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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及情况分析

发表时间:2024-07-23 02:05:52 来源:网友投稿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从工程的立项决策阶段到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都会发生纠纷。其中的原因很多,很好的研究并加以运用,对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筑市场混乱

建筑市场混乱是导致工程造价纠纷的外部环境因素。

(1)现阶段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施工方被迫压价承包,使一直处于微利经营的施工企业无利可图。

(2)建筑价格管理不力.无法制止建筑产品的现象。

(3)建筑企业等级管理办法的漏洞使大量固定成本极低的施工企业得以生存,对建筑市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以上三个方面原因造成了建筑市场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使得施工企业争相压价,然后在工程合同签订以后,再通过以下不正当手段牟利:

①偷工减料,强压成本;

②以次充好.虚报材料价格;

③采取不正当手段,如行贿等,拉拢甲方及监理在合同履行中途变更价格或更多签虚报工程量。

当上述三种手段都不起作用时.便诉诸法律,通过法律保护当事双方利益的条款起诉对方,造成工程造价纠纷。

(二)业主及监理缺乏工程造价知识和法律知识

(1)业主及监理在不太懂行的情况下,盲目追求降低承包造价,利用买方优势;不顾国家有关规定压级压价;提出不合法的无效条款迫使施工方无利可图发生纠纷,在所难免。

(2)施工方利用业主缺乏相应知识和盲目压价的心理,故意接受其提出的不合法条款,签订承包合同,而后诉诸法律,起诉对方,利用这些无效条款迫使对方就范,以达到增加工程造价的目的。

(三)工程造价管理脱节,政策不配套

(1)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承包合同价审查疏漏是工程结算时发生工程造价纠纷的一个间接原因。

(2)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对业主缺乏约束力,对于他们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使造价管理流于形式,助长了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

(3)政出多门、文件打架也是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重要原因。

(四)现行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计价依据不够完善。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施工过程中,经常能找到纠纷的依据。我们现行定额的编制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进行的,而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复杂性,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模式去一概而论。随着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的发展和应用会更加突出。

(五)施工设计深度不够。

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尤其是现在市政工程属政府指令性计划工程,往往是仓促开工,迫切竣工,设计、拆迁、施工同时进行,造成设计的严密性大打折扣,设计变更很多,初期设计不能准确地反映工程的真实性。因此

过多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使工程决算一再提高,造成施工纠纷的可能性。

另外还有其它原因,如自然条件的变化、各种不能预见的政策性调整等等,都可能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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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纠纷怎么解决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

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

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怎么避免和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

一.合同争议的产生 施工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往往难以避免发生合同争议。如果不善于及时处理这些争议,任其积累和扩大,将会破坏一个工程项目合同各方的协作关系,严重影响项目的实施,甚至导致中途停工。

合同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经济利益问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尤其是施工遇到特殊困难或工程成本大量超支时,合同双方为了澄清合同责任,保护自己的利益,经常会发生一些纠纷,例如:

1.对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理解和解释不同;

2.在确定新单价时论点不同;

3.业主拖期支付工程款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引起争议;

4.在处理索赔问题时发生争议。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合同双方应当明确规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但不限于选择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两种甚至两种以上方式。合同应当明确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顺序,并规定何种解决争议方式具有最终效力。

例如合同中可规定,如果双方出现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力争谈判解决争议,如果谈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如和解不成,则可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二.造价争议解决的途径 根据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实践,造价纠纷的解决的解决途径有:友好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或诉讼解决。

怎样运用鉴定规程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主要内容及四项基本原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6条规定,国家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施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应经过审核、批准。 由于我国并未建立纯司法意义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目前,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是由工程造价咨询类的市场中介机构取得司法鉴定资格,不像法院审理案件对笔迹鉴定、物证鉴定、法医鉴定等纯司法意义的司法鉴定机构,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6)68号文件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的资格取得,其司法鉴定能力由省级司法主管部门认可,其专业技术能力尤其是鉴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资格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可颁发,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有部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主管部门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符合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以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确立鉴定资格目册。 针对司法实践缺乏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造价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在实践中鉴定人员不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鉴定程序操作不规范,鉴定期限旷日持久,并由此造成当事人与鉴定人的矛盾比较突出等情况,中价协为规范工程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活动,提高鉴定程序管理质量和业务成果质量,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制订出台行业标准鉴定规程。

