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索赔因素的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不可避免的事项,但在处理索赔时,往往又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业主认为不应赔偿某项损失,而承包商却认为要赔偿,双方为此经常产生矛盾。这主要是因为,双方对同一事因引起的损失认识角度不同,即对引起工程索赔的因素认识不同所造成的。因此弄清哪些因素是引起索赔的原因就很重要。
建筑产品同其他工业产品相比,无论是产品本身还是生产过程,以及建筑市场的经营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经常引起工程索赔的产生。
第一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如单件性、工程量大、投资多、结构形式复杂多样和施工周期长等,导致有很多因素影响建筑工程实施。在施工过程中,这些因素有时会有很大变化,如地质条件的变化,建筑材料市场供求的变化,自然条件的变化,工程所在地政治环境的变化等,这些变化自然会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仍至工程的建与不建。
第二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合同双方基于现状而对未来的估测,对于复杂的工程和施工环境,合同双方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况都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说明,自然,合同也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做出预先的约定,合同中的条款难免会有欠缺和不足,这就会导致在合同实施中,由于现场情况与原合同不同,合同双方对自己在原合同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产生异议,进而导致工程索赔的发生。
第三由于工程参建单位多,各自的条件都不一样,工作中经常发生相互干扰和影响,往往一方的失误或者过失,影响到其他的施工单位,甚至造成一定的损失,进而导致索赔。
总之工程索赔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由建筑工程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是建筑工程施工中不能回避的现象。导致工程索赔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下面几方面:
一、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经常会出现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相同的情况,如现场地质条件与设计时采用的地质条件不同,这时就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引起设计变更的原因有很多,但不管那种设计变更,都是对原设计和相关合同内容的改变,而这些改变自然会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工程进度的加快或滞后,工程成本的增加或减少,自然会导致工程索赔的产生。据统计在所有工程的索赔中,由于工程变更引发的占到80%。
在处理由于工程变更引起价款索赔时,一定要注意工程变更价款的索赔权利的正确把握。首先要明白只有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才有权发出变更指令,承包商只有完全按其指令完成后才具有对工程变更价格的索赔权利。其次如果承包商按照除上述两种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指示进行工程变更,不管其结果如何,都将失去得到此项变更的经济补偿的权利,因此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
另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工程师提出口头变更指示的情况,这时承包商应当即时向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确认函,从而获得索赔证据。
二、合同缺陷引起的索赔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在工程开始施工前签订的,是基于历史经验而对未来情况的预测。而工程本身和施工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合同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做出准确预见和规定,总会出现一些考虑不周的条款、缺陷和不足,如合同措辞不当,说明不清楚,二义性,还存在构成合同的各部分文件规定不一致等。这些都可能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中一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而向另一方提出索赔。
例如:由于合同中未对工程中的主要设备――电梯的看管责任加以明确,至使一部电梯在安装完后的一天晚上由于不明原因的火灾而烧毁,在没办法弄清火灾原因的情况下,电梯安装公司向业主提出赔偿火灾损失的索赔要求,理由是按惯例,施工现场应由总包单位负责看管,而总包单位与业主有合同关系。
三、对合同理解的差异引起的索赔
尽管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表述,是在自愿的条件下共同签订的,但由于合同文件十分复杂,数量多,分析困难,再加上双方的立场、角度不同,往往会造成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范围、界限等的理解不一致,最终引起合同争执。这类争执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更为常见,主要是由于合同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使用不同的语言,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有不同的工程习惯,这些自然会造成合同双方对合同理解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是引起索赔的主要原因之一。正因如此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大多采用通行的《FIDIC合同》,以尽量减少或杜绝这一类因理解不同而造成的索赔。
合同确定的工程目标是以签订合同时的外部条件、工程施工环境和实施方案为基础而提出的,即“合同状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干扰因素的影响,往往引起“合同状态”中某些因素的变化,破坏了原“合同状态”。在新的条件下,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在理解上自然就与“合同状态”下不同,如:合同规定本工程施工时间为2005年7月至11月,由于多种原因,工程到10月才开工,不可能在进入冬季之前完工,工程的合同价自然要考虑这些因素。这些变化因素没有在原合同的工期和价格中考虑,承包商自然不能通过原合同获得相应的补偿,他只能通过索赔方式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
四、业主不当行为引起的索赔
建筑施工合同规定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有时由于业主的不当行为,如业主未按规定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材料预付款,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纸;监理工程师某些错误指令;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等。如果这些不当行为的确给承包商造成施工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合同双方另有补充协议的不在索赔之列。
