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工程中途停工索赔
近十年来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伴随着国家每一轮宏观调控或产业方向的调整,出现了不少半拉子工程。这些中途、停缓建的工程,有些是因为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引起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工程方面的经济纠份问题。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理好这类问题,合理解决发承包方的经济纠纷,成为我们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结合实际处理的经验对索赔处理的原则、索赔依据、停工时间的确认、停工损失的计算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便更妥善地处理好工程经济纠纷的问题。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天津市塘沽区响螺湾,框架结构,地下三层,地上三十五层,建筑面积10万平米,工程施工至地下三层时因资金原因工程暂停施工,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机械、材料等已陆续撤场,发包方在融资成功后欲复工,并与施工单位先后进行了几轮谈判,焦点集中在人工费调整、原合同下浮率调整、进出场费及停工期间的各项损失上,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让步,导致谈判效果不佳,复工遥遥无期。
二、工程索赔处理
(一)索赔处理的原则
处理索赔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所发生的费用应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和已经实际发生的;二是承包商不应由于停工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即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索赔处理的依据
1、《天津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的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停止施工超过3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天津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关于停窝工损失费规定。
(三)索赔费用的计算
1、停工工期的确定。该工程停工时各方面的手续不完善,间隔时间太长,无相应的签证及索赔手续,而现场的塔吊等尚未拆除,部分周转性材料商堆放在现场,施工单位有一定损失。停工的天数难以确定。后根据“承包方应当对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预见,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因而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对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不予补偿,对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工程,可参照示范文本按56天作为计算人工机械的停工天数”的原则,基本计算天数按56天考虑,部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工地看护费用问题。考虑实际情况,工地现场看护人员按2人考虑,其他人员不予考虑。
3、施工机械停滞补偿问题。施工机械停滞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要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拆除的数量,对可以拆除的机械应及时拆除。施工单位上报的能移动的机械设备不予补偿,补偿费用按天津市机械台班定额中的机械台班停滞费乘以停工日期计算,补偿的费用不超过其停工前的残值。
4、周转材料停止补偿问题。周转材料停止补偿的范围:停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混凝土和未拆除的脚手架:为保证后续施工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本例中无相关签证但大量的模板脚手架长期堆放现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租赁费给予56天费用补偿。
5、临时设施费的补偿问题。一是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应按合同价中包括的全部临时设施费计算。二是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临时设施补偿费=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
6、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问题。发承包双方(监理工程师也可代表发包方,下同)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对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剩余的且不能转移至其他工地的材料予以清点,及时编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盖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的依据。对于承包人能够尽力将该工程所备的剩余通用材料(半成品),转移至其他工地的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问题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短期停工会造成人工、机械的闲置和经济损失,拖延工期。长期停工甚至影响到解除合同,停止施工。在处理停工问题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承包方应当对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预见,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因而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不要抱着停工多长时间,发包方就得补偿多长时间停工损失的思想而盲目等待,否则会出现补偿不了的损失。
第三停工事件发生时,承、发包人都应实事求是的做好停工期间的相关记录,务必要及时做好相关签证,有利于索赔工作的处理。
如何合理地确定中途停建工程补偿费用的计算问题,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理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停工、窝工补偿费中的各项应计费用及其计算方法进行更深入的细致的分析研究,做出较为合理的补偿,以免承、发包双方产生严重的工程经济纠纷。
建筑工程停工承包人怎么索赔
可按照双方签署的《承包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工程停工后如何索赔?
1.停工索赔,应该参照你们那里的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进行赔偿,但必须有监理签过的停工,2.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即费用索赔),顺延延误的工期(即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内容视不同的停工情况而定,一般可以包括期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利润;管理费几个方面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3.停工索赔要看是谁的原因造成的,是承包人自己造成的是不能索赔的,是业主原因造成的可以索赔,主要是人员、设备、场地租用等成本费本,但不能包含利润,以上人员、设备及实际停工的起讫时间必须要有监理工程师确认,要保留好相关的资料和图片供相关部门调查,停工索赔必须在规范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一般不得超过28天,否则无效。这个是工程造价里索赔的知识:1.首先甲方是否有明确的文件,是否写明从什么时候起停工。
2.如果停工时间较长的话,你的施工技术人员是得不到工资赔偿的,他们应该退场。
3.应建设单位要求留守的保安、管理人员可以计工资。
4.可以自行的设备如汽车等,得不到停滞补偿,因为你可以移到别的工地。
5.塔吊、脚手架可按租赁费用计补偿。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索赔程序如何规定
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
2.索赔报告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日内报出。
4.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二.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通知索赔意向通知要简明扼要地说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索赔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事实情况描述;
2.索赔事件的发展动态;
3.索赔依据和理由;
4.索赔事件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索赔资料的准备
1.在索赔资料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有:跟踪和调查干扰事件,掌握事件产生的详细经过;分析干扰事件产生的原因,划清各方责任,确定索赔根据;损失或损害调查分析与计算,确定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值;收集证据,获得充分而有效的各种证据;起草索赔文件(索赔报告)。
2.索赔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总述部分、论证部分、索赔款项(或工期)计算部分、证据部分。
3.编写索赔文件(索赔报告)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索赔额的计算依据要准确,计算结果要准确;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工程开工后未能施工如何索赔
需看当初签署的《建筑施工合同》是如何约定违约责任的,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