该规程共计7章,主要内容分为总则、术语、回避、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举证资料的交换、质证和现场勘验、鉴定、档案管理等规定。 目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正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合作,计划尽快把该鉴定规程上升为国家标准。 该鉴定规程总则第1.0.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1.合法性原则。

是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评判鉴定过程与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主要表现为鉴定主体、鉴定资料、鉴定程序、鉴定范围、方法与标准、鉴定意见书合法。 2.独立性原则。

是指鉴定活动必须独立、中立进行,以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是基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而必须的原则。主要包括鉴定机构组织独立、鉴定人员工作独立、鉴定机构之间独立、鉴定操作技术独立、依法接受监督独立五个方面。 3.公正性原则。

是指鉴定结论的公信度和公正性要求,是诉讼所追求目的的客观性的必然要求。包括立场公正、行为公正、程序公正、方法公正、鉴定意见实体公正。.客观性原则。是指鉴定人员以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提交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鉴定人员的主观意见要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前提,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要求保证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客观掌握鉴别和判断的合理尺度。 我国《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此条规定,承发包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工程的质量和工期、造价,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和对价,是承包人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因此工程造价鉴定离不开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委托人对工程质量争议进行鉴定一般分两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是鉴定工程质量缺陷以及造成缺陷的原因和责任,这应由质量鉴定单位完成;第二阶段应进行加固或整改费用的鉴定,这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鉴定单位完成。而有关工程工期争议的鉴定涉及行业的工期定额,应由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这些在鉴定规程总则第1.0.5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中有所体现。从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支付造价的对价是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发包人支付工程造价与承包人确保质量和工期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因此本鉴定规程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项原则性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司法鉴定。

二.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及其规范操作 司法鉴定是在民事诉讼中通过法定程序,由鉴定机构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分析、评判。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当事人是司法鉴定的申请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是鉴定活动的委托人,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是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

这是一种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专门机构通过鉴定形成的、对案件定案处理的最重要的证据。鉴定结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一种,于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民事诉讼法》把“鉴定结论”修订为“鉴定意见”。因为新《民事诉讼法》已把“鉴定结论”修订为“鉴定意见”,鉴定规程的术语中,也没有了“鉴定结论”这种说法,取而代之的是第2.0.5条的“鉴定意见”,以上这些反映出不论是立法还是行业规范,都在从立法上预防司法鉴定左右案件的处理,预防“以鉴代判”的违法操作。

1.司法鉴定及其委托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 作为一种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专门机构通过鉴定而成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对案件处理具有相对较高的证明力。对于启动司法鉴定以及选定鉴定机构,证据规则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北京某奥运相关项目的设计纠纷案件,因中途解除委托设计合同,案件审理涉及对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及费用的鉴定。

由于双方争议明显,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不通过鉴定无法裁处案件,但因为目前没有具此类鉴定资格的机构,为此,仲裁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指定了一家北京的具有较强实力的设计院实施了设计成果及费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决。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司法鉴定应由负在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起。证据规则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鉴定依法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但鉴定事项和范围则是由当事人提起的。当事人因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专门性的问题,才有理由提起司法鉴定,因此当事人对要求鉴定的内容应围绕案件的争议和主张而确定。

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既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又要求支付工程索赔款,而被告对这两项诉讼请求都有异议,那原告就应当对工程价款和工程索赔都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工程造价纠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

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

一.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

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多源于争议方对计价依据、相关造价政策的理解不够,对造价管理部门专业知识权威性的信赖或依赖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手段。

三.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伸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机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争议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法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这就是说发生争议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以上四种方式和解、协调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结,能够较经济、及时解决纠纷。仲裁、诉讼是使纠纷的解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解决纠纷的最有效的解决方式,但相对于和解、协调必须付出仲裁费和诉讼费等相应费用和一定的时间。

工程造价作用及实践介绍

工程造价作用及实践介绍 我国政府在对经济的管控上逐渐减少了力度,而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往往需要对工程的造价进行控制。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分享整理的工程造价作用及实践,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工程造价存在于工程项目的每个环节,因此控制工程造价需要落实到工程建设施工的每一个步骤中。工程造价咨询能够对工程造价控制进行有效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施工成本,提高工程建设的工作效率。

二.工程造价咨询的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前提,包括工程造价中的多个环节,主要的工作围绕直接费用、设计工作、项目决策和施工设计四个方面入手。 1.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人工费用,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要费用,所以需要对直接费用进行控制。

