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管理的风险与控制措施分析
工程技术上的需要我们都知道在一个大的工程下我们的承包商可能是不具备所有的承包条件,即不具备专业工程的施工能力。那么通过分包的形式就可以弥补这些不足(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管理等)。同时总承包商通过这种分包的形式扩大经营的范围,承接自己不能独立承包的项目,从而扩大经营的收入。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分包是经济上的需要。在某些工程上,总的承包商担心在技术上的不足和对工程没有十足的把握担心会出现纰漏,从而危及自己的利益。在这个时候总的承包商会将工程承包出去,这样做的目的不仅可以避免损失,还可以从分包商处获得一定的利益。通过分包我们可以将总包合同的部分风险转给分包商,这样大家就可以共同承担合同压力,降低总的风险,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分包的形式可以使专业化程度更高,总包向管理方向分化,分包商则向专业施工分化。总包商在技术上对分包上的依赖度进一步增加,更多的具体施工任务就要寻找不同的分包商来完成;分包商将专注于其专业核心竞争力和技术支持,同时分包商也会将一些不重要的辅助性工作外包,由更专业的分包商来完成。
分包管理的风险分析以及控制措施
在分包过程中、分包商的施工质量不佳,材料质量方面以次充好,鱼目混珠。导致整个高工程的质量下降、不符合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对策:在合同中总的承包商应详细的指明材料的品牌、材质、性能参数等。现场严把材料关,总包方必须在此基础上深入了解相关的材料知识和市场信息,提高业务能力,防止分包商发现漏洞有机可趁。 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我们还要动态的检查、研究质量缺陷,分析原因,制定改进计划,实施和督促分包商改进。达到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
分包商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素质不高。对策:在合同报价阶段注意考察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等。施工前采用样板工程引路的办法,实际考察,防止低劣素质队伍进入。总包方督促分包采取措施加大培训投入,必要时直接介入专项管理。以总包方的技术能力支持分包商。
分包商工期拖延。对策:在工程中的进行过程中我们总包商要经常派监管人员去施工现场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进行相应的管理以及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奖惩,并与各方面及时交流和沟通。以达到保质、保量的如期完工。
分包商只顾自身工程的管理,并且总是内敛的管理自身,忽而略项目整体的系统性。让整个工程的整体性能达不到预期的要求。对策: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商承担协调配合整个工程的义务,并对现场的管理采用奖励、激励的措施,强化分包商主动配合总包管理的行为。弱化分包商内敛的行为,教育分包商树立项目整体的系统观念。
总包商逃避自身的义务。对策:分包商要与总包方建立利益共同体的观念,切实履行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同时建立同期的记录,并且完善书面的凭证。
确定分包商的把关不严。由于建筑行业内部的分包管理体系不健全,缺少一套严格的分包管理的制度。这样就造成一部分信誉不好的分包单位,没有经过严格要求就进入到招标程序承包工程,更有甚者是“先进场,后买票”。还有一些分包企业由于这种制度的不严密性。在工程中偷工减料,造成整个工程的质量不合格。对策:首先在总包商,在确定分包商的时,严把入口关。并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投标的过程中,严格控制投标过程中的恶意竞标的产生。保证工程分包的良性竞争。
过程控制不力,试图“以包代管”。在分包管理的过程中,一些总包单位管理员思想上认识上存在误区,误以为在分包合同制定后,分包工程出的任何事均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和承担,与总包单位无关。所以无论怎样总包商都要派人去分包商的现场指导和监督工作。避免发生意外导致双方的损失。
分包管理风险对策
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有以下这些。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强化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风险意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施工企业应该全面推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等制度。在各个不同的阶层形成不同的管理制度,对不同的人员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该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与工程分包管理相关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的强化广大职工特别是企业各级领导干部、项目经理及经营管理者以及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通过法律知识、风险意识的学习达到更好的管理企业。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分层次的扎实推进法律知识法规以及风险防范教育的反复轮训,在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效率和其自觉性,积极应用在法律上学习的知识维护自身和企业的利益。充分认识工程施工分包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使从业人员在思想上、制度上、组织上筑起防范施工经营法律风险的有效屏障。在我们选择合作的分包商的时候我们需要选择信誉良好,分包商必须具有三级以及以上的资质,各种证件齐全,在业界的口碑好。在确定该分包商时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等原件,提及到的特殊工种必须提供特殊工种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分包商应按公司体系文件要求的程序进行选定。在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手续,由分包商自行到工程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在确定分包商进入时,我们要签定正规的合同,在合同中我们总的承包商必须注意合同的实施问题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工程施工的同时我们总承包商需要派一个到两个施工人员到现场指导施工,避免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偷工减料以及采用的产品很次。完成工程却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导致整个工程的质量滞后,带来总的质量的影响。造成一系列的旁贷责任。在财务方便总的承包商在各个工程的进展的时候,我们需要对分包商的资金问题进行一系列的盘查,让自身清楚的明白钱的用处和去向,达到每一分钱都知道去向。每个月对于帐目进行一次彻底的盘查。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对于分包商我们应该要求他们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当实际施工与施工图纸不符时,应该提出变更申请,经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部负责人、项目不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进行修改后的施工。
