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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工程分包结算问题

发表时间:2024-07-23 02:12:15 来源:网友投稿

施工企业从业务的承接到结算造价的确定、工程尾款收取,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期间难免会碰到项目经理更换或直接由公司接管项目等情况,由此涉及到项目经济往来的移交程序问题。若对项目的管理不能清晰到位,容易造成帐目混乱、使企业经济利益受损。以下根据笔者的实际经历简单谈一谈关于工程分包结算的几点经验和建议:

经理交给我的第一项任务就是分包结算,涉及以往年度的5项工程,共计24项分包。目的有两个其一,确定分包造价以澄清公司的负债情况,降低风险;其二,压低分包造价减少亏损。

面对这么多项工程,对以往施工情况又一点都不了解,在考虑从哪开始下手的问题上,就花了好几天的时间。经过翻看现有资料,发现资料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类:

1)项目人员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2)有签字的分包结算报件;

3)对应量单编制的无签字的分包结算报件;

4)预算科初步审核的相关记录。但是所有工程均无分包合同,也没有分包方式及分包范围界定方面的文字记录。唯一优势也来自于劣势:24项分包结算基本上都拖了一年多,大部分分包队都被拖疲了,对于结算不再寄予太大的希望了。根据以上情况,确定了结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两个工作重点:指导思想就是不考虑双方合作关系,以砍价为唯一目的。两个工作重点是:结合分包报件情况和项目经理的回忆及器材科的采购台帐,明确各分包队伍的施工范围和承包方式,由此删减同一工程中各家分包签量及报量中的重复计量部分,并明确哪些队伍供应了主材,供应了哪些主材,及哪些队伍连附料都没有供应,或供应了部分附料。另外由相关人员重新核实工程量,剔除由于分包方原因造成的返工而产生的工程量。

依据以上核实的基础情况,首先再次核对工程实物量,然后就是在据实物量套用定额的基础上,从定额中剔除了分包不发生的部分。对于机械费由于经验少,剔除的比较主观,基本上就只给保留了电焊机的机械费,其它均按不发生考虑。总价按照直接飞不加税计算。通过这样 的初步核算,仅AB工程的12家分包报价,就从170多万降到了50多万。

接下来就是收集分包队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相关资料,如有的队伍由于质量等原因,被中途清场,有的分包队伍在施工中发生了打架斗殴,这些资料不是侃价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谈判中要求分包接受我方审定造价的把柄。另外通过不同分包方之间相互攻击,侧面再掌握一些可以用于侃价或用于谈判的资料。如:作风道的分包队提出作保温的分包队,再分层作橡塑保温的时候,内层用的是不合格要求的废料。据此又扣了保温分包队3万多。

以下以其中一家分包结算为例:AZ空调,负责AB厂房得空调体统的制作安装,有签字的结算报价是36万,原有依据签证工程量的初步审计金额是16万(工料机按责任成本比例下浮后得直接飞价格)。在重新澄清工程量得过程中,发现了几个问题:

1)签证得风道安装量比镀锌铁皮的供应量少了200多平方米,如果是给分包少签安装工程量是对的,但关键在于,材料是我们自己供应并运到分包方的加工场所的,分包队吃了我们的材料―就是那200多平方米镀锌板。

2)分包方在整个施工中所包附料只有风道制作时法兰用的型钢部分和焊条、氧气乙炔等零星材料。如此分包报价中的几万元附料费,就剩下几千块了。

3)第三个问题,通过和项目经理谈话中了解到,施工中由于尺寸变更,有一段风道没用上,由分包方运走并自行处理了。根据以上情况,按照上述方法测算出来的金额有两个数,人工按20元算的是5.7万元,人工按定额26元算的是6.4万元,从而确定谈判价格从5.5万元开始。第一次约分包方来谈判,在我说出审计数时,分包方就说了四个字就走了,就是“你开玩笑”。第二次约他们谈判,我给他们讲了侃价的原因,即他们吃了我们的材料问题(其实这点他们早就心知肚明),分包方没有否认,另外就是预算中主体附料是我们供应的,再有就是我们的一段风道被他们自行处理了。但这次谈判也没有结果,分包方不否认实际施工中的这几个问题,只强调这个价格赔钱,断续的面谈及电话里谈判持续了有两个月,最后我做出让步,并作出承诺,结算造价长到5.7万(长2000元),在已付款3万元的基础上,待双方以5.7万元签订了结算合同。

