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工程保险赔案处理中的风险管理技术
工程保险周期长、技术复杂、风险事故发生频繁、损失金额较大。因此从工程保险合同签订的开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便应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立风险管理的负责机构,明确各自在赔案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保险人索赔的风险管理技术
1.机构设置及职责确定。
在工程保险中,项目业主作为主要的被保险人,应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处理与工程保险赔案相关的一切事务,维护被保险人在索赔中的正当权益,推动赔案处理的顺利开展。专设机构的职责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1)在风险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接收出险单位的事故报案,分析判断保险责任;
(2)赶赴现场初勘取证,安排保险公司及公估人现场联合查勘,组织赔案公估理算及协调,跟踪赔案处理,组织单位和人员提供保险人所需的相关资料证明。
(3)向出险单位解释保单条款和保险规定及最终理算结果等。
由此可见专设机构的职责贯穿赔案处理的始终。由于对工程保险条款和相关法规具备专业知识,专设机构能为保险公司顺利处理赔案提供各种便利。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使被保险人不因工程保险索赔中的某些作为或不作为丧失获取经济赔偿或给付的权利,有力维护了工程项目业主获取全部合理赔付的合法权益。
2.索赔程序。
索赔程序可以简单表述如下:
(1)出险报案;
(2)紧急施救;
(3)保险责任判断;
(4)紧急通知和事故报告;
(5)现场初勘;
(6)现场联合查勘;
(7)证据材料提供;
(8)协助公估理算;
(9)协助再次查勘现场和补充材料;
(10)接受最终理赔报告。
3.索赔中的风险管理技术。
索赔中风险管理的根本原则是被保险人在行使索赔权利的过程中,既要保护自身工程或财产的安全,又要争取积极有利的条件促使双方公平、合理地处理赔案,使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合理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提高索赔效力,以迅速恢复工程建设,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讼诉。具体的风险管理原则如下。
(1)时效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规定了被保险人行使索赔权利的时间效力,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①报案及时;
②施救及时;
③索赔及时。出险单位在出险后的第一时间内应及时向业主和其专设机构报案,此为报案的及时性原则。在报案之后业主和出险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消除风险事故,抢救未受损的工程或财产,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此为施救的及时性原则。及时的施救费用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保险金额。另外在专设机构确定风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此为索赔及时性原则。
(2)真实合法原则。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时,要做到构成索赔条件的因素是真实可靠的,各种证明文件和材料及索赔手段是合法的。对于伪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其行为如果不合法并构成犯罪的,被保险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有理、有据原则。“有理”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充分依据保险法和工程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维护自身获取合理保险保障的权益,公开、公正地与保险人及公估人商谈索赔过程的每一环节,讨论最终赔付结果,用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维护索赔权利。“有据”原则是指在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出具所有与赔案处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协助保险人和公估人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被保险人要想获得比较合理的赔偿,必须做好灾后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良好的文件管理系统是成功获得索赔的必要条件。积极主动地寻求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是维护自身在赔案处理中合法权益的关键。
(4)面对第三方索赔的缄默性原则。在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时,除紧急情况外被保险人在未取得保险人和公估人书面同意前,不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对损失负有责任并承诺赔款或予以解决,也不要修理第三方的损失财产。
(5)保留代位求偿权原则。如果被保险工程或财产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发的,被保险人除了通知保险人之外还应向第三者提出索赔。即使被保险人为避免向第三方索赔造成的不便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也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者提出索赔,为保险人保留代位求偿的权利,使保险人在履行对被保险人赔偿的义务之后有权利再向第三者追偿。
二、保险人理赔风险管理技术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人是承担风险的主体。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要兼顾保险双方的公平和利益,及时合理地进行相关赔付,满足业主转嫁工程风险的心理预期,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理赔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使工程保险的发展既能满足现代工程建设转嫁风险的需要,又能提高保险公司工程保险的竞争力,促进工程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1.理赔程序。
在工程保险中,工程建设期长,工程风险复杂,理赔的技术含量也较高。理赔的程序简单表示如下:
(1)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2)通知经纪公司、公估人和再保险接收人;
(3)联合查勘现场;
(4)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5)公估理算出具初步理算报告;
(6)预付赔款;
(7)再次查勘现场,收集相关补充材料;
(8)定损,出具最终理算报告;
(9)赔付;
(10)向再保险人摊回赔款。
2.理赔风险管理技术。