五、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由于工程施工时间长,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大,而人类对自然的认知能力却是有限的。因此业主不可能将工程的施工条件,特别是工程地质条件资料准确地提供给承包商,而承包商也不可能通过现场查勘等方式将现场施工地质条件了解得很准确。即使是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承包商,也不可能将所有施工条件的变化情况都能准确预见到。因此由于施工现场自然条件的变化,往往会导致设计变更、暂停施工或工程成本的大幅度上升,进而使承包商蒙受损失。承包商只有通过索赔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损失。
人为障碍主要指施工中承包商遇到了地下构筑物或文物,只要图纸上未注明,处理这些人为障碍而增加的各中消耗,承包商为此而向业主要求索赔。
例如:某深基坑施工,由于大面积开挖后出现了大量的流砂,并伴有管涌现象,施工单位为了处理这些突发事件,先后共额外花费20万元,工程进度比原计划滞后了12天。事后施工方自然向业主提出了费用和工期的双重索赔要求。
六、法规货币及汇率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较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有时反差是巨大的,对工程的影响也是强烈的,往往会造成工程索赔的产生。
另外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越来越来多,对于工程所在国家的法令和法规的变化,如外汇管制、税率提高、提出更严格的强制性质量标准等,这些情况都可能使施工成本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事先要有一个应对的方案,除了通过正常的协商解决问题外,积极采取索赔的方式来应对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环境时刻都在变化,当某些因素的变化超出了一般能预计的程度,而且这种变化又确实给承包商造成了损失,这时承包商就会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例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正处于雨季,工程所在地政府由于抗洪的需要,征用了所有建筑工地的建筑用砂,至使工地停工4天,施工单位自然会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七、参建各单位引起的索赔
由于工程参加单位多,在工作中他们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影响,造成了各单位的操作技术和经济责任的界面常常很难明确划分,管理和操作上的失误又是不可避免的。一方的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殃及其他参建者,进而影响整个工程的实施。如,当砌筑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导致门窗工程安装的工作量加大,费时费工。这些损失中只要不是由自己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方就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
引起索赔的原因除上述几点外,还有很多,如工期延长和延误引起的索赔、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施工中断引起的索赔等。弄清这些原因,其主要目的是:对业主讲,可以通过事先的准备和调整,来归避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进而使工程施工在正常和可控范围内进行,为工程按原计划顺利完成创造条件。对承包商来讲,弄清上述各种因素,可以有效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工程效益的实现。据统计在承包商的收益中,有15%左右来自各种不同形式的索赔。同时承包商对索赔原因的深入了解,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可能引起索赔的项目的处理就会更加认真和仔细。因为要使索赔最终成立,其关键是索赔事件的处理质量和详细的证明材料,而这些客观上要求承包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要尽责,否则索赔不能成立。
总之弄清索赔产生的原因,不论对于业主还是承包商,都是必要和有利的。工程索赔是正常的,索赔的当事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心平气和地处理索赔,为工程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工程施工发生索赔的原因大致有哪些方面
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1.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业主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功能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完善。因而使设计难度不断增大,另一方面施工过程也变得更加复杂。
尽善尽美是不可能的,因而往往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需要进行设计变更,这就会导致施工费用的变化。2.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一般在合同协议书中列出的合同文件,如果发现某几个文件的解释和说明有矛盾,可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排在前面的文件的解释说明更具有权威性,尽管这样还可能有些矛盾不好解决,如在某高速公路的施工规范中在路基的“清理与掘除”和“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的提法不一致,在“清理与掘除”中规定:“凡路基填方地段,均应将路堤基底上所有树根、草皮和其他有机杂质清除干净”。而在“道路填方”中规定:“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凡是修建的道路路堤高度低于1m的地方,其原地面上所有草皮、树根及有机杂质均予以清除,并将表面上翻松,深度为250mm”。承包商按施工规范中“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对有些路堤高于1m的地方的草皮、树根未予清除,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则认为未达到“清现与掘除”规定的施工要求,要求清除草皮和树根,由于有的路段树根多达1000余棵,承包商为此向业主提出了费用索赔。
这里不谈及此索赔如何处理,主要说明由于施工规范前后矛盾而产生索赔的原因。另外用词不严谨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引起工程索赔,例如“应抹平整”、“足够的尺寸”等,像这样的词容易引起争议,因为没有给出“平整”的标准和多大的尺寸算“足够”。图纸、规范是“死”的,而建筑工程是千变万化的,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理解也有所不同,这个问题本身就构成了索赔产生的外部原因。
3.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有人说索赔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经济效益“对立”关系的结果,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如果双方能够很好履约或得到了满意的收益,那么都不愿意计较另一方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反过来讲假如双方都不能很好地履约,或得不到预期的经济效益,那么双方就容易为索赔的事件发生争议。
