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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建项目工程分包管理要点分析

发表时间:2024-07-23 02:12:20 来源:网友投稿

土建项目工程指的是,总承单位在履约的过程中,应该利用包公包料的方法,将合同中的一些工程项目配置到分包商,要求其进行相关的施工工作。同时发包方也应该有效发挥监督的作用。由于土建工程项目业主在服务与质量方面又提出了更好的要求。因此促使施工单位逐渐扩大对外包的使用,运用效率更高的资源。那么在建筑市场的过程中,就越来越重视分包管理工作。本文主要分析了土建项目工程分包管理要点,具体内容如下。

1 土建项目工程分包中出现的问题

在土建项目工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主要内容如下:相关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标准,随意进行分包;选用没有资质要求的分包商,造成分工工程的质量、工程时间、安全性都没有达到合同标准;工程分包没有明确的分包协议,管理工作不够充分;由于没有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分包方多计工程量或者多计工程价款,从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等。因此承包单位应该格外重视上述问题,同时利用有效的方法来避免文低档出现。

2 土建项目工程分包管理要点

2.1 进度方面

在管理进度计划的过程中,会利用分级计划的方法,充分考虑到工程量的具体情况,健全全面的控制进度方案。同时明确有关的专业承包商与工程时间。在这项施工进度方案中,应该全面了解到专业系统可能花费的调试时长,确保具有足够的时间。在全面控制进度方案中,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同阶段与不同分布的分项,还有不同专业承包商的二级施工季度方案。与全面控制进度方案相比,二级进度方案应该提前。不同阶段点应该具有一些金缩量,来落实全面控制进度方案。

2.1.1 一级全面控制方案。主要是详细介绍不同专业工程的目标,并且明确工程时间、段控制节点的时间、分工工程时间等,保证有效的监控不同专业工程的方案,建立动态的联系。

2.1.2 二级进度控制方案。以阶段施工目标为指导,对该施工目标进行分解,进一步使其形成细化的具体的实施步骤,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一级总控方案的需要,为业主、监理和总包管理人员控制该专业工程进度提供便利。对于总包来说需要组织本工程各专业及指定分包编制相应的二级进度计划,具体进度计划如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方案、钢结构加工制作进度方案、机电安装施工进度方案、装修工程施工进度方案、分包招标定标进度方案、物资招标定标进度方案、工程竣工验收方案等。

2.1.3 三级进度控制方案。三级进度控制方案,就是对二级控制方案的进一步细化,通常情况下就是各专业工程制定的流水施工方案,在该控制计划的指导下,在各个流水段的工序工期,便于各分包单位基层管理人员对每个分项工程进行具体的控制。根据实际工程进度,总包商要求各指定分包提前1~2周提供该方案。

2.2 质量方面

2.2.1 验收管理。分包商应该指派专门的质检员,在进场之前,把质量保证体系框图上交到总包方的质量总监处。

2.2.2 样板制。在开工之前项目工程的专业管理人员应该按照施工计划、技术交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展开样板施工。配属的队伍应该及时做记录。完成项目的复检后,还需要上交给监理与业主。验收符合标准,才能正式施工。

2.2.3 质量资料。总包房会指派专门的资料管理员,管理技术资料。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技术资料的查找、搜集、整合、编号、归档等。按照我国相关规定与标准,资料管理人员还需要为专业分包商提供指导,提高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2.2.4 质量控制。在质量管理过程中,质量控制属于一项关键的工作。按照相关规定与标准,项目责任工程师会合理安排,并且监督施工情况。并且还会严格规定不同责任区内的质量管理点,以及需要采用的管理方法。另外还应该明确工艺步骤图纸与质量控制点。在施工时还应该严格控制工程的质量,保证交接工作,防止发生返工或者误工的情况。

2.3 合同方面

分包管理工作属于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因此企业与项目应该上下联动,增强管理工作的公开化与规范化,从而建立完善的操作程序,达到双赢的目标。相关人员应该认真分析分包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了解不合理合同签订与落实的步骤是造成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分包工程合同管理的工作会直接影响到分工工程管理的有效性。分包队伍的选择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合同管理的水平。因此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合理的签订合同,并且落实相关的流程。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有效落实会签制度,合同签订者需要具备合法的身份。同时还应该合理的提出预付款问题、工程转包、层层分包问题等问题。在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时刻关注合同执行情况的追踪、合同管理台账的建立,项目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权力制衡等环节的操作。

2.4 各专业承包商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控制

2.4.1 整个项目由总承包人负责,对于总承包人来说需要将业主或业主方发给他的工程指令中有关分包工程的部分,迅速传送给另行分包人,同时确保该类指令得到执行。另外对于所有指定分包人之间的会议,由总承包人进行组织和主持,将会议纪要副本在会议后三天之内提交给建设单位和其他顾问单位。

2.4.2 对各专业承包商需要提供积极主动服务和支持。对与工程相关的工作,都要给予支持,主要包括:①提供操作平台和机械设备,并对使用时间进行分配,提供现场堆场、道路,以及施工场地等;

②提供现场场地,同时帮助各专业承包商搭建办公场地和库房;

③在施工现场,提供公共部位的照明和临时动力电源,并提供足够的水源;

④按照国家的规定标准,提供工程安全防护和公共走道安全防护。

2.4.3 根据专业承包商作业内容的实际情况,对场地道、机械设备等现场的各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同时对施工顺序进行合理安排,保障关键施工线路的通畅性。在施工过程中,不同专业之间发生交叉性矛盾时,按照优先顺序,确保关键线路,并对各承包商的利益进行协调和处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总体施工顺利进行。

2.4.4 工程的整体进度由总承包人负责,作为总承包人需要熟悉各专业承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各专业承包人提供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并且对其进行汇总分析。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协调的方式,进一步解决施工中存在的矛盾。