完善的理赔风险管理技术是构建经营工程保险的财产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而理赔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在于培养保险公司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调查取证能力。保险公司在接到损失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到事故现场,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调查,以便正确掌握事故范围、损失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等情况,为理赔的责任确定、损失评估、赔款理算等工作奠定基础。为了对保险标的损失情况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需对事故现场拍照,在必要情况下,还应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对损失数量进行清点,有时还要用仪器进行检验和勘测并保留资料。保险公司应尽量收集能证明事故原因、损失数量、损失金额等内容的记录、证明、发票、工程量清单和被保险人的事故报告等,对损失较大的案件还要查封被保险人的会计帐。
(2)责任确定能力。保险公司应在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对照保险条款中涉及赔偿责任的规定,分析和审核风险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包括:
①分析事故原因,核定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
②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
③确定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规定的施工场地或地址。
④审核损失的工程和财产是否包括在保险的范围之内。
⑤判定损失金额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评估定损能力。工程保险赔偿金额与保险标的受损程度密切相关。其基本原则是:损失程度越重,赔偿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就越大。在工程保险评估定损中,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①按市场价格评估。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毁,保险公司可以按同等类型物品在市场上的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
②在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但可以修复时,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评估,并视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但由于技术的更新或材料的考究改变原有结构或质地使费用增加的,对于增加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
③推定全损。受损的保险标的不能修复或恢复费用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为全损或推定全损。损毁的如果是工程,应以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为损失金额;如果损毁的是施工设备和已建筑竣工的工程,应以其保险金额为损失金额。
(4)赔付能力。在出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赔款,案情相对清楚但又尚不能结案的情况下,首席保险人有责任将预付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并安排赔款摊回。预付赔款一般为总赔款金额的30%左右,目的是提高理赔效率,帮助被保险人迅速恢复工程建设。
在理算师出具最终理算报告后的规定时间内,首席保险人应及时负责将赔款划付给被保险人。为了方便平时零星赔款的支付,首席保险人还可与共保人建立一定金额的小额赔偿基金,用于平时的小额赔付。在确定赔案的损失金额后,赔款可由理算师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但每次赔付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赔偿基金。如果其他共保人不能按规定时间划付赔款,应由首席保险人垫付,如果共保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赔付责任,则由其余共保人按共保比例分摊。
(5)摊回赔款的能力。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在一定数额内,首席保险人可自行支付后再通知其他共保人,其他共保人在接到首席保险人通知后,将各自相应的份额付给首席保险人。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超过一定数额后,首席保险人需立即通知其他共保人,并在其他共保人向其划付应分摊的金额后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数额巨大时,首席保险人应首先取得国际再保人同意付款的确认通知后,再向其他共保人发出赔款通知。其他共保人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首席保险人划付应分摊的金额,之后由首席保险人一并划付给被保险人。在共同保险人垫付全部赔款或预付赔款的情况下,首席保险人应从再保险经纪人处摊回相应的由再保险人承担的赔款,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首席保险人根据相应共保比例将所摊回的赔款划拨到其他共保人指定的帐户。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及应对措施
保险损失即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各种损失。工程保证保险以投保人违反规定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为赔偿责任,其承保风险广泛而集中,且往往相互关联形成相关分布的灾害链,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影响。
其作为保险期间保险技术的集中应用环节,也是维系损失大小、损失频率乃至保险公司经济利益的重要一环。1.事前预防、事中减损、事后整改按照时间顺序,工程保证保险的防灾减损可以分为损失发生前的防灾(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损失发生时的减损(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损失发生后的整改三个环节。事前预防即在风险尚未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健全防灾档案、开展防灾检查工作、风险管理技术咨询、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等手段预防灾害的发生。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做好事前预防工作能够有效降低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及损失程度;对于建筑企业而言,保险公司的事前预防工作也能够帮助其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隐患进行排查,调查工程款专款专用的落实情况。
