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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结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24-07-23 02:10:54 来源:网友投稿

2003年推出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一次以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出现在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转变,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法律地位,标志建筑工程计价模式一个崭新阶段的开始。2008年我国推出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规范,08规范是在03规范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工程量清单计价,改变了以往“量”、“价”、“费”定额为主导的静态计价模式,使各个投标单位仅限于价格的竞争。而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结算时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乘以中标时综合单价。

笔者从事工程结算审计十年有余,审计了多个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在结算时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做一些浅析,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1 工程量清单结算常见的问题及原因

1.1 工程量清单的列项和描述不清晰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编制清单“五统一”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编制清单时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我省执行《山东省土建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等。

结算时清单列项不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列项,有些工程项目多列或者少列清单项,工程清单描述不准确,导致投标单位的错误报价,结算时对工程清单单价的有歧义。例如:XX小区住宅楼清单工程,地面面砖分项,项目描述时应说明面砖的种类、规格、结合层的材料种类,编制清单时没有描述结合层的种类,投标单位面砖的综合单价中没有包含找平层,导致综合单价偏低,结算时引起发承包双方的争议。

1.2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设计图纸差异很大 工程量清单计价遵循“量价分离”原则,这也体现了招投标人风险自担的特点。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由此承担项和量的风险;投标人自主报价而承担价的风险。因此很多人错误的认为清单不用给出准确工程量,只要列相和描述没有问题就足以。但是即便在单价合同中,工程量相差太大也会导致业主损失,甚至导致索赔和争议的发生。如:面对错误的工程量,承包人一旦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就会造成发包方损失,而自己获得超额利润。这样就会在结算时导致争议或索赔的发生。

1.3 工程结算时材料价格异常变动存在的问题 材料价格是结算时发承包双方争议最多的问题。材料价格一般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风险幅度为5%,如果施工时同期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为正负5%之内,结算时清单综合单价不调整。而有的承包单位,在投标时违规调整计价定额材料的消耗量,施工时材料价格超出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造成发承包双方计算时,在综合单价引起很大的争议。

例如:有个项目招标时,某项的主要材料基准价为75.00元,中标人将该项的定额材料消耗量乘以0.7,按照52.5元计算的综合清单单价。

施工期当地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为150.00元,该价格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结算时承包人承认投标组价失误,承认违规变更定额消耗量是错误的,要求按定额消耗量标准进行结算,即: 材料单价调整额:

1、50.00-52.5*1.05=94.88元

结算综合单价:

1、00.00+94.88=194.88元

显然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不应认可。

材料单价的市场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结算较为复杂,争议最多,我认为在不涉及人工费、施工机械费、综合费的情况,合理的调整方法为:材料单价调整额:

1、50.00-75*1.05=71.25元。

该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为:

1、00.00+71.25=171.25元。

在出现投标人违规变动定额消耗量组成综合单价时,应坚持投标书综合单价的计价结算的基础。竣工结算综合单价应采用投标综合单价+材料单价的调整方式,不宜采用重新组成竣工结算综合单价的方式计价。

1.4 清单结算时施工合同的不完善存在的问题 施工合同是工程量清单结算的主要依据,但是由于目前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存在很多问题从而导致结算时发生不可避免的争议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4.1 工程施工及计价范围不明确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专业多,各工种之间既独立又相互交叉配合,因此一个项目多由几个施工单位承包,如果对施工以及计价范围约定不明确,就会造成结算时各施工单位之间互相扯皮。

1.4.2 选择计价方式不适合 实行清单计价的工程,常见的合同形式有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清单工程量不具备约束力,只要求报价格式,因此清单误差由承包人承担;在固定单价合同中,清单工程量一般具有合同约束力,因此清单误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选用的合同计价方式不同,后期就可能产生不易解决的结算纠纷。

