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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索赔

发表时间:2024-07-23 02:12:40 来源:网友投稿

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在工程建设阶段,都可能发生索赔。但发生索赔最集中、处理难度最复杂的情况发生在施工阶段,因此我们通常说的工程建设索赔主要是指工程施工的索赔。

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没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妨碍了自己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当发生合同中规定的风险事件后,结果造成经济损失,此时受损方通常会提出索赔要求。显然索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各自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实际上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在分担工程风险方面的责任再分配。

1 施工索赔的程序

1.1 提出索赔要求 按合同要求,从施工单位的角度出发,对非自身原因出现工程项目或工程量的变化或其他费用增加,导致工程拖期和成本增加时,施工单位有权提出索赔。在索赔事项出现后,施工单位可以先口头提出索赔意向,并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写出书面材料正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以表明索赔意向。施工单位应在索赔事件产生影响的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的索赔报告。

1.2 报送索赔报告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条款,向建设单位报送索赔报告及其证据资料及索赔费用预算,证据资料应尽可能详尽有力,要求以书面形式报送。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表明索赔标的。即要写明进行工期索赔或费用索赔及其具体数额。

②索赔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及施工单位采取的补救措施。

③列出该项索赔所参照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以证明自己提出索赔要求的合法性。

④证据材料(附件)。

证据材料是索赔的重要依据,如果不完整,索赔难以顺利进行。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累积工作,建立完善的资料记录制度,认真系统地积累施工进度、质量以及财务资料。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记录和积累保存各方面的资料主要有:图纸会审中做好施工图纸会审纪要、施工日志;业主、监理、设计和地方政府来文、信函以及向以上各单位递交的报告和信函,准确记录收发时间;气象资料;工程变更通知;会议纪要;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过程现场照片;施工进度;各种检查证和验收报告;现场签证;技术鉴定报告;市场价格;材料和设备采购、运输凭证;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因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超出合同规定时限,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延缓施工或返工造成的工程增加都是索赔的重要证据。

1.3 索赔谈判 索赔一般都在谈判桌上最终解决,索赔谈判是双方面对面的较量,是索赔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一切索赔的计划和策略都是在谈判桌上体检和接受检验,因此在谈判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对谈判的可能过程要做好分析。如怎样保持谈判的友好和谐气氛,估计对方在谈判过程中会提什么问题,采取什么行动,我方应采取什么措施争取有利的时机等。谈判过程中要讲事实,重证据,既要据理力争,坚持原则,又要适当让步,机动灵活。

2 索赔的技巧

索赔的技巧是为索赔的战略和策略目标服务的,因此在确定了索赔的战略目标之后,索赔技巧就显得格外重要,它是索赔的策略的具体体现。索赔技巧因人、因客观环境条件而异,有以下几点。

2.1 要及时发现索赔机会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就应考虑到将来可能要发生索赔的问题,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规范。仔细勘察施工现场,探索有可能索赔的机会,在报价时要考虑索赔的需要。

2.2 商签好合同协议 在商签合同过程中,承包商对明显把重大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的合同条件提出修改的要求,对其达成修改的协议应以“谈判纪要 ”的形式写出,作出该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特别要对业主开脱责任的条款特别注意,如:合同中不列索赔条款,业主对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条件不承担责任等。如这些问题在签订合同协议时不谈判清楚,承包商就很难有索赔的机会。

2.3 对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 监理工程师常乐于口头指令变更,如果承包商不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予以书面确认,就进行变更工程的施工,此后,监理工程师矢口否认,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使承包商有苦难言。

2.4 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 一般合同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承包商必须送出“索赔通知书”,否则,过期无效。

2.5 索赔事件论证要充足 承包合同通常规定,承包商在发出“索赔通知书”后,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报送索赔计算及索赔论证,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一定要令人信服,经的起推敲。

2.6 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 单项索赔事件简单,容易解决,而且能及时得到支付。一揽子索赔问题复杂,金额大,不易解决。

2.7 力争友好解决,防止对立情绪 索赔争端是难免的,如果遇到争端不能理智协商讨论问题,使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悬而未决。承包商尤其要头脑清醒,防止对立情绪,力争友好解决索赔争端。

2.8 注意同监理工程师搞好关系 监理工程师是处理解决索赔问题的公正的第三方,注意同工程师搞好关系,争取工程师的公正裁决,竭力避免仲裁或诉讼。

总之施工索赔时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来说对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他们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要做好索赔工作首先要懂得索赔程序,在我们实际施工中每一项有理有据的索赔如果能按照合理、正确的程序去办理,那么索赔取得成功的机率会大大提高。

名词解释 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是建筑承包企业因发包单位违反工程承包合同条款损失经济利益而对发包单位索取赔偿的一种经济活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招标单位或其他原因,导致承包企业增加了工程费用或延误了工程进度,承包企业根据合同文件中有关条款,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要求招标单位偿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或工期损失。

什么是建设工程索赔

一.建设工程索赔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第一《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第二《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第三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

”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由企业与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

”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二.建设工程索赔的费用组成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类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工费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在索赔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损失费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

(二)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三)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

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人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威力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人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四)管理费此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

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五)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事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六)延迟付款利息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

建筑工程索赔的主要内容

建筑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即水通、电通、施工道路通,并办好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2.工程设计变更。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往往会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人力及施工机械重新调整、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除,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原计划延长。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工程结算办法》规定: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付款,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如果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价格、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这将导致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5.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由于发包人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据发包人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提出以下索赔:人工费用的增加;设备费用的增加;材料费用的增加。

6.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

7.工期延长或延误。

通常包括两方面:

一是发包人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人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8.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承包人有权提出盈利损失或者补偿损失的索赔。

盈利损失等于该项工程合同价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补偿损失等于承包人在该项工程已花费的费用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

9.物价上涨引起索赔。在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某些物价上涨情况下,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在建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预算定额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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