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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技巧介绍

发表时间:2024-07-23 02:12:45 来源:网友投稿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形成,在项目实施中,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工程索赔的理解、认识和实践与国际惯例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一方面健全的招投标机制使得绝大多数建筑工程项目低价中标。另一方面不健全的工程索赔机制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投入和损失得不到补偿,甚至面临亏损的局面。因此索赔逐渐成为施工企业必不可少的管理行为,并成为施工企业保护其经济利益的主要管理手段。

索赔完全是一种正当权利要求,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项正常业务。施工索赔是指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业主(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施工单位的过失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的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称为反索赔。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它还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1)由于业主不履行合同规定而引起的索赔。根据合同规定,业主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图纸等施工条件,并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如果业主延误提供施工场地和图纸等的时间,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未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并且业主不按合同规定无理阻挠或拒绝提供必要的证书等,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均可提出索赔。

(2)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在招投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或者比招投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难度,导致施工单位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由此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索赔。

(3)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方面:

一是建设单位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施工单位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4)因施工中断和施工效率降低提出的施工索赔。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等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施工效率降低,特别是根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完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由此施工单位可以提出人工费用、设备费用和材料费用的增加。

(5)材料、已完工程的试验、检查等方面的索赔。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已经对某些材料和工程进行了必要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如果建设单位对某种材料或某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有怀疑,有权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材料进行抽样试验或对已经完工部分进行拆卸或凿挖检查。但是如果检查或试验结果表明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引起的工程停工、工期延误以及取样、试验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对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索赔要求予以补偿。

(6)因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的索赔。由于建设单位不正常终止或不属于施工单位原因而使工程终止,施工单位有权提出盈利损失,补偿损失方面的索赔。

(7)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主要是指由于物价上涨引起、货币贬值、拖延支付工程款等引起的索赔。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的技巧分析

(1)规范健全施工索赔制度。从索赔的范围、工作程序、内容、步骤、原则到工程现场发生的所有事件的全部数据、资料、档案及工作的方式、方法等均科学化、程序化管理,这样才能在索赔时有理有据,索赔才能取得成功。

(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索赔队伍,主动并及时进行索赔。索赔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索赔队伍可以收集相关资料,仔细研究工程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工程项目的动态,主动创造索赔机会,对日后可能提出索赔或可能增加的部分单价应尽可能定高些,以备以后获得较高额的索赔。另外要及时抓住索赔机会,一旦发生索赔机会,应立即发出索赔通知,避免等工程竣工后再进行综合索赔,以增加索赔的难度及双方的矛盾。

(3)主动配合抓好项目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该把项目管理与索赔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完成项目,积极主动地配合业主及其工程师工作,让其感到满意。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该签订一个有利的合同,这是成功索赔的关键。

(4)索赔报告的编写要规范。施工单位要求索赔时必须保证索赔证据确凿,语言简明扼要,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值的确定科学合理,责任分析要清楚明晰,切实建立事实关系证明索赔的合理合法。再者索赔报告中应尽量避免使用强硬的语言,避免索赔失败。

(5)索赔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索赔的灵活性和索赔谈判的技巧性。索赔谈判要依赖于充分的证据和资料,要讲求谈判的灵活性和技巧性。要分清主次重点放在索赔额高、影响面广的事件上;其次要注意索赔的合情合理,态度的友好等,要能够果断理性地处理索赔中的争执,必要时作出合理让步,但要注意对让步的时机、让步的条件、让步的内容等作出仔细的研究和周密的考虑。

知道如何索赔建筑工程索赔的方法

建筑工程索赔方法建筑工程要是发生了意外事故而导致人员受伤的话,受伤者也需要对此进行赔偿,在建筑工程中受到了伤害的当事人自然是有索赔的权利。但是有些人对于建筑工程索赔的内容跟索赔的方式也不是特别的清楚。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面对建筑工程意外的产生,当事人如果要进行索赔的话,最好是能够委托专业的律师来给自己详细讲解下具体索赔的事宜。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流程或是在建筑工程索赔的时候遇到了些麻烦,这时建议你在线咨询华律网律师提供好的意见。

工程索赔的策略技巧有哪些

1.搭建经验丰富、认真敬业的索赔班子索赔是一项复杂细致而艰巨的工作,组织一个知识全面,有丰富索赔经验,稳定的索赔小组从事索赔工作是索赔成功的首要条件,索赔小组应由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专业律师、估算师、会计师、施工工程师等组成,由各职能部门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由专职人员搜集和整理,索赔人员要有良好的素质,要必得索赔的策略和战略,工作要勤奋、务实,不好大喜功,头脑要清晰,思维要敏捷,有逻辑,善于推理,懂得搞好各方面的公共关系。索赔小组成员要稳定,不仅要各司其职,而且各个成员要积极配合。

因此索赔方必须在索赔时效范围内适时提出。如果老是担心或害怕影响双方合作关系,有意将索赔要求拖到工程结束时才正式提出,可能会事与愿违,事得其反。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来说一般投标开始就可能发现索赔机会、工程建成一半时,就会发现很多索赔的机会,施工建成一半后发现的索赔,往往来不及得到彻底的处理,在工程建成1/4---3/4这阶段应大量地、有效地处理索赔事件,承包人应抓紧时间,把索赔争取在这一时间段内基本解决。索赔忌“一揽子”方式来处理,这样往往是问题复杂、金额大、不易解决。