1.4.3 风险约定内容、幅度以及超出约定的调整方法不明确 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占据主动位置,因此很多条款倾向业务利益,对于原材料上涨造成的成本增加不作约定甚至要求完全由承办商承担并在结算时不做调整。例如:德州**小区工程,当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固定总价包死,施工期间钢材的价格比投标时价格上涨15%,承包方要求发包方调整综合单价,发包方以合同无约定为由,不予调整,结果造成工程停工。最后协商发包方给予承包方调整了5%,承包方最终还是赔钱了,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1.4.4 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适应的合同文本不配套,相关约定缺乏指导性 多年以来,我国一直采用1999年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此没有现成适合清单计价的合同范本文本。按照《计价规范》计算的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的内容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未明确,这将为中标后“重新核算工程量”打开了缺口,难以保障发包人利益。因此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2 工程量清单结算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2.1 工程量清单中描述不准确,列项不规范,清单工程量误差过大的主要原因有:

2.1.1 现行的建设工程招标一般由建设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代编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良莠不齐,由于造价从业人员不能透彻理解《计价规范》或施工经验不足等,就会导致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不符合要求。因此必须加强造价员的职业考试并持证上岗,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造价知识以及《计价规范》定额和合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造价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2.1.2 一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如果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严重失误时,即便对建设方造成了不利的损失,不但不对其做出相应处罚,也不影响其后续执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随意编制清单的行为。因此为了规范和引导工程造价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的计价行为并弥补监督的缺失,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建立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规范;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检查表扬鼓励先进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给予相应惩罚等。

2.2 施工合同在结算中出现的问题:施工计价不明确,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不合适,风险幅度等条款约定明确,施工合同文本不规范等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

2.2.1 加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合同法》的学习与培训,增加合同签订的严肃性。加强合同管理意识,完善合同管理。签订合同时专用条款一定要细致,特别是合同的计价方式、变更、现场签证的调整方式一定要明确。

2.2.2 构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示范文本,以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和实施,引导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如下事项进行约定:①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②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③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④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⑤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⑥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⑦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⑧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⑨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

2.2.3 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不仅是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更是贯彻法律法规以及清单计价的基础和手段,最终防止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背离或不执行相关规定而造成结算争议。

虽然2008《计价规范》完善了03《计价规范》,但是仍旧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因此造价管理部分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在使用清单过程中的反馈信息不断的对《计价规范》进行完善和修订,以减少结算时纠纷的发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通过不断积累清单计价的管理经验,相信能够取得更大的进步以早日与国际工程计价模式接轨。

结算时发现工程清单工程量计算有重大偏差,怎么办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

1.0.7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1 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2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3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5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6 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扩展资料: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招标人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招标控制价规范要求“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 而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有的招标人只安排一个造价人员编制招标控制价(或称为拦标价、预算控制价)。由于时间紧迫或者个人业务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原因,很可能造成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科学,从而影响整个招标的效果。一个较好的处理方法就是招标人安排合理数量的造价人员编制招标控制价,安排另外的造价人员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把关,或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投标人合理地确定一个投标价规范要求“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而实际投标过程中,有的投标人标书作的不规范,如综合单价分析表做的很粗糙,这不仅影响中标结果,而且也给履行过程中对发包人提出的价款调整及索赔增加了困难。根据招投标法律规定,合理低价和不低于成本是衡量和评审投标报价的两个标准。

关于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竞标,这里指的成本是投标人自身的成本,但由于投标人成本的不确定性,这一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目前应参考有代表性的施工定额,再根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综合单价,计算出工程成本价;其次在工程成本价的基础上,考虑一定的利润,确定工程合理价格。

3.双方风险应合理分担规范要求“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

”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约定调整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调整。” 因此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工程项目,双方应当对风险分担在中明确约定,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和诚信双赢的原则。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应予以调整。

4.尽快制定与工程量清单相适应的施工专用条款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与工程量清单相适应的施工专用条款,进一步明确双方对风险的承担范围,工程量清单价款与结算支付条件,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费用和材料价格风险,维护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5.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作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引导完善内部核算制度,建筑业要减少管理环节,降低成本,在参照全国统一定额和有关补充定额、行业定额的基础上,做好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工程造价测算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定额,以满足投标报价和结算需要;其次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公布有代表性的已竣工项目的工程造价信息,为其它工程提供报价参考;第三定期公布指导性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单价等。