首先需要对工程建设中需要的材料进行统计,并在工程造价咨询的指导下进行材料的采购。其次对参与工程建设的机械设备的使用进行计量,并计算出所需机械使用费。第三对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进行确认,并计算出所需支付的人工费。

最后将实际的人、机、材三项费用与预算费用进行对比,并制定任务计划表,对直接费用进行合理的控制。 2.设计工作 设计工作一方面对工程建设中的施工技术有一定的规范限制,同时也对整个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预算。这一环节的工程造价控制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的核心部分,只要对造价控制设定之后,在后期的工作中就基本不会改变。

因此在工程造价咨询时应当对设计工作这一环节进行全面掌控,及时观察解决在设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证此环节的控制工程造价是合理的。 3.项目决策 项目决策是将设计工作落实到实体建设的过程,在这个环节中会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项目建设的意义进行考虑,从而确定项目是否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在这一环节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对项目的背景、具体情况、项目实施的困难以及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经济利益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对市场状况进行分析,从而判断项目是否能够实施。

工程造价咨询能够为项目决策提供意见,从而在控制工程造价上做出正确的决策。 4.施工组织方案设计 工程建设的实施离不开施工组织方案设计,所以在施工组织方案设计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工程造价咨询来全面审核施工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尤其是价格方面,从而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的控制。因此在工程造价咨询的过程中,要想对施工组织方案设计的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就需要切实提高施工组织方案设计的水准。

三.我国工程造价咨询在控制工程造价方面的现状 当前,我国在工程造价管理上基本还是沿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

一些建设单位虽然注重对工程项目质量的管控,但在造价管理上却没有做到合理的控制,导致造价管理工作存在较大的漏洞。一些企业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时仅仅将其看作为简单的资金登记和财务分析,不能对整个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资金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反馈,同时在对成本的控制上也没有做好相关工作。另外一些造价员在思维能力和管理能力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展需求。在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只有对造价的信息全面有效地掌握,才能对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

但是一些造价员在对数据进行分析时往往不能全面彻底地考虑所有的信息,从而造成成本控制不合理的现象。同时由于市场的复杂性,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价格往往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不同品牌、质量的材料,其价格差异也较大,这会给采购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并造成材料成本的增加。最后我国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在财务管理上都是以《会计法》来规范的,虽然此举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管理的合法性,但在现实情况中,会计监督工作往往无法全面实施,一些领导更是不重视《会计法》的作用,这会导致项目投资方无法对成本和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速度和效率。

四.工程造价咨询在控制工程造价方面的必要性 政府对市场经济控制手段的逐渐转变使得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成本控制和工程造价控制开始由投资公司或建设公司来进行管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想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必须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工程造价发挥其积极作用,从而达到有效节约成本、保证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之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造价人员了解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所有环节,积累更多的工作应对经验。同时工程造价咨询能够为造价人员提供工程建设过程中全面具体的信息,从而有利于为后期的工程造价控制提供合理的控制方案,最大限度地对成本进行控制,有效保障投资方的经济利益。

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加,合同纠纷等弊端事件也开始慢慢暴露出来。因此建设单位迫切需要一批精通工程造价的专业管理人员,对具体的事项进行专业估算和严格管控。

五.工程造价咨询对控制工程造价的实践 1.项目决策阶段 投资估算是根据一定的方法,对具体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进行预算的工作。

投资估算具有评价项目是否经济、判断是否需要投资、投资是否合理的作用,是决策阶段的主要造价文件之一。造价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和制作投资估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搜集充足的估算标准依据。除了分析和利用现有的资料外,还需要随时根据实际变化,及时调整和修正估算指标,使估算指标更好地体现出综合概括项目估价的特点。 (2)考虑建设中、后期的风险问题。

适当进行合理风险估测,预先做好应对措施,设立应急机制,及时排除隐患。 拟建项目通过决策后,建设与投资的造价把控关键就变成了设计,并且直接影响到工期进度快慢和投资力度大小。设计阶段需要加大造价管控力度,做到经济调控和技术监控双管齐下,并将这两者的联合管理全面渗透到项目方案的设计、技术的应用设计和施工图纸的设计中,实现对整体投资的有效控制。

投资者在项目施工阶段会比较看重投标报价和工程结束后的决算价,往往对作为设计文件之一的设计概算不够重视。也有某些设计院因技术力量有限不能做好设计概算,从而影响投资方判定项目产品的最终价格。 2.招投标阶段 进入招投标阶段,必须先由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合理的招标计划,根据图纸设计和施工计划,将分项工程的造价分为若干施工标段,再编制相应的标底和清单。造价咨询公司须根据相应的计价规范编制清单,将专业和分布划分清楚,尽可能标注出是否有分项。