事中减损即在风险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启动风险应对预案、协助施救保护工作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同时防止风险灾害蔓延、减少进一步损失。保险公司一方面会在风险应对预案的基础上结合损失情况调整和完善,及时实施应急救援措施与风险处置措施,另一方面会积极救助保险标的,保护蒙受损失的财产,整理及修复保险标的,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标的物的损失。事后整改即在风险事故处理的末期或结束后,通过总结宣传先进经验、分析灾害原因调查、灾害后期防损检查、加强灾害预报工作等手段优化防灾减损机制,逐步完善建筑企业风险数据库、优化风险模型、升级风险应对预案。
其中事前预防阶段通过防灾检查工作收集的风险查勘信息,以及事中减损阶段收集的估损资料与维修数据,都将作为事后整改的重要来源。
2.防灾减损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在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加强防灾减损是提高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当前防灾减损已经成为制约保险业总体经营状况的重要环节:在保费规模逐渐提高的同时如若险企重视业务承保而忽视防灾减损,逐渐增加的保险赔付成本将会拖住利润后腿。做好防灾减损工作,也有利于提高保险业整体信誉和服务形象。对于损失的事前预防作用符合建筑业引入保险机制的初衷,有助于建筑业利用市场手段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损失的事后补偿符合补偿损失的保险业基本职能,对于损失的迅速处理,以及稳定、修复、更新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都能够提升保险人的社会形象,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
作为保险业的重要派生职能之一,防灾减损能够有效减少保险标的和社会财富损失,对于建筑业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3.防灾减损机制优化与提高工程保证保险是技术性较高的保险业务,目前“投入不足、分配不良、方式不当”的防灾减损机制正日渐掣肘行业发展。首先专业人员的缺乏是工程保证保险防灾减损服务的软肋。防灾减损需综合应用土木工程、工程管理、信息处理、保险、法律、数学等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而保险公司严重缺乏精通综合知识的技术服务人才。
只有解决人才匮乏这一发展障碍,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工程保证保险业防灾减损能力弱的状况。当然保险公司也可以借助工程保险技术服务型组织的力量克服其技术障碍。其次较为被动的工作模式不利于工程保证保险防灾减损服务的长远发展。目前我国工程保证保险尚未构建常态化防灾减损机制,较多依赖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工作小组方式。
建立定期巡查、风险识别、应急处理、风险共享的动态机制,方为提高防灾减损效率的长远之策。最后工程保证保险防灾减损服务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消防、安监、气象、水利、公安等社会防灾系统的支持与合作。更关键的是保险公司应改变“重承保,轻防灾”的经营方式,加大防灾减损投入、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改善防灾减损方式。保险损失说认为,保险来源于风险损失,也因“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而持续经营。
事实上防灾减损的每个环节也都是为了减少损失。当然在减少损失之余,保险公司的损失控制工作应提上日程:提前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预先做好减少损失的安排,真正避免并减少损失。
在建筑工程中,项目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随着风险管理的理论丰富和实践发展,人们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全面风险管理认为,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是贯穿于工程项目管理的动态过程,应对风险进行系统控制,以减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而错综复杂的风险可能相互叠加而放大,抑或相互抵消而减少——不同于传统风险管理,全方位风险管理要求打破条块分割的单个风险管理模式,变被动的风险转移、规避为积极的风险控制、优化。从风险管理涉及的方面看,建设工程全方位风险管理的宏观策略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三种。1.行政手段作为建筑市场的建设者和完善者,政府在建设工程全方位风险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明确工程参建各方权责,并通过平衡参建主体权、责、利全面增强风险意识。政府引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管理已实现了从行政命令和指令的方式向制度和法规管理方式的转变。
当前我国已通过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建立起由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制等组成的风险管理体系。成熟和规范的建筑市场通常以标准化合同实现对于市场主体的管理,未来政府还可通过完善标准化合同,保证风险管理的规范化、市场交易的成熟化。责任追究:在风险管理引导外,风险责任追究也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
如住建部2014年印发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强化了工程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通过落实责任制和追究制确保质量责任可追溯、质量风险可控制。随着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进一步厘清,未来政府将回归监督责任的主体地位,如设立“黑名单”制度实现对承包商资质的有效控制、健全招投标程序实现建筑交易的效率提升,而将市场中的风险交由市场解决。
2.经济手段随着建筑业的市场化进程,利用市场经济手段有效解决市场经济问题、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成为了建筑业发展的必然命题。
利用经济手段实现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主要依托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与现场联动的闭环管理。当前最低价中标法中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以及“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不影响企业的市场业务开展”等现状,都向建筑市场提出了优化闭环管理要求:只有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机制、“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间的约束机制,建筑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经济,契约订立中的自由原则、契约执行中的诚信原则、契约损害中的赔偿原则实现亟需行业诚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事实上市场竞争规则、市场闭环管理也以信用体系为依托,换言之市场经济发展离不开诚信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另外工程保险的浮动费率机制也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如被全球广泛采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就对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的风险及必须投保的险种进行了明确规定,差别化浮动保费也得以通过经济方式倒逼投保人守信履约。