在建筑工程的分包管理上,我们还是必须很好的规范公司的相关制度,要达到有制度可依,有法可循。在工程的管理和施工的过程中,我们要监督分包商的材料质量以及材料的规格和性能。在各个部分及各个不同的领域都要考虑不同的因素给整个工程带来的影响。上面提及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都需要在过程中遇到实际在实际的解决。不要光依据理论而脱离实际。
建设工程风险及控制方法
建设工程风险的财务安排:风险自留、合同转嫁、保险转移-工保网按照风险承担方式,财务型风险管理可以分为自留风险(对风险的自我承担)和转移风险(将损失转嫁由他人承担)两类,其中转移风险还可进一步分为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两种:前者通过经济合同转移风险,后者通过保险合同转移风险。因此在工程建设中,除采取避免、预防、抑制三大控制技术进行风险管理外,参建各方也需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风险作出自留、非保险转移、保险转移等财务安排,并通过组合达到既加大对工程项目的保障力度,又降低财务支出的目的。
可以看到,风险自留是从企业内部财务的角度应对风险,既不改变建设工程风险的发生概率,又不改变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风险自留可分为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和计划性风险自留两类。对于工程建设而言,风险管理人员几乎不能识别出所有的建设工程风险,因此非计划性风险自留有时无可厚非。但准确地说非计划性风险自留不能称之为一种风险管理的措施。计划性风险自留则是风险管理人员在经过正确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后,综合考虑费用、期望损失、机会成本、服务质量等因素作出的风险管理决策,如可选择风险量较小的风险事件作为风险自留的对象。但计划性风险自留绝不应单独使用,而应与其他风险管理策略结合使用:只有在重大和较大的建设工程风险已通过一定的途径转移后,方可有计划地实行风险自留。
2.非保险转移风险转移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中非常重要而且广泛应用的一项对策,可分为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两种形式。
其中非保险转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常用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转移方式。非保险转移又称合同转移,即通过合同将风险转移给非保险人的对方当事人,包括合同签订、合同担保、合同索赔三种主要形式。具体而言建筑全生命周期各类合同签订的过程,也是建设工程风险的转移过程:随着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制造商、运输商、服务商间的合同签订,建设工程风险被一步步转移出去;与此同时风险转移方会通过合同担保转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风险,被转移方也会通过合同索赔转移合同义务之外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签订、合同担保与合同索赔无法转移社会环境、不利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等带来的风险。因此风险管理人员需要通过保险安排,将建设工程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结合工程保险的免赔额(免赔额也叫自负额,工程险中免赔额多以数字形式表示,较少采用免赔率形式)设置,风险管理人员在制定风险转移策略时还应尽量将免赔额以工程合同方式转嫁,即在合同中直接将出险时需承担的绝对免赔额界定由承包商承担。
3.保险转移保险转移建设工程风险,是指工程参建单位通过与保险公司订立工程保险合同,将建设工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约定责任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进行转移,根据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偿的财务安排。工程保险针对建设工程在建造和使用的全寿命周期中可能出险的物质损失和人身伤亡而设立,是涉及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保证险等的综合性险种。对于风险管理人员而言,应在选择保险安排的过程中同时寻求最小的免赔额、最低的保险费率、最佳的险种搭配、最全面的保障范围,从而以最小的保费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从险种看除工伤保险这一法定险种外,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已经成为不少地区的强制保险,建工意外险、工程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自愿投保险种则需结合实际需求进行搭配。
风险管理人员需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量身定做”,以适合不同的建设工程风险。从保费看一方面应处理好免赔额和费率之间的关系:设置免赔额并相应降低保险费率,已越来越频繁地应用于工程保险实务。在保前风险审查的基础上,保险公司通常会给出多个免赔额供投保人选择,投保人可在其中确定一个绝对免赔额,并享受相应的费率优惠。另一方面应处理好费率和再保险费率的关系,保险公司在保障一定风险的前提下,要尽量降低再保险费率,合理地在再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分配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一些保险金额巨大、责任范围广、损失机率高的工程保险种类,保险公司还会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潜在的安全和质量等事故损失风险因素实施辨别、评估、控制、处理,从项目初步设计直到竣工后投入使用都共同参与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由于建设周期长、资金数额大、工序工艺多,工程项目往往着存在复杂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自然风险、合同风险、人为风险。因此面对建设工程风险可能带来的意外事故损失,在风险自留之余合理运用合同转移、保险转移两种方式转移风险,是项目投资获得理想效益的必要财务安排,也是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题中应有之义。
