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工程劳务分包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法

工程劳务分包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法

发表时间:2024-07-23 02:05:15 来源:网友投稿

在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总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羡慕新励学网带来关于工程劳务分包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法的介,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1.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

1.2 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

1.3 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在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

1.4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

2 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2.1 强调职、权、利,督促合同履行

双方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生效后,应主动履行合同中承诺的义务,为劳务输出方创造施工条件。同时作为工程责任主体,应依据合同,强调劳务输出方在施工中的连带责任,督促劳务输出方履行合同:对劳务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特殊岗位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按约定的日期提交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督促检查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2.2 加强合同外的工程管理

由于工程实际操作千差万别,所以合同管理人员在订立劳务分包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划清合同界面,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合同管理人员还需建立分包合同档案,对分包范围和部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要切实把握好合同范围的界定,对由于工程施工情况的变化,使劳务输出方发生合同范围以外的劳务付出,意味着劳务成本的增加,承包方应及时与劳务方进行协商,定期进行结算,支付所增加部分的劳务报酬。

监督劳务作业队伍,为施工人员做好劳动保护。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承包人在支付以上发生费用的同时应检查劳务分包人是否按计划和规定使用。

2.3 保证工程保险的投入

目前有的施工企业纯粹是“皮包公司”,无队伍、无机械,靠企业的资质和各种途径承揽工程,接到任务后,提取一定的费用后,就违规分包,根本不为劳务分包人员办理任何保险,一旦工程出现意外,就会给双方带了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同时保险事故发生时,应要求劳务分包人配合工程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2.4 劳务报酬支付

目前建筑市场大多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计算劳动报酬,一是固定劳务报酬;二是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按时计价,按确认的工时进行计算;三是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往往经双方协商,确定了一种支付方式。但在实际施工时,由于建设方资金不到位,或承包方资金需求过大等各种原因,往往不能够按合同按时支付到位。有不少工程承包单位凭着买方优势地位,在合同违约时推卸责任,由此造成劳务合同纠纷。这时合同双方应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本着以工程施工大局为重,协商解决,保证施工材料的正常购进与工人工资的发放,其拖延的劳务报酬在资金允许时立即支付,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

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新励学网微信号。

< src="http://.nongpin88.com/2018/8/1/71c43853-e0db-4327-bb80-67200e88d0d5.jpg" border="0" vspace="0" />

目前劳务分包中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劳务分包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

2.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

3.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问题。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一.建筑工程 劳务分包 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1.要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劳务作业资质。

2.要注意区分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及违法分包,避免出现所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际却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二.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一)分包合同的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4条、第5条将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部分;专业工程分包主要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又称劳务分包,严格意义上的劳务分包仅指纯劳务分包的模式(即包工不包料)。鉴于建筑劳务市场分包的无序现象,2005年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 农民工 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自此要求从事劳务分包的主体必须是企业的形式,《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进一步强调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取得资质方能从业。

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将劳务作业划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搭设、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及架线工程作业等13种类别,从事上述劳务作业均需取得相应资质。 (二)审查分包合同签约主体资格 签订分包合同前要强化对签约对象的合法性审查,了解其基本情况,以规避签约风险,同时完善以下资料的审核、收集工作。

1.证照审查:区分 营业执照 ,看其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还是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其意义在于两者主体均可签订合同,但签订建筑 施工合同 、劳务分包等合同主体应当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人单位,因建筑施工领域奉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企业法人部门单位,较为常见的是项目部未经授权无权签订分包合同。

2.资质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应审查签订分包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最高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4号)规定,未取得资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均属 无效合同 。

3.经办人审查:经办人系法定代表人的,可直接签订分包合同,无需单位授权;之外的任何委托 代理 人,应持单位出具的《 授权委托书 》及其 身份证 复印件,明确其身份和授权范围后方可签约。

建筑工程领域内的合同涉及标的大,影响面广,《 合同法 》第270条规定该领域所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分包合同亦不例外。签订合同的同时应强化、完善 证据 意识,注意收集签约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项资料,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便今后核对真假。实践中就发现 诉讼 阶段,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上的公章与签约阶段所留存的公章印模不同;其次可通过当地工商红盾网等相关部门查询营业执照及资质证真伪,同时与其单位联系核查签约人有无授权。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工中涉及到不同的利益分配,因此有许多要注意的问题,在和对方签订 劳务承包合同 时就要注意对方是否有资质进行劳务作业,如果没有资质进行那么事后出问题了只有走法律程序才能维权,还有注意是否有违法的分包,不要牵涉进 连带责任 。

正确处理劳务分包纠纷的措施之一

1.协商:劳动分包的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

2.调解:劳动分包的双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双方在协议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如何解决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管理中的问题和措施

建筑工程对劳务分包不做要求,选不选择劳务分包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但是建筑企业能不能劳务分包则与企业的资质有关。

2.劳务分包企业本身也要有劳务资质的,才能接劳务工程。

3.很多总承包企业都有自己招聘的工人,也就是有自己公司所属的架子队,那么施工的时候就不属于劳务分包了,而是属于自行组织施工了。

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的问题?

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的,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是由总承包人集中向建设单位结算,收取工程价款,其中包括了分包或转包收入。所以营业税政策规定,为了简化征收手续,有利税收征管,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分包人或转包人应纳的营业税。

工程分包的问题?

程序都是一样的。对于某些大设备或特殊设备,通常是采用这种办法的,作为建设单位来说比较容易管理。

当承包商将专业工程分包出去的专业分包中存在哪些问题

1.各分包实际履约能力的过程体现。这是最重要的一点(也是发包之初选择合格分包商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需要通过分包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和发包商实行合同权利对承包商监管来实现过程的履约。

3.发包商的对合同的履约能力。这一点是作为发包方最为重要的一点,无论是在管理方面、资金方面等;发包方对合同实行实际控制能力的体现的基础。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