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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索赔管理

发表时间:2024-07-23 02:12:40 来源:网友投稿

工程施工索赔是指:包括施工经验、实施技能、合同内容、经济和法律知识等方面,是施工合同管理知识的集中体现,在工程合同管理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索赔是工程承保中经常发生并随时出现的一种现象,并且也不断形成了一套自己固定和独特的规律模式,所以必须逐渐了解和掌握索赔所具备的规律性,可以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增强效益和利益。因为在施工工程中,发包人起着关键的作用,处于主导地位,所以能够有权利并直接对于承包人的违犯行为从应付工程中采取工程款的扣除、扣留保留金或者通过履约保函的方式向银行要求索取索赔。本为主要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多的并且处理较为艰难的双方索赔问题展开讨论。

工程索赔管理的重要性

工程索赔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利益的而采用的主要方法途径。合同条件是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权益和应该承担的义务的一项重要文件,它对当事人的风险做了明确区分。要对合同的条件不断注重灵活性和多样性,合理采用工程索赔的方法减少经济的损失,从而使合同权益得到最大提高。所以工程索赔也能够促使合同当事人对自己进行合理地管理并不断增强合同权益维护能力。工程索赔也可以很好地提高合同当事人的经营管理水平。承揽工程建设的主要在于如何获得更高的效益,项目的经营管理随之也就在这一方面进行施展。无论哪个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承包商,不仅仅要在施工技术和施工能力上具有优势,还要在合同管理和索赔能力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既能够把内部的施工管理和实施中运用的成本降低,又能够利用工程索赔的方法对承包商的经济减损进行赔偿,要不断加强和提高工程实施的综合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所以一个有能力并进行合理成功索赔的承包商,必定在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具备很高的水平和能力。

引起索赔的原因

(1)由于工程建设需要很多单位的合作,而且需要用到经济和技术方面的大量知识,经济和技术彼此之间又相互制约和影响,如有一方出现错误,必然会对其他方的经济和利益造成损失。在一些合同文件中,常常会出现用词不恰当、表达错误、图纸错误、内容前后不照等现象和有多种解释造成的双方达不成一致的索赔条件等问题。

(2)现在建设的项目一般技术要求高、工时较长且规模较大和投资较高,价格不断变化,造成工程实施工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在工程施工之前,所规定的合同文件不会把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能够前瞻预测,并且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也会有一些新的决定,造成了合同的不断更改,影响施工的工期和成本。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具备变化性和复杂性。包括:地理环境因素、材料价格变化因素、国家货币贬值、法律法规的变更都会影响工程项目实施的进行和计划的过程与情况不相符,影响工程的进程和使用的费用成本。

索赔管理探讨

(1)承包人索赔管理。FIDIC相关合同内容要求:首先提出索赔的一方,要在事故发生后的28天之内提出索赔条件,如果没有提出或超过期限,就认为主动放弃索赔的要求。承包商要求在保证工程持续施工并且不妨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同时进行工作,承包商必须在事项发生后的28时间内,通过舒心的方式向工程师提出索赔的条件,如果超出这个期限,会被认为承包商一方主动放弃了索赔的要求。发包人和工程师也具备拒绝索赔要求的权利,也必须在索赔事故发生后的28时间内。要求索赔的一方在提出索赔要求之后,承包商会依照索赔文件的具体规定,核算出施工的延长时间和要索赔的赔款数目,并制定出索赔的报告书,在未来的28天时间内准时递出。如果期间出现更多的索赔事项,则可以每隔一个28天连续向工程师投递补充的要求报告,并说明事情的进展情况,当索赔问题解决和完成后,也要在28天时间内进行投递该项索赔的要求和结果报告,并制定一份最后的证据资料和一份具体账单。要求索赔偿的具体索赔款数和工期延长的天数,最后于工程师核定并进行签字。

(2)工程师索赔管理。工程师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首先要能够和合同本身对应,事项已经影响承包人的施工成本额外支出和导致总设施工程周期延长。对于影响施工成本增加和周期延长的因素,要根据合同的规定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风险责任。承包人要按照合同文件的程序规定投递索赔要求和索赔报告书。工程师规定出赔偿数目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要达成协调协商,由于要担当的事故损害的责任范围不同,能参考的文件资料不够,索赔的核算方式和依照根据也存在不同,所以双方要达到协调统一好索赔的意见。工程师对索赔进行分析规定。当工程师接到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后,要在28天时间内给对方一个合理的答复或要求再一次述说索赔要求和资料根据。如果在28天之内有给与答复,也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要求规定,则视为此项索赔已经成效和被认可。

(3)发包人索赔管理。当工程师提供的索赔款额超出担当的责任和权利时,要和发包人之间进行核对,发包人对索赔条件满意后,工程师才能够对相关文件进行签发。一般情况下,工程师的要求和处理都不会具有很强的制约性和强制性,如果存在对工程师的索赔要求不认可者,可以按照合同中的不同意见条例条款对工程师进行诉讼,可以向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提出诉讼。

工程索赔包含了工程技能、施工能力、合同知识、法律经济基础知识等多方面的内容,所以工程索赔体现出一种高智商、高能力、高水准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工程实施项目中,索赔问题的出现是经常出现不可避免的现象,因为它是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是双方自身权利的体现。如何做好项目的合同索赔工作,是我们首要解决的问题。在工程实施的工程中,必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构建一种索赔思想理念中,拥有一套索赔方法、合理进行索赔,并制定出一套合理的索赔管理体系,从而避免承包合同的损害,使合同价格得到恰当的、公平的、合理的调整,使风险防范措施更加完整全面,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的构成部分和有效的方法途径,也是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的主要内容。处理好索赔问题的水平高低,也展示出承包商对项目的管理能力,更决定了能避免成本减少的局面。随着现代建筑市场的构建和不断发展,索赔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将越来越重要和受重视。

