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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发表时间:2024-07-23 02:13:23 来源:网友投稿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一、建筑工程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及因素

在计划经济年代,一切主要材料都将由国家统一规定价格的统销,其它材料将由有关部门主导经营。国家实施统一规定价格,工程建设有统一的计价方式,价格稳定、持久,工程造价计算准确、不变。“双执制”价格体系是在国家指令价格及国家因素指导下,部分材料价格开始走向市场,价格开始出现浮动,但三大材(钢材、木材、水泥)仍在国家最高限价中未能挣脱出来,工程结算中材料价差开始显现出来。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价差调整更加凸显出来。

众所周知现行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根据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以工程量及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基价的积汇总形成工程直接费用。定额子目基价(即预算价)由人工、材料、机械及其它直接费等部分组成。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如果以工程直接费为100%,构成直接费的人工费占20%,材料占70%~75%左右,机械费占5%左右,由此而论,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引起工程建设费用的高、低。事实上在实际施工时使用的价格,是不会静止不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的状况的变化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或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产生材料价差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国家政策因素。

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将会对市场产生巨大的。这种因体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材料价格的变化,即为“制差”。如:98~99年期间国家存贷款利率一再下调,93~95年国家为抑制经济增长过热过快,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地区因素。

预算定额估价表编制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与同一时期执行该定额的不同地区的材料价格差异,即为“地差”。

3.时间因素。

定额估价表编制年度定额材料预算价格与项目实施年度执行材料价格的差异,即为“时差”。

4.供求因素。

即市场采购材料因产、供、销系统变化而引起的市场价格变化形成的价差,即为“势差”。

5.地方部门文件因素。

由于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部分材料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价差,即为“地方差”。

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动,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价。在工程实践中,施工企业正是从这个变动市场中直接获得建筑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其形成的产品是动态价格下的产物。动态的价格需要有一个与之相应的动态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国家和建设单位利益,又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使建设工程朝着计划、有序、持续的方向。

二、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

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

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

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

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价格指数调整办法的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建筑工程动态管理。

上述四种调差办法,在实际工作运用中经常遇到,这就要求我们预算编制人员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在何处工作,收集哪个地方资料,都应尽快了解、适应、熟悉当地的编制习惯与方法,坚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在工程结算时,怎么进行材料调差

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 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一.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二.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Xi×Ji÷∑Xi (i=1 到 n)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 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调差系数=∑×K1(各种材料价差)K2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

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 材料费32%。

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 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 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 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 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

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 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 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价格指数调整办法的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建筑工 程动态管理。

扩展资料:

一.材差标准

1.价格标准:甲方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各调差材料的基价,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材料价格统计权威部门公布相应材料的市场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形成材差标准。材差标准是分阶段公布的,对应于一定的材料数量,材差标准公布的周期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征、时期、宏观经济形势等来确定。

2.适用标准:在材差调整费用实际支付及控制时,关键是要对一定的调差材料数量确定材差标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材料的购买时间确定,另一种是以材料的使用时间确定。

由于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存在一个时间差,在价格波动较为频繁时,以不同的时间确定的材差标准差异很大,因此通常是以材料的使用时间来确定。不同的材差调整方法确定材料使用时间的方法也不相同。二 、调差材料的数量确定享受某一材差标准的材料数量是任何一种材差调整方法的核心内容,这里的材料数量必须与某一材差标准相对应,而且应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确定调差材料数量的方法有三种:

1.审查票证,公式计算用量(票证)

2.现场计量(量证)

3.监理现场审核(人证)无论哪一种方法的准确性都是相对的,比较而言,以公式计算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小。

三.材差调整方法材差调整的关键是确定享受某一材差标准的材料数量,根据确定这种材料数量的方法不同,材差调整方法有多种形式。实际采购价格和预算价格的差额:定额中的材料价格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定额一般4—6年才更新一次),而这个时期内市场上材料价格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供求关系的变化,往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才出现了材料价格差(市场材料价与定额材料价之间的差价)。注:

