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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垫资应当注意的

发表时间:2024-07-23 02:10:02 来源:网友投稿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时常会遇到“垫资条款”,即有关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的约定。

实践中的垫资往往演变成工作拖欠款,从而引发纠纷,由于“垫资”建房的原因、性质各不相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亦存在不同判例,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用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可以看出,现行立法肯定了垫资条款的效力,但是施工企业进行垫资的风险还是非常的大,如何防止垫资所带来的风险?施工企业在签订垫资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我们归纳了以下几点:

一、要充分研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虽然在性质上多属于”要约邀请“,但其中很多条款就是将来的合约条款,因此对待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范围、付款条件等直接与承包人利益相关的条款要仔细推敲,尤其要会同公司内相关部门对报价、工程质量、项目成本、资金回收等方面做严谨的可行性分析,如果对招标文件分析不透,盲目招标,很可能给垫资施工带来较大风险。

二、要对建设单位资信尤其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自信调查,包括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资金情况、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彻查。

三、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把好签约质量关。程序上要求对签约权的行使有规范化的操作流程,签约权的行驶必须集中到法人层次,对施工企业的授权代理人要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保证签约的规范;实体上要求对合约条款做好评审工作,由法务部门或律师最合同条款逐条评审,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更改。 四、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这个条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还比较难以争取,但也并非不可能,而一旦争取到该条款,对施工企业垫资款的回收时及其有利的。另外施工企业必须要加强合同控制和签证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履约管理是一种涉及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资金管理、劳务管理等方方面面的综合治理工程。

五、实行项目合约经理委派制,将项目合约经理定位在项目副经理的地位,赋予其特定的职责权限,由公司直接领导,不受项目经理的行政干预,让他们能够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风险防范和预警工作。

六、按照国际惯例深化中间结算,不放松竣工结算。建筑产品的结算周期很长,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债权不落实,施工企业诉讼无据,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并整理好原始凭据,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算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

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施工企业的法定权利,但适用《合同法》的该项权利,施工企业必须在履约工程中为其真正适用创造充分的条件,即:工程竣工后28天内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确认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承包人应当向其发出催款函。与发包人协商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对已经发生的拖欠应允许将拖欠款置换业主的生产要素,如业主的产品、设备、材料、房地产、股票、第三方债务的追索权等,多方位维护自身利益。施工企业必须牢记:在一般情况下,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的至关重要的前提是:质量和工期,因此千方百计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是施工企业必须做到的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垫资、带资条款是否有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垫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1996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垫资、带资施工。指出这类行为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必须禁止。

”同时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但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因此垫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其背景原因在于:

1.《合同法》出台之后,在经济生产领域,国家鼓励合同有效性,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才认定为无效,而上述通知属于部颁规章,不具有评价合同是否有效的效力层级;

2.垫资行为在建设市场比较普遍,一概认定无效不利于市场良性运转。另外我国已经加入WTO,依据国际惯例,很多涉外建设项目可能进行垫资或者带资施工;

(二)如何处理垫资及垫资利息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如果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第一,垫资的具体内容应明确约定在合同中,这样可以明确要求对方返还;如果未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则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以一并在工程款结算中提出; 第二,对于垫资利息,同样要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同时注意利息计算标准一般不要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垫资利息,将难以主张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三)垫资合同中需注意哪些问题?垫资施工一般包括:垫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工程竣工后付款等,对于施工企业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充分了解发包人的资金、信誉等情况,充分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认真研究招标文件;需要提醒大家“招标”在法律上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是发出“要约”,发包人只要进行“承诺”,双方合同即可成立。因此投标之前一定要认真研究对方的招标文件,在报价、工程质量、项目成本、资金回收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

2.调查核实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尤其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更要慎之又慎,调查内容包括项目的真实性、注册资金、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既往经营情况、履约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

3.从程序上严格把好签约关,重要项目组成评审委员会,签约由法人掌控,逐条分部门研究,评估风险;

4.在正式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利息,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5.争取在合同中要求对方提供付款担保;

6.强调中间结算,不放弃竣工结算;

7.必要时,可以要求以物抵款,以房抵款;

8.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以下专章详述),尤其注意约定付款的时间不要超过竣工后6个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主体;

二.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三.工期和工期调整的约定技巧当事人在约定工期调整的时候,应当明确,对于施工方递交的工期调整报告,发包方应当在几日内回复,如不回复视为认可。

四.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质量条款不应采取主观标准质量条款通常包括 “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特殊标准”的约定。

3.违约责任应当约定具体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有:“概况性约定”、“具体约定”两种方式。建议对于主要义务分别做具体的约定,不要使用概况性约定。另外违约责任条款还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方式,比如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行为与施工企业权利的衔接等。

工程垫资应该如何处理

目前工程垫资在法律上没有禁止,属于有效法律行为。但为避免风险,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垫资款,否则可以拒绝交付已经完工的工程。

另外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垫资款的,应当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有可能,还可以要求甲方提供垫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工程垫资要如何处理

目前工程垫资在法律上没有禁止,属于有效法律行为。但为避免风险,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垫资款,否则可以拒绝交付已经完工的工程。

另外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垫资款的,应当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有可能,还可以要求甲方提供垫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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