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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发表时间:2024-07-23 02:12:07 来源:网友投稿

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已逐渐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劳务企业为依托的项目组织模式。分包工程作为总包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的角色,因此加强分包工程质量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急需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结合十几年的工程实践,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谈谈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进行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1 分包工程的概念

分包工程主要指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当中,建筑施工企业受到了市场、工期、资质上的限制,而这样就需要把承包工程中的一部分或者是几个部分分别承包给其他的企业施工的分部或者分项工程。

2 分包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材料方面:以次充好,鱼目混珠,未按对施工合同中详细指明的材料品质、品牌和相关的性能参数供货;

(2)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不高;

(3)现场管理不严格导致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

(4)管理者欠缺专业知识和施工经验,无法对质量管理起到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5)管理人员对合同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不完善。

3 举案例说明

3.1 工程概况

某图书馆改建工程,占地面积60000 m2,其中场馆建筑面积20000 m2、广场占地面积10000 m2,园林绿化30000 m2,在广场中间分布有雕塑5处,廊架3处,工程于2006年5月10日开工,2008年5月1日竣工。

3.2 工程特点及重点难点分析

该工程占地面积较大,属于改建工程,单项工程数量多,施工管理节点复杂。工程建设内容综合性较强,既有房屋建筑和园林绿化,又有雕塑,廊架,喷泉,浮雕墙。在该项目上针对上述分包管理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为有效进行分包管理,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实行分阶段严格管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具体如下。

3.3 事前准备

(1)建立完善的项目组织架构,成立了相应的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该项目质量管理目标,建立健全了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了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2)分包商要选择比较有实力、信誉要好,且有资质的,故而,对分包商的选择上着重从以下方面选择:①选择要有相关工作经验与经历的技术、管理人员。

②分包商在之前的业绩和社会信誉上都要比较好。

③分包工程要选择施工资质与营业范围都满足该要求的。

④选择与本单位之前合作上呈现较好的情况;

(3)组织分包商参加图纸会审。分包合同签订后,总包单位及时将分包工程的施工图纸发放给分包单位,并组织分包单位参加施工图会审会议。要求分包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对分包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详细审核,对分包工程的设计图纸中存在的不清楚的或相互矛盾的地方,列出问题清单,并与总包单位达成共识,由总包单位在参加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时,将审查图纸发现的问题和分包单位审查图纸提出的问题一同在会审会议上提出,请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给予明确答复或落实;

(4)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图纸会审后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分包单位编制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3.4 事中管理与控制

(1)分包工程开工前,严格核查分包队伍的主要进场人员、设备。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做出必要的说明,直到符合规定的要求;

(2)对材料、半成品、设备的质量管理:总包单位对设计及合同中详细指明材料品牌、材质、性能参数等的材料,严把材料质量关,严格执行进场材料报验程序,选用有产品合格证、社会信誉好的产品,对国家规范有要求复检的,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半成品、设备必须退场;

(3)对施工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工序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对重要的关键工序,总包单位安排专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对需要隐蔽的部位,在隐蔽前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参与隐蔽验收,并督促分包单位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整改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

(4)现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特别是对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检查人、证是否相符,证件是否有效;

(5)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特别是垂直运输设备,要求有安装、拆卸方案,并由有资质、信誉好、有实力的公司安装验收后方可使用;

(6)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工地协调会;每周召开一次现场协调会,各分包商负责人及具体施工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协调会,以便于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3.5 事后检查和分析总结

分包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及时对分包工程实物质量和技术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1)实物质量验收:当分包单位完成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后,总包单位要求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报告》,上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组织对分包工程实物质量检查验收,同时应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直到复检合格;

(2)竣工资料检查验收:分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内容整理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竣工资料和档案,并移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审查、核对,若发现技术资料不全或不真实的,要求分包单位补充齐全或按真实情况填写;

(3)工程保修书: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付工程产品+应附《工程保修书》。《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明确期限和分包单位的保修承诺。

只有分包工程的实物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均通过了验收、工程保修书内容符合要求,总包单位才能接收分包工程的移交,与分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工程结算。

综上总包单位通过对分包工程分阶段严格管理,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了总包单位和分包商的积极性和业务能力、整体协作能力,工程质量达到了合格标准,为今后同类工程的实施积累了宝贵经验。