1.不论哪种计价方式,由于定额的滞后性都需要根据可查最新的市场价进行调整。

2.工料计价法(定额计价)调差简单,差额乘以调量

3.综合单价法(清单计价)投标工程中,直接工程费=差额+预估价,后面实际施工中,除非超过合同约定量,否则不再调差。

4.总包合同中超出合同部分才进行调整,合同内工程量费用均不做调整。

材料费价差有几种调整方法,如何调整

主要方法如下:

1.人工费的调差;

2.材料费的调差;

3.机械台班费的调差。 管理模式: 概预算制度,表现为国家直接参与管理经济活动。

有关部门制定了概预算编制原则、内容、方法和审批办法,规定了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审批、管理权限等。 拓展资料: 材料价差是指在可调材料价格合同中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在结算时可以调整材料的差价。

钢筋投标价为4000元/吨,风险范围为%。实际结算是钢筋认价为5000元/吨。则每吨钢筋的材料差价为:

1、*(5000-4000*1.05)=880元。

工程材料价差审计是对企业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形成和分配的审计。 材料价差主要内容: (1)材料价格差异的分配是否合理,价差分配率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多分配、少分配和不分配,借以达到调节工程成本目的; (2)材料价差的分配是否按规定的成本结算期进行,有无年终一次分配情况; (3)库存材料留用的价差是否符合材料库存额,有无多留和少留的情况; (4)大包工程、预算加系数包干工程所发生的议价差收入是否真实,具备建设单位的结算手续,有无虚列问题; (5)商品房开发形成的价差和分配是否合理、合规,并按规定调整工程成本。 价差如何调整? 人、材、机价差调整,因各省的情况不同而调整方法也不同,但归纳起来调整办法大致为两种,一是价差法调整,二是指数法调整。

价差法调整是将每一工程子目在编预算的同时进行工料分析,归类汇总。 按施工的时段对号入座,乘以工程所在地的造价站定时发布的人、材、机的定额内价差,与市场议价差。 指数法调差就简单多了,只要将工程直接费汇总,乘以施工时段相适应的当地造价站发布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按定额内价差调整的或指数调整的,均为直接费组成部分,均可计取各项费率与规费及税金。

市场议价差均不得计取规费,但可取税金。

材料调差是什么意思?如何调整材料价差

材料调差是指在可调材料价格合同中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在结算时可以调整材料的差价。

钢筋投标价为4000元/吨,风险范围为%。实际结算是钢筋认价为5000元/吨。则每吨钢筋的材料差价为:4000*((5000-4000)/4000-5%)=800元。扩展资料材料差价亦称“材料成本差异”。

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与计划成本计价发生的差 额。材料成本差异一般可按类别计算,也可按全部材料汇总综合计算或按材料主要品种计算。材料实际成本高于计划成本,形成正差异即超支,材料实际成本低于计划成本,形成负差异,即节约。

材料实际成本表现为计划成本与成本差异的代数和,即: 材料实际成本=材料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材料成本差异一般可按类别计算,也可按全部材料汇总综合计算或按材料主要品种计算。

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是什么?

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扩展资料:注意事项: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价差=0。

简述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方法

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方法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计算法、调值公式法(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一般均采用该法)

1.价差的调整应区别不同的工程,根据材料、设备的不同价格形式、供应方式等对工程造价影响的程度,规定合理的调整方法。可按单项工程概、预算(包括设计变更增减预算)所附的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用量以及主要设备数量,按地区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材料、设备预算价格、人工费及其执行时间,依据合同规定对已完工程部分的价差进行调整,对次要的设备、材料可区别不同类型的工程以价格指数调整;可按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等综合造价指数进行调整,对于使用材料品种较少而数量又较大的工程,可采用以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相应的单项价格指数进行调品种较少而数量又较大的工程,可采用以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相应的单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建设期的价差调整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价差预备费之内。对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造价的价差,应作合理预测积极推行由承包方包干或部分包干的办法。对于合同工期较短或较简单的工程,可由承包单位一次包死,不作调整。对于合同工期较长或较为复杂的工程,实行部分包干,即对主要材料、设备价差进行调整,对次要材料、设备价差包干。

对价差的包干、调整方法,价差调整期限以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等,均应在承包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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