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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单计价规范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应用

发表时间:2024-07-23 02:07:2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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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这表明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真正开始驶入国际轨道。清单计价与传统计价的根本区别在于,传统计价是以国家发布的定额为依据,虽按同样的图纸缺陷、理解不一,计算出的工程量不同,业主方的标底和投标价相差甚远,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工程量清单计价将改革以工程预算定额为计价依据的计价模式。对于发包单位,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单位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风险,促进招标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对于投标企业,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必须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并根据企业的定额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在此基础上确定投标价。清单计价要求施工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编制出自己的企业定额,改变过去过分依赖国家发布定额的状况。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将避免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由于传统计价方式不能反映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成本与管理技术水平的差异,限制了业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自由定价权,不利于发挥建筑产品的商品属性。又由于人们受传统计价习惯的影响,和企业定额条件的不具备,再加上造价编制人员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的不熟悉,致使《计价规范》在工程招标投标中没有得到广泛应用。本文试从招标文件编制、施工企业投标、评委评标三个方面阐述《计价规范》的具体应用。

一、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以单位工程为例,业主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正确确定工程量清单是《计价规范》动作的前提条件。因为建设工程是否按清单计价,是由业主是否编制工程清单招标决定的。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由业主统一提供,投标人根据清单项目提示分别报价。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要满足《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对规范中的缺项,如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工艺,可由业主补充设置,使之既要满足《计价规范》的规定,又要反映拟建项目特征。

在实践中一些业主在自行确定清单项目时,往往仍用过去“预算定额”按施工工序划分项目的方法设置清单项目。这样做的结果,清单项目包括的工程内容一般是单一的,而且繁多复杂。而《计价规范》确定的项目名称是以一个“综合实体”来考虑的,因此业主自主确定清单项目时要有意遵循这一原则。

2、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

措施项目清单所列不构成工程褓的内容,而是为完成工程实体内容必须采用的一些措施性工作。《计价规范》通过列举的方法列举出各项措施,如模板及支架、脚手架、施工排水、环境保护等。

实践中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素太多,除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等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业主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在项目清单中空间列哪些措施项目,这完全由业主参照规范中的措施项目表列项,必要时可作补充修改。至于施工单位如何填报,这也完全由施工投标企业决定。

3、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

其他项目清单是招标人(业主)提出的与拟建项目有关的特殊性要求。它由招标人项目和投标人项目两部分组成。招标人部分的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必须服从。投票人部分的,由招标人列举提示项目,投标人可以填写报价,也可以不填写,如不填写视认为无偿服务。

招标人部分以及投标人部分均由招标人参照《计价规范》中确定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列举提示项目。

零星工作项目一般应按拟建工程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4、规费和税金

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应列入的规费项目,全部列项。税费项目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委托中介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是业主的一个重要选择

上述以单位工程为例,说明了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包括的内容,并指出了实践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从中可以看出,编制工程理清单专业性比较强。建筑产品是一次性和单件性的商品。业主投资项目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他不可能成为项目建设专家。因此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方面的作用凸显,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委托其编制清单是业主的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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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文档: 浅谈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注意事项

为了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了"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建设工程承发包价从由定额计价走向市场形成价格的必然趋势。下面根据本人实际招标工作的经验,谈一下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的好处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量和有关费用,易于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计价,更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内涵①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②包括完成每分项工程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

③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④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

⑤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为了简化计价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投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工程的实物消耗量,结合企业的施工水平、施工管理成本和设备的配置、市场材料价格的调整以及风险预测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综合单价计价。所以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招标投标,更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鼓励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对推动施工企业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和节约项目投资都十分有利。应注意的问题是:工程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不能低于成本价。

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报价,就不能保证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如果投标人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二.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可以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结算与合同价的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应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杭州市招标办(2002)字第08号"关于防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也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作废标处理。

1.擅自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变动、补充和修改的;

2.有实物工程量而无报价且又没有附相关说明的;

3.未按招标文件设定的暂定材料价格进行报价或擅自变动暂定价的。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也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规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行为,体现公平竞争的市场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对工程实施阶段的结算与合同价管理也有好处。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采用的是综合单价法,一般的招标文件都明确规定,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标后,工程量有误差,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计价规范》4.0.9条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应注意的问题是:合同约定这个关键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招标文件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应约定。约定的内容分二部分:

1.是约定原有工程量清单中有项目、有投标单价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没有项目、也没有投标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发包人确认时,可参照类似项目、类似投标单价签证。

2.是约定调整幅度,即工程量增减引起的造价变更占合同价的比例,在约定幅度以内的,其工程量增减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工程量增减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方法杭州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和综合单价报价方式,已推行了几年,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和许多需完善的地方。一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项目其评标标准和方法大部分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由于市场交易环境不成熟和个别投标企业不正当竞争、压价竞争或低于成本报价竞争,中标后,其综合单价不能满足实际施工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造成工程项目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工和交付。

