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违章建筑认定标准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县城环境容貌整治提升攻坚行动方案》(办字[2013]72号)有关要求,为保障县城容貌整治攻坚行动持续推进,规范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现将县城大力整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治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大力治违是促进县域经济和县城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县城扩容提质步伐的重要途径,是快速改变县城脏乱差面貌、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社会管理、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的现实需要。各城市人民政府要从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治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加以推进。
二、治违的范围全力整治县城(含县级市)建成区内影响城市环境容貌、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和有关设施:(一)乱搭乱建,即违反市容市貌有关法规规定,私自搭建的棚、亭、摊等简易设施。
(二)未批先建,即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
(三)超规违建,即已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有关规定建设的建筑。
(四)超期临建,即已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但已经超出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仍未拆除的建筑。
三、违法建筑的认定根据国家和我省土地、城乡规划、市容市貌、公路、河道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市)政府牵头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国土、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城关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建成区内的建筑进行调查,对违法建筑由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进行认定。对于历史遗留建筑,按照新法发布执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执行。下列建筑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一)1982年5月1日至1984年1月5日,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
(二)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三)1990年4月1日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超过规定期限没有申请延期以及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临时建筑,视为违法建筑。
(四)1988年6月10日后,凡在堤防和护堤地新建、扩建房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修建的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五)违反土地、市容市貌、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其他建筑或简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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