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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

发表时间:2024-07-23 02:09:11 来源:网友投稿

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交通事业也在飞速发展,高速公路作为社会交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设施不断完善,但工程造价也越来越高,对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十分迫切。

1、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原则

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应遵循下列五个原则:

一是全面控制原则。从公路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到施工、工程验收结算等都要具有成本控制意识。二是目标管理原则,即资金的支出必须依据预期的目标,以最少的投资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三是动态控制原则,即对工程中的变动灵活处理,分析变动产生的原因和必要性,做好成本控制。四是责任与权力相结合的原则,即将成本的控制落实到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有相应的权利和责任,由于责任主体的原因造成资金浪费,相应责任主体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五是节约原则。公路工程从投资到价格管理,都需要坚持节约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有效控制公路工程全过程的造价。

2、加强对于全过程造价控制的观念认识

在市场环境中,公有制主体显然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因为无法共同承担风险,无法保证公平,业主与承包商会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其次在公路的每一个建设阶段都要对造价进行严格的控制,每一个阶段的控制有着紧密的联系,只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科学的造价管理体系才可以保证工程的全过程造价控制能够规范进行,同时还需建立有效的检查和监督机制来进行奖惩。最后通过合理的编制工程造价,保证各种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和投资效益。对目前行业中轻前期、重后期,轻概算,重决算的方法提出质疑,目前将主要的精力用于审核预算和决算上,为了能够使全过程造价控制得到最好的效果,必须从观念上进行更新,将开展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工作重点着重于前期阶段中,特别是设计阶段,才能取得良好的造价控制效果。

3、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方法

由于公路的建设周期较长,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在工程开始的时候不可能确定一个准确的造价,只有在工程开展和深入的过程中不断进行评估,尽量得到一个合理的造价,在不同建设阶段完成估算、预算、概算以及决算。

3.1以工程设计为重点进行造价控制顾名思义,全过程造价控制必须贯穿项目的整个过程,但是同时要突出重点。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最关键的部分在于决策以及设计两个阶段,一旦完成决策,对于工程的造价控制就要着重于设计阶段。以满足规范为前提,设计阶段的造价受经验、专业水平的影响较大,而在设计方面的保守又无法降低工程造价。对于高质量和高标准的盲目追求导致了造价不切实际的增加。所以为了能够有效控制造价,要从以下的三点进行控制:

(1)通过对设计、监理进行监督,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将造价控制于限额的范围之内。同时要敦促设计单位通过改善管理和优化结构等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从业能力。

(2)推行限额设计的制度,按照结构的功能或者部位的不同,把资金分成多个单元,要求设计人员按照限额设计。限额设计能够对整个项目进行投资和造价控制,同时保证了重点项目以及分项能够有充分的资金。

(3)在工程设计方案的比选中,通常只比选重点工程和重点部分,忽略了很多其他部分的比选。通过多方案比选能够大大提高造价控制的可行性、实用性以及经济性。

3.2技术、经济和组织结合为了对工程的造价进行有效控制,要从经济、技术和组织多方面采取措施。具体措施有:明确项目的组织结构、造价控制者、造价任务,确保有专人对造价负责。经济角度的具体措施包括了动态比较造价的实际值和计划值,对于各项费用都需进行严格的审核。由于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中经济和技术长期分离,使得技术人员没有基本的经济观念,忽略了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经济性,同时预算和财会人员又只能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工作,对于工程技术的不了解也为全过程造价控制行成了一定的困扰。

3.3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项目的实施阶段,在工程的进度、质量等多个方面能够通过建立制度取得令人满意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将监理制度完全实质性的落实。造价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拥有计量和支付的权力,所以造价工程师要熟练掌握和运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协议书,对于工程量计量与清单支付的关键环节要牢牢把控,对于承包商每笔支付申请都要认真审核,确保资金得到合理的控制和正常流动。由于目前造价工程师相对比较脱离工程实际情况,所以造价控制仍然不尽人意,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控制仍然只能停留于工程的结算上。而造价工程师除了要对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控制,更要掌握相关的国家法规,及时收集价格信息,关注价格动态,将各种资料进行分析和整理,这必然要求造价工程师要熟悉市场价格信息,掌握实际的交易价格,形成各种材料价格、费用标准的动态管理,全面了解并实时掌握当前实际价格信息。

3.4实行动态的造价控制由于公路工程复杂性较高和基本建设各阶段造价控制的要求,存在多次性的计价,基本建设各阶段的动态造价反映出了项目的总造价。以这个意义来讲,工程的全过程造价应当是动态的。尤其是在设计和实施阶段,受客观条件影响,在设计阶段有很多没有考虑完善的因素会暴露出来,使得最终的造价和设计出现改变。造价工程师对于在造价计划的执行中暴露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及时纠正,保证造价控制的目标能够顺利的实现。

3.5材料控制材料成本控制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所在。材料费用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七十,需要严格做好材料成本控制,一方面要关注市场行情,及时采购质量较高、价格低廉的建筑材料,疏通有关材料采购渠道;另一方面要做好预算,防止采购人员从中捞利,购进不合要求的低质量建材,或出现价格与质量不符的情况。

3.6结算控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对整个工程的结算进行审核,检查造价控制目标是否达到预期要求,将最后的结算与预算进行对比,仔细检查产生额外成本的原因,防止重复计价、假账等问题。

结语:我国目前的全过程造价控制是在特殊历史的条件中发展的,已经从只能消极的反映出工程在设计与施工环节中的估价,发展成为能够从管理的角度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环节造成影响,而公路工程庞杂,人员复杂,工期长,给公路工程造价控制带来了困难,需要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提高成本控制意识,不断进行研究与分析,充分吸收国外发达国家的管理手段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中国特色的全过程造价控制体制。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造价依据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第七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九条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第三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条 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四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如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1.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于施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