分包风险的应对措施包括
1.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风险。分包方主体资格不合法将导致合同无效。
由于分包方不具备建设工程分包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以下几种风险:行政处罚。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资格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总包单位还将承担该分包人招用的民工的工伤责任。2.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的风险。主要包括违反“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和“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未经业主同意的分包”。不仅总包单位拟分包的事宜需事先征得业主同意许可,而且对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必须由自己施工。
否则从合同本身而言就构成重大违约,从法律角度而言确属合同行为、内容违法。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与分包合同主体违法情形基本相同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3.转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风险。
一是难以保证总包合同工期、质量及安全二是往往造成总包单位所承担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原收取的管理费。行政处罚及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的承担与违法分包法律责任、后果及风险基本相同。
4.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风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和其防范措施有哪些
建筑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主要通过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来确定。合同风险即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直至终结整个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可能引起损失的风险。
因此如何加强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带来的损失,避免或减少因合同条款粗放、风险预防不明确等因素产生合同纠纷,直接关系着我国建筑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1.建设工程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分析合同模式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程度。如按照建设模式,建筑工程合同可以分为EPC、BT、BOT等,对于发包人而言,签订三种合同所需承担的风险依次增大。另外按照计价模式,建筑工程合同通常可以分为三种: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对于承包人而言,签订三种合同所需承担的风险依次减少。
在合同签订阶段,发承双方首先需选择合理可行的合同模式,从而使各方的目标达到一致。合同内容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原则。在合同签订阶段,发承双方还需在合同条款中对风险进行预测和定义,并就风险责任分配和落实。
如为应对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考虑到市场价格异常变化的风险,依据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发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尤其需规避合同缺陷导致的风险,应重点审查合同对于承包范围、合同价款、质量标准、施工工期以及工程变更、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风险转移等内容的约定。
2.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风险分析随着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制造商、运输商、服务商间合同的签订,工程风险被逐步分散转移至建设参与主体。
承包商对工程建设的成果具有关键影响:一旦承包方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项目管理乏力、风险管控滞后等因素,难以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经济、技术、工期、质量、安全义务,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监理人对工程建设的效率具有把关作用:其行为失责可能带来检查、联络失误风险以及逾期验收、试车、发出指示和批文风险,影响合同顺利履行。供应商则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具有直接影响,所供应材料的质量、品牌、规格、型号、运输、结算都可能造成履约风险。
针对各参建主体可能带来的合同风险,发包人应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合同履行得到有效管理。与此同时各参建主体也可能面临来自业主的合同风险,如逾期答复、审批、验收、接收、支付的风险以及未及时提供开工条件、提供资料存在错误疏漏、设备规格不符合要求等。针对源自发包人的合同风险,承包人应提高警惕,积极通过工程索赔等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如总承包商向业主就商务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进行索赔。
3.建设工程合同变更阶段风险分析由于建设工程的不可逆性以及投资大、周期长等特征,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往往呈现连续性、多变性等特点。
