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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变更及索赔

发表时间:2024-07-23 02:12:38 来源:网友投稿

由于工程项目本身诸多客观因素的可变性,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会经常出现设计修改(如工程量和工程项目的增减及技术标准的变更等), 或者因为外部环境的变异、施工措施的变化、突发性不可抗力的事件、合同管理失调及非承包责任,而为完成合同必须增加费用等问题。所以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和索赔是难免的,并且往往是变更伴随着索赔。因此要对工程变更索赔行综合分析,并研究其防范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变更索赔产生的原因

变更索赔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5 个方面。

1.设计缺陷因素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设计缺陷或地质条件等与实际间的差异,导致工程项目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赔。

2.施工合同不完善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和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从而引起施工索赔。

3.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地震、台风、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和地下构筑物等引起的施工索赔。

4.施工合同履行不力

承发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驱动等人为因素,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而引起的施工索赔。

5.建设管理模式变化

当前的建筑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发包有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一系列承包方式,使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发包变得复杂、管理模式难度增大。当任何一个承包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管理不善时,都会引发在工期、质量、数量和经济等方面的索赔。

二、工程索赔实践中的策略与技巧

在具体实施工程索赔时,我们首先应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1)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索赔和反索赔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关系,而不是对立。

(3)索赔既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也可要求工期延长,或两者兼之。

其次在介绍索赔技巧之前有必要说明一下工程利润在工程造价方面的计算方法:在2003年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 号)文件中,将计划利润改为“利润”,确定记取利润的不同计算基数,但没有规定费率。费率因工程类别、工程性质会有所浮动,土建工程是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即有公式:利润=(人工费+机械费)×利润率。也就是说虽然利润率的数值不定,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只要干了由甲方认可的工作都会有利润,计算基数越大,未来利润值就越多。因此这给我们进行工程索赔提供了一定的思路。

另外在以上分析的索赔产生原因中,业主违约和不可抗力事件并不是施工单位主观能苛求的,即施工单位要想先主动出击,维护或争取更多效益,应主要从合同文件的分析和工程变更两大方面下功夫。

1.仔细研究合同文件由于合同文件十分复杂,内容又多,再加上双方看问题的立场和角度不同,会产生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范围界限划分的理解不一致现象,造成合同上的争执。同时世上没有两个一模一样的工程,因此在相对固定范本式的合同文件中,特别是设计文件中,总会出现某些与现实工程不相一致或考虑不周的情况,如发现有不太明显的疏漏,且日后指出对自己有利,则在招标预备会上或投标报价时不予考虑,这样报价较低,增加了中标的机会,又可等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权利。

2.仔细观察施工现场施工条件

同种性质的工程,施工条件不同很可能导致施工措施方案不同,成本增加。尤其是此类情况不是特明显,明晰者不多,则投标者在现场踏勘时不宜向招标单位提出,以待将来中标后争取工程变更。

3.准确计量完成工程量

现在很多工程的招投标均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费。因此工程量准确计量也非常重要,尤其是对某些隐蔽工程在隐蔽后测量不便,此环节就非常有学问。

4.熟悉相关工程的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国家对不同性质的工程都有非常严格的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等规范规定,作为建设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由于经验不足或相关知识薄弱,在工程量清单中可能会有所疏漏,施工单位便可抓住机会争取更多的权利。

5.及时全面了解国家相关的行政法规

在全球能源危机的大环境下,为了人类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在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关的节能环保等,尤其当前全党提出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建筑行业这个能耗大户来讲,必将出台更加严格、科学的管理政策。施工单位若能及时给予关注并适时结合工程实际应用,必然争得更多的索赔机会。

6.注意索赔时限、力争单项索赔

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应是发现一件、提出一件、处理一件,而不应采取轻视或施延的态度。索赔事件的及时处理,即能防止损失的扩大,又能使承包商及时得到费用补偿。这无论对业主还是承包商都是有利的。况且单项索赔事件若得不到及时处理,常常会和相继发生的其它索赔事件交织在一起,不仅会使索赔事件难以辨识,更会大大增加索赔的处理难度。

