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营改增,造价员你知道这些降低税负方法吗?
目前我国已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建筑企业面对11%的增值税率到底要如何降低税负呢?小编在此为您总结了6大节税方法。
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备案规划
作为“营改增”的过渡性安排,36号文附件二中第一条第七款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上述情形下,简易计税税率为3%,考虑到建筑业营业额需要剔除包含的增值税后,实际上上述情形下,建筑业企业的实际税负要低于之前的营业税税负。
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一定要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策精神,及时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备案,降低税负,促进自身良性发展。
注: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工程与劳务分包的筹划
根据36号文及附件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将面对高达11%的增值税销项税率,是否能够取得足够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决定着企业实际税负的高低。
建筑业的上游供应商很多都是零散的个体户、个人,其提供的水泥、砂石、木料及劳务等大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企业也就无法以其抵扣销项税额,直接面临11%的实际税负率。
而根据文件精神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将工程及劳务分包的,可以分包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建筑业企业可以考虑将部分无法取得可抵扣进项税发票的工程及劳务,分包给相关方并由其开具合法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三合同拟定与筹划
1、明确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身份。
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合同相对人的主体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必须写入合同,并要求合同相对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2、确定商品、服务的性质。
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税率。
在一个合同项下涉及多项增值税应税税目的,应该分别签订合同,或者在同一个合同中分别约定商品、服务的对价以分开核算,防止因核算不清导致被适用较高的税率或征收率。
在建筑承包合同中,此类兼营行为颇为常见,比如典型的epc合同。
3、交易价款的确定。
需对合同价格含税与否进行明确,明确价格和增值税额。
应注意合同条款中的服务费、预收性质费用以及违约金、滞纳金、赔偿款等各类价外费用,明确其是否包含相应的增值税额。
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明确相应的开具发票时限。
四甲供材料的筹划
如前文所述“营改增”后,建设企业会倾向于自行采购建筑材料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时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模式,税负并不会增加。
但是这样会导致建筑业企业的营业额大幅下滑,对利润表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
此时建筑企业针对建设企业甲供行为可以争取将“甲供”转为“甲控”,即由建设企业选择指定材料供应商,由建筑业企业负责采购并付款,材料供应商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建筑业企业。
五组织架构的筹划
1、机构扁平化。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内部往往存在多级子公司或分公司,集团承包下来的工程最终由子公司或分公司实际进行施工。
增值税“以票控税、链条抵扣”的征管模式非常严格,大型建筑企业集团组织架构的复杂性导致潜在的税务风险增大。
因此建筑企业集团应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将组织机构扁平化处理,降低涉税风险。
2、分工专业化。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可将自身业务经营中较为专业的项目拆分出来,建立专业的子公司以运作处理相应的项目,独立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独立纳税申报。
六业务经营的筹划
1、再造业务流程。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需要梳理企业的涉税事项和环节,评估劳务分包、物资采购、物资管理等重要环节,根据增值税制的特点,改变业务流程,实现税负最小化。
比如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用的混凝土、钢结构件等,采用分包的方式由分包商提供,总包建筑企业可以取得11%的进项税额发票用以抵扣11%的销项税。
如果能够改变业务经营模式,建筑企业集团作为总包方自行采购预制件的原材料,并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分包商,则总包建筑企业集团可以分别取得原材料部分17%的进项税额以及分包劳务部分11%的进项税额,用以抵扣11%的销项税额。通过这样处理,可以显著降低税负。
2、采购价格筹划。
大家一直在讲,需要采购可以开具高税率进项税额发票的原材料,这几乎成了一种通识。我们认为不能简单的比较能否开具高税率进项税发票,而应首先比较采购价格。
现实中建筑企业集团面临的上游供应商既有一般纳税人,又有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价格也各不相同。
在此情形下需要考虑采购行为的综合成本,包括不含增值税的成本、增值税是否可抵扣等因素。根据供应商的具体情况,测算相应的税负平衡点,固化原材料采购模式。
3、转变融资方式。
建筑行业占用的资金量相当庞大,其所支付的利息往往非常惊人。根据36号文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所支付的利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无疑将推高建筑集团企业的整体税负。
建议建筑企业集团在衡量综合税负的前提下,可以将购买施工设备的行为,转变为选择相应设备,然后交由融资租赁公司采购并出租给建筑企业使用。
这样可以获得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进项税抵扣发票,规避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降低建筑企业集团整体税负。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公司,如何合理降低企业所得税?
