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投资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迁建、恢复等工作。它具有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工作风险大等特征。由于目前我国建筑行业整体项目管理的水平不高,投资控制意识薄弱,工程建设投资失控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是国家、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对项目的资金回笼、正常运作也造成极大的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投资控制忽视工程项目建设前期、重施工阶段,依图算量、定价。
目前我国大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预测与控制都是从项目的施工阶段开始的,即在项目设计阶段结束后,根据施工图纸算量、计价,测算出工程预算价格,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工程竣工后依据竣工图结算建安工程价款、算细账,预算金额与结算金额的差值就是投资控制的成果。由于设计常常未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投资估算来控制初步设计,未按照设计概算来控制施工图设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出现设计变更记录不明确、责权不清、工作界面重复等问题,导致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时有发生。
(2) 设计多数依靠专业设计院或者境外设计机构完成,设计时间短、任务重。
建设工程项目是从土地的取得、规划设计开始的,后面的发包、施工、工程竣工、项目的交付使用等过程都是前期规划设计阶段的延伸。因此一个好的规划设计不仅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本身有着良好的指导作用,对有效地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质量也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建设单位没有专门的规划设计人才,项目的规划设计依靠专业设计院和境外设计机构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在设计中大多数尚未引入竞争机制,且缺乏一套完整的投资控制指标加以规范,致使设计人员投资控制意识薄弱,在设计时无主动进行多方案比选、设计优化的动力和创造附加值的能力。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到工程的发包、正是施工常常只用两三个月的时间完成,时间短、任务重,加之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常将主要精力放在施工现场,对设计师的设计盲点及设计偏差易于疏漏,导致设计图纸中错、漏、碰、缺现象严重,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大量发生,建安成本大幅增加。
(3) 施工过程中投资控制不严格,附加费用经常发生。
建设项目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共同构成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体系。目前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主要由项目的成本部(合同预算部)负责管理,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要由工程部管理。项目各管理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经常出现工程不一味地追求建设速度,把工期作为项目管理的唯一目标,造成施工中费用控制不严,赶公费、措施费等大量附加费用的发生,再加上欠缺细部设计、图纸错误多等问题,导致工程预算与最后的竣工决算相差甚远,投资失控的现象严重。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对策措施
(1) 已规划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
根据有关专家研究结构和大量统计资料表明,在工程项目决算和规划设计阶段,项目累计投资虽然只占项目总投资的5%~10%左右,但其影响投资的可能性却达到75%~95% ;而在施工阶段,通过技术经济措施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只有5%~10%.由此可见项目的建设前期是影响工程投资最重要的阶段,亦是降低成本可能性最大的阶段。要有效地控制投资,必须做到以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全过程投资控制,为此应抓好以下环节的工作。
① 对拟建项目进行深入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
② 设计中引入竞争机制,开展设计方案优化竞赛。以技术先进、造型新颖、安全适用、经济合理、节约投资作为衡量设计方案的基本标准。
③ 在设计中积极推行限额设计。严格按照可行性中确定的投资目标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将肥梁、胖柱、密钢筋、深基础等不合理的现象消灭在设计阶段,杜绝“三超”现象的发生。
④ 精确测算、合理制定标底价格。招投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量价分离,优选工程承包单位,搞好招投标工作。
⑤ 从项目筹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实行人、、财、物全过程、全方位的科学管理。
(2) 编制积极的投资计划。
贬值积极的投资计划是能否有效地控制项目投资的首要前提。在现代工程项目管理中,编制积极的投资计划应做到:
① 不是被动地按照已确定的技术设计、合同、工期、实施方案和环境等预算工程投资,而是综合考虑项目的进度、投资、质量、实施方案等之间的互相影响和平衡,以寻求最优的解决方案。
② 投资计划不仅局限于建设成本,还应考虑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营成本,即采用项目全寿命期成本计划和优化方法编制投资计划。
③ 利用项目管理技术——WBS(工作分解结构)方法进行全面详细的投资估算,制定一个全面而周密的投资计划。WBS方法的主要步骤为:?