总之产生索赔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增强索赔意识,熟悉招标文件各个条款,熟悉国际惯例及经济合同法。明确索赔的作用和索赔原则。预判和掌握产生索赔的各种因素,就可能在激烈的建筑市场中,避免损失达到自己所确定的利润目标。

工程如何索赔

工程如何索赔 工程如何索赔,法律是我们触犯法律维护我们自己利益的保障,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些事情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但是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以下为大家分享工程如何索赔呢? 工程如何索赔1 解答: 工程索赔是一种双向的风险管理机制,即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单位申请索赔,业主单位也可以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工程索赔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与“工期顺延”。

工程索赔成立条件:

1.需要有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2.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①对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发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方的行为责任或风险; ③承包方或发包方均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的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补充: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工程如何索赔2

一.索赔处理的原则:

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以完整、真实的a索赔证据为基础。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索赔。

二.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三.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

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四.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工程如何索赔3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1.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 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5)因为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6)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如果发生纠纷可以申请诉讼,这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很多人或许不清楚它的流程是什么,下面来介绍一下工程索赔程序五步是什么?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1

1.承包商递交索赔意向书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索赔事件,在该事件发生后索赔时效内,承包商必须以正式函件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送达索赔意向书,并根据合同约定抄送、报送有关单位。 索赔意向书并不需要附有具体的索赔数额及其证据,只需要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其通常包括一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 (2)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和理由; (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表明将及时记录并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 (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2.承包商继续施工,同时准备索赔材料。

3.提交索赔文件。 承包商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在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报送索赔文件,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附件三部分,其中最主要的为索赔报告。

(参见文末工程费用索赔报审表) 承包商的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一般地,对大型、复杂成应分别编写和报送,对小型工程可合二为一。如果索赔时间具有联系影响性,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承包商的上述报告将被认为是第一次临时详细报告,并每隔28天或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提交进一步的临时详细报告,说明索赔的费用额和工期延长期,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承包商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说明索赔的总额、工期延长的天数和全部的索赔证据。

4.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在28天内既未给予答复,也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商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一般情况下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会立即建立该索赔事件的索赔档案,核查承包商的同期记录,对其随时提出意见或者向承包商提出制作其他相关记录的要求。工程师接到正式的索赔文件后,会根据事实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对索赔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会要求承包商提供进一步的材料及索赔计算依据。

5.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后,如认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会认为索赔成立:

(1)与合同对照,该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者直接工期损失;

(2)该事件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和风险责任;

(3)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工程师可与承包商就索赔事项进行协商,不论是否协商一致,工程师均有权在权限范围内作出批准给予补偿的款额和顺延工期的天数,并将《索赔处理决定》发送承包商,并抄送业主。《索赔处理决定》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事项、建议给予补偿的金额或延长的`工期,《索赔处理决定》一般附有索赔评价报告。索赔款将计入下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内,顺延的工期加到原合同工期里面去。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2 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了书面索赔的意向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3

一.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

(一)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二.索赔所需的证据,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都会导致索赔不成立。

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

2.证据的种类。

工程索赔审查的证据有: (1)工地(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 (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发包人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3)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 (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购买定货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账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 (9)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账单(工程付款单)等需归类保存人档。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多的,而且生活中其实我们遇到的很多问题都是与法律问题有关联的,以下了解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1

一.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一般来讲,发包人索赔额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 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可称其为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简称施工索赔)。发包人对属于承包人应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而向承包人要求的赔偿主张,称为发包人的反索赔(简称反索赔)。

二.工程索赔如何进行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三.工程反索赔如何进行

1.从合同条款上,限制或者否定承包商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的权利。

例如某施工合同约定:除了工程变更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顺延工期;另一个合同文本写道,甲方对地质资料的准确性不负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实际的地质状况与地质资料出入很大,需要更多的施工时间和费用投入,承包商仍然无权索赔。 诸如此类的限制性条款实在太多,不胜枚举。还有的甲方提供的合同文本,表面上承认工期可以顺延,但实际上确缺乏可操作性,实际上是否定了工期索赔的权利。

2.否定存在索赔事件;

3.认为索赔无合同或法律依据;

4.认为索赔超过了索赔时效;