3.技术手段为对风险进行全方位管理,各方在履行风险监管和主体责任时还应掌握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包括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
工程参建各方应尽可能选择较经济、合理、有效的方法来减少或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对参建阶段的风险情况进行收集和保存,由相关风险承担及管理方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也可以通过购买工程保险转移风险,而后由保险公司引入独立的工程保险技术机构进行风险管控,如在工程质量保险的承保过程中与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合作实施风险管理。对于工程保险技术机构而言,风险管理技术包括勘察设计保险技术、招投标保险技术、施工履约保险技术、工程质量保险技术以及工程安全保险技术,在此基础上方能建立起事前预防、事中控制、风险预警、事后鉴定评估机制。作为风险管理的国际惯例,工程保险的广泛运用是风险管理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工程保险技术机构作为其中关键的技术力量,也能辅助浮动费率机制的运转:针对投保企业和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给出建议承保费率,对于风险较大的投保企业还能予以拒保。
用行政方法管理建筑,是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风险一种方法;与此同时也要运用经济杠杆以制约、影响和引导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另外技术力量也是风险管理效率保证的前提。在行政、经济、技术三个手段的共同作用下,建设工程全方位风险管理才卓有成效。
工程风险管理?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活动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资金多、管理难度大等风险特点,对于业主投资方有着不容忽视的财产损失风险。这种财产损失风险,不仅包括实体的工程财产损失,如建筑物本身的损坏损毁、机械设备的损坏损毁,还包括因此类意外风险事故导致的工程延迟所造成的相关财产损失,如为追赶延迟的工期而投入的额外费用支出、因延迟交付使用而造成的预期运营利润损失。
因此为进一步完善业主方应对各类财产损失风险的保险保障机制,推动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优化发展,对于“延迟完工保险”的险种与市场发展思考,十分必要。1.延迟完工保险的概念与险种特点延迟完工保险,属于预期利润损失保险的一种,是指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因风险事故导致工程延迟完工,由保险公司负责对被保险人(业主)的预期营收、利润、借贷费用或物料劳务因通货膨胀增加的成本等进行损失赔偿。投保人延迟完工保险,是保险公司针对工程建设中的业主方提供的一种保险保障,因此其投保人主要即为业主方。投保方式延迟完工保险,常以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形式出现,很少作为独立险种进行承保。
因此投保人只能通过扩展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形式进行投保。保险期限延迟完工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一致,自项目开工日起至项目投入商业运营日止,包括试车期在内。保险期限延长延迟完工保险,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经常会遇到主险因各种原因面临保险期限延长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延迟完工保险无法或很难与主险一同进行保险期限延长。相较于其他工程保险种,延迟完工保险更为复杂,所涉及的财产利润损失是基于对未来的预期判断,需要进行专业的测算和判断,需要多次的沟通与确认,一旦保险期限延长,对于保险理赔风险将大大提高。尤其在工程建设后期进行保险期限延长,很难通过保险公司申请。
即便申请通过,保险公司也将调整相应的保险费、承保条件及免赔额等。当然若在工程建设初期,由于施工建设可以在剩余的工期内通过赶工的方式实现在原定工期完工,保险期限延长是较为容易的,但后期就有很大可能会触发延迟完工保险理赔,因此建议投保人在投保阶段就与保险公司就保险期限延迟的相关问题做好协商。
2.国内延迟完工保险的发展思考一直以来,延迟完工保险更多应用于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在国内工程建设市场缺乏足够的险种认知与投保应用。
但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国家越发重视工程保险在建设工程领域发挥的重要制度保障作用,带动延迟完工保险的市场发展;另一方面,经过此次疫情大考,业主方势必对自身面临的工期延迟风险有着更深刻的认知,相应的保险保障需求也将变得更加强烈,这为延迟完工保险的市场推广应用创造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另外风险管理服务技术一直是束缚延迟完工保险快速市场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但随着近年来国内大力发展工程保险制度,如工程保证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全新险种,相继进入市场发展的快车道,这些全新工程险种的相同点之一,即是都较为依赖成熟的风险管理服务技术,这也推动了我国工程保险风险管理服务技术的整体发展,为延迟完工保险的市场发展创造条件。目前的工程保险市场环境下,之于业主方,购买延迟完工保险不仅是由于其确实有着较强烈的风险保障需求,还在于其虽然购买的是保险,但实际享受的却是多方面的风险管理服务,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其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多方面的风险保障需要,这对于延迟完工保险的市场推广、应用是有着较大优势的。当然相较于工程保证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快速发展的全新工程险种,延迟完工保险虽然有着较好的市场需求与技术发展环境,但始终缺乏必要的政策推进力量,无论对于其市场应用推广、险种功能完善,还是保险服务提升,都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发展条件。
因此这也是未来推动延迟完工保险国内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方向,需要相关部门与各行业组织力量共同推进。延迟完工保险在国内工程保险的市场发展,一方面有着业主方日益强烈的风险保障需求推动,另一方面工程保险领域逐渐成熟的风险管理服务技术,也为其提供了必要的技术力量支持,未来,一旦险种进入政策视野,获得政策力量推动,延迟完工保险将获得更大的市场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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