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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允许施工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

发表时间:2024-07-28 01:06:07 来源:网友投稿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后段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设立本规定,是针对有些施工企业见利忘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收取挂靠费、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有偿使用费等),允许其他单位甚至个人使用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立法机关更清楚地看到,这种现象的存在,对建立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危害极大,必须予以禁止。

但是上述现象在《建筑法》颁布之前,以及实施10多年之后的今天,一直存在于建筑市场之中,并已逐渐形成为行业的潜规则。

目前,仅靠制度上的堵已不能有效地解决建筑务实中的深层次问题,相关主体在利益驱动下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法,暗中达成默契,使个人使用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其形式无违法破绽。

从而,轻易地规避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致使法律规定如同虚设。鉴此,笔者试想从现行法律规定的逆向视角提出一个命题:允许施工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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