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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有关问题的探讨

发表时间:2024-07-23 02:10:02 来源:网友投稿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发生了由传统“量价合一”的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的重大转变,表明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真正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

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现实意义

1.1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含义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及其相应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时,招标人将施工图纸所涵盖的招标工程全部建设内容,实物工程量和技术措施以统一的计量单位列出数量清单。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统一量和对拟建工程情况的描述及要求,依据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市场、风险以及本企业的综合实力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方式。

1.2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必要性

①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我国的计价方法和国际通行方法接轨, 也符合我国当前工程造价体制改革“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我国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提高国内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国际化竞争的能力。

②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现了招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由于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包括了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招标单位负责统一提供,避免了各投标单位因预算人员素质差异而造成同一份施工图纸所报出的工程量相差甚远的现象,为投标者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

③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从而实现了双方的风险共担,责、权、利对等。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特性,工程的不确定性和变更因素多,工程建设的风险较大。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后,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单价、成本等负责,而对工程量因变更或 计算 等原因引起的错误不负责任,这部分的风险应当由业主承担。

④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招投标工作,避免招投标过程中有盲目压价、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⑤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项目的实施和控制、有利于施工合同单价的确定及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支付。

⑥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企业编制内部定额,提高其管理水平。

2 工程量清单计价存在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招标实施几年来,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对我国建设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工程量清单招标作为一项新制度的推出,现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投标企业的企业定额缺乏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要求施工企业根据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按照本企业的施工水平、技术机械装备情况、管理水平、设备材料的进货渠道及所掌握的价格情况等,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这能充分反映施工企业真正技术和管理实力才,施工企业只有在报价中采用自己的内部定额,才能真正反映自己的实力,有效的参与价格竞争。但是目前全国绝大多数施工企业缺乏对成本测算资料的积累和相关经验,尚未建立企业内部定额。

2.2 造价咨询市场不够健全

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现在仅从事于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的编制、竣工结算的审查工作,还无法提供工程造价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工作。

②许多造价专业人员综合素质缺乏:一方面表现在造价编制人员专业素质缺乏,对施工现场情况知之甚少,对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准确,项目的划分不规范都是常常出现的情况;另一方面,部分编制人员缺乏责任心,从而导致编制项目的不准确。

2.3 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不够健全

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基础设施较为落后,信息处理手段不足;

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存在着严重的部门、地区 、单位分割情况 。

2.4 行业配套体系的不完善

推行清单招标后,国内的建筑市场总体情况有所好转,但与国际形势相比仍然比较混乱,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相应配套的行业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 法律 保障,带来建筑市场的混乱,极大的影响了清单招标过程的可行性。

3 建议

基于上述问题,我们必须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顺利实施,保证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 发展 。

①施工 企业 要紧盯市场,针对市场的变化应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并根据市场行情不断调整优化内部结构,引进先进的技术方案,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来适应市场,发展自己;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定额。

②抓好咨询单位的资质和造价人员的资格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培训和监督,不断提高提高造价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实施专业人员的继续 教育 制度,推动专业人员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建立一支稳定的技术骨干队伍,为适应新的计价模式,提高清单报价水平,满足建筑市场的需要。

③需要研制开发出新一代适合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软件,提高工程造价编制的信息化程度。

④作为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工程价格的形成上要做好相关的工作:依照法律,给予市场定价的密切配合环境,不过多介入,但是要依法采取可行的方式控制低于成本价中标,也要防止串通投标引起的高价中标。

⑤造价管理部门需要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对造价管理机构的专业素质、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市场 经济 条件下,造价管理部门要突出市场的调控职能,收集工程造价基础资料,发布宏观造价指数、指标。指导施工企业按自身水平编制企业内部定额,加强工程造价的信息服务工作。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于招投标工作,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建筑业的必然要求,是理性的市场定价模式。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不断深入,工程造价管理还会出现更多的问题,这需要我们不断地思考与探索,不断地 总结 经验、开拓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运作环境,使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再上一个台阶,真正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

探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和定额计价模式的不同之处

这类问题我回答过多次。目前使用的工程计价方式就是清单计价、定额计价。

工程单价包括工料单价和综合单价。清单计价就是:

一.计算清单的工程量,

二.根据规范计算综合单价,

三.汇总各清单合价得出工程总价。GB50500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果你使用定额,定额计价就是:

一.依据定额消耗量和定额单价(工料单价)计算直接费,

二.将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汇总,得出工程预算总价。

建筑企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应用中的若干问题如何解决

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以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种新的计价模式,已经在招投标和工程发承包活动中被广泛采用。受此计价模式改革影响的范围较广,有投资者、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等,其中受影响最大、最直接的应当是投标人,也就是投标中标后的建筑施工企业。

投标之前的计价报价,是应用《计价规范》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施工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的,按照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等依据计价报价的模式。因为此时面对的是与招标文件一同收到的,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在这份清单中,招标人已经按《计价规范》规定的方法和表格,表达出了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和施工措施项目的名称,施工企业只需进行相应的计价报价工作。

《计价规范》第4.0.8条规定:“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据此,施工企业可以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采用根据本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的,供本企业使用的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自主计价报价。这种新的计价模式与传统的计价模式相比有了根本的区别,新的计价模式给予了施工企业发挥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舞台,同时也使其承担着一定的竞争风险。

因此施工单位在投标之前必须对以下问题引起足够重视:

