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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纠纷与工期索赔

发表时间:2024-07-23 02:10:31 来源:网友投稿

质量、工期、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施工,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索要工程款,发包人就以工程质量和工期进行抗辩。

发包人提起工期延误索赔的举证并不困难,只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实际施工时间长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即可。而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还必须提供经发包人同意的工期签证。这就使承包人单方制作的工期索赔报告,存在着以下难点:

1、工期索赔事由是否正当;

2、内容和形式是否适合;

3、程序是否符合同合约定;

4、监理或者业主工程师是否签字认可等等。如果承包人不能证明逾期完工非己方原因,则推断由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因承包人未能掌握工期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实务,导致承包人损失惨重者,不计其数。

开工日的确认:

开工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是工期的起算点。开工日期的确认之所以成为工期争议的焦点,是因为开工日期一经确认,就开始计算工期。

能够证明开工日的文件和事由包括:

1、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

2、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

3、甲方或监理发出的的开工通知书;

4、工程联系单或会议纪要确定的开工日期;

5、人员、设备和主材进场的日期,等等。

问题是在上述证据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认开工日。

首先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认开工日;其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承包人机械、设备、主材和人员进场施工为开工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与实际开工日不一致的,应当以哪一个为准。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下列原则确认开工日: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的,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开工通知、监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施工许可证等;

2、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应以开工报告中注明的日期为准;

3、承包人什么证据都没有的,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到了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时或者在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时,客观上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比如:施工图尚未审查完毕;现场“三通一平”和拆迁工作还不能满足施工需要;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尚未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尚未签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等。此种情况对于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存在各自的风险。

工程延误工期怎么赔偿

工程延误工期索赔标准:

1.单项索赔,即索赔事项发生过后就报送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予其余的索赔事项混合;

2.综合索赔,对整个项目中发生的索赔事项集中在一起进行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期索赔怎么处理?

1. 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1)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工程拖期可以分为 "可原谅的拖期"和"不可原谅的拖期"。

这两类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及结果均不同。

(2)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①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②如果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③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2.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

工期和费用索赔

这个问题分两部分来回答第一部分,费用索赔:通常情况下因不可抗力发生损失时,现场已完工程、已到场材料的损坏有发包方负责,施工方自有或租赁使用的机械、材料等损失由施工方负责,不可抗力发生后现场清理的费用是否发包方负责的,承包方另外要求的赔偿一般是不会获得接纳的,在法律上来讲也是不予支持的。第二部分工期索赔:通常情况下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工期是可以顺延的。

什么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补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

按照形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

1.甲方原因;

2.甲方风险;

3.工期变更;

4.自然风险;

5.第三方风险;

6、乙方原因。其中前五种情况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期,前三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费用索赔,只有第一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索赔。计划进度和定额工期是工期延误的参照物。

一.甲方原因指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

包括:

1.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2. 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

3. 发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

4. 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以上前三种情况,必须达到了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程度。

但是如果承包人预期支付工程款,虽然达到了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承包人没有实施停工,而是垫资继续施工的,法院未必同意工期顺延。甲方违约未造成全面停工的,要对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进行合理分析。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甲方风险

1.不利地下条件。

2.甲方指定分包以后,由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指定分包,如果由甲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则承包人无需承担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质量责任。如果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则甲方、分包人和承包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和费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新增工作变更等。由此引起的等待变更指令、协商、变更施工准备,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准备等,均可引起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四.自然风险属于不可抗力的地震、台风、暴雨、冰冻等。承包人仅能提出工期顺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第三方原因属于不可归因于分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误。比如因奥运会政府要求停工。

承包人仅能够提出工期延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六.乙方原因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应当向分包人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尽管客观上发生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的工期延误情况,还有待于承包人举证,司法实践中,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发生工期延误的原因,则推断工期延误是由承包人造成的。以上问题的合同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3. 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 13.l款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29. 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关系是什么?

是相对不同主体来说的 承包商一般都是工期索赔,而业主则是费用索赔。两者都是合同在进行的一种附加条件。

工期索赔是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

一.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

二.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建设单位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

一.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

二.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

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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