因而即使合同签订再完备、参建主体再尽职,工程建设中也总会出现意料之中或意料之外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颇为常见,也常常伴随有风险因素。为保证合同更好地履行,发承双方一方面应避免“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这一情况出现,另一方面也应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一般为订约时无法预见、由不能预料的重大变故引起、不可归责、使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的情况,该情况下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一旦产生合同变更,承包方的风险便向发包方转移。
因此发包方需做好变更合同量清单的审查与处理、变更价款确定等工作,在承担风险的同时引导承包方更有效率地履行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解除阶段的风险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包括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三种情况。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能面临损失分配风险、质量问题处理风险、质量责任划分风险等;承包人则可能面临价款结算与支付风险等。因此发承双方应敦促对方按照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契约,以及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可谓是工程管理的首要对象。而在当前我国建筑业仍普遍存在合同风险意识淡薄,对合同风险识别、估计、评价、应对乏力等问题。监管部门应通过合同管理制度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建筑市场主体也可充分利用保险等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合同风险损失。
在建筑工程中,项目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随着风险管理的理论丰富和实践发展,人们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全面风险管理认为,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是贯穿于工程项目管理的动态过程,应对风险进行系统控制,以减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而错综复杂的风险可能相互叠加而放大,抑或相互抵消而减少——不同于传统风险管理,全方位风险管理要求打破条块分割的单个风险管理模式,变被动的风险转移、规避为积极的风险控制、优化。从风险管理涉及的方面看,建设工程全方位风险管理的宏观策略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三种。1.行政手段作为建筑市场的建设者和完善者,政府在建设工程全方位风险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明确工程参建各方权责,并通过平衡参建主体权、责、利全面增强风险意识。政府引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管理已实现了从行政命令和指令的方式向制度和法规管理方式的转变。
当前我国已通过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建立起由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制等组成的风险管理体系。成熟和规范的建筑市场通常以标准化合同实现对于市场主体的管理,未来政府还可通过完善标准化合同,保证风险管理的规范化、市场交易的成熟化。责任追究:在风险管理引导外,风险责任追究也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
如住建部2014年印发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强化了工程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通过落实责任制和追究制确保质量责任可追溯、质量风险可控制。随着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进一步厘清,未来政府将回归监督责任的主体地位,如设立“黑名单”制度实现对承包商资质的有效控制、健全招投标程序实现建筑交易的效率提升,而将市场中的风险交由市场解决。
2.经济手段随着建筑业的市场化进程,利用市场经济手段有效解决市场经济问题、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成为了建筑业发展的必然命题。
利用经济手段实现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主要依托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与现场联动的闭环管理。当前最低价中标法中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以及“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不影响企业的市场业务开展”等现状,都向建筑市场提出了优化闭环管理要求:只有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机制、“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间的约束机制,建筑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经济,契约订立中的自由原则、契约执行中的诚信原则、契约损害中的赔偿原则实现亟需行业诚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事实上市场竞争规则、市场闭环管理也以信用体系为依托,换言之市场经济发展离不开诚信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另外工程保险的浮动费率机制也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如被全球广泛采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就对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的风险及必须投保的险种进行了明确规定,差别化浮动保费也得以通过经济方式倒逼投保人守信履约。
3.技术手段为对风险进行全方位管理,各方在履行风险监管和主体责任时还应掌握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包括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
