计价规范》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施工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的,按照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等依据计价报价的模式。
因为此时面对的是与招标文件一同收到的,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在这份清单中,招标人已经按《计价规范》规定的方法和表格,表达出了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和施工措施项目的名称,施工企业只需进行相应的计价报价工作。《计价规范》第4.0.8条规定:“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据此,施工企业可以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采用根据本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的,供本企业使用的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自主计价报价。这种新的计价模式与传统的计价模式相比有了根本的区别,新的计价模式给予了施工企业发挥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舞台,同时也使其承担着一定的竞争风险。因此施工单位在投标之前必须对以下问题引起足够重视:
一.清单有漏项的可能施工企业报价之前,要以设计图纸和《计价规范》为依据,认真核对所有清单项目,看其是否全面反映了拟建工程的全部内容。
尽管清单漏项属于招标人责任,以便共同研究补充的办法。否则投标报价因清单项目不完整而失真,导致工程结算纠纷或经济损失。
二.清单项目的特征会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只列主体项目,围绕该主体项目施工的附属项目内容,主要*项目特征的描述,随主体项目名称一并反映出来,构成组合并计算综合单价的依据。施工企业据此来确定完成该主体项目所需要的具体的“工程内容”并计价报价。
如:市政管网工程管道铺设中的钢管铺设,清单只列主体项目“钢管铺设”,而围绕其主体项目的其他附属工程:垫层、基础、防腐、保温、试验等工程内容,均通过主体项目特征来表达。但限于设计深度和清单编制者对《计价规范》的认识和理解,项目特征描述常会出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如果报价之前发现此类问题,也应及时与招标人澄清。否则发承包双方会因部分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是否已经(或应该)包含在主体项目的报价之中存在异议,而发生不必要的结算纠纷。
三.“综合单价”的确定必须考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计价规范》第4.0.3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同时在第2.0.3条还规定:“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通常,施工企业投标计价时见到的工程量清单,主要是表示主体项目工程数量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表示各项措施项目名称的“措施项目清单”。对此施工企业不便直接计价报价。
计价时必须将每个清单项目,根据其结构特征或施工工序进行分解,直到分解为若干项目具体的“工程内容”(相当于传统的预算定额计价时的分项工程或定额子目)才可以计价。因为根据制定定额的基本原理,不论是企业定额还是预算定额,都是以一个最简单的施工工序,和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来测算并确定其消耗量的。而清单表达出的却是由若干项“工程内容”综合而成的,某个主体项目的工程数量或措施项目的名称。
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确定“综合单价”的过程中,不但要研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而且还必须研究其“工程内容”和各自的消耗量。这个消耗量应当是企业定额规定的实际施工消耗量,应当包括施工、运输、安装等方面的所有损耗。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过程中,科学合理地确定“综合单价”是举足轻重的,它直接关系着投标报价的竞争结果和企业的经营利润。
如果报价偏高,则会因不能满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基本条件,而失去中标机会;如果报价偏低,即使中标也会减少经营利润,甚至还会因报价低于成本,导致因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而失去竞标机会。施工企业自接到中标通知书,至与招标人(发包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期间,为应用《计价规范》的第二阶段。《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招投标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村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单位在这个阶段,应对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最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也就是说《计价规范》不仅仅作用于投标报价阶段,而且应渗透于确定合同条款的过程之中。施工企业必须掌握利用合同条款的约束力,降低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潜在风险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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