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建筑密度处罚标准
违法建筑按实际情形分为一般违法建筑和严重违法建筑两种类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建筑1. 建筑密度超出审批建筑密度,但未超过5%。
2. 地上建筑面积超出审批面积,但未超过3%。
3. 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其地上建筑面积超出审批面积,但未超过1500平方米;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地上建筑面积超出审批面积,但未超过2000平方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建筑 1. 建筑密度已超出原审批建筑密度的5%。
2. 地上建筑面积已超出原审批面积的3%。
3. 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其地上建筑面积已超出审批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地上建筑面积超出审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第五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允许存在一定的“合理误差”。“合理误差”指建筑施工图中面积计算符合规范并且在按图施工的情况下,实测面积所超出的项目批建面积在一定误差标准范围内。“合理误差”面积不计入违法建筑面积。第六条违法建筑一经发现,由市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配合对其违法情形进行认定。并由市规划局将违法建筑认定情况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立即停办该违法建筑的施工、预销售,以及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第七条对于认定的违法建筑,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般违法建筑的处理 对于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筑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待其改正并缴纳罚款后,有关部门可以办理相关手续,组织竣工验收,进行不动产登记。 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但经市规划局认可能够保留的,由市综合执法局对项目建设单位处以违法单体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待补缴罚款和相关规费后,有关部门可以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不能认可保留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规定时限,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拆除。不能按期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和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单体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建筑的处理 对于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补缴行政规费,并处以违法单体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待改正并缴纳规费和罚款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组织竣工验收,进行不动产登记。 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或无法达到改正要求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拆除。不能按期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和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单体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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