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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发表时间:2024-07-23 02:07:35 来源:网友投稿

大力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促进工程造价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使工程价格咨询活动由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是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也是我国工程造价领域的一个发展方向。由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业务范围、工作质量、职业道德以及对其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否,都会对工程价格产生很大的影响,进而会影响参与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影响整个建设市场的秩序。因此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行为,发展健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是当前不可忽视的课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监督管理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尚不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尚不健全,中介市场的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完备以及政府监督管理措施不得力等原因,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社会经营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弊端,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也有不少缺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缺乏公正性和时效性在目前的造价咨询市场上,很多造价咨询单位并未真正推进市场参与竞争,通过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客户的信赖,而是在政府的庇护下,依靠政府主管部门的政府职能,在其行政权力范围进行垄断经营。造价咨询单位缺乏一定的社会独立性,有了可以依靠的保护伞,也就滋生了竞争观念不强,工作要求放松,服务意识淡薄,工作效率低下等不良现象,这同时也直接影响了造价咨询的公正性和时效性。有些咨询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随意压低工程造价,延长结算时间;有些造价咨询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有些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之便谋求私利,串通施工企业高估冒算,严重损害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有些咨询单位人员业务素质较低,项目编审时错算、漏算、重复计算,造成咨询成果质量准确程度不高。这些现象无疑对造价咨询市场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综合实力亟待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是一门工程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按照国际惯例,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该是以工程技术为基础,兼有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普遍知识面较窄,知识结构很难达到这一要求,总体服务质量不高。而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总体规模偏小。现有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总量上讲不少,但是规模偏小,资金实力、技术条件和技术创新能力都较差,而且人员素质难以令人满意。如不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造价工程师、专业人员人数刚刚达标的单位占了很大比重,而在专业人员中,50~60岁的人员也占了相当比重,因此相当数量的造价咨询单位今后根本没有能力自我培养业务创新人才,也很难抵御经营风险。二是专营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比例偏小。在国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清一色的是专业专营类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而我们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大部分隶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或监理公司,机制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有些事务所或监理公司的负责人对基建工程是外行,不能从专业的角度上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进行实质上的认识和理解,导致在服务上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未能真正发挥其中介服务作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内交流将带来困难。三是经营范围狭窄,业务量偏小。从目前的情况看,不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审价和编标这两项上。但从工程造价改革的方向来看,这两项业务会逐步缩减。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量价分离。在这种模式下,大量的核算工作会集中到施工企业内部的成本核算部门。整个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重心也从现在的事后审核过渡到事前事中控制。但造价咨询单位在事前事中控制中的作用目前是可有可无的,对于收费,更是无从谈起。鉴于上述原因,我们说在找到工程造价咨询业新的收入增长点以前,我们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来的发展并不乐观。

(三)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仍需完善。随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出台,已经把造价咨询单位纳入了管理法制化、行为规范化的轨道。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一些基本行业管理制度,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等尚未严格执行。许多造价咨询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队伍不稳定,兼职挂名多,基础管理薄弱,对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从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风险意识淡薄,责任意识差。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们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一些缺憾。一是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仍需加大力度。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少造价咨询单位原先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各自为政,目前虽然已脱钩,但人们的思维一下子没有转变过来,遇到问题,尤其是出现违规违纪现象时,还是习惯于求助于原来的娘家或往其推脱,使得造价管理部门难以采取严厉措施,相应的惩戒力度比较薄弱,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行业协会缺乏权威,目前还无法或不愿对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清理门户”、逐出本行。一些造价咨询单位虽然名为中介,但似乎又是委托方的代言人;名为公平、公正、独立,但又处处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形成谁委托谁受益的现象。这些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制约机制、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功能严重缺乏造成的。

二、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管理的思考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造价咨询市场的正常运转,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新的形势要求工程造价监管人员及从业人员不但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自我提高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且要用完善的法规和科学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以下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谈几点想法:

(一)大力扶持专营类造价咨询单位加强对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管是为了发展中介机构,培育社会的自治能力,促进自由竞争,反对行业垄断。而现实情况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承接业务时的恶性竞争非常普遍,甚至是捉对厮杀,最后两败俱伤。例如按规定收费标准为3‰,而最终收费为1‰也不足为奇。当然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在自负盈亏的专营类造价咨询单位的,因为他们不可能做亏本买卖,他们亏不起。同时因为他们的风险较大,因而必将对业主高度负责的完成咨询业务,以信誉争市场。而有“主业”作为后盾的咨询单位可以不计后果,不以此赢利,这仅仅是他们的“中间业务”,而不是“主业”。这种行为不仅不会促进公平自由竞争,反而会导致垄断。所以大力扶持专营造价咨询单位势在必行。不然我们将不可能培育出真正有竞争实力而且又有较高专业业务水平的造价咨询单位,今后也难以与外地大型的工程咨询公司抗衡。

