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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最低价中标

发表时间:2024-07-23 02:04:37 来源:网友投稿

我国加入WTO后,建设市场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办法为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而在国内招标投标中,习惯将接近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称为合理低价,承包商(投标人)希望以合理低价报价,增大中标概率;业主(招标人)希望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选择一个最低投标价中标。

最低价中标法自2001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已经在各种各样的褒贬声中走过将近十个年头。有人戏言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几乎没有那一项制度像最低价中标一样,能在极其尖锐的矛盾争议中发展这么长的时间。那么这十年来,这个既被一些人称为“万恶之源”,又被另外一些人称为“国际惯例”的评标方法,在工程建筑市场上的运行结果又如何呢?本文将从最低价中标的定义、最低价中标实施情况、最低价中标存在的问题及最低价中标解决办法及发展趋势等几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最低价中标的定义

所谓最低价中标,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方法。当然在招投标过程中还应当做些相关工作,比如: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最低报价进行必要分析等等。只有在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存在报价严重漏项或错误且投标人表示不能承担,或其施工方案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时,才有可能把最低报价人否决;此时,再以同样的方法审查次低标这种方法的优点。非常明显谁的报价低谁就中标,投标人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综合体现在商务标报价上,有效地避免了人为因素避免了暗箱操作;事实上,这种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合理性的方法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早已普遍使用。我国加入WTO后,采用最低价中标是为了尽快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良策之一。

最低价中标实施情况

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是被普遍认为的实施最低价中标法的法律依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对“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是有明确前置条件的,一是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二是“经评审”之后的投标价格最低者;

三是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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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是不是报价最低的公司中标

不一定具体还要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中标类型。评标中标有两种方法:

1.最低价中标。

就是说价格最低可能中标,还一种情况就是价格最低但不合理,也不会中标。而且基本上最低的几个公司报价不会相差太多。拓展资料: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预算定额”在工程建设领域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评标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最低投标价法,一种是综合评分法。如果是最低价中标,那就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而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来说价格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即使不是最低价,供应商依然有可能中标。

综合评分法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招标是价低者中标吗?

法律分析:不一定,要看中标标准,有的是最低评分法,即价格最低中标;有的是综合评分法,价格最低也不一定中标。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综合评分法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建筑工程招标 最低价法与合理低价法的解释

最低价中标法,即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者中标的选择机制。其本质功能是解决工程预算失控,保证业主向承包商支付最低的价格而承包商向业主提供最为满意的工程。

其中,工程担保机制是最低价中标法保证措施中的必要元素,具体而言,即由投保担保和履约担保组成“最低价中标”的合理性基础。如美国联邦政府在直接将合同授予最低标的中标原则下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出具20%保额的投标担保、在中标后出具合同额100%的履约担保。与此对应招标人必须接受最低价的投标人,否则需做出完备解释:为何认为该投标人不可信,以及为何认为该定价是不合理定价等等。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能够在“最低价中标”中发挥哪些作用?又如何发挥更大作用呢?

1.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满足最低价中标法要求最低价中标,一要求投标价格最低,二要求完工建筑能够使业主满意。

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分别对应着这两项要求。投标担保即由担保人向业主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包括中标后进行合同签订、提交后续担保等义务。对于最低价中标法而言,投标担保之所以将中标人不签约纳入担保范围,便是为了补偿业主不能以最低价签订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相应的投标担保通常以中标价和最终订立合同的承包商的投标价间差价为赔付金额,或是采用以担保金额为赔付金额的罚没方式。履约担保即由担保人向业主保证工程项目承包商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对于最低价中标法而言,履约担保将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纳入担保范围,便是为了补偿业主不能获得满意的工程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2.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堵住最低价中标法漏洞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的执行,首先能够确保最低价中标法顺利实施,其次能够矫正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践问题,规范市场竞争。最低价中标法下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的问题颇为严重,而过低的报价为履约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埋下了伏笔:偷工减料、以此充好带来了“低价低质”问题,有限的预算、过大的资金缺口带来了不能按期完工的“胡子工程”和无法完工的“半拉子工程”。长期以往承包商之间的管理、成本、质量、信誉竞争则异化为编制预算能力的竞争、探听标底能力的竞争乃至垫资施工的竞争,这对于建筑市场竞争而言百害而无一利。

在最低价中标中,遏制违约的基本原则是落实违约责任、提高违约成本。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便能够确保“低价低质”、“胡子工程”责任回归己身:工程担保的追偿机制、反担保设置可以在补偿业主后向承包商索赔,实则将违约风险转回风险源。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应用能够改变承包商以不合理低价中标的结果:进则亏损,退则被罚——“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不合理低价也能够得到源头遏制。

3.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从低保额到高保额当然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在满足最低价中标法要求、堵住最低价中标法漏洞上的作用发挥,与保额呈现正相关关系:担保金额决定了担保责任的上限,也限制了担保功能的实现。