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界定工作范围,然后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合理的细分,分解到可以确认的程度,如某种材料、某种设备、某一活动单元等。
根据投资总目标,对工程费用进行自上而下的逐层分解,把费用分摊到各个WBS要素上,以作为对这些子项目或单元进行设计和计划的依据或限制,并按此限额提出其设计标准、功能及质量要求等。
按照WBS分解结构图自下而上进行费用汇总,与投资目标和计划限额进行对比,衡量每一层单元计划的复合程度,一次决定对设计和计划的修改,形成一个自下而上不断修改-补充-调控-反馈的控制过程
(3) 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
在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应采取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的控制方法,才能确保项目投资目标顺利实现。
① 主动控制。即在事前确立项目的投资目标和编制投资计划时,就应对工程建设中环境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等有超前的考虑和预测、分析各种因素对项目投资的影响,预测项目实施过程中目标和计划偏离的可能性,采取相应的预控措施输入目标和计划系统,对项目实施主动控制。它可以解决传统控制过程中存在的“时滞影响”,将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控制效果更加有效。
② 被动控制。在项目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还应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追踪监测,通过对项目实际输出工程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找出偏差,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纠偏,再反馈给计划管理部门付诸实施,使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得到处理,使目标和计划一旦出现偏离及时得到矫正。
③ 主动与被动相结合的控制。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均为实现项目投资目标所必须采用的控制方式,有效的控制是将其紧密结合起来,两者缺一不可。即对项目投资目标的控制既要以预防为主,加大主动控制的力度,又要同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定期、连续的跟踪检查,通过信息反馈实行被动控制,两者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贯穿建设全过程的动态控制系统,方能确保项目投资目标的顺利实施。
结论
投资目标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之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成功与否与投资控制的效果息息相关。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应特别重视规划设计阶段对投资的重要作用,抓住这一关键环节,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建立项目的WBS亦是搞好项目管理必须的工作,不仅在项目计划编制中需要建立WBS,它还起着确定工作范围、确定计划控制深度的作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还应贯彻积极的成本管理思想,才能充分发挥投资控制的作用,实现节约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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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控制的主要内容及控制原理
主要内容及控制原理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投资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阶段)采取有效措施,把工程项目建设发生的全部费用控制在批准的限额内,并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和竣工决算等管理目标的实现,达到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获得最大投资效益的目的。
1.基于工程项目投资运动的特点和运动规律,工程项目投资的控制涉及到方方面面,其基本控制原理为: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不同投资主体的控制;合理设置控制目标;以主动控制为主、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控制。
这种全过程具体体现在投资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等阶段,而且每一阶段都是缺一不可的。以往在工程实践中往往只是片面地强调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但事实证明,施工阶段对项目投资进行控制的影响程度在全过程控制中仅占很少的一部分,只有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的控制才是关键。2.投资决策阶段的工程投资控制2.1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最佳建设方案择优选择最佳方案,首先其规模应合理,规模过小,使得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单位产品成本较高,经济效益低下;规模过大,超过了项目产品市场的需求量,则会导致开工不足,产品积压或降价销售,致使项目经济效益也会低下。其次建设标准水平应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区别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等级、不同功能合理确定。
再次还要考虑建设地区及建设地点(厂址)的选择,不仅要符合国家工业布局总体规划和地方规划,而且要靠近原料、燃料和消费地,并要考虑工业基地的聚集规模适当的原则。最后生产工艺及设备的选型,既要“先进适用”,又要“经济合理”,从而优选出最佳方案,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 2.2建立科学决策体系,合理确定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是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的龙头,只有抓好估算才能真正做到宏观控制,而搞好投资估算的前提是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合理的投资估算指标。
决策科学化的关键在于科学的决策体系(含经济评价参数体系)和决策责任制。合理的投资估算主要取决于投资估算指标,因此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明确决策责任制,编制高质量的估算指标,是抓好投资估算这个龙头的关键。
2.3客观、认真地作好项目评价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在项目决策前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中,采用现代化经济分析方法,对拟建项目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期)投入产出诸多因素进行调查、预测、研究、计算和论证,选择推荐最佳方案作为决策项目的重要依据。
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的核心内容,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从具体方面看,由于经济评价分析和参数设立了一套比较科学严谨的分析计算指标和判别依据,使项目和方案经过需要→可能→可行→最佳,这样步步深入地分析和比选,把项目和方案的决策建立在优化和最佳的基础上。这就有助于避免由于依据不足、方法不当、盲目决策造成的失误,以便把有限的资源真正用于经济效益好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设工程按用途可分为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费生产性建设工程。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两部分;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则只包括建设投资。
建设投资,是由建筑工程安装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不可预见费等组成。要掌握和控制建设工程总投资,工程造价必不可少。工程造价是指一项工程预计支出费用或实际支出费用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工程造价与建设投资的概念是一致的。因此控制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即可控制工程建设工程的投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投资控制可采取哪些控制措施
工程总承包试点实践分析:困境与突破-工保网自2020年3月1日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多地出台相关细则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市场发展,进一步规范指导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实践应用。12020年7月1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贯彻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提出工程总承包的实施范围,明确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承担质量终身责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不得垫资建设。