基于这个前提,索赔与建筑业的经济效益低下有关。在投标报价中,承包商常采用“靠低价争标,靠索赔盈利”的策略,而业主也常由于建筑成本的不断增加,预算常处于紧张状态。因此合同双方都不愿承担义务或作出让步,所以工程施工索赔与建筑成本的增长及建筑工经济效益低下有着一定的联系。
4.项目管理模式的变化在建筑市场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投地制。有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这些单位会在整个项目的建设中发生经济方面、技术方面、工作方面的联系和影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管理上的失误往往是难免的。若一方失误不仅会对自己造成损失,也会连累与此有关系的单位。
特别是如果处于关键路线上的工程的延期,会对整个工程产生连锁反应。对此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重大索赔。特别是采用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建设管理模式尤为明显。
建设工程索赔的起因
建设工程索赔的起因:
1.发包人违约,包括发包人和工程师没有履行合同责任,没有正确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工程管理失误,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市场物价、货币兑换率、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禁运等。
工程索赔条件有哪些 工程索赔四大条件
建设工程“索赔”管理分析:工程索赔VS工程保险索赔-工保网工程索赔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工程保险索赔工程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理人等)按照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工程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告知保险人出险,并提供相关依据,向保险人申请损失赔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关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切经济活动合作与约束的基础条件,是处理经济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约行为以及经济合作纠纷的行为准则。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二者分别基于不同的合同条件产生不同的索赔关系。工程索赔是基于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在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双方之间产生的合同索赔关系。索赔对象既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工程保险索赔,则是基于工程保险合同约定,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产生的保险合同索赔关系。投保人既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但保险人只有保险公司。工程索赔下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产生双向的索赔关系;工程保险索赔下,建设单位或承包商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单向的索赔关系。
风险与机遇不确定性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工程保险索赔风险主要源于各类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对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约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不确定性。各类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约风险客观存在,但相关风险事故却并不一定会发生,这就为风险承保主体保险公司形成“机遇”:保险公司事先收取保费,但不一定会出现保险索赔。但对于工程索赔而言,风险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无论是否发生索赔事件,也只存在风险损失的补偿,不存在风险收益。
索赔原因与索赔内容从索赔原因上来看,工程保险索赔产生的原因包括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相关主体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风险事故损失,其产生主要具有偶然性;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虽然也包括自然灾害,但更多的还是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包商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另一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更多的是人为、主观风险事件。从索赔内容上来看,工程保险索赔的主要内容是经济赔偿,而工程索赔的主要内容不仅包括经济赔偿,还包括“工期延长”。
2.实务研究:工程索赔VS工程保险索赔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两者不仅在索赔关系、对象、原因、内容等理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实务应用管理中也同样有着明显区别。
索赔时效工程索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提出工程索赔,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于28天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认可索赔。工程保险索赔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索赔实务管理中,不同建设阶段提出工程索赔要求会产生不同的索赔结果。通常来说项目建设的前半期是解决各类工程索赔的有利时期,一旦拖到项目建设后期,索赔事项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才能解决。
差额处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各类风险事故可能同时存在“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两种风险索赔活动。工程索赔主要是对索赔事件造成的直接费和间接费进行赔付,而工程保险索赔则是主要针对索赔事件的直接损失进行理赔。由此来看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的费用赔偿是存在一定重合和差额的。实务中项目造价管理对于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的差额问题,通常按“实际发生的一切合理成本费用”减去“保险理赔的费用金额”,最后的差额进入工程决算费用。
也就是说建设单位会在保险理赔过后,依据实际损失金额与保险理赔金额的差额,对承包商的工程索赔要求进行理赔。作为工程建设活动中重要的风险保障措施,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对于建设单位、承包商有着重要意义。准确区分二者在理论与实务中不同,有利于加强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管理,提高项目工程的综合抗风险能力。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