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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时间节点你知道吗?

发表时间:2024-07-23 02:09:45 来源:网友投稿

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时间节点要求,把握不好,将会影响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甚至是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为便于掌握这些时间节点,笔者对其进行了梳理。

预算编制

1.预算编制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一般性规定

2.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时间: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3.项目预算公开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4.评审报告送交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5.评审报告确认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6.中标结果公告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7.中标结果公告期限: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35号文”),期限为1个工作日。

8.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采购合同公告时间:根据《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0.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1.采购项目验收公告时间:根据135号文,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12.采购合同备案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十七条,项目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3.采购资金支付时间: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14.媒体发布公告信息时限: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号令”)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15.回避事项的时间要求:根据《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6.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时间要求:根据74号令第四天,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17.招标公告期限:根据135号文,期限为5个工作日。

18.资格预审公告时间: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9.等标期: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及18号令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0.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1.现场考察或答疑时间:根据18号令,现场考察或答疑应在开标前组织。

22.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延长截标和开标时间:根据18号令第二十八条,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24.截标开标时间:根据18号令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流程及时间

【法律分析】:

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日。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4.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5.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政府采购时间要求

政府采购的时间要求,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中有很多详细规定。例如:

1.公开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3.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4.单一来源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7.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

8.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周期有多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到中标通知书发出需要时间分别为: 公开招标35天、邀请招标40天、竞争性谈判20天、单一来源采购7天、询价10天,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方式不同,视具体情况而定。

请问政府采购所有程序公告日都是几天。公开招标不少于20天。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和邀请招标呢?

公开招标公告的时间是最短5个工作日,20日是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最少时间。邀请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期限是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扩展资料:具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惯例的总称。具体来说政府采购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采购的目标和原则;

二.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三.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相对于私人采购而言,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二.非盈利性

三.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四.规范性

五.政策性

六.公开性

七.极大的影响力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购买力非常大。

据统计欧共体各国政府采购的金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4%左右(不包括公用事业部门的采购)。美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初每年用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每年有2000多亿美元的政府预算用于政府采购。正因为如此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非常大的影响,采购规模的扩大或缩小,采购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

正是由于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其他采购主体不可替代的影响,它已成为各国政府经常使用的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政府采购范围(1)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采购资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一般是各采购单位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务车、电梯、取暖锅炉等货物,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会议服务、汽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服务。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内容还包括在中央部门内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气象专用仪器、警用设备和用品、质检专用仪器、海洋专用仪器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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