5.认为索赔证据不充分;

6.认为索赔要求不合理,如索赔金额是否过大,工期顺延是否过长等。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如何进行2

一.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类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 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在索赔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损失费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

2.设备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 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

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人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威力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人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4.管理费 此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

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5.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事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6.延迟付款利息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

二.建筑工程索赔的特征

1.索赔的双向性不仅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同样可以向承包商索赔。由于实践中承包商向业主索赔发生的频率高,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频率低,因此索赔一般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而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叫反索赔。

合同双方在索赔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业主在反索赔中往往占据主动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者没收履约保函、扣留。保留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等来实现自己的赔偿要求; 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相对是比较困难的,但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范围非常广泛,一般认为只要是因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其工期延长或者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业主提出索赔。

2.索赔以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为前提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

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的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经济损失与权利损害有时同时存在,有时单独存在。 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害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再如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或者惯例,只能要求延长工期,不应要求经济补偿。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定的单方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其索赔能否实现,必须经过确认,才能实现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或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合理的偿付,不是无中生有,无理争利。

索赔同守约、合作并不矛盾。

三.建筑工程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

工程合同索赔管理论文

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工程合同索赔管理论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关键词:索赔;工程索赔;索赔管理;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索赔是合同当事人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且有效的手段。许多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可以使工程收入得到极大的提高,有些工程的索赔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索赔以其花费较小和经济效果明显的优点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索赔管理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对索赔管理的认识及索赔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索赔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或者经济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其他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由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力。反索赔则是为避免对方索赔造成经济损失而实施的合理行为。在招标工程建设中,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合同管理均处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地位,而索赔和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索赔与反索赔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索赔和反索赔的对立统一,促进了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业务管理水平和按经济规律沿法制化轨道实施工程建设;有利于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者把合同管理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意识,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克服合同签订阶段对合同斟字酌句,合同实施阶段把合同打入冷宫的倾向。

二.合同管理与索赔的关系以及因合同管理引起的索赔

1.合同管理与索赔的关系 履行合同是发包商与承包商共同的义务,而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索赔与合同管理有着直接的联系,整个索赔的过程就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从索赔与合同本身的关系层面上说,索赔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想不到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多而复杂,导致合同缺陷的发生是难免的,而在索赔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变更和补充合同条款使之趋于完善。

2.因合同管理引起的索赔 ①合同当事人违约造成索赔。表现为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发包人的违约主要有: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和相应的金额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或者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意隐瞒工程具体情况、工程师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等,给承包人带来经济损失的,都视为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②合同本身的原因造成的索赔。

指合同自身存在缺陷造成合同的不严谨甚至矛盾如合同论述含糊不清,合同中的遗漏或者错误,工程师应当及时给予解释,若解释造成成本增加或者工期延长,则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并给予补偿;当合同额增减超过15%及合同中没有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变化、货币及汇率的变化等给工程带来影响的也需要求索赔。 ③合同变更造成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的索赔涉及业主、监理方、设计方和承包方等各方的利益,特别是业主和工程承包方更为敏感。在建筑合同长期的履行过程中,没有变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也是非常正常的合同履行过程,是公平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

三.索赔的证据 索赔证据是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因或和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索赔证据要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和法律证明效力。在过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常见的索赔证据主要有:各种过程合同文件;施工日志;过程照片及声像资料;来往信件和电话记录;会谈纪要;气象报告和资料;工程进度计划;投标前业主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工程备忘录和各种签证;工程结算资料和有关财务报告;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四.索赔的具体操作内容

1.索赔计算方法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 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如下: ①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设备选型变化等。

计算方法: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 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②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商无法作正确计算, 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 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③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 由于外部环境影响( 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

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2.同期记录 ①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 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又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否则在理赔时难以成为有利证据。 ②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五.索赔的程序和索赔技巧