相较美国等高保额地区,我国的2%投标保函较难促使承包商更加慎重地对待投标行为,构建合理最低评价中标的保障,10%履约保函也仅仅能够发挥有限的违约规制作用。另外高保额投标担保所能起到的资格预审作用、高保额履约担保所能起到的业主保护作用,在低保额的情况下也将大打折扣。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已有意识地引导履约担保向高保额发展: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后,9月30日住建部也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另外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规定,为投标担保留下了提高保额的创新空间。

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出发,利用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建立起彼此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的权、责、利作用机制,是完善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也是必要的配套措施。综合来看最低价中标作用的发挥,以市场机制完善、风控措施到位、信用体系完备为前提。在推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同时建立健全约束保障机制,从法律、技术、道德层面对招投标进行全面约束,方能保证其顺利实施。

如何看待招投标中的“低价中标”

2013年福建省物价局、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以来,建设项目监理服务价格逐渐放开。从实行政府指导价到实行市场调节价,工程监理行业不断健全价格机制;而在监理收费拥抱市场的同时串通投标报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低价招标投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也悄然滋生。

1.白菜价!监理取费低至二三折从协会最新发布的《关于不参与“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附属配套工程一期(监理)”项目投标的倡议书》看,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1.137亿元,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为180天,而监理服务费仅有55万元,尚达不到《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标准的2.3折。这样低的价格实在难以保证监理服务质量:监理企业只能放低工作水平和服务标准,监理人员无法充分使用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手段,难以履行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的职责,监理工作不免沦为形式或摆设,甚至给未来工程质量监管埋下重大安全隐患。这样低的价格也会严重扰乱监理价格市场:当一家企业因降低投标价格而中标时,往往会有同类企业推出与之类似且程度更甚的应对策略,进而导致更大范围内的反复博弈,致使产品价格偏离正常轨道,扰乱监理市场的价格秩序,彼时价格机制将难以发挥活跃竞争、配置资源的市场调节作用。长此以往监理人员由于收入微薄,断档、流失严重;监理企业由于利润丧失殆尽,无法更新技术装备、引入高素质人才,更无法投入人力、物力来搞研发、促创新,发展后劲不足;监理市场由于价格机制失灵,也将使竞争机制失效。

2.工程监理何以频打“特价”牌?事实上自政府指导价取消后,大部分招标人出于成本考虑,日渐倾向于以低价中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也迎合招标人想法,制定出了监理服务费极低的招标文件。此次协会倡议在闽监理企业不参与投标,便是针对这些取费过低的招标文件。

而工程监理低价招投标现象的出现,除了建设单位及代理机构不执行监理取费标准、任意压低监理费用的因素外,也有行业自身原因存在。此前由于监理企业注册、经营门槛低而相对利润较丰厚等原因,监理企业规模一度飞速发展。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显示,如今绝大部分省份都有上百家甚至几百家监理企业。

面对政府投资项目减少、房地产下滑的“僧多粥少”市场,监理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不惜牺牲利润空间而无底线压价,最终导致低价抢标的恶性竞争现象出现。另外先低价中标拿下项目,后不按规定标准和合同要求配备监理人员、设备设施的不规范现象也屡屡发生。这则钻了主管部门在监理人员到位、监理工作履职等方面监督检查深度不足的空子,也进一步加剧了监理效果差、服务不到位的恶性循环。

3.低价招投标,该改改了此前经协会发声,三明市永安总医院建设项目工程的监理费由272万元上调至614.48万,但仍低于相关取费标准对应的980万元。舆论倒逼工程监理费上涨,也不是长远之计。首先主管部门应强化外部约束,维护监理企业的基本利润。如苏州市自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将监理合同基本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且监理收费不低于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行业市场信息价格。

其次行业协会应做好自律监管,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监理取费过低的工程项目,并提示监理企业从确保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所需人、财、物等资源投入出发,核算项目的实际工作成本,不响应低于成本的招标,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竞标。最重要的是监理企业应调整运作模式,主动扭转发展困境。一方面监理企业应通过强化内控管理、优化市场信誉、调整人才结构、扩大服务内容,克服当前经营挑战;另一方面,监理企业应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优化监理工作机制、培养综合工作实力,从而谋求更长远的发展。正如协会在倡议书中呼吁的那样,守住行业底线,坚持提供标准化、高质量的监理及相关服务,监理企业才能迎来长远发展。

另外监管部门还可引入第三方强化对工程监理的履约监管,如探索建立工程监理履约保证金和索赔制度、推广建设工程监理履约保证保险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人履行监理义务等。取消政府指导价,归根结底是为了释放监理市场活力,而不是降低监理取费底线。因此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应以“有形的手”辅助“无形的手”,打击“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低价竞争,维护监理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

住建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责,最低价中标方高保额担保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9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为,近年,我国不断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但建筑工程量大面广,各种质量问题依然时有发生。

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意见》提出四点强化各方责任的措施。包括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及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意见》同时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六方面举措完善管理体制,包括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等。

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行工程总承包,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