其实每项结算都是一个系统的过程,说起来好像很简单,其实就以上结算,我用了2个月几乎全部的工作时间和可以利用的业余时间才分析各项材料,提供了谈判的依据,正式谈判是从2个月后开始的,在6月份前完成的大部分的结算谈判,最后一份结算是在12月份签订的。最终结算额度超出10万元,归集原因就是,我们公司自己的签字把自己放在了不利的地位。

通过这一年的结算工作,我确实有点体会。

分包结算的意义所在:直接关系到工程利润;分包工程在整体工程中都占有较大的体量,尤其在我们公司提倡走管理总承包的经营路子以后,分包所占的比率就更大了,分包结算的控制就成了工程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盈利点。

关系到分包合作关系的维系:分包结算做得好坏,并不以分包造价得降低为唯一衡量标准,在分包结算中应该根据分包队伍实际情况,掌握好分寸,在分包结算中应该根据分包队伍得实际情况,掌握好分寸。要求结算人员首先能比较准确得测算出分包工程得实际成本(这个实际成本通常低于用预算形式测算得直接费)。对于施工能力差,资信不好,不服管束,不打算继续使用得分包队,结算只需考虑两个原则:

1)避免发生对我方不利得诉讼事件;

2)以测算得实际成本为依据,把分包造价压到最低限度。对于施工能力强,在结算中就不能以侃价为唯一目的。这就需要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结算得及时性关系到项目工程核算工作得进度和生产报量得进度。工程结算完毕后,分包如迟迟不能结算,工程核算和生产报量就永远敞口。分包付款得依据就不准确,尤其在分包结算造价可能比合同约定造价降低较大得情况下,就可能发生超额报量或超额付款得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给分公司造成得损失还不仅于此。因为分包方即便在盈利得情况下也不会接收按已收工程款作为结算造价。正常情况下分包结算依据得资料应该有分包合同、项目施工记录及分包方得结算报价:

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协议是分包结算得第一依据,一方面是分包合同额,另一方面是合同中对分包中对分包结算方式得约定。

项目施工记录:我们公司不允许项目人员给分包队伍签量,这就更加需要项目人员做好工程量得记录,尤其是在没有施工图纸或实际施工与图纸不一致得情况下,并且项目人员还应提供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分包方原因造成工程成本加大得情况记录,如由于分包方原因造成我公司得市政、园林等方面得罚款。另外还应该记录分包方每日得出工情况,及人工构成情况(即焊工、起重工或土建大工、小工得比例),以测算分包实际成本中得人工费用。分包报量和报价在结算中只能作为参考,不能成为依据。

实际建筑工程中,劳务分包如何进行结算

劳务分包结算办理时间、流程及处罚

一.过程结算: 1.每月24日,由项目施工管理部门根据劳务分包方本月实际完成工作内容开具工单,工单一式三份,项目成本合约部、施工管理部门、劳务分包方各留存一份,所开具的形象进度或工程量原则为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所发生。 2.每月25-26日,项目安全、材料、质检、施工、项目书记、生产经理在工单上评价签字。

4.每月30日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5.每月的31日或次月的1-3日公司成本合约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二.最终结算:

1.项目商务经理或成本合约部应催促劳务分包在其工作内容完工验收通过后一周内向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由项目成本合约部确认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最终结算。 2.项目成本合约部编制完结算书,打印四份(预算员不要签字)先交劳务分包方签字盖章。

3.劳务分包方签字盖章后,项目成本合约部签字,并交项目商务经理和项目经理审核。

4.项目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项目成本合约部报公司成本合约部,由公司成本合约部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最后公司成本合约部完成劳务分包结算书的分发工作;