工程参建各方应尽可能选择较经济、合理、有效的方法来减少或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对参建阶段的风险情况进行收集和保存,由相关风险承担及管理方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也可以通过购买工程保险转移风险,而后由保险公司引入独立的工程保险技术机构进行风险管控,如在工程质量保险的承保过程中与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合作实施风险管理。对于工程保险技术机构而言,风险管理技术包括勘察设计保险技术、招投标保险技术、施工履约保险技术、工程质量保险技术以及工程安全保险技术,在此基础上方能建立起事前预防、事中控制、风险预警、事后鉴定评估机制。作为风险管理的国际惯例,工程保险的广泛运用是风险管理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工程保险技术机构作为其中关键的技术力量,也能辅助浮动费率机制的运转:针对投保企业和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给出建议承保费率,对于风险较大的投保企业还能予以拒保。
用行政方法管理建筑,是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风险一种方法;与此同时也要运用经济杠杆以制约、影响和引导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另外技术力量也是风险管理效率保证的前提。在行政、经济、技术三个手段的共同作用下,建设工程全方位风险管理才卓有成效。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常见风险及预防措施
保险损失即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各种损失。工程保证保险以投保人违反规定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为赔偿责任,其承保风险广泛而集中,且往往相互关联形成相关分布的灾害链,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影响。
其作为保险期间保险技术的集中应用环节,也是维系损失大小、损失频率乃至保险公司经济利益的重要一环。1.事前预防、事中减损、事后整改按照时间顺序,工程保证保险的防灾减损可以分为损失发生前的防灾(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损失发生时的减损(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损失发生后的整改三个环节。事前预防即在风险尚未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健全防灾档案、开展防灾检查工作、风险管理技术咨询、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等手段预防灾害的发生。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做好事前预防工作能够有效降低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及损失程度;对于建筑企业而言,保险公司的事前预防工作也能够帮助其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隐患进行排查,调查工程款专款专用的落实情况。
事中减损即在风险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启动风险应对预案、协助施救保护工作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同时防止风险灾害蔓延、减少进一步损失。保险公司一方面会在风险应对预案的基础上结合损失情况调整和完善,及时实施应急救援措施与风险处置措施,另一方面会积极救助保险标的,保护蒙受损失的财产,整理及修复保险标的,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标的物的损失。事后整改即在风险事故处理的末期或结束后,通过总结宣传先进经验、分析灾害原因调查、灾害后期防损检查、加强灾害预报工作等手段优化防灾减损机制,逐步完善建筑企业风险数据库、优化风险模型、升级风险应对预案。
其中事前预防阶段通过防灾检查工作收集的风险查勘信息,以及事中减损阶段收集的估损资料与维修数据,都将作为事后整改的重要来源。
2.防灾减损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在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加强防灾减损是提高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当前防灾减损已经成为制约保险业总体经营状况的重要环节:在保费规模逐渐提高的同时如若险企重视业务承保而忽视防灾减损,逐渐增加的保险赔付成本将会拖住利润后腿。做好防灾减损工作,也有利于提高保险业整体信誉和服务形象。对于损失的事前预防作用符合建筑业引入保险机制的初衷,有助于建筑业利用市场手段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损失的事后补偿符合补偿损失的保险业基本职能,对于损失的迅速处理,以及稳定、修复、更新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都能够提升保险人的社会形象,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
作为保险业的重要派生职能之一,防灾减损能够有效减少保险标的和社会财富损失,对于建筑业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3.防灾减损机制优化与提高工程保证保险是技术性较高的保险业务,目前“投入不足、分配不良、方式不当”的防灾减损机制正日渐掣肘行业发展。首先专业人员的缺乏是工程保证保险防灾减损服务的软肋。防灾减损需综合应用土木工程、工程管理、信息处理、保险、法律、数学等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而保险公司严重缺乏精通综合知识的技术服务人才。
只有解决人才匮乏这一发展障碍,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工程保证保险业防灾减损能力弱的状况。当然保险公司也可以借助工程保险技术服务型组织的力量克服其技术障碍。其次较为被动的工作模式不利于工程保证保险防灾减损服务的长远发展。目前我国工程保证保险尚未构建常态化防灾减损机制,较多依赖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工作小组方式。
建立定期巡查、风险识别、应急处理、风险共享的动态机制,方为提高防灾减损效率的长远之策。最后工程保证保险防灾减损服务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消防、安监、气象、水利、公安等社会防灾系统的支持与合作。更关键的是保险公司应改变“重承保,轻防灾”的经营方式,加大防灾减损投入、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改善防灾减损方式。保险损失说认为,保险来源于风险损失,也因“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而持续经营。
事实上防灾减损的每个环节也都是为了减少损失。当然在减少损失之余,保险公司的损失控制工作应提上日程:提前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预先做好减少损失的安排,真正避免并减少损失。
如何进行工程项目风险的控制与管理?
