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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投标围标串标

发表时间:2024-07-23 02:04:42 来源:网友投稿

近年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日趋健全,但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之中围标串标问题仍然突出,在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屡禁不止。在实践工作过程中,监管部门对于围标串标行为的查处往往会陷入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困境。围标串标行为越来越成为招投标过程中的毒瘤。新励学网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分析招投标过程之中围标串标行为的现象,出现的根源,造成的危害,从而试图找到解决围标串标的方法。

1.围标串标的种类

(1)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

(2)代理机构及监管人员与投标人的串通。

(3)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2.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

(1)招标文件制定不完善,给投标人有机可乘。

(2)投标人投机心里较重,追求利润不择手段。

(3)资质管理不够科学,挂靠资质漫延。

(4)招标代理机构过多过滥,造成恶性竞争。

(5)监管体制不健全,打击力度不够。

3.治理围标串标行为的对策

3.1建立统一有形的招标市场,加强联合监管力度

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根源在于不法投标人违背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在治理围标串标问题上,一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打破地区限制和行业垄断,保证各地企业参与招投标竞争,增加围标串标的难度和成本,从而逐步杜绝围标串标行为。

按照要求各地建立统一有形招投标市场,所有招标项目必须进市场进行统一交易,各行业管理部门进场统一监督。尤其是监察、检察部门参预监管,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财政、审计部门参预监管,设立投标最高限价,有效地控制投标价格,从而在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围标串标行为。

3.2规范招标人行为,制定合理的评标定标办法

尽管围标串标的产生来源于多方面因素,评标定标办法制定缺乏防范性,是产生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在我们日常工作中,规范招标人行为,加强对评标定标办法制定的指导,使评标定标办法具体严谨、具有防范性,就可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在此推荐如下几种评标定标办法:

3.2.1最低报价中标法

对于一些批量的建筑材料、通用的定型设备或货物产品,由投标人进行密封报价公开开标,最终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2.2双信封评标法

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当场宣读其报价,按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简单地说符合条件的报价最低者中标,主要适用于投标单位不多,全部评审工作量不太大的招标项目。

3.2.3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评委评标时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应考虑产品的性能质量、交货期、组织施工方案、加工工艺、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评标价是一个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议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有效方法。

3.2.4性价比综合记分法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各个评标因素进行分值权重设置,通过性价比记分,即综合性能质量越高记分越高,综合报价越低记分越高,最后结合权重比例相加计算出总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假设综合性能质量权重占40分,投标报价权重占60分,总分值计算公式即为W=【Cmin/C】×60+【T/Tmax】×40(其中W—某个投标人计算出得分总值;C—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Cmin—所有投标人最低的投标报价;T—某个投标人在各项评估项目中获得的分值总和,即T=T1+T2+...+T8;Tmax—所有投标人中获得各项评估项目总分的最高值)。

前两种评标定标办法适用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招标项目或工程材料采购,以及建设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工艺简单或工程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工程管理水平较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足够的工程项目。后两种适用于大型建设或是部分技术非常复杂、施工或加工难度很大的工程项目。

3.3改进和完善招标程序,优化招标环境

为了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应扩大投标人的范围,核查投标人的真实性,做好招投标的保密工作,为此对招投标的环节作如下改进建议。

3.3.1扩大投标人的范围

扩大招标信息发布的范围,适当延长公告发布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知晓信息,参予竞争;全面推行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设置陷阱;对于投标报名人或投标人较少时应明确规定重新公告或重新招标。从而增大投标人围标成本,减少围标概率。

3.3.2减少投标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人员接触

实行资质后审,减少资质预审环节,投标单位家数只有开标时才能知晓;推进网上报名,报名材料由专人负责并做好保密工作;发售招标文件时,均不得对购买人进行登记和询问,有条件的地区或项目实行招标文件网上免费下载,最终以递交投标文件为准确定投标人的家数;取消投标人集中勘察现场和招标人标前考察。从而阻断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见面,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

3.3.3严格各种到场条件

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参加开标,同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原件和项目经理证书原件;还可以明确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必须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标时提供基本账户证明;还可要求投标委托代理人提供与投标人的劳动合同以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3.4健全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加大对围标串标的打击力度

“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工程建设领域出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根源在于大环境诚信体系的缺失,在部分企业已经形成了不围标串标就不可能中标的共识。我们必须按上述要求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健全诚信体系,才能改变目前这种不正常现象。

由于围标串标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有些围标串标行为很难界定,如果单凭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围标串标行为很难查处。招投标监管部门必须联合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探索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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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里面怎么识别围标串标的?

