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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场地按抗震性能分为

发表时间:2024-07-28 10:07:15 来源:网友投稿

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 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根据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和土层等效剪切波速等因素,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所做的分类。用以反映不同场地条件对基岩地震震动的综合放大效应。场地的类别分为四类,分别是Ⅰ、Ⅱ、Ⅲ、Ⅳ类,其中Ⅰ类分为Ⅰ0、Ⅰ1两个亚类。具体的分法可以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4.1.6条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8版GB 50021-2001、3.1.2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另外两级场地如下: 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 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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