加强分包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

加强分包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 分包工程是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总包单位的信誉。我下面为你整理了关于加强分包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 分包商的选择 工程分包必须依法进行,任何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总包单位必须根据分包工程的特点、工程量在总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单》选择合适的分包商。分包单位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投标,便于总包方择优录取同时与其签定一份分包合同或协议书,在合同和协议书中,必须明确分包单位的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保修责任等条款,还应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质量与验收、安全文明施工、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赔偿和争议等问题加以详细的说明。 3 将分包方质量管理纳入总包方管理体系 (1)加强开工前的培训,将分包方的管理人员纳入总包方的培训体系,通过系统培训,将质量意识和现场质量检查植入现场每一名管理人员的脑海。

(2)强化开工前的检查力度,每个分包单位的质量员必须持证上岗且通过总包单位的考核,方可进场施工,同时将分包单位质量员列为不可替换人员,杜绝施工过程中质量员缺位。每一个分包方入场统一考核和检查,务必“样板开工”。 (3)过程控制中总包单位技术人员和专业质量员定期巡检、抽检,对发现的问题必须通报批评,绝不姑息,同时加强对分包单位日常培训,在周、月例会中进行相关质量案例分享,提高现场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4 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图纸会审 施工图设计的质量或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整体建设的周期的合理性和工程质量。分包合同或协议书签订后,总包单位应及时将分包工程的施工图纸发放给分包单位,并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召开的施工图会审会议。尤其是专业分包工程,总包单位可能存在专业人员的缺位,分包单位更能从专业角度分析设计图纸的合理性和缺陷。

对工程的设计图纸中存在的缺陷或相互矛盾的地方,由总包单位统一列出问题清单,请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给予明确答复,将设计问题彻底消除在开工前。 5 核查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施工设备 分包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应核查分包队伍的进场人员、设备,尤其是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特殊工种及关键设备。针对现阶段建筑市场仍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为防止分包工程被转包出去,总包单位核查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进场施工设备显得尤其重要。

核查时主要以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依据,核对现场实际进场的人员与分包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的.项目部人员是否一致、实际进场的设备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配置的施工设备是否一致;若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做出必要的说明,直到符合规定的要求。 6 分包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总包单位项目部QHSE部负责对分包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将项目质量控制表(质量检验计划)向各分承包商交底,明确各个质量控制要点,同时项目部组织对分包工程施工过程及各环节质量进行监控,并对质量关键控制点进行严密的监控,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验证。 针对分包工程现场出现的问题,项目部组织对分承包商施工质量评审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会,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品(项),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置。

项目部还要组织并监督分承包商做好分包工程质量资料分阶段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对工程中需要隐蔽的部位,在隐蔽前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必须邀请设计、监理和业主现场代表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并督促分包单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在检查验收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特别是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勒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以保证将质量隐患消灭在工序施工过程中。 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涉及到分包工程时,设计变更单要及时发放到分承包商,必要时,总包单位需做补充技术交底。

项目工程技术部和质量管理部监督分承包商的工序交接,对于分属两个不同合同的分承包商之间的工序交接,由项目部组织进行,确保交接记录准确、完整。 对分包商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施工机具和设备和现场实体质量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不符合项要求定期圈毕整改。对分包商施工过程中的自控体系,比如:“三检制”、“三工序”等均需列入日常巡检和专项检查范畴。 7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分包工程完工后,由分包单位提出申请,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1)实体质量验收。当分包单位完成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后,总包单位应要求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告》,上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组织,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及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分包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直到复检合格。

(2)竣工资料验收。分包单位应按总包单位下发的《项目划分手册》、质量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工程所在地档案馆要求,收集和整理分包工程技术资料和质量资料,总包单位技术人员和质量员负责审查、核对,对总包单位提出的问题,分包单位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工程资料必须伴随工程进度同步完成。 (3)项目收尾。

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部督促分承包商进行工程收尾,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剩余设备材料移交、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设施拆除和地貌恢复、施工总结提交等。收尾工作完成后,项目部准备分包工程完工证书,证书格式参照总包工程完工证书,并附工程尾项明细表。项目工程技术部、项目合同工程师、项目经理分别在完工证书上签字确认,作为分包结算依据之一。 8 分包商评价 项目结束和每年年底总包项目部均需对分包商进行评价,通过对分包商的现场管理、HSE、质量、进度和现场定制化管理等方面综合进行评价,评定分包商的等级,优秀分包商在下一个工程优先选用,并在分包投标中进行加分,对于不合格的分包商列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单》,禁止进入总包单位施工现场。

通过多年的分包商评价可以为总包单位沉淀一定数量素质过硬、管理实力强的优秀分包商为项目所用。

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有怎样的规定

总承包承单位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总责,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连带责任;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工程质量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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