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清单新变化之招投标规范
新清单7月1日正式执行以来,广泛深入地推行了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标准,规范了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量、计价行为,同时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规定相适应,更适应了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日益发展的需要。
2013新清单以“08规范”为基础,以原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基础定额、消耗量定额、预算定额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定额为参考,以工程计价相关的国家或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依据,收集近年来新的施工技术、工艺和新材料的项目资料,经过整理,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后编制而成。
2013新清单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清单新变化之招投标规范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招投标阶段共给出了三部分内容:“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共计53项条款,本次对规范中的几项强制性条款简单给大家对比解析一下:
与08清单相比较,主要变化为:
一、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属于“工程量清单编制“部分。13清单和08清单的规定基本一致,依旧明确了招标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二、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属于“工程量清单编制“部分。13清单加强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执行力度。强制要求分部分项项目清单必须仔细描述清单的五要素,并保障五要素的正确性和准确性,便于后期投标人进行准确的投标及规避结算纠纷风险。
三、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算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属于“工程量清单编制“部分。与08清单相比完善了分部分项清单的编制依据,不再只是“根据附录”编制即可,必须要根据“现行国家计算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加强了对分部分项清单编制的要求,以保证清单准确性。
四、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属于“工程量清单编制“部分。该规定完善了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依据,必须要根据“现行国家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加强了对措施项目清单编制的要求,能正确规避这几年对措施这块存在的单价不易确定,结算困难以及风险难控做出有利保障。
五、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属于“招标控制价“部分。更强调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强制性。招标人通过招标控制价,可以清除投标人间合谋超额利益的可能性,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投标人通过招标控制价,可以避免投标决策的盲目性,增强投标活动的选择性。
六、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属于“投标报价“部分。更强调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的强制性。承包商应依据本企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用编制投标报价,避免用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后,增加无谓的签证变更,或放弃施工导致工程重新招标等事情发生。
七、6.1.4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属于“投标报价“部分。强调工程量清单价格填报的强制性。
由此不难看出,新清单下招标方必须保证该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否则清单漏项、错误将会导致大量的工程变更,同时为投标方的恶意不平衡报价提供大量机会。
同时投标方也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不得对清单项进行增删或修改。当然投标方也可根据招标清单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从而给出合理的不平衡报价策略。
新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异同
1.新《计价规范》形式、内容及规则等的变化(1)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的变化新《计价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 新增内容为: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新计价规范正文分为总则和条文说明两部分,其中条文说明部分是对应于总则中每个条款的具体说明,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2)清单数量及所含要件的增加 原《计价规范》中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而新《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五部分。 其中规费项目清单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税金项目清单包括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新《计价规范》规定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即由原来的“四个统一”变为“五个统一”。
(3)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及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措施项目的变化新规范中把原来措施项目中含有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去掉;把原有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新增“冬雨季施工”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
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 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4)计价规则的补充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 :典型的是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可以计算工程量适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
不宜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临时设施等 ,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招标控制价的设立 新《计价规范》4.2及条文说明中指出“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
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3.工程量清单使用范围的扩展 原《计价规范》只强调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阶段的使用。新《计价规范》中把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针对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 ,在新《计价规范》中提出了招标控制价 、投标价 、合同价 、竣工结算价等不同概念。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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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了"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建设工程承发包价从由定额计价走向市场形成价格的必然趋势。下面根据本人实际招标工作的经验,谈一下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的好处和应注意的问题。一.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量和有关费用,易于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计价,更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内涵①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②包括完成每分项工程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
③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④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
⑤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为了简化计价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投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工程的实物消耗量,结合企业的施工水平、施工管理成本和设备的配置、市场材料价格的调整以及风险预测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综合单价计价。所以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招标投标,更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鼓励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对推动施工企业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和节约项目投资都十分有利。应注意的问题是:工程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不能低于成本价。
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报价,就不能保证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如果投标人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二.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可以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结算与合同价的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应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杭州市招标办(2002)字第08号"关于防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也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作废标处理。
1.擅自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变动、补充和修改的;
2.有实物工程量而无报价且又没有附相关说明的;
3.未按招标文件设定的暂定材料价格进行报价或擅自变动暂定价的。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也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规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行为,体现公平竞争的市场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对工程实施阶段的结算与合同价管理也有好处。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采用的是综合单价法,一般的招标文件都明确规定,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标后,工程量有误差,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计价规范》4.0.9条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应注意的问题是:合同约定这个关键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招标文件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应约定。约定的内容分二部分:
1.是约定原有工程量清单中有项目、有投标单价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没有项目、也没有投标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发包人确认时,可参照类似项目、类似投标单价签证。
2.是约定调整幅度,即工程量增减引起的造价变更占合同价的比例,在约定幅度以内的,其工程量增减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工程量增减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方法杭州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和综合单价报价方式,已推行了几年,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和许多需完善的地方。一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项目其评标标准和方法大部分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由于市场交易环境不成熟和个别投标企业不正当竞争、压价竞争或低于成本报价竞争,中标后,其综合单价不能满足实际施工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造成工程项目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工和交付。
因此投标企业需加强对投标综合单价的合理测算,组成较合理的投标价格。二是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和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不够完善,原有工程量清单基本按定额子目编制,有些项目特征在工程量清单中描述不够准确,选用的材料也不够明确,招标文件中对合同主要条款尤其是工程结算方式或价格调整方式描述不够清楚。使投标企业对项目的判断和综合价格的组成在理解上有误或差异。
因此招标人应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或招标答疑时明确某些项目特征、做法和选用的材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方式和价格调整方式。三是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投标企业在综合单价中对市场风险因素的考虑较难掌握。
因此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相应的条款,较合理的减少投标人的风险。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走向市场形成价格的必然趋势,本着市场问题由市场自身解决的原则,希望招投标双方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市场活动中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规范,形成一个竞争有序、公平合理的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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