2.主动控制,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将系统论和控制论研究成果用于项目管理后,将“控制”立足于事先主动地采取决策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少以至避免目标值与实际值的偏离,这是主动的、积极的控制方法,因此被称为主动控制。我们的工程造价控制,要能动地影响投资决策,影响设计、发包和施工,主动地控制工程造价。

3.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

要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应从组织、技术、经济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从组织上采取的措施,包括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造价控制者及其任务,明确管理职能分工;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包括重视设计多方案选择,严格审查监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深入技术领域研究节约投资的可能;从经济上采取措施,包括动态地比较造价的计划值和实际值,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采取对节约投资的有力奖励措施等。背景: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的造价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

按照所涉专业不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市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铁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城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按工程建设的阶段不同,工程建设咨询又可分为前期决策阶段咨询、实施阶段咨询、结算审核阶段咨询、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和仲裁咨询等。

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造价咨询费收取标准具体如下:

1.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不足 5000元 时,按 5000 元收取;

2.全过程造价控制若部分阶段的服务内容不实施,则扣减相应阶段的费率;

3.根据项目管理、技术的复杂难度情况,可计取一点一到一点三的复杂系数难度调整系数。独立的土石方、软基处理、绿化工程等简易工程可计取零点七到零点九的复杂系数难度调整系数;

4.工程主材、设备无论是否计入控制价、结算价等,均应计入取费基数。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工程造价及其构成内容进行的预测或确定被称为工程计价,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与计价内容、计价方法和价格标准相关的工程计量计价标准、工程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信息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造价控制的原理是什么?

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计价的三要素:量、价、费。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工程造价的主要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具使用)、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及税金等等。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以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种新的计价模式,已经在招投标和工程发承包活动中被广泛采用。受此计价模式改革影响的范围较广,有投资者、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等,其中受影响最大、最直接的应当是投标人,也就是投标中标后的建筑施工企业。

在应用《计价规范》的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大至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投标之前的计价报价阶段、中标之后至签订施工合同阶段和签订施工合同之后至竣工结算阶段。投标之前的计价报价,是应用《计价规范》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施工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的,按照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等依据计价报价的模式。

因为此时面对的是与招标文件一同收到的,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在这份清单中,招标人已经按《计价规范》规定的方法和表格,表达出了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和施工措施项目的名称,施工企业只需进行相应的计价报价工作。《计价规范》第4.0.8条规定:“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据此,施工企业可以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采用根据本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的,供本企业使用的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自主计价报价。这种新的计价模式与传统的计价模式相比有了根本的区别,新的计价模式给予了施工企业发挥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舞台,同时也使其承担着一定的竞争风险。因此施工单位在投标之前必须对以下问题引起足够重视:

一.清单有漏项的可能施工企业报价之前,要以设计图纸和《计价规范》为依据,认真核对所有清单项目,看其是否全面反映了拟建工程的全部内容。

尽管清单漏项属于招标人责任,以便共同研究补充的办法。否则投标报价因清单项目不完整而失真,导致工程结算纠纷或经济损失。

二.清单项目的特征会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只列主体项目,围绕该主体项目施工的附属项目内容,主要*项目特征的描述,随主体项目名称一并反映出来,构成组合并计算综合单价的依据。施工企业据此来确定完成该主体项目所需要的具体的“工程内容”并计价报价。

如:市政管网工程管道铺设中的钢管铺设,清单只列主体项目“钢管铺设”,而围绕其主体项目的其他附属工程:垫层、基础、防腐、保温、试验等工程内容,均通过主体项目特征来表达。但限于设计深度和清单编制者对《计价规范》的认识和理解,项目特征描述常会出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如果报价之前发现此类问题,也应及时与招标人澄清。否则发承包双方会因部分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是否已经(或应该)包含在主体项目的报价之中存在异议,而发生不必要的结算纠纷。

三.“综合单价”的确定必须考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计价规范》第4.0.3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同时在第2.0.3条还规定:“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通常,施工企业投标计价时见到的工程量清单,主要是表示主体项目工程数量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表示各项措施项目名称的“措施项目清单”。对此施工企业不便直接计价报价。

计价时必须将每个清单项目,根据其结构特征或施工工序进行分解,直到分解为若干项目具体的“工程内容”(相当于传统的预算定额计价时的分项工程或定额子目)才可以计价。因为根据制定定额的基本原理,不论是企业定额还是预算定额,都是以一个最简单的施工工序,和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来测算并确定其消耗量的。而清单表达出的却是由若干项“工程内容”综合而成的,某个主体项目的工程数量或措施项目的名称。

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确定“综合单价”的过程中,不但要研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而且还必须研究其“工程内容”和各自的消耗量。这个消耗量应当是企业定额规定的实际施工消耗量,应当包括施工、运输、安装等方面的所有损耗。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过程中,科学合理地确定“综合单价”是举足轻重的,它直接关系着投标报价的竞争结果和企业的经营利润。

如果报价偏高,则会因不能满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基本条件,而失去中标机会;如果报价偏低,即使中标也会减少经营利润,甚至还会因报价低于成本,导致因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而失去竞标机会。施工企业自接到中标通知书,至与招标人(发包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期间,为应用《计价规范》的第二阶段。《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招投标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村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单位在这个阶段,应对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最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也就是说《计价规范》不仅仅作用于投标报价阶段,而且应渗透于确定合同条款的过程之中。施工企业必须掌握利用合同条款的约束力,降低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潜在风险的技巧。

日语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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