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国家对其合同文字的使用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释出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字,作为指导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字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字》(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91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中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字。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档案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专案,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专案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专案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档案,其中最重要的档案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档案;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7、材料及装置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装置,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装置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装置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装置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您好,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装置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因此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装置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如能给出详细资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字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字》(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91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中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字。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档案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专案,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专案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专案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档案,其中最重要的档案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档案;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7、材料及装置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装置,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装置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装置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装置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进度要求、质量要求、工期要求、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每项展开都有很多内容。招投标档案、中标通知书、补充协议等都可以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份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范本,上面的内容都是比较全面的,你可以参考一下。大致的主要内容如下:1、工程名称、地点2、承包范围与承包方式3、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工期4、工程质量标准5、工程款与支付方式6、图纸7、发包人的一般权利义务8、承包人的一般的权利义务9、施工组织设计10、进度计划与进度报告11、施工机械与临时设施12、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13、承包人专案部人员的考核与专案经理的要求14、材料与装置的采购与供应要求15、质量与检验16、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17、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式18、竣工验收19、工程结算20、缺陷责任21、保险22、合同解除23、竣工清场24、违约与争议处理25、履约担保26、合同组成及优先顺序27、保修条款28、补充条款
我觉得首先合同必须写明你的违约责任和工作内容.以及工资规定.这是根本的东西.当然还得遵守法律具体的我给你找了这些你看看签的合同须合法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那么求职者的权益保护会遇到困难。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须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另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式、形式必须合法,如经协商一致、书面形式等。关注内容应仔细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将合同内容与相关的具体规定比对。如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对应关系的规定有:“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于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内容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是因为《劳动法》虽将工作内容作为法定必备条款,但法律法规及红标头档案未对此做出明确具体规范,需要求职者多花费些时间和精力。因为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多是转换为岗位和工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且用人单位希望用尽量大的外延或者概念表示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和工种,如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或服务人员等。岗位工种外延大或比较粗,说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当事人从事的岗位工种变化范围大,这需要当事人做好适当的心理准备和能力储备,否则,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求职者提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标准,应注意知己知彼。知己就是应结合自身的条件,包括学历、技能和身体素质等;知彼就是应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劳动力市场价位等。通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给出低位数、中位数和高位数三个指标,求职者不可漫天要价,以避免为签约设定障碍。莫忽视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对于试用期、培训、竞业禁止的补偿、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求职者希望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当事人应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包含哪些内容?找住建部示范文字看看,内容很全面。一般监理有单独的监理合同。现在有各类新型建设工程的操作方法,如代建、交钥匙工程等,其合同形式不仅仅限于“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您好!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国家对其合同文字的使用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释出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字,作为指导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字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字》(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91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中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字。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档案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专案,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专案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专案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档案,其中最重要的档案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档案;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7、材料及装置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装置,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装置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装置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装置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如能提供更多资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怎么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1、建设工程合同是个很复杂的合同。关于使用建筑工程合同的问题,也要看看你们工程的规模有多大,如果仅仅是几十万的小小工程的话,那么就没有必要使用复杂的工程合同,你自己起草一份也可以,主要将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款、开工竣工日期、工程质量、承包方式、违约等约定清楚即可,如果是大型的建设工程的话,一般的非专业人士、没有一定的经验的人士是写不出来的,因为这个的确是很复杂的合同。2、目前,建筑工程合同国家与地方都有示范文字的,你自己百度一下,一般的文字建筑工程合同示范为本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协议书,第二部分是通用条款、第三部分是专用条款、第四部分是补充条款。3、就算是使用示范文字,就我日常经历来看,不知道你是属于业主方还是承包方,如果是属于业主方的话,单纯的使用示范文字还是不够,漏洞太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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