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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建筑规范

发表时间:2024-08-02 10:20:43 来源:网友投稿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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