因此投标企业需加强对投标综合单价的合理测算,组成较合理的投标价格。二是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和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不够完善,原有工程量清单基本按定额子目编制,有些项目特征在工程量清单中描述不够准确,选用的材料也不够明确,招标文件中对合同主要条款尤其是工程结算方式或价格调整方式描述不够清楚。使投标企业对项目的判断和综合价格的组成在理解上有误或差异。

因此招标人应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或招标答疑时明确某些项目特征、做法和选用的材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方式和价格调整方式。三是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投标企业在综合单价中对市场风险因素的考虑较难掌握。

因此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相应的条款,较合理的减少投标人的风险。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走向市场形成价格的必然趋势,本着市场问题由市场自身解决的原则,希望招投标双方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市场活动中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规范,形成一个竞争有序、公平合理的建设市场。

建筑企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应用中的若干问题如何解决

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以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种新的计价模式,已经在招投标和工程发承包活动中被广泛采用。受此计价模式改革影响的范围较广,有投资者、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等,其中受影响最大、最直接的应当是投标人,也就是投标中标后的建筑施工企业。

投标之前的计价报价,是应用《计价规范》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施工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的,按照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等依据计价报价的模式。因为此时面对的是与招标文件一同收到的,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在这份清单中,招标人已经按《计价规范》规定的方法和表格,表达出了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和施工措施项目的名称,施工企业只需进行相应的计价报价工作。

《计价规范》第4.0.8条规定:“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据此,施工企业可以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采用根据本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的,供本企业使用的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自主计价报价。这种新的计价模式与传统的计价模式相比有了根本的区别,新的计价模式给予了施工企业发挥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舞台,同时也使其承担着一定的竞争风险。

因此施工单位在投标之前必须对以下问题引起足够重视:

一.清单有漏项的可能施工企业报价之前,要以设计图纸和《计价规范》为依据,认真核对所有清单项目,看其是否全面反映了拟建工程的全部内容。尽管清单漏项属于招标人责任,以便共同研究补充的办法。否则投标报价因清单项目不完整而失真,导致工程结算纠纷或经济损失。

二.清单项目的特征会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只列主体项目,围绕该主体项目施工的附属项目内容,主要*项目特征的描述,随主体项目名称一并反映出来,构成组合并计算综合单价的依据。施工企业据此来确定完成该主体项目所需要的具体的“工程内容”并计价报价。如:市政管网工程管道铺设中的钢管铺设,清单只列主体项目“钢管铺设”,而围绕其主体项目的其他附属工程:垫层、基础、防腐、保温、试验等工程内容,均通过主体项目特征来表达。

但限于设计深度和清单编制者对《计价规范》的认识和理解,项目特征描述常会出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如果报价之前发现此类问题,也应及时与招标人澄清。否则发承包双方会因部分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是否已经(或应该)包含在主体项目的报价之中存在异议,而发生不必要的结算纠纷。

三.“综合单价”的确定必须考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计价规范》第4.0.3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同时在第2.0.3条还规定:“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通常,施工企业投标计价时见到的工程量清单,主要是表示主体项目工程数量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表示各项措施项目名称的“措施项目清单”。对此施工企业不便直接计价报价。计价时必须将每个清单项目,根据其结构特征或施工工序进行分解,直到分解为若干项目具体的“工程内容”(相当于传统的预算定额计价时的分项工程或定额子目)才可以计价。

因为根据制定定额的基本原理,不论是企业定额还是预算定额,都是以一个最简单的施工工序,和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来测算并确定其消耗量的。而清单表达出的却是由若干项“工程内容”综合而成的,某个主体项目的工程数量或措施项目的名称。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确定“综合单价”的过程中,不但要研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而且还必须研究其“工程内容”和各自的消耗量。这个消耗量应当是企业定额规定的实际施工消耗量,应当包括施工、运输、安装等方面的所有损耗。

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过程中,科学合理地确定“综合单价”是举足轻重的,它直接关系着投标报价的竞争结果和企业的经营利润。如果报价偏高,则会因不能满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基本条件,而失去中标机会;如果报价偏低,即使中标也会减少经营利润,甚至还会因报价低于成本,导致因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而失去竞标机会。施工企业自接到中标通知书,至与招标人(发包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期间,为应用《计价规范》的第二阶段。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招投标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村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单位在这个阶段,应对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最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也就是说《计价规范》不仅仅作用于投标报价阶段,而且应渗透于确定合同条款的过程之中。

施工企业必须掌握利用合同条款的约束力,降低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潜在风险的技巧。在研究施工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影响工程结算的问题:

一.中标之后发现清单漏项问题通常,投标报价之前留给施工企业的时间非常有限,所以常会发生中标之后又发现清单仍存在漏项的情况,这时对于是否属于清单漏项,可能会是发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所以对此问题应该作具体分析。衡量清单漏项与否的标准,应当是设计施工图纸和《计价规范》的五个附录。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的某个附录中有相应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但本清单并没有反映出来,则应当属于清单漏项;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附录的任何地方均没有反映,而且是应该由清单编制者进行补充的清单项目,则也属于清单漏项;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虽然在《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中没有反映,但在本清单已经列出的某个“项目名称”包含的“工程内容”中有所反映,则不属于清单漏项,而应当作为主体项目的附属项目,并入综合单价计价。