不允许用同一个工序应对不同的项目汇总后再进行分项,这将严重影响施工过程的造价监控和费用核算。另外还需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列出必要的费用,避免索赔情况处理无据。 招标文件主要由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部分和施工的招标部分组成。

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明确标注出施工招标的原则规范和相应的程序环节,对项目承建、合同签订、多方合作的全部过程做出详细阐述。另外作为合同文件之一的招标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应,它可以被作为竣工时的索赔依据。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做到细致、精。

建设工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建设工程纠纷的概念 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和解解决有以下特点。 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3.调解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

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解决有以下特点: 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1.建设工程纠纷的概念 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2.和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

建设工程纠纷和解解决有以下特点。 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3.调解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解决有以下特点: 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 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 . 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4.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建设工程纠纷仲裁解决有以下特点。 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种意思自治不仅体现在仲裁的受理应当以仲裁协议为前提,还体现在仲裁的整个过程,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2)专业性 由于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都是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熟悉纠纷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3)保密性 保密和不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除当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时的证人和鉴定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和旁听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实体及程序问题。 4)裁决的终局性 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执行的强制性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00多个公约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5.诉讼 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解决有以下特点: 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 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的程序和实体判决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 诉讼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原告起诉被告可以反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诉讼请求。

3)二审终审制 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建设工程纠纷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 4)执行的强制性 诉讼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引发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工程结算欠款

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设计方面。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设计与实际间的差异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赔。

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和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从而引起施工索赔。 3)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地震、台风、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和不明地下构筑物等引起的施工索赔。 4)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

承发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驱动等人为因素,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而引起的施工索赔。 5)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管理原因。当前建筑市场中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包括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多种方式,使得承发包工作变得复杂和管理难度增大。

当其中任何一个承包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管理不善,都可能会引发其他承包合同在工期、质量、数量和经济等方面的索赔。 6)价格调控引起的索赔和法规变化引起的索赔。

如何解决建筑固定总价合同中关于工程量的争议

案例:
某承包商中标承建一厂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选用了新版示范文本为合同文本。

在专用条款第23.2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发包人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根据“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之约定,编制并向审价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

但是在审价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由于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与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大不一样,后者比前者的结算款要高10%。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尚有盈利,否则,必然会亏损;对于发包方而言,如果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可以节约10%的成本。因此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为单价包干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争执不下。

于是双方并审价单位共同至本律师事务所咨询。经笔者为他们详细分析,发包方、审价单位最终同意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承包商因此而获得承包该工程应得的利润。




为什么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而不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呢?
实际上,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约定的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系《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三种工程价格类型。即: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

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该规定中的工程价格、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均系新概念,
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工程价格构成第1款“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之规定,工程价格实际上就是指通常所称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由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利润、开办费、其他费用、税金组成),即工程价格中之“价格”指“造价”,是量和价的结合概念。但是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及其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是否指“造价”呢?
我们认为,因工程价格与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故这些概念中的“价格”应理解为“造价”。但是这个合同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并非指“造价”,只能理解为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

否则该定义条款就犯了“造价”系“造价”之循环定义的错误。 同时我们不妨将上述“价格”分别替换成“造价”及“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则《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变更为:“工程造价的分类。

(一)固定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

……

(二)可调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

(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造价。

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显然,《暂行规定》将工程价格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三种类型,系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固定价格、可调价格仅考虑了价的因素,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却不但考虑了价的因素,而且考虑了量的因素。

因固定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故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量的不同约定决定了合同的不同类型,如果双方约定在图纸不变的情况下,工程量不作调整,则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否则应为单价包干合同。
本案中,承发包双方既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又约定了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案所涉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通过该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新版示范文本中确定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划分标准不一。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而没有考虑量的因素,如果承发包双方不对量进行约定,则双方因对量没有约定而产生纠纷;如果承发包双方对量进行了约定,双方又会因对固定价格的理解不一而产生纠纷。

因此这系新版示范文本的缺陷之一。
为了纠正这一缺陷,我们建议承发包双方在采用新版示范文本时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删除该通用条款,并对合同价款确定方式进行重新约定,比如首先约定单价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方法,然后再约定图纸不变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方法。

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

建设工程造价风险通常包括政策性调整风险、材料价格风险和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

1. 政策性调整风险,是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

2. 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3. 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是指承包方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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