32021年1月28日,北省住建厅、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联合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范围、项目发包条件、项目承包人资格、项目经理资格条件、业绩互认等问题。42021年2月3日,浙江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两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大力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优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规范联合体承包管理。可以看到近年来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建设管理领域的应用推广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但需要客观认识到的是,从国际工程建设管理视角来看,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无论在发展时间还是发展程度上都尚不成熟,在试点应用过程中仍然面临多方面的发展问题,亟待进一步的规范管理。1.工程总承包实践困境2016年是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快速应用发展的一年,国家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等多份重要文件,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各地方也纷纷出台试点文件,在投资项目中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
目前从各地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试点实践来看,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发包方市场接受、承包商资质能力、项目投资控制风险、承包商责任风险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发包方市场接受从市场层面来看,大多数业主方受传统发包管理模式影响较深,习惯于掌控项目管理的各项权力,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占据主要的控制、支配地位,难以接受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下骤然的“权力失控”,如无法随意左右设计变更、介入材料采购等问题。同时业主对于承包方的诚信、履约能力信任度有限,如担忧承包商将工程层层转包,工程费用剥削后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再如承包商是否确实具备工程总承包需要的综合统筹管理能力,是否具备足够的财务赔偿能力等。
因此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市场推广应用过程中面临一定的业主市场接受阻力。承包方资质能力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实现设计(勘察)、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各环节阶段深度融合的工程项目实施组织结构方式。这客观上要求工程总承包的承包商主体能够同时胜任设计、施工、采购等环节的管理任务,具备综合的项目管理能力。
目前国内不乏拥有设计和施工双重资质的建筑企业,但实践中多数双资质企业仍对设计服务内容进行了再发包。以设计单位为主导工程总承包企业,由于缺乏施工管理、招标采购、造价合约管理等实践经验,大多也选择对施工进行再发包。项目投资控制风险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通常为初步设计阶段,这一阶段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前期不确定因素较多,容易出现漏项、深度不够而导致后续变更较多问题,项目投资控制风险较大。
同时国内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受低价中标影响,承包商的主要盈利途径之一即是前期低价中标,后期通过工程变更索赔获益,这种盈利模式也影响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效果,增加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资控制风险。承包商项目风险由于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时间较晚,实践应用尚不成熟,业主方为规避项目管理风险,往往设置较为严苛的合同条款转移自身风险。如采用单一的“固定总价合同”将风险全部或者绝大部分转移至工程总承包单位;再如设置高额的合同赔偿额度。同时业主方明示或暗示承包商垫资、带资,或拖延工程款发放,也会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带来较高的项目风险。
2.进一步政策引导,突破实践困境针对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试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中央相继出台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进一步加强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分包管理如上文所述,实践中国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普遍缺乏施工管理、设计管理、招标采购、造价合约管理等综合项目管理能力,因此大多数工程总承包单位往往对设计部分或施工部分进行再发包。从工程总承包的长远发展来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该同时具有施工管理、设计管理、招标采购等综合项目管理能力,但基于目前国内工程总承包发展现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即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自身不具备的资质管理任务进行再发包。
正式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虽然并未如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再发包,但也没有提出限制性规定。依据“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文件并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设计或施工部分进行整体或部分再发包。承包商资质管理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即单资质要求。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稿则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即双资质要求。
从这一不同对比来看,文件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部分的管理任务进行分包,但却用“双资质”的资质等级,对未来工程总承包单位综合业务管理能力提出要求。换言之对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分包,或采用联合体模式,仅为适应目前市场发展现状的过渡措施,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长远发展目标必然是具备设计、施工等综合业务管理能力的建筑企业。投资控制风险针对试点实践中,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存在的前期设计深度不够、不确定因素较多,导致后续变更较多引发的投资控制风险问题,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新增《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等内容,进一步提高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的精准度,减少工程履约期间争议,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承包商项目风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同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新增“责任限制”与“支付合同价款”内容。
1.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2.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依据“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各地试点实践中存在如承包商企业资质能力不够全面、项目投资控制风险、承包商项目管理与财务风险等发展问题。
针对这些实践困境,国家研究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等重要文件,进一步加强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更有效的市场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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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试点实践分析:困境与突破-工保网自2020年3月1日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多地出台相关细则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市场发展,进一步规范指导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实践应用。12020年7月1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贯彻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提出工程总承包的实施范围,明确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承担质量终身责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不得垫资建设。