二.清单项目或数量的变化问题设计变更可能会直接增减清单的项目,或因设计变更改变了某项目的部分工作内容,而演变出新的清单项目,或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存在计算错误,或设计变更直接引起工程数量的变化等;

三.计费基数的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问题首先是分部分项工程量(工程实体部分)的数量变化,引起措施费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因为工程实体的数量与措施费用直接相关,例如:实体项目混凝土的表面积与措施项目模板数量有关;实体项目基础的深度与措施项目施工降水有关;实体建筑物的高度与措施项目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有关等等。其次是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数量变化和措施费的变化,引起规费和税金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

因为工程实体和措施费用的价值与规费和税金的确定有关,前者为后者的计算基础。

四.材料价格变化问题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列入综合单价之中的招标人自购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投标人报价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等。不难看出出现上述情况均会引起承包价格的变化,对于这些变化因素,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合同签订之前的这段时间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发生上述情况的可能性,把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利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合同价款及调整”等条款加以约定,从而避免结算时不得不承担本可以避免的风险。例如:对于材料价格的变化,应当约定可以调整的变化范围、幅度,以及调整的具体办法等。

虽然《计价规范》第4.0.9条,对合同中综合单价的调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均是以施工合同没有预先约定为前提的。如果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前对上述有关问题作出了专门的约定,并以合同专用条款的形式载入施工合同之中,在工程结算或审查,以及发生经济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时,则应当从约。签订施工合同之后至工程结算之前为应用《计价规范》的第三阶段。

对于经过以上两个阶段仍然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则应当根据《合同法》和《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结算的原则处理。工程结算是合同履约在经济方面的结果,如果施工企业能够按《计价规范》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计价报价,根据合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于哪些工程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计价表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特征

1.工程量清单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括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风险费、利润、国家规定的各种规费等,一目了然,更适合工程的招投标。

2.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自身实力报价,这就要求投标人注重工程单价的分析,在报价中反映出本投标单位的实际能力,从而能在招投标工作中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

3.工程量清单具有合同化的法定性,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中标后的单价一经合同确认,在竣工结算时是不能调整的,即量变价不变。

4.工程量清单报价详细地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和有关费用,因此易于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变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

什么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根据各种渠道所获得的工程造价信息和经验数据,结合企业定额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报价作为一种全新的较为客观合理的计价方式,它有如下特征,能够消除以往计价模式的一些弊端。

1.工程量清单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括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风险费、利润、国家规定的各种规费等,一目了然,更适合工程的招投标。

2.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自身实力报价,这就要求投标人注重工程单价的分析,在报价中反映出本投标单位的实际能力,从而能在招投标工作中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

3.工程量清单具有合同化的法定性,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中标后的单价一经合同确认,在竣工结算时是不能调整的,即量变价不变。

4.工程量清单报价详细地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和有关费用,因此易于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变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

计价规范是什么意思

1.计价规范一般规定指出“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但是在收缩模式方面。

一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都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对象是否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或者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私人资金等均应符合本规范。

评估标准以资金来源为依据。规定了强制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范围。即“凡由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都要实施本规范”。

2.“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和贷款资金。国家通过内部发行政府债券筹集的资金(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7年4月29日公布了第11号公告)。

决定向全国发行2007年凭证式国债300亿元,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借入的主权外债也视同国有资金。“国有资本主导”项目是指国有资本占总投资50%以上或50%以下的项目。但是国有资本投资者实际上持有该项目的控股权。

内容 《估价规范》GB50500-2003的内容主要由正文和附录组成。这两部分具有相同的效果。拓展资料1. 文本 定价规范的主体部分包括一般原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定价格式。他们分别就定价代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讨论。

规定了所遵循的原则(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原则、利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定价活动的原则)和工程量清单及其定价规则。

2. 附录 《计价规范》附录部分由附录a《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B《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C《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组成,附录D《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E由《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五个方面组成。 这五个方面的附录分别由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和计量单位组成。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由六项组成。

对工程代号、工程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统一规定(以下简称“四统一”)。

什么是单位工程清单计价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有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根据各种渠道所获得的工程造价信息和经验数据,结合企业定额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是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及其有关法定技术标准,计算出的构成工程实体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可提供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实物工程量的汇总清单,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调整工程量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

1992年英国出版了标准的工程量计算规则(SMM),在英联邦国家中被广泛使用。在国际工程施工承发包中,使用FIDIC合同条款时一般配套使用FIDIC工程量计算规则。它是在英国工程量计算规则(SMM)的基础上,根据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要求,由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指定的委员会编写的,中国现正在与国际惯例接轨,2001年10月25日建设部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就是一个标志,而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则是具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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