2.4.5 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总承包人需要与专业承包人联系,在该分项工程上以求了解专业承包人在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方面的特别要求,并在每次浇筑混凝土前请专业承包人配合确认。

综上所述在工程分包总是会出现一些问题。承包单位应该格外重视这些问题,同时采用的积极的方式减少问题的出现。总承包单位应该增强分包管理的专业水平,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以此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同时还应该处理好与监理方、施工单位的管理,保证进度、质量以及成本的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工程分包管理制度怎样制定

经 营 管 理经营工作在建筑企业活动中起主导和率先的作用,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调动经营人员、概(预)算人员的积极性,完善经营体制,理顺经营工作的运行程序,提高企业社会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施工图编制施工概、预算,施工主要机具、设备、材料数量、并提出产值计划。

(三)参预各项工程承包、发包订货及增补类的合同文书,并在合同批准生效后监督其执行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增补洽商合同事宜。

(五)对经营文件、台帐单据及原始资料的归档管理。

(六)竣工后,负责与建设单位、审计单位决算审核工作。

(七)在公司的领导下探索新的经营渠道、运行机制和发展新的经营理念,努力拓展建筑市场。

二.工程招、投标管理

(一)接到招投标文件后经营科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审图。

(二)切实加强对招标工作的领导,根据概、预算人员提供数据,认真讨论、分析、提出报价方案,由公司领导组织进一步研究报价决策,使之最后定案。

(三)报价和误差率(定额、缺项、新工艺、新材料和设备价,招标文件未注明外)不得低于标底2%,不得高于标底。

(四)按招标文件的时间,准时送报招标单位。

(五)投标书字迹要工整(用仿宋体),填写内容齐全,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要有目录,封袋要规范,要盖齐缝章,并派专人送达在招标文书规定时间之前办理完毕。

(六)工程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由经营科起草工程承包范围,合同条款应内容齐全,措辞严谨,合同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办理签订。

(七)合同签字生效后,在主管付总经理的主持下,向各部门及履行合同单位进行全面交底。

(八)工程承包在总经理的授权下,由经营科设专人对外签订,加盖总公司合同专用合同章,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项目部无权对 外直接签定工程承包合同。

(九)有些小工程造价在50万以内,项目部可以直接洽谈签订工程合同,但必须由总公司审查批准后法人代表签字,加盖总公司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合同。

三.承包合同管理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条件和内容:

1. 工程名称和地点。

2. 承包方式,范围和内容。

3. 开竣工日期。

4. 工程质量、保修期和保修条件。

5. 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和竣工验收办法。

6. 工程造价。

7. 设计文件及概、预算技术资料提供的日期。

8.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9. 双方协作的事项。

10. 奖惩条款。

11. 其它。

(二)工程中特殊情况需要明确的问题,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以利双方共同履行。

(三)承包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附件),合同的附件主要包括:

1. 工程概算和中标通知书。

2.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到货的时间表。

3. 甲方分包工程的质量要符合国家、地方规范和标准,时间应满足现场要求,建立应明确配合费用。

4. 《建筑法》不允许甲方支解单项工程和提供材料。

这是考虑甲、乙双方关系,但是要在合同附加协议中明确,凡支解分包的单项要服从整体的管理。

(四)签定承包合同的原则:

1. 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符合国家政策。

2. 符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3. 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在开工前签定承包合同。

4. 当事人双方,均应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5. 施工图和技术资料要齐全。

6. 施工的准备条件基本具备。

(五)承包合同工期确定,确定合同工期要根据工期定额和业主及总包单位,总工期的要求并确定奖惩条款,抢工期的工程要提出抢工费。

(六)延长合同工期的原则:

1. 凡属甲方责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技术资料、材料、设备或其它原因,如结构变更、增加面积造成工程拖延,可补办工期顺延手续。

2. 发生不可抗拒力,而造成工期顺延的,可办理延长手续。

(七)在承包合同的实施期间,应按职责分工,将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使合同的履行率不断提高。

(八)承包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总公司留合同正本一份,由经营科存档,并转财务科、工程科、项目部各一份副本(或复印件),便于掌握执行。

四.分包合同管理

(一)施工队伍的选择应选管理水平较高,技术力量较强,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的队伍,并有两支以上队伍参与竞标,自己家施工,也同样选择两个以上项目经理部进行竞标,优胜劣汰。

(二)人工费应由经营科根据定额人工费及市场价格测定,增加管理费用及经总经理批准一次性包死。

(三)合同内容:

1. 质量要求。

2. 安全文明施工的现场要求

建筑工程分包有什么法律规定么

一.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定如下:我们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如下:

1.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根据工程分包常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工程分包常识,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6.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7.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8.根据工程分包常识,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在工程分包常识中,进行建筑工程分包的要求如下:我们按照工程分包常识中的《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符合四个条件:

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杜娜红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

也就是说一般建筑工程如果不符合上列要求的话,就是违法分包。拓展资料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工程分包和转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在工程分包常识的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在工程分包常识中的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法律依据见《合同法》第272条、《招标投标法》第48条、《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在于转包是违法的,在一定条件下分包是合法的,两者的定义也不同。以上就是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在工程建设中进行工程分包需要了解一定的工程分包常识,遵守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分包,避免被认为违法分包;同时工程转包和工程分包是有区别的,转包是违法的,分包符合一定条件是合法的。

建筑工程 成本管理案例分析

要进行成本管理记住2点:

1.工程量一定要能最接近真实工程消耗量。

2.能够达成协议的最低市场单价。

至于怎么进行成本管理你就围绕着不要浪费人材机,不要耽误工期,不要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来举例分析就得了。可以列些消耗量数据出来增加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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