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工程包工不包料的税金如何计取
建安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承建方缴纳的营业税等是由建设方承担,因此某些承建方把材料款等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结算时只按人工费或包含部分辅助材料费来开具建安 发 票,或者由建设方代承建方支付一些费用由建设方直接取得 发 票入账;至于“以地、以房、以物抵工程款”等非货币交易方式,就更加涉及双方的应缴税金,不体现在建安工程营业额内对双方有利。在结算开具 发 票时,往往不包含这些内容,从而减少了建安工程的应税营业额和相应的税金。
对上述情况《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不包括装饰业)的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征税时一律按照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筑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将一总造价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委托乙公司施工,并约定包工不包料,工程所用3500万元的主要材料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只负责施工,人工费及辅助材料结算价格为1500万元。
(一)对工程所用3500万元的主要材料,甲公司取得的是增值税 发 票,并以此凭证记入工程成本。
(二)对人工费及辅助材料结算价款1500万元,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具的是建筑安装业 发 票,甲公司以此凭证记入工程成本。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以下情况:甲公司取得购买主要材料的增值税 发 票是否可以直接入账,是否违反了《 发 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取得 发 票”的规定,对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所用3500万元的主要材料价款,是否再需要开具建筑安装业专用 发 票。同时由于未让乙公司出具3500万元建筑安装业专用 发 票,致使其少缴纳营业税105万元,此笔税款是否应由甲公司代扣代缴?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甲公司既没有违反《 发 票管理办法》,也不属于扣缴义务人。乙公司虽然开具了1500万元的建筑安装业 发 票,但其计税依据应该为5000万元。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主要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及辅助材料收入。税法规定建筑、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的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征税时一律按照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法规定精神,开具 发 票的金额未必等于计税依据。《 发 票管理办法》规定,发 票应按真实的交易额开具,而计算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确定。譬如外购不动产对外销售按销售额开具 发 票,但应按售价与买价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又如不足起征点的劳务也需提供 发 票,但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少缴纳的税款应由乙公司缴纳。
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税如何缴纳
【问题】我公司新厂房扩建,与建筑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为包工不包料合同,即甲供材料,购买的所有建筑材料都取得了合法的销售发票,建筑施工方对其提供的应税劳务也提供了工程发票,而当地的地税部门要求我单位自己购买的建筑材料也要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请问我单位自行购买的材料是否也要纳入建筑方营业税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如果需要,那么地税部门对建筑材料开具的发票我单位如何处理,因为我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时候已经取得了相应合法的销售发票?【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贵公司自己购买的材料应包括在建筑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贵公司购买的材料取得的发票作为计入新建厂房成本的计税依据,应当自厂房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厂房的折旧,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网校博友(天高·云淡)谈看法:我觉得国税总局的解释有点不容易让人理解,应该这样解释: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样避免有些人签订包工不包料的合同,来逃避营业税的缴纳。)
2.营业税的税负承担者应该是提供施工劳务方,即建筑施工方,不应该是发包方,发包方本身购进材料,是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计征范围。
所以该营业税的缴纳只能是建筑施工方,施工方在开发票的时候必须把本身提供的劳务及业主提供的材料款一起开进建安发票金额中。同时后附一个案例: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承接包工不包料工程项目的企业检查时,发现某个体建筑施工队,1995年承接河南省省建一公司2栋家属楼的改扩建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承建方式,完工后核定造价230万元。该个体承包商以所挂靠建筑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但未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税,税务人员检查后认定,该个体承包商应补缴营业税6.9万元。
接到处理决定后,该个体承包商提出疑义:占工程造价70%以上的建筑材料均是甲方拿出发票,让该施工队到指定处拉取的,他们并未实际收到材料款,故认为不应缴纳此部分价款相应的税金,并强调说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答应负担工程所有的税金。税务稽查人员依据税法作出了明确的解释。首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提供此项工程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人是建筑施工企业,故税务机关的征税对象只能是该个体承包商,而非甲方建设单位。
第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故该建筑承包商应按所承接工程总造价23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而不能扣除包工不包料的建筑材料价款后计算缴税。
建筑工程中的税金怎么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依据,依据在分别适用7%、5%、1%征城市建设维护费,依3%计征教育附加费。房产税: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营改增以后建筑工程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主材价差、主材费(或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建筑税征收对象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征收建筑税。
纳税人建筑税的纳税人是,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的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建筑税的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建筑税计税依据是建设项目年度和竣工清算时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建筑税采用计划预征、年度结算。
竣工清算的征收方法。建筑税的税率,1983年10月1日开征时,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即一律按10%的税率征收建筑税。
建筑施工税金是如何计算的
施工税金按建筑业征营业税3%,计税依据为工程结算额,有“甲供料”另加“甲供料”金额。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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