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条例》指出,传统风貌建筑指未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古厝城楼、骑楼、土楼寨堡、廊桥古道、店铺作坊、文庙书院、厂房码头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条例》将排除在文物和历史建筑之外的,大量具有地方特色和保护利用价值的传统风貌建筑纳入立法保护范畴,为我省石头厝、红砖厝、土楼、廊桥等建筑物保护提供法治保障。违反相关规定对单位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个人最高处以5万元罚款《条例》规定,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权利人负责、社会公众参与的保护体系。《条例》明确,禁止在保护范围内擅自拆除传统风貌建筑;擅自改变传统风貌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擅自设置不符合成片整体保护要求的广告、招贴等户外标牌;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强的危险物品;开山、开矿、采石、采砂、违法占地搭建等破坏性行为;占用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街巷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以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等行为。根据《条例》规定,有违反上述行为规定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将处以最高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将处以最高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鼓励保护与利用并重《条例》对传统风貌建筑做到保护与利用并重,做到管好用活。在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对传统风貌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明确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规定保护责任人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义务,对于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给予统筹解决;规定政府在旧城改造和乡村建设前应当提出相关区域内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方案。对建设项目涉及传统风貌建筑的,《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保护内容。在活化利用方面,《条例》鼓励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展示地方特色文化,开展服务性经营活动;在不改变外观、梁架结构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外部修缮、内部装饰、添加设施等活动;明确政府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保护和认领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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