三.对不按上述时间开工、审核、结算的人员,将给予相关人员100-1000元的罚款。

四.特殊情况1.预计合同外的劳务分包结算额超合同额(含补充协议)在 5%以内的过程结算,项目成本合约部可以直接办理劳务分包结算。

2.当预计合同外的劳务分包结算额超合同额(含补充协议)在 5%-10%以内的过程结算,由项目部直接向公司成本合约部提出书面报告,公司成本合约部会同项目部负责增加内容的谈判或审批工作,并将谈判结果报公司分管领导, 待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项目成本合约部才能办理劳务分包结算。

3.当预计合同外的劳务分包结算额超过合同额(含补充 协议)在 10%以上的过程结算,由项目部直接向公司成本合约部提出书面报告,公司成本合约部会同项目部负责增加内容的谈判或审批工作,并将谈判结果报公司成本合约部, 由公司成本合约部、公司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公司成本合约部签定补充协议,项目成本合约部才能办理劳务分包结算。

4.只有合同外的劳务分包结算额超合同额(含补充协 议)在 5%以内的,项目成本合约部可以事先出具书面结算书,其它结算书均需要项目提出书面报告,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项目成本合约部才能出具书面的结算书,若未完善相关审批手续,事先向劳务分包方出具书面的结算书或签字认可的,将给予相关人员 100-1000 元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不给分包单位结算+分包单位不给劳务分包结算合法吗?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

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依具体情形而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建筑工程分包竣工结算后超付了工程款怎么办

这的责任就是你们领导的责任了,因为每笔款的拨付都有领导签字来完成,才能到财务部门去拨款,建筑分包工程,因为你没有决算,你就讲款博出去了,这作为领导是有绝对的责任,你多播了,你的结算没有那么多,这样样工程分包这个这个负责人来讲款项返回到你公司,在与他进行新的合作,如果这个工程款不给你返回来。

关于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单独看这两会计科目属成本类,但鉴于施工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2003年9月颁布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了“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间差额通过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或“预收帐款”列示,而利润表中的成本是通过“工程结算成本”会计科目列示的。从统计角度解释,资产负债表列示时点数,利润表列示时期数。

借:原材料(按实际收到材料调拨金额); 贷:预收账款——预收备料款——××(业主)。 2.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发生各项成本费用时,如领用的自购材料,根据领料单或出库单等单据,计入合同成本中的材料费;根据工资清单,所发生的工资和计提的福利费等计入合同成本中的人工费。如使用自有机械和运输设备为承包工程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各项费用,计入机械使用费;如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使用具使用费、临时设施摊销、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水电费等记入其他直接费用科目。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应首先记入间接费用科目。

借:工程施工——(自营)合同成本——××(合同)工程——成本项目; 贷:应付工资,原材料等。 3.施工企业分包合同工程,在办理分包工程价款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合同)工程;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 按规定代扣相关税费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等。

4.施工企业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 贷:工程结算——××(合同)工程(按结算单据所列金额)。 业主代扣相关税费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按本次结算金额计算)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等。 同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等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

5.施工企业收到工程结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 6.每月根据确认的产值确认收入,年底确认的数额确认年度收入,并对年度其他月份进行适当调整。产值确认后确认合同毛利,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主营业务收入”与“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的差额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施工企业按规定每月确认工程合同收放、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 借(或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按其差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当期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

年末根据工程部核实的项目进行收入和成本的调整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完工后,应根据决算文件扣除以前年度确认的收入和成本来确认当期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7.工程完工决算后,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冲抵,冲抵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均为零。施工企业合同完工并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账户时 借:工程结算(按账面累计余额); 贷:工程施工。

施工业关于分包结算是否扣税?

在付款时要扣除分包的税金相关规定: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应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竞争,在纳税实践中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有时也成为焦点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人应缴的营业税,即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具体来说就是: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

②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如果分包或转包人将工程再一次分包或转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该段跨省工程的营业税亦由总承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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