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必须逐项填报。对于没有填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报价表的其他项目或合价中。

这是国际通用的方法,业主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价的风险。综合单价要把各个方面的因素考虑进去,包括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施工措施费亦是如此。即使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费用,均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专项费用指社会保险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它不列入竞争范围,按综合基价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取并上交或统筹,税金亦是如此。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定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核实后进行调整。

(3)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报价单价指材料、设备在施工期运至施工现场的价格。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品种、规格和价格。

(4)工程竣工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差额在15%以上(含15%)时,允许调整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具体调整办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合同价款的变更,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办理。如招标文件和合同没有约定,应按下列办法调整: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价格。协商不成应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决。

工程竣工结算中常见问题的原因有哪些

工程竣工结算常见问题及原因 :

1.履行合同不严格,造价控制乏力。建设工程经过有资质的机构编标,按法定程序,通过公开、公平方式招标、评标、定标,对于一般项目,施工单位的中标价即可作为竣工结算价。

有些单位最后确定的结算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合同存在严重背离的情况,如结算方式由中标价加变更签证改为全部依实结算;主要材料价格不按招投标及合同约定改按信息价;工程造价下浮率不按招投标文件规定下浮,擅自少下浮等等。

2.工程实施中乱签证,人为增加造价。施工中需要书面签证的不能及时办理,存在结算时补签证情况,有的完全靠记忆,或者在施工现场随意表态,监督走过场,不核实实际工程量只管签字。如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就遇到某工程有一张预算外签证单,描述挖土方过程中,挖断下水管,使用污水泵抽水100多天。

挖断下水管应该及时修复,难道就眼睁睁的看着污水一直流下去?再如某维修项目在年底仅对个别项目进行抽查,大部分项目未进行现场核实,仅根据施工单位上报完成的维修项目工作量进行签字认可,造成造价监督失控。

3.设计深度不足,工程造价失控。拟建项目经过决策确定后,设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投资效益的高低。

有些工程一立项就急着开工,因设计深度不够,必然造成施工中变更多,现场签证多,从而使工程中标价与实际造价相去甚远,加上若施工现场管理不严,工程计价产生多估冒算也就在所难免了。如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款就达到30%。

4.合同条款不规范,工程计价有隐患。

合同条款不严肃不规范,给工程决算留下许多漏洞,也是引起工程计价多估冒算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包干工程项目中,对包干范围及调整条件和调整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或措辞不严谨,结果包干项目包不死,合同等于没定。

5.材料价格跨期高套或认价不及时,工程价款攀升。

由于市场价格每月或每季变化相当大,而地市每期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基本无区别或区别不大,且又滞后,使预算价格严重偏离了实际价格,少数材料价格信息价甚至高出实际价格的50%左右。由于有的项目工期较长,有的施工单位根据自己需要,跨期高套也屡见不鲜。另外某些材料价格变动比较大,需要在施工过程中随时认价,现场人员却以各种理由不及时办理认价手续,等工程完工后再去补认价,时过境迁,再去询当时的价格已不可能,只能随意认价了事。

业主提供清单重大偏差,结算时应如何处理?

如果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那么双方约定的是合同总价。所以一旦双方签订合同就意味着对清单工程量的是否准确,综合单价的是否合理不再追,也就是说默认了工程量的准确性和综合单价的合理性。

在工程实践的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经常性的会对工程量清单错误、漏项的结算处理出现一些争议。发包人认为在招标的文件中,已经要求了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但如果投标人没有发现错误、漏项,那么这个后果就应该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且在中标后的施工合同中也有同样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漏项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总结结论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发包人编制的。由于单价合同的本质属性是“清单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所以承包人不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如果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的风险,那么这一约定就违背了单价合同的本质属性,司法裁判应结合工程造价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纳。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的问题

关键不在投标方怎么组的价,关键在中标的单价。招标的时候都有投标控制价,是决定中标与否的关键。

建设单位会在招投标的时候对工程造价就有个合理的控制。怎么会与实际成本严重不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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