工程合同索赔管理论文

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工程合同索赔管理论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关键词:索赔;工程索赔;索赔管理;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索赔是合同当事人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且有效的手段。许多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可以使工程收入得到极大的提高,有些工程的索赔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索赔以其花费较小和经济效果明显的优点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索赔管理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对索赔管理的认识及索赔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索赔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或者经济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其他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由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力。反索赔则是为避免对方索赔造成经济损失而实施的合理行为。在招标工程建设中,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合同管理均处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地位,而索赔和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索赔与反索赔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索赔和反索赔的对立统一,促进了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业务管理水平和按经济规律沿法制化轨道实施工程建设;有利于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者把合同管理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意识,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克服合同签订阶段对合同斟字酌句,合同实施阶段把合同打入冷宫的倾向。

二.合同管理与索赔的关系以及因合同管理引起的索赔

1.合同管理与索赔的关系 履行合同是发包商与承包商共同的义务,而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索赔与合同管理有着直接的联系,整个索赔的过程就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从索赔与合同本身的关系层面上说,索赔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想不到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多而复杂,导致合同缺陷的发生是难免的,而在索赔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变更和补充合同条款使之趋于完善。

2.因合同管理引起的索赔 ①合同当事人违约造成索赔。表现为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发包人的违约主要有: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和相应的金额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或者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意隐瞒工程具体情况、工程师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等,给承包人带来经济损失的,都视为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②合同本身的原因造成的索赔。

指合同自身存在缺陷造成合同的不严谨甚至矛盾如合同论述含糊不清,合同中的遗漏或者错误,工程师应当及时给予解释,若解释造成成本增加或者工期延长,则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并给予补偿;当合同额增减超过15%及合同中没有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变化、货币及汇率的变化等给工程带来影响的也需要求索赔。 ③合同变更造成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的索赔涉及业主、监理方、设计方和承包方等各方的利益,特别是业主和工程承包方更为敏感。在建筑合同长期的履行过程中,没有变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也是非常正常的合同履行过程,是公平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

三.索赔的证据 索赔证据是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因或和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索赔证据要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和法律证明效力。在过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常见的索赔证据主要有:各种过程合同文件;施工日志;过程照片及声像资料;来往信件和电话记录;会谈纪要;气象报告和资料;工程进度计划;投标前业主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工程备忘录和各种签证;工程结算资料和有关财务报告;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四.索赔的具体操作内容

1.索赔计算方法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 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如下: ①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设备选型变化等。

计算方法: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 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②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商无法作正确计算, 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 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③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 由于外部环境影响( 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

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2.同期记录 ①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 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又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否则在理赔时难以成为有利证据。 ②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五.索赔的程序和索赔技巧

1.索赔程序 ①寻找索赔的正当理由。 ②发出索赔通知。

③索赔的批准。

2.索赔技巧 采取正确的索赔战略和机动灵活的索赔技巧,是索赔成功的关键。

合同双方在展开索赔工作时,还要注意一下的索赔技巧和艺术: ①化整为零。

②先易后难。

③紧盯不放。

④承包商的索赔文件要做到资料完善,要经得起检查、推敲和审计。

六.索赔报告

1.编写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 索赔报告是指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的书面文件,索赔报告应该充满说服力、合情合理、有根有据、逻辑性强,能说服工程师、业主、调解人和仲裁人,同时它又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正规的书面文件。

2.索赔报告的内容 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施工单位的正规性文件;②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③批复的索赔意向书;④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⑤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 包括施工单位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七.确保索赔成功的措施

1.了解和熟悉工程项目合同的法律环境 法律高于合同,合同受法律管理。

合同的生效、解释、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等各环节追究起来无不涉及法律的原则和解释, 工程项目合同与法律有矛盾时,通常以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为准。

2.编写完整、具有说服力的索赔报告,也是索赔成功的关键。

3.找准索赔事实、准备充分的索赔依据,是施工索赔成功的关键索赔成功的关键是保存一切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可获得的权益的原始证据资料,“有理”才能提出索赔;“有据”才能索赔成功。

八.结语 索赔是工程合同执行中不可避免的事件,正确认识索赔;重视合同内容,规范合同执行过程,加强合同管理;增强招投标质量,严密招标文件;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预防、减少索赔及反索赔事件的发生,使合同得以顺利高效的实施。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工程合同索赔管理论文。

工程如何索赔

工程如何索赔 工程如何索赔,法律是我们触犯法律维护我们自己利益的保障,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些事情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但是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以下为大家分享工程如何索赔呢? 工程如何索赔1 解答: 工程索赔是一种双向的风险管理机制,即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单位申请索赔,业主单位也可以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工程索赔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与“工期顺延”。

工程索赔成立条件:

1.需要有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2.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①对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发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方的行为责任或风险; ③承包方或发包方均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的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补充: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工程如何索赔2

一.索赔处理的原则:

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以完整、真实的a索赔证据为基础。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索赔。

二.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三.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

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四.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工程如何索赔3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1.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 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5)因为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6)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

工程索赔的基本程序包含提出索赔要求、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协商解决索赔问题、调解、诉讼。(一) 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索赔权利。

(二)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以后,索赔方应抓紧时间准备索赔资料,编写索赔报告,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提交索赔报告。(三)协商解决索赔问题协商是指双方在自愿、互让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通过友好谈判解决工程中产生的索赔问题,因此也被称为协商谈判。(四)调解当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问题时,可以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五)诉讼在双方和解不成,又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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