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

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原文如下:《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但建筑工程量大面广,各种质量问题依然时有发生。为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

二.强化各方责任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员工。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工程设计安全监管,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设计结构整体安全、消防安全。

招投标中“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是怎么回事

中政国誉小课堂:低价中标是怎么一回事?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合理低价中标法是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它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但是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施工过程中存在一些偷工减料行为;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恶性竞争,严重扰乱建设工程承包市场等。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没有人会做亏本的买卖,为了中标而实施无底线的低价手段,图了一时痛快,却给后期项目实施留下了无穷的隐患。

中标方因为给出的中标价格太低,无法盈利,必然会想方设法的控制成本,在原材料上做文章,这样工程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而投标方本意是为了节约成本,最后也往往成了“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结局。那么恶意低价会带来哪些隐患呢?

一.低价低质低价中标,其最大的隐患就是低价低质。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包商为了求生存、图发展,不得已压低中标价,甚至采取低于成本价的方式竞标以赢得工程项目。

超低报价对工程质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人工、材料都在涨,但报价却在降,说是‘合理’低价中标,事实上中标的基本都是‘不合理’的低价,那么低的价格,不偷工减料不可能,这样就造出了类似“豆腐渣”的低质工程。承包商既然超低价中标拿到了工程项目,又不愿甘心亏本,必然想尽办法降低成本,如不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改进措施外,对于技术水平不高、装备不良的承包商容易诱使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质量从而难以保证。

二.出现“烂尾”工程在合理低价中标法实施过程中,部分投标人以不正当的手段来应对“低价中标法”,他们的做法是,先拉开投标的档次,共同低价串通投标。在低价得标后,再以种种理由,依次放弃最低价中标、次低价中标,直至接近投标人自己所期望的中标价为止。有的建设单位明知市场上是高价,却还要以低价选材,最终合同难以真正全面履行,以致造成“烂尾工程”。

三.低标价高结算工程中标价仅是一个预期的建设产品价格的一部分,在大多项目上中标价不等于工程结算价。一些投标人抱着先中标拿到工程再说的心理,不计成本、恶性竞争,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想方设法利用合同中某些不明确的条款为其中标的工程项目额外谋取利益。就总价合同而言,总价合同大多是总价加变更合同,就是说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发生时,变化的项目一般是可调整的,即使是总价包干合同,也难免会发生工程索赔。目前国有或国有投资占主体的建设项目中,要求的是工程量清单招标下的单价合同,众多项目是按工程量可调考虑的,显然中标价并不等于工程结算价。

投标人在客观上有确定投标报价或对投标投价认识程度优先而产生错误的可能,在主观上有首先进行低价中标,然后再进行价款调整的心里。

四.建设低成本,维护高成本建设产品的使用期较长,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理论来看,建设的低成本不等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建设单位建设一个项目是期望其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虽然投资成本的降低,一般情况下有利投资效益的发挥,但是,建设项目一般都有一个很长的使用期,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理论来看,建设的低成本并不等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低价中标如无法控制各环节的工程质量,往往会增加运营成本,从而导致即使是建设成本是最低的,但运营或维护成本的增加会使在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内成本并非最低。

招标人所选择的低价中标也并不一定是最终的工程造价最低,或者说即使工程造价最低也并非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

五.恶意转包、拖欠分包工程款部分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对分包工程的约束缺项,低价取得工程后,恶意转包,不履行总包管理职能,恶意拖欠分包工程款,转嫁工程风险。

六.扰乱招投标市场超低报价扭曲了工程项目的市场价格,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并诱导同行恶性竞争,不利于投资活动的管理,—旦出现问题承包商就千方百计向外界推卸责任,导致纠纷和摩擦,增加了管理的制度成本,给投资活动的管理带来了困难。

七.严重影响建筑行业的发展让利、低价中标工程,干,是一个陷阱,不干,则无法生存。

针对这样的“明亏”工程,要想保本甚至达到赢利,仅靠节约一根钉、一度电的做法显然是杯水车薪于事无补。无利可图的情况下,不自觉的企业便偷工减料,这正是造成低价中标乱象的根本所在。低价中标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一些报价合理、实力雄厚的企业被排除在了项目的大门之外。

这就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而这只是一个恶性循环的开始,因为接下来中标企业还得面临如何解决资金缺口的问题。此时只有两种情况,要么在工程建设中逐渐偷工减料;要么把工程停下来,和投资方重新谈判,争取投资方更多的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41条又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市场还有比较健全的约束机制,如银行信贷与担保对承包商行为的约束,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行为的约束,行会与中介机构对承包商行为的约束等。特别是行会与中介机构对承包商进行评价与定级,评价成绩好的可以升入高等级或进入“政府工程采购单位一览表”,只有—览表内的单位,才有资格参加政府工程的有限竞争招标。不论是要为百姓的生命安全负责,还是做推动我国工程建设良性发展的使者,亦或是遵从自己的良心所在,工程行业都要根除低价中标带来的负面影响,正本溯源是关键,保证质量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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