一.清单有漏项的可能施工企业报价之前,要以设计图纸和《计价规范》为依据,认真核对所有清单项目,看其是否全面反映了拟建工程的全部内容。尽管清单漏项属于招标人责任,以便共同研究补充的办法。否则投标报价因清单项目不完整而失真,导致工程结算纠纷或经济损失。

二.清单项目的特征会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只列主体项目,围绕该主体项目施工的附属项目内容,主要*项目特征的描述,随主体项目名称一并反映出来,构成组合并计算综合单价的依据。施工企业据此来确定完成该主体项目所需要的具体的“工程内容”并计价报价。如:市政管网工程管道铺设中的钢管铺设,清单只列主体项目“钢管铺设”,而围绕其主体项目的其他附属工程:垫层、基础、防腐、保温、试验等工程内容,均通过主体项目特征来表达。

但限于设计深度和清单编制者对《计价规范》的认识和理解,项目特征描述常会出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如果报价之前发现此类问题,也应及时与招标人澄清。否则发承包双方会因部分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是否已经(或应该)包含在主体项目的报价之中存在异议,而发生不必要的结算纠纷。

三.“综合单价”的确定必须考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计价规范》第4.0.3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同时在第2.0.3条还规定:“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通常,施工企业投标计价时见到的工程量清单,主要是表示主体项目工程数量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表示各项措施项目名称的“措施项目清单”。对此施工企业不便直接计价报价。计价时必须将每个清单项目,根据其结构特征或施工工序进行分解,直到分解为若干项目具体的“工程内容”(相当于传统的预算定额计价时的分项工程或定额子目)才可以计价。

因为根据制定定额的基本原理,不论是企业定额还是预算定额,都是以一个最简单的施工工序,和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来测算并确定其消耗量的。而清单表达出的却是由若干项“工程内容”综合而成的,某个主体项目的工程数量或措施项目的名称。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确定“综合单价”的过程中,不但要研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而且还必须研究其“工程内容”和各自的消耗量。这个消耗量应当是企业定额规定的实际施工消耗量,应当包括施工、运输、安装等方面的所有损耗。

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过程中,科学合理地确定“综合单价”是举足轻重的,它直接关系着投标报价的竞争结果和企业的经营利润。如果报价偏高,则会因不能满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基本条件,而失去中标机会;如果报价偏低,即使中标也会减少经营利润,甚至还会因报价低于成本,导致因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而失去竞标机会。施工企业自接到中标通知书,至与招标人(发包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期间,为应用《计价规范》的第二阶段。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招投标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村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单位在这个阶段,应对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最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也就是说《计价规范》不仅仅作用于投标报价阶段,而且应渗透于确定合同条款的过程之中。

施工企业必须掌握利用合同条款的约束力,降低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潜在风险的技巧。在研究施工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影响工程结算的问题:

一.中标之后发现清单漏项问题通常,投标报价之前留给施工企业的时间非常有限,所以常会发生中标之后又发现清单仍存在漏项的情况,这时对于是否属于清单漏项,可能会是发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所以对此问题应该作具体分析。衡量清单漏项与否的标准,应当是设计施工图纸和《计价规范》的五个附录。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的某个附录中有相应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但本清单并没有反映出来,则应当属于清单漏项;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附录的任何地方均没有反映,而且是应该由清单编制者进行补充的清单项目,则也属于清单漏项;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虽然在《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中没有反映,但在本清单已经列出的某个“项目名称”包含的“工程内容”中有所反映,则不属于清单漏项,而应当作为主体项目的附属项目,并入综合单价计价。

二.清单项目或数量的变化问题设计变更可能会直接增减清单的项目,或因设计变更改变了某项目的部分工作内容,而演变出新的清单项目,或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存在计算错误,或设计变更直接引起工程数量的变化等;

三.计费基数的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问题首先是分部分项工程量(工程实体部分)的数量变化,引起措施费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因为工程实体的数量与措施费用直接相关,例如:实体项目混凝土的表面积与措施项目模板数量有关;实体项目基础的深度与措施项目施工降水有关;实体建筑物的高度与措施项目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有关等等。其次是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数量变化和措施费的变化,引起规费和税金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

因为工程实体和措施费用的价值与规费和税金的确定有关,前者为后者的计算基础。

四.材料价格变化问题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列入综合单价之中的招标人自购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投标人报价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等。不难看出出现上述情况均会引起承包价格的变化,对于这些变化因素,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合同签订之前的这段时间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发生上述情况的可能性,把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利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合同价款及调整”等条款加以约定,从而避免结算时不得不承担本可以避免的风险。例如:对于材料价格的变化,应当约定可以调整的变化范围、幅度,以及调整的具体办法等。

虽然《计价规范》第4.0.9条,对合同中综合单价的调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均是以施工合同没有预先约定为前提的。如果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前对上述有关问题作出了专门的约定,并以合同专用条款的形式载入施工合同之中,在工程结算或审查,以及发生经济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时,则应当从约。签订施工合同之后至工程结算之前为应用《计价规范》的第三阶段。

对于经过以上两个阶段仍然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则应当根据《合同法》和《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结算的原则处理。工程结算是合同履约在经济方面的结果,如果施工企业能够按《计价规范》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计价报价,根据合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1.综合单价法。单价包含完成该细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2.完全费用单价法。单价不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而且包含保险费、临时设施费等开办费。 3.工料单价法。单价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故又称为直接费单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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