可以从几个方面降低企业所得税:
1.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即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2.总包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1)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人工费可抵扣3%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
(2)无需承担工人社保费用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
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达到双赢。
故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是更加负担不起的。
3.建筑劳务公司与缴纳社保问题就实际情况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数来算工资,可以在与工人签合同时注明:
(1)日工资里面包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
(2)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3)工人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发放到工资卡中。
扩展资料:建筑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业务处理:首先一般纳税人应该进行完备而规范的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就无所谓了,采用核定征收。其次营改增后,工程款必须要价税分流,这就涉及到双方对挂靠费的约定,从工程造价到报价系统,都要进行调整。一旦价税分离,相当于工程被降了价,建筑公司和施工队的利润都有可能会下降。其三材料、运输、租赁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建筑公司。
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苛刻规定,支付上述材料、运输、租赁等款项必须由建筑公司对公账户支付。不然进项抵扣可能会有麻烦。这就要求挂靠经营双方必须对成本构成达成一致,否则挂靠费无法准确确定。
营改增后,企业如何把降税、节税落到实处?
营改增后企业真的要做好税收筹划真的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为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发现:小规模企业的税负应该是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是有一部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负还是有所增加,主要原因是很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受到正常消费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票的影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导致税负增加,比较明显的是运输业,在运输过程中很多消费来自于非试点地区,而无法取得进项税,增值税税率又增加到11%,因此受到很大的影响。 尽管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能够抵扣外购产品与服务所含税款,起到减税作用,但不同企业由于外购产品与服务的价值与比例不同,所以减税程度也有较大差异。
” 从“营改增”试点内容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非常明显,试点方案规定销售额500万作为分界点,销售额小于500万的企业可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为增值税简易征收的税率3%,税负下降超过40%.,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还是应以积极的态度,对发生的业务一点要争取取得增值税专用票来为i企业降税,节税,做到企业利润最大化。如何降低企业税负
降低企业税负的方法:
一.增值税:
1.纳税人的类别,指的是一那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计算税负平衡点,可以合理合法的选择税负较轻的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
3.利用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比如地域和企业性质。4.利用分机机构,比如不用的注册地和经营地 。
5.利用混合销售行为。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6.销售方式,比如是中介或者是托销等。
二.企业所得税:缩小应税收入。思路是及时提出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
比如: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即使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销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年度计算收入总额时,对预收货款、应付张狂等项目予以剪除。多余的周转基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缴所得税。
膨胀成本费用。注意合法凭证的取得等,注意复发规定由限额标准的费用额度。如:利息、工资、业务招待费、捐赠。
提足预提的费用准备,足额摊销费用,将盈余分配项目改为费用支出。利用税收优惠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地区设立公司。
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怎么降低税务负担
一.全面做好“营改增”财务核算准备工作“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账务处理提出了新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将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变化、具体业务的处理和税务核算的转化等难题。为了有效应对“营改增”带来的难题,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学习相关政策,做好“营改增”财务核算准备工作。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2.正确进行会计处理第一,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的,将有可能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确认营业外收入。第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税务控制制度良好的企业财务、税务控制制度是控制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尤其在“营改增”后,账务处理复杂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凸显,企业更应该注意以下财税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第一,采购环节尽可能取得进项发票后支付款项。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大小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进项税额决定的,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应及时取得进项发票,否则,在支付款项后,可能由于市场或物品原因发生纠纷,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不能进行抵扣。
怎么样合理合法减轻企业税负?
那么企业该怎么降低企业地税负压力呢?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税收洼地注册有限公司就可以享受高额的财政奖励注册增值税奖励地方财政留存的70%-90%(地方留存占50%)企业所得税奖励财政地方留存的70%--90%(地方留存占40%)这样地奖励方式可以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地税负,比如一些企业增值税缺少进项,导致企业税负压力大,缴纳地增值税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奖励地形式给企业奖励回来,也相当于企业得增值税税负降低了地方园区会根据企业得实际纳税情况而定企业的奖励比例,也就是企业纳税越多,财政奖励就越多。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有两种核定的方式,一是定期定额,二是定期定率,定期定额也就是直接按照一个税率征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很多园区都是核定税率为1.5%,综合税率2.56%,定期定率也就是核定行业利润率10%,再按照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在0.5%-2.1%,综合税率不超过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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