(二)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及责任赔偿制度要建立公开不良记录的制度,处罚信誉不良的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误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利用造价信息网络等媒体在“黑名单”上予以公布,并在年检时给与处分,直至取消其资质或执业资格。另外还可由行业协会根据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履约纪录、营业记录、资信情况等进行信用评级,以促进造价咨询人员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认真的完成工作任务。从行业自律和信誉角度看,还必须建立责任赔偿制度,以增加造价咨询单位的不公正成本,以约束其行为。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还应建立与此配套的“专业责任保险”制度。因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后,造价咨询单位会面临更多的风险,特别是一些新技术含量高、项目特征复杂的工程造价咨询,风险更大。

(三)正确引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目前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普遍实力薄弱,公司规模偏小,技术力量不强,主要的经营范围依然还局限于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标底的编制、结算的审核,专业范围也主要限于土建、安装、市政,面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还不能及时应对。所以开拓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开展全过程的工程造价服务是非常迫切的。目前造价咨询单位在建设程序的前期介入可以说还是一片空白,但在前期特别是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却是影响造价的关键。这就需要我们不仅要在广度上,还要在深度上进行发展。当然真正要实现这一转变,我们造价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是问题的焦点所在,我们只有在这个问题上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才能为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另外造价咨询收费规定不合理,也是制约造价咨询业发展的一个客观因素。例如工程结算审定与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编制等内容的收费差异甚远,而且专业不分,造成苦乐不均的现象,这将不利于专业均衡和全面发展。所以制定一个比较切合实际的指导性收费规定是非常需要的,但是也不要规定得太死,最好由市场自身决定。随着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激烈的竞争,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发展机制,必然会有一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可避免地被淘汰出局,而管理技术水平高、服务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将拥有更大的商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兼并、重组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趋势。

(四)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实现有效管理,就要求我们制定的标准要适当,要具有可操作性,要管就管到实处。现在的资质年检制度应该引导造价咨询单位不断引进先进的高科技管理手段和工作手段,培养他们面对日益激烈竞争的能力。同时要做好配套服务工作。在普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造价咨询单位将对造价信息有更高的要求。但目前造价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发布都还不适应实际需要,在手段和方法上也不能完全适应造价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的要求。工程造价信息网虽已初步建立,形成了一些框架,但各造价咨询单位一级却近乎空白。

因此要下大力气去完善这一工作。当然造价咨询单位本身也要加强信息的积累和搜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适应高速运转的信息化时代,在今后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总体来说在对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方面,直接行政干预少了,宏观调控力度大了,市场调节机制强了,这些显然都是近期改革的成果。但是与国际上的先进理念和管理手段相比,我们的造价咨询业还是有差距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运用经济手段引导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与繁荣,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重要使命。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第三章 资质许可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如何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1.强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对无证、无照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要坚决取缔。加强对企业的人员监管,对于大部分以挂靠人员为主的咨询企业,应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也应于取缔。

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管理监督机制对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单位,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等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不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并敦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整章建制,建立信息档案制度。对拒不接受检查和违规操作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按管理分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3.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及责任赔偿制度要建立公开不良记录的制度, 处罚信誉不良的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误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利用造价信息网络等媒体在“黑名单”上予以公布,并在年检时给与处分,直至取消其资质或执业资格。另外还可由行业协会根据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履约纪录、营业记录、资信情况等进行信用评级,以促进造价咨询人员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 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严谨认真的完成工作任务。从行业自律和信誉角度看,还必须建立责任赔偿制度,以增加造价咨询单位的不公正成本,以约束其行为。

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还应建立与此配套的“专业责任保险”制度。因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后,造价咨询单位会面临更多的风险,特别是一些新技术含量高、项目特征复杂的工程造价咨询,风险更大。

4.正确引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目前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普遍实力薄弱,公司规模偏小,技术力量不强,主要的经营范围依然还局限于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标底的编制、结算的审核,专业范围也主要限于土建、安装、市政,面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还不能及时应对。

当然真正要实现这一转变,造价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是问题的焦点所在,我们只有在这个问题上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才能为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5.加快电子信息化建设。

如何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

建议:

1.首先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审核制度,真正起到工程造价审核的准确性;

2.配备足够的专业造价审核人员,提高工程造价审核的质量;

3.加强工程造价人员的定期培训,及时了解国家、国际工程造价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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