1.索赔程序 ①寻找索赔的正当理由。 ②发出索赔通知。

③索赔的批准。

2.索赔技巧 采取正确的索赔战略和机动灵活的索赔技巧,是索赔成功的关键。

合同双方在展开索赔工作时,还要注意一下的索赔技巧和艺术: ①化整为零。

②先易后难。

③紧盯不放。

④承包商的索赔文件要做到资料完善,要经得起检查、推敲和审计。

六.索赔报告

1.编写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 索赔报告是指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的书面文件,索赔报告应该充满说服力、合情合理、有根有据、逻辑性强,能说服工程师、业主、调解人和仲裁人,同时它又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正规的书面文件。

2.索赔报告的内容 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施工单位的正规性文件;②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③批复的索赔意向书;④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⑤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 包括施工单位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七.确保索赔成功的措施

1.了解和熟悉工程项目合同的法律环境 法律高于合同,合同受法律管理。

合同的生效、解释、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等各环节追究起来无不涉及法律的原则和解释, 工程项目合同与法律有矛盾时,通常以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为准。

2.编写完整、具有说服力的索赔报告,也是索赔成功的关键。

3.找准索赔事实、准备充分的索赔依据,是施工索赔成功的关键索赔成功的关键是保存一切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可获得的权益的原始证据资料,“有理”才能提出索赔;“有据”才能索赔成功。

八.结语 索赔是工程合同执行中不可避免的事件,正确认识索赔;重视合同内容,规范合同执行过程,加强合同管理;增强招投标质量,严密招标文件;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预防、减少索赔及反索赔事件的发生,使合同得以顺利高效的实施。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工程合同索赔管理论文。

建筑工程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管理分析:工程索赔VS工程保险索赔-工保网工程索赔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工程保险索赔工程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理人等)按照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工程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告知保险人出险,并提供相关依据,向保险人申请损失赔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关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切经济活动合作与约束的基础条件,是处理经济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约行为以及经济合作纠纷的行为准则。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二者分别基于不同的合同条件产生不同的索赔关系。工程索赔是基于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在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双方之间产生的合同索赔关系。索赔对象既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

工程保险索赔,则是基于工程保险合同约定,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产生的保险合同索赔关系。投保人既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但保险人只有保险公司。工程索赔下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产生双向的索赔关系;工程保险索赔下,建设单位或承包商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单向的索赔关系。

风险与机遇不确定性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工程保险索赔风险主要源于各类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对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约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不确定性。各类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约风险客观存在,但相关风险事故却并不一定会发生,这就为风险承保主体保险公司形成“机遇”:保险公司事先收取保费,但不一定会出现保险索赔。但对于工程索赔而言,风险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无论是否发生索赔事件,也只存在风险损失的补偿,不存在风险收益。

索赔原因与索赔内容从索赔原因上来看,工程保险索赔产生的原因包括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相关主体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风险事故损失,其产生主要具有偶然性;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虽然也包括自然灾害,但更多的还是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包商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另一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更多的是人为、主观风险事件。从索赔内容上来看,工程保险索赔的主要内容是经济赔偿,而工程索赔的主要内容不仅包括经济赔偿,还包括“工期延长”。

2.实务研究:工程索赔VS工程保险索赔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两者不仅在索赔关系、对象、原因、内容等理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实务应用管理中也同样有着明显区别。

索赔时效工程索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提出工程索赔,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于28天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认可索赔。工程保险索赔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索赔实务管理中,不同建设阶段提出工程索赔要求会产生不同的索赔结果。通常来说项目建设的前半期是解决各类工程索赔的有利时期,一旦拖到项目建设后期,索赔事项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才能解决。

差额处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各类风险事故可能同时存在“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两种风险索赔活动。工程索赔主要是对索赔事件造成的直接费和间接费进行赔付,而工程保险索赔则是主要针对索赔事件的直接损失进行理赔。由此来看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的费用赔偿是存在一定重合和差额的。实务中项目造价管理对于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的差额问题,通常按“实际发生的一切合理成本费用”减去“保险理赔的费用金额”,最后的差额进入工程决算费用。

也就是说建设单位会在保险理赔过后,依据实际损失金额与保险理赔金额的差额,对承包商的工程索赔要求进行理赔。作为工程建设活动中重要的风险保障措施,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对于建设单位、承包商有着重要意义。准确区分二者在理论与实务中不同,有利于加强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管理,提高项目工程的综合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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