招投标里面识别围标串标:

1.投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2.投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一致。

4.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5.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6.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串标是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 是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加一般串标等于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

什么是围标、串标、围标罪?

1.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2.(1)广义上讲,所谓“串标”(围标),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手段和行为。

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围标和串标各是什么意思?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围标和串标没有区别, 串标一般指围标,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项目业主的行为。围标是一个招标投标的专业术语,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盟,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形式一是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二是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窜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在采购活动中往往是代理商们或轮流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三是个别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围标与串标有哪些表现形式

围标和串标在招投标活动中很常见,严重破坏公平招投标的环境,我们要注意了解这两者的形式,及时发现举报。

1.招标人(中介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如在设有标底的项目工程招标中,招标人私下向特定投标人透露标底,使其以最接近标底的标价中标。

2.陪标补偿制。李经理说通过早已形成的熟人圈子,投标人之间私下先确定中标企业,大家然后再参加投标。当内定的中标人以高价中标项目工程后,便按照事先商定的补偿办法分别给予其他投标人“陪标补偿费”,以消除陪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相互存在的竞争。

3.通过挂靠实现垄断。朱应龙说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资质等级低,又缺乏一定施工能力的少数个体(民营)建筑或包工头,通过挂靠不同资质的多家企业,他们同时以好几家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无论哪家企业中标,都能从中获取高额回报。同时使得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经营领域。

4.歧视待遇。招标人通过操纵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歧视待遇;甚至在一些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中,招标人以种种理由确定其他最低价标书为废标,以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

5.量身招标。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故意设置某些不合理要求,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予以“量身招标”,以排斥其他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操纵中标结果。

招投标里串标是什么意思?

串标是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行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

9.40、41条分别对投标人相互串标、投标人相互串标、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标情形进行了 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浅谈如何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防止围标串标现象

如何防止围标行为的发生?围标行为预防措施1.编制高质量的标底。聘请技术过硬、信誉高、实力雄厚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和工程量清单,使编制出的标底符合社会平均水平,防止高估冒算,防止工程超额利润的发生,降低围标的期望收益。

3.大力扶持和鼓励民营施工企业与股份制施工企业的成立和成长,让其朝靠技术优势与品牌效应的方向良性发展,并逐步降低行业退出壁垒。

4.在目前建筑市场双重准入体制的基础下,逐步弱化企业单位资质,强化个执业资格(如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履行建设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理制度,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进场和施工过程中,非特殊情况不得更换,否则按"转包"论处。

5.正常情况下,禁止以综合评审法评标,提倡实行合理低价法中标的评标办法。

- 是可以防止评标时受贿赂的评标专家对围标人打高分,而对其他投标人打低分的不公正现象。二是可以防止中标单位获取超额利润,降低围标的期望收益。

6.加大对围标成员的惩罚力度,包括经济、行政和刑事惩罚。

加大对所有陪标者的处罚,可以有效降低围标现象的发生。

7.增加入围的投标人数量,降低中标概率;对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用随机抽取的办法抽取入围;全部评标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异地评标专家本地评标的评标制度;招标人不允许参加评标;提高评标专家的人数,变5位评标专家为7人,甚至9人。

8.实行公开招标,防止招标人以邀请招标的名义只邀请围标者参加投标。

9.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和加强监督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

招投标围标串标最严重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从中国电力招标网了解到:《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防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与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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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创新制度环境:政府应加快《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过程,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针对性、统一性。加强监管权和处罚权的结合,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

2. 创新治理机制:招投标的监督体系至少应该分为三块:行政监督、中介机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4. 加快推进电子评标、网络远程电子评标系统建设:在计算机辅助评标过程中,减少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性,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最大限度的减少暗箱操作等虚假招投标现象,实现办事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廉洁,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实现真正的阳光交易。

土地的招标过程中不断出现的串标围标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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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土地招标过程中,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施工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或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个别单位同时以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家在背后操纵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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