我国工程担保形式主要包括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与担保公司保函三类,保证人角色也相应分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三种。尽管保证人角色主体有所不同,但无论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三者在担保过程中发挥的风险保障作用,主要还是以风险补偿为主。
作为一项重要的建设工程风险保障制度,在国内工程风险管理建设不断加速的当下,这种基础性的事后补偿作用,明显是远远不够的,因而,我国工程担保制度中的保证人角色功能,客观上正面临全新的发展要求。一.保证人角色功能的全新发展契机对于工程担保制度中保证人角色功能的探索发展,可以参考国内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同工程担保制度一样,工程保险同样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建设工程风险保障制度,而且同样具备对风险事故有效的补偿保障作用。但不同的是在工程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除了能够发挥事后风险补偿作用,还进一步探索、发展出有效的风控管理服务,并融入到具体的保险服务中(如IDI保险中的TIS风险管理服务),令工程保险的制度保障作用更加强大完善。
无论在工程担保还是工程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主体角色。因此参考工程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所发挥的风险保障作用,对于探索发展工程担保制度中保险保证人角色的功能作用,有着重要价值意义。专业对抗风险优势成角色转变契机传统工程担保制度下,无论银行、担保公司,两者都不具备专业的抗风险能力。
1.银行。在担保实践中,银行通常会采取较为严格的事前风险审核与反担保措施,而在具体的担保过程中,会尽量避免涉及过多的人力、物力、管理精力投入。事前风险审核与反担保措施两项,其主要目的也只在于降低债务人违约几率,以及保证一旦债务人违约自身不会受到相关的风险损失。
这种局限于担保业务中自身责任风险的风控管理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粗糙且无益于项目建设的。
2.担保公司。相较于银行担保公司的事前审核较为宽松,但由于本身规模和实力的限制普遍会设置严格的反担保措施,如以债务人自身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其他担保人提交反担保,以保证债务人出现违约情形自身不受损失。
另外担保公司还会主动避免承接一些风险较大的担保业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抗击风险的行业主体角色,在应对工程担保业务中的各类风险中有着天然行业优势。这种优势源自于其长期抗击各类风险的业务经验,源自于其成熟的风险管理体系、源自于其专业的风险管理技术。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在工程担保业务中所能发挥的风控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大方面:风险评估与审核在保前业务阶段,保险公司会对债务人、担保业务项目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与审核,识别和判断可能出现的担保业务风险,包括:对债务人个人、企业信用记录与过往工程业绩情况的审核;对投保企业资金、技术、管理运营能力的审核;对建筑项目工程风险、施工合同风险的审核等。
风险识别与预警在保后业务阶段,保险公司会通过专业的保险技术与风控管理,动态跟踪、把握相应信用履约风险,并在发现险情后及时预警、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与建议,从而有效降低和规避风险。动态跟踪可以分为日常跟踪监管、定期跟踪监管和动态跟踪监管,也可以依据监管内容的不同采用初次巡查和定期复检相结合的形式;具体跟踪内容包括:对工程进度风险调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隐患的排除、对工程款专款专用的落实情况调查等。综上保险公司具备的专业风控管理优势,令工程担保制度中的保证人角色功能出现新的发展契机,传统工程担保业务保证人,开始从风险事故的“偿付能力支持者角色”向“风险管理能力支持者”转变。
二.保证人角色全新风控能力要求目前,随着国内工程保险风控管理技术的发展与应用,针对各类工程风险因素,保险公司已初步建立相应的风控管理能力。
但由于建设活动专业化、复杂化、动态化的风险特点,保险公司的风控管理也应更加的专业化、动态化、全流程化。保险公司自建风控管理体系随着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国内的迅速发展,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与指导下,许多保险公司都已开始建立其自有的保险风控管理体系:
1.建立专门的IDI风险控制技术委员会,通过专业风控管理有效落实保险风控服务;
2、研发专业的风控保险技术,如城市应急(安全)管理平台、卫星遥感技术、红外线热扫描、高层建筑火灾生命安全审查机制等。相较于IDI保险风控管理体系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风控业务发展较慢,但前者为后者提供了相对成熟可借鉴的风控管理模式,为保险保证人角色能力的转变提供了有力支持。借助第三方专业风控技术力量 相较于国外成熟的工程保险风控管理,我国保险业在这一领域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由于客观上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管理力量,无法在短期内形成有效的风控管理能力,因此借助第三方专业的风控技术力量实现风控管理目标是目前较为有效的办法。第三方专业风控技术组织,即第三方信用和风险管理机构,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运用工程保险技术对被保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因素实施辩识、评估、报告,并对风险因素提出控制、处理建议,以促进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减少和避免风险事故发生的专业机构。IDI保险即是通过专业的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完成相应的保险风控服务。
这类专业的风控服务组织拥有较为专业的技术人才力量,包括相应的保险技术、工程技术,既掌握专业的工程建设知识,又有着成熟的保险服务经验。在工程保证保险发展风控管理业务初期,可以如IDI保险一样,通过与第三方信用和风险管理机构合作,实现相应的风控管理。正如文章所述,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当前我国建设领域大力推广的一项基本制度。
在工程担保业务中,保险保证人通过风控管理,实现功能上从事后补偿发展向事前干预,将保证人角色功能作用前置,探索发展保证人角色功能与定位的全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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