32021年1月28日,北省住建厅、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联合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范围、项目发包条件、项目承包人资格、项目经理资格条件、业绩互认等问题。42021年2月3日,浙江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两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大力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优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规范联合体承包管理。可以看到近年来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建设管理领域的应用推广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但需要客观认识到的是,从国际工程建设管理视角来看,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无论在发展时间还是发展程度上都尚不成熟,在试点应用过程中仍然面临多方面的发展问题,亟待进一步的规范管理。1.工程总承包实践困境2016年是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快速应用发展的一年,国家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等多份重要文件,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各地方也纷纷出台试点文件,在投资项目中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
目前从各地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试点实践来看,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发包方市场接受、承包商资质能力、项目投资控制风险、承包商责任风险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发包方市场接受从市场层面来看,大多数业主方受传统发包管理模式影响较深,习惯于掌控项目管理的各项权力,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占据主要的控制、支配地位,难以接受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下骤然的“权力失控”,如无法随意左右设计变更、介入材料采购等问题。同时业主对于承包方的诚信、履约能力信任度有限,如担忧承包商将工程层层转包,工程费用剥削后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再如承包商是否确实具备工程总承包需要的综合统筹管理能力,是否具备足够的财务赔偿能力等。
因此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市场推广应用过程中面临一定的业主市场接受阻力。承包方资质能力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实现设计(勘察)、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各环节阶段深度融合的工程项目实施组织结构方式。这客观上要求工程总承包的承包商主体能够同时胜任设计、施工、采购等环节的管理任务,具备综合的项目管理能力。
目前国内不乏拥有设计和施工双重资质的建筑企业,但实践中多数双资质企业仍对设计服务内容进行了再发包。以设计单位为主导工程总承包企业,由于缺乏施工管理、招标采购、造价合约管理等实践经验,大多也选择对施工进行再发包。项目投资控制风险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通常为初步设计阶段,这一阶段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前期不确定因素较多,容易出现漏项、深度不够而导致后续变更较多问题,项目投资控制风险较大。
同时国内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受低价中标影响,承包商的主要盈利途径之一即是前期低价中标,后期通过工程变更索赔获益,这种盈利模式也影响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效果,增加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资控制风险。承包商项目风险由于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时间较晚,实践应用尚不成熟,业主方为规避项目管理风险,往往设置较为严苛的合同条款转移自身风险。如采用单一的“固定总价合同”将风险全部或者绝大部分转移至工程总承包单位;再如设置高额的合同赔偿额度。同时业主方明示或暗示承包商垫资、带资,或拖延工程款发放,也会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带来较高的项目风险。
2.进一步政策引导,突破实践困境针对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试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中央相继出台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进一步加强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分包管理如上文所述,实践中国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普遍缺乏施工管理、设计管理、招标采购、造价合约管理等综合项目管理能力,因此大多数工程总承包单位往往对设计部分或施工部分进行再发包。从工程总承包的长远发展来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该同时具有施工管理、设计管理、招标采购等综合项目管理能力,但基于目前国内工程总承包发展现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即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自身不具备的资质管理任务进行再发包。
正式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虽然并未如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再发包,但也没有提出限制性规定。依据“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文件并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设计或施工部分进行整体或部分再发包。承包商资质管理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即单资质要求。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稿则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即双资质要求。
从这一不同对比来看,文件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部分的管理任务进行分包,但却用“双资质”的资质等级,对未来工程总承包单位综合业务管理能力提出要求。换言之对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分包,或采用联合体模式,仅为适应目前市场发展现状的过渡措施,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长远发展目标必然是具备设计、施工等综合业务管理能力的建筑企业。投资控制风险针对试点实践中,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存在的前期设计深度不够、不确定因素较多,导致后续变更较多引发的投资控制风险问题,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新增《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等内容,进一步提高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的精准度,减少工程履约期间争议,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承包商项目风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同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新增“责任限制”与“支付合同价款”内容。
1.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2.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依据“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各地试点实践中存在如承包商企业资质能力不够全面、项目投资控制风险、承包商项目管理与财务风险等发展问题。
针对这些实践困境,国家研究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等重要文件,进一步加强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更有效的市场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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