3.认真签约,为今后索赔打好伏笔在商签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应对明显把重大风险转嫁给承包人的合同条件提出修改的要求,达成修改的协议应以“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的形式落实到文字,作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特别要对业主开脱责任的条款注意,如合同中不列出索赔条件,延期付款无时限,无利息;没有调价公式;业主认为对某部分工程不够满意,即有权决定扣减工程款;业主对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条件不承担责任等等。如这些内容都写进合同条款,承包人索赔机会就会大大减少。

4.严格按照程序索赔,确保索赔成功正常的索赔程序包括:

1、)整理索赔证据:施工企业不应该放过任何索赔的机会和证据,同时对索赔事件进行详细了解和事态调查;对索赔事件原因进行分析,并判断业主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对事件损失进行计算。2)发出索赔通知,根据现行的建筑施工合同文本,施工企业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业主发出索赔通知。索赔通知一般包括:索赔报告的主要内容:索赔事件发生的详细过程,干扰事件的原因及责任范围;对照合同确定索赔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收集到的索赔证据,包括有关文件、记录、来往信函、签证、通知书及计算依据;计算损失,确定索赔价值。

3)索赔的批准,业主在接到索赔通知,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施工企业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业主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获批准。

5.切实履行合同,与业主良好合作作为承包商,必须牢固树立“干好活才好索赔”的观点,本着严谨态度,切实履行合同,并及早预防和化解矛盾,以对工程负责的态度积极与业主合作,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减少索赔障碍,预防业主反索赔事件发生。索赔工作人员也应注意发挥公关能力,除了进行书信往来和谈判桌上的交涉外,有时还应掌握公关技巧,提高沟通能力,采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营造适合索赔争议解决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促使索赔问题早日圆满解决。

6.掌握谈判技巧,达到索赔目的索赔谈判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合同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进行索赔谈判时,措辞应婉转,说理应透彻,以理服人,而不是得理不让人,尽量避免使用抗议提法。如果对于合同一方一次次合理的索赔要求,对方拒不合作或置之不理,并严重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索赔方可以采取较为严厉的措辞和切实可行的手段,以实现自己的索赔目标。索赔处理时作适当必要的让步。

在索赔谈判和处理中,根据情况适当做出必要的让步,扔芝麻抱西瓜,有所失才有所得。可以放弃金额小的小项索赔,坚持大项索赔。这样使对方容易做出让步,达到索赔的最终目的。

建筑工程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管理分析:工程索赔VS工程保险索赔-工保网工程索赔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工程保险索赔工程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理人等)按照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工程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告知保险人出险,并提供相关依据,向保险人申请损失赔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关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切经济活动合作与约束的基础条件,是处理经济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约行为以及经济合作纠纷的行为准则。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二者分别基于不同的合同条件产生不同的索赔关系。工程索赔是基于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在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双方之间产生的合同索赔关系。索赔对象既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

工程保险索赔,则是基于工程保险合同约定,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产生的保险合同索赔关系。投保人既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但保险人只有保险公司。工程索赔下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产生双向的索赔关系;工程保险索赔下,建设单位或承包商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单向的索赔关系。

风险与机遇不确定性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工程保险索赔风险主要源于各类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对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约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不确定性。各类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约风险客观存在,但相关风险事故却并不一定会发生,这就为风险承保主体保险公司形成“机遇”:保险公司事先收取保费,但不一定会出现保险索赔。但对于工程索赔而言,风险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无论是否发生索赔事件,也只存在风险损失的补偿,不存在风险收益。

索赔原因与索赔内容从索赔原因上来看,工程保险索赔产生的原因包括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相关主体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风险事故损失,其产生主要具有偶然性;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虽然也包括自然灾害,但更多的还是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包商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另一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更多的是人为、主观风险事件。从索赔内容上来看,工程保险索赔的主要内容是经济赔偿,而工程索赔的主要内容不仅包括经济赔偿,还包括“工期延长”。

2.实务研究:工程索赔VS工程保险索赔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两者不仅在索赔关系、对象、原因、内容等理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实务应用管理中也同样有着明显区别。

索赔时效工程索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提出工程索赔,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于28天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认可索赔。工程保险索赔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索赔实务管理中,不同建设阶段提出工程索赔要求会产生不同的索赔结果。通常来说项目建设的前半期是解决各类工程索赔的有利时期,一旦拖到项目建设后期,索赔事项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才能解决。

差额处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各类风险事故可能同时存在“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两种风险索赔活动。工程索赔主要是对索赔事件造成的直接费和间接费进行赔付,而工程保险索赔则是主要针对索赔事件的直接损失进行理赔。由此来看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的费用赔偿是存在一定重合和差额的。实务中项目造价管理对于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的差额问题,通常按“实际发生的一切合理成本费用”减去“保险理赔的费用金额”,最后的差额进入工程决算费用。

也就是说建设单位会在保险理赔过后,依据实际损失金额与保险理赔金额的差额,对承包商的工程索赔要求进行理赔。作为工程建设活动中重要的风险保障措施,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对于建设单位、承包商有着重要意义。准确区分二者在理论与实务中不同,有利于加强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管理,提高项目工程的综合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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