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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地上建筑物概念

发表时间:2024-07-28 04:30:54 来源:网友投稿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它因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而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区别开来。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这也是制定地上权目的之所在。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地上权的期间规定较长。具体期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以地上权设定担保,地上权可以继承,地上权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因建筑物或树竹的灭失而消失。地上权可以依照法律或协议设定。